旅游用地征收价格(旅游项目用地政策)
1.旅游用地现状原则 人们在开展旅游活动时土地利用的后果。现有的土地利用特征是旅游用地类型综合划分体系的标志。
2.土地主导功能原则:旅游用地是土地利用的附加功能。除旅游接待设施和部分旅游景点占用少量建设用地外,基本不实际占用和消耗土地。因此,应优先反映土地原有用途,并根据土地利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划分。
3.实用性原则:旅游用地分类应符合旅游业发展特点,体现旅游产品特色。
4.旅游用地的特点原则上应与土地利用特点相结合。土地利用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制定符合旅游用地特点的用地方式和结构。我会给你一些一般原则。具体的标准你可以根据原则自己摸索出来。以后如果有什么问题可以回来找我。不客气。
2.旅游用地优惠政策耕地使用权:可以转租、转包,但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用于旅游项目;
保护地:可以按照保护区的规划目的是出租开发,如果没有旅游就不能进行;
旅游区土地:如果开发旅游项目获批,可以出租开发土地;
山地森林:土地属于国土资源局,地面植被属于林业局,旅游开发属于头条主义局。你必须去三个部门确认!
3.旅游项目用地政策文件1.看看市场。
市场需求决定未来乡村旅游发展的潜力和盈利能力。因此,对旅游市场的判断非常重要。这里推荐一些判断指标,如城市国内生产总值(GDP,判断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城市人口规模(判断潜在旅游客源市场规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判断潜在游客的消费能力)、城市周边景区的数量和类型(判断未来的市场竞争与合作)、城市游客的出行频率等。上述数据的获取方式包括购买书籍、如《城市统计年鉴》、《城市旅游统计年鉴》等;检查政府公报,例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网站数据查询,如政府旅游官方网站(旅游统计栏目)、政府统计信息网(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统计数据等栏目)。
2、看资源。
在对旅游市场有大致了解的基础上,需要对当地的旅游资源进行简单的评估,以确定满足市场需求的旅游产品开发类型。旅游资源决定产品设置
3、看区位。
区位(地理位置)决定了旅游市场的规模和乡村旅游发展的基本模式。
在确定乡村旅游发展区位时,要选择人流量较大、周边设施齐全、人流量大的地区。它有丰富的自然环境优美,自然资源丰富。您可以选择两个(或更多)城市之间的乡村来吸引和服务来自两个(或更多)城市的游客。
4.检查交通状况。
交通状况(可达性)关系到游客进入旅游目的地的难易程度。乡村旅游发展的关键是交通便利。一些农村地区地处偏远,路况较差,直接影响客源市场的发展。因此,在发展乡村旅游之前,有必要清楚地了解当地的交通状况,特别是与周边大城市的交通联系,以便制定相应的发展策略。一些常用的工具是纸质交通地图;门户网站在线地图查询,如百度地图、谷歌地图等。
5.看政策。
乡村旅游发展要关注国家和地方政策与乡村旅游发展相关的,如政府相关部门鼓励政策支持旅游业发展;规范乡村旅游发展的规章制度;获取上述政策信息的方式是联系农业、旅游等相关部门,如农业局、旅游局等;网上查询,如农业、旅游等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一般都在政策法规栏目。
4.旅游用地政策解读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照以下用途: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70年50年;土地使用年限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用于商业、旅游和娱乐的土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
5.旅游项目用地政策程序旅游用地的使用年限为40年
“旅游”的含义很容易理解。 “旅行”是指旅行、外出,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在空间中从A点旅行到B点的过程; “你”就是出去观光、游览、娱乐,也就是为了达到这些目的而旅行。两者加起来就是旅游业。所以,旅行以旅行为主。旅游不仅有“旅行”的含义,还有游览观光、娱乐的含义。
旅游目的包括休闲、娱乐、度假、探亲访友、商务考察、医疗保健、宗教/朝圣等六大类。
我国旅游用地的使用寿命40 岁了。
6.旅游景区建设用地政策我国对旅游用地的划分一般采用两种标准:一是1999年建设部颁布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以下简称《规范》 二、《城镇土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1991年3月1日颁布实施,以下简称《标准》。
《规范》中的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几乎囊括了所有旅游开发用地类型,为风景名胜区用地规划提供了标准,但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仍存在以下问题使用:
首先,景区土地分类制度和土地分类制度不统一。在土地分类体系中,旅游用地类别属于建设用地土地和相关旅游用地被分割。但在风景名胜区土地分类中,并没有按照土地利用性质进行划分,导致风景名胜区土地分类与土地分类脱节。 。
由于土地分类是国家标准分类结构,因此它是一切土地分类的基础和标准。作为促进旅游用地利用的一种方式,其分类制度应尽可能与土地分类制度相衔接。
其次,风景名胜区土地划分依据与土地划分依据不一致。风景名胜区分类依据的是土地利用的主导性质,而土地分类依据的是土地的自然属性。
两种分类依据的差异是两种分类体系不同的主要原因。
此时,“风景区土地分类”的名称
《标准》是为服务城市建设而制定的分类标准,比较详细。并已与土地分类无缝衔接。因此,在很多旅游规划中,土地利用分类均采用“标准”标准。但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仍存在一些问题:
按照城市建设标准划分,旅游区建设与整个城市建设有很大区别。靠近市区的旅游区或旅游地产也更容易连接到更多的旅游区。
远离市区的地方,或者自然风光较好的山沟、河流、湖泊周围,往往是开发旅游景点的最佳地点,但其配套功能却与城市建设相差甚远。
7.旅游发展用地政策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自然规划相一致。资源、文物等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要。规划建设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文章第二十一条 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文化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
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区域特殊性,兼顾军事设施保护。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延伸资讯
任何从事劳动的人都希望有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对于常年为游客服务的导游人员来说,通过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技能和水平,是他们非常关心的事情。
《旅游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对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国家奖励对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这两项制度旨在促进和引导人员不断提高自我,做出更大的贡献。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制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参加单独付费旅游。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并签订套餐的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游客要求改变旅游行程,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旅行社。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旅游项目用地政策解读开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制定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自然资源、文物等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规划建设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9.旅游项目用地政策法规指主要服务于旅游业的宾馆、饭店、建筑、游乐园、会所、旅行社、旅游商店、联谊店等。旅游用地只有经过开发才能成为具有吸引力的旅游资源,将其潜在吸引力转化为实际吸引力。旅游用地的开发不仅能够实现旅游资源的整合和修复,更重要的是让游客自由进入、自由停留。因此,旅游用地的开发还包括交通和旅游接待设施的建设。
旅游用地特点:
综合。大部分旅游用地的开发利用必须与其他建设项目相协调。否则,旅游资源的潜力就无法发挥出来。得到充分实现。
坚持。旅游用地的使用一般不存在收益递减的情况。旅游土地一旦开发出来,就可以长期为人们所享用。只要保护得当,一般不会对土地造成破坏。
可变性。旅游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密切相关。不同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需要不同特色的旅游和旅游设施。随着社会的进步,旅游资源本身的内涵也在发生变化。
多重好处。旅游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获得多种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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