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景点套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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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旅游年票和陕西旅游通票(不叫套票)是有区别的。具体区别在于景点和价格不同。大多数景点在春节期间开放。使用时,有限制在部分景点的使用中,您可以查看各个景点的年票或通行证的介绍,可在以下网站获取!

4、旅游景点套票价格

2022年南风橘节门票价格为每人30元。南丰橘子节以“颂橘子造福千秋”为主题。包括文化节开幕式、“橙王大赛”——南丰柑橘大赛、“欢乐相聚”——首届南丰柑展销地方名优农产品推介会、“橙庆新春”等活动。 “五谷丰登”——傩神送吉祥、补福民俗街头活动、“橙城行”——休闲南丰文化旅游体验活动、“橙到千家万户”——南全国巡演等六项活动组成凤蜜橙的推广与营销。

5。旅游景点套票及旅行社协议

(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9月1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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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运营与服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业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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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并推广su为了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省内外旅游、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

文章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旅游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监督旅游安全,维护旅游秩序。各行政区域的旅游环境。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并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部署全省旅游重点发展任务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执法。协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工作发展进行统筹协调和协调。 、本行政区域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发展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目的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倡导文明旅游。鼓励健康低碳旅游。 、绿色文明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向游客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指导,引导会员诚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

(三)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和旅游办理过程中的相关发票及其他支付凭证;

(5)人身或财产遇到危险时请求救援和保护的权利;

(6)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上,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八)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旅游者公民、现役军人等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九)旅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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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三)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合法权益。损害当地居民利益,干扰他人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五)应当配合国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重大突发事件及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居留,不得跟团出境旅游者(七)入境旅游者不得非法停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离团。擅自组团;

(八)履行旅游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旅游者与旅游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旅游经营者、游客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 p>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旅游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十二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设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资源丰富的市、区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省级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跨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区县可以编制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特定区域旅游项目和设施的专项规划。对配套服务功能和旅游资源保护作出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并公开征求公众、专家、地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评估落实同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修订规划内容,并及时报告社会公告。

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第三方和公众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选择参与评价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融合发展。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融合发展等领域,重点支持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革命老区;支持利用乡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品、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特色旅游发展的政策。打造旅游品牌,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扶持促进旅游相关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壁垒,促进跨区域旅游合作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行政区域外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当地合法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发展,推动优势旅游经营机构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建立跨境综合性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跨区域联锁运营。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符合旅游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本省旅游企业申请上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债券等短期债券企业集体票据向资本市场提供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对利用荒地、荒地、荒地、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可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政府贴息贷款等措施给予支持。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参股、合资等方式共同举办旅游企业。集体商业建筑依法征收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需要改变。 ,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排水(污水)、供电、通信网络、环境保护、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绿化、消防等服务设施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旅游重点镇(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和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考虑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根据旅游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工程,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辆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旅游道路建设景区内步行道、停车场等,推进旅游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游客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旅游交通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旅游交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关中环线和黄河沿线。河流、汉唐皇陵、秦岭南北麓等作为骨架对重要旅游交通线路,完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点招牌等路标。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正在审批旅游线路和旅游客运企业。下达旅游车辆配额和旅游车辆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部门的意见。被寻求。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全省旅游形象宣传战略,协调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境外和省外宣传活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健全旅游形象宣传机构和网络。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提升全省旅游形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旅游宣传推广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陕西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做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广播电视、文化、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物、外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旅游形象宣传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准确提供旅游信息。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推广、咨询、投诉、安全保障、信息资源交换和信息交流等功能的综合旅游信息服务机构。分享。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旅游行政部门a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旅游咨询中心,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事项的必要信息和投诉。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旅游人才评价体系。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高层次旅游经营管理人才纳入省人才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支持范围。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开发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统筹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牵引工程和旅游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应当召开听证会。

重点旅游村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突出文化特色,协调旅游功能。建筑的规模、风格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文物、宗教等文化资源的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和宗教文化。尊重当地传统文化习俗,保持地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地域特殊性。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山体、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环境污染,或旅游受阻。

利用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独特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搬迁、拆除。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发展生态旅游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建坟墓、伐木、烧荒、狩猎、倾倒废物、排放污染物或者建造任何破坏环境的设施。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旅游资源的项目。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中的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除外。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产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实用性等旅游产品的开发。 w具有地方特色。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化。

第五章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行社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的活动,应当取得旅行社营业执照,办理工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和领团证der证书符合国家规定。

俱乐部、汽车俱乐部、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事业单位因推销、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组织旅游,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和从事旅行社业务。商业。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超出已获得的服务质量水平的宣传。未获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名称、标识进行广告或者经营活动活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为相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拼团的;

(四)向游客提供虚假信息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量、价格不一致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

(六)向游客索要小费,给予或者收受其他旅游经营者回扣的;

(七)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暂停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的;< /p>

(8)从业者私下承包导游、领队服务;

(9)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组织、接待游客;

(10 )旅游者介绍、提供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民族宗教歧视的旅游项目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职业安全保障。导游的健康状况。落实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导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

旅行社要建立健全导游劳动力队伍。采取积极的薪酬分配方式,合理确定导游基本工资、导游补贴、奖金等。建立以导游专业技能、业务素质、游客评价、专业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建议使用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合同范本。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注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码、经营范围和经营业务。范围位于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营业执照信息,例如营业地址。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不作规定的除外。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

旅游景区内及周边经营者应当明示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价格标签应当真实、清晰,字迹清晰,标注正确。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来欺骗或强迫他人与您进行交易。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地区经营者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价差幅度、利润率不得超过同地区、同时期、同水平。等级,以及同一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平均市场价格、平均点差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范围。

第四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运输工具应当按照旅游合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辆登记地与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将游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擅自终止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营路线。擅自携带与旅游团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租赁客运车船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加强旅游客运服务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司机、乘务人员、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游客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周围指定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车位,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停放在该停车位。走走停停,方便游客乘车。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符合开业条件的不得接待游客: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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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风景名胜区不得超过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接待游客。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依法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用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游客数量。景区接待的游客。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报告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时间。风景名胜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旅游景点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禁止强制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公示开放对象和收费标准。票价减免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女士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场馆)等免费向公众开放。如果免费开放确实有困难,应设立价格优惠或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八条鼓励旅游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等方式引入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获得、非法使用或者泄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宾馆、饭店的水、电、燃气价格与一般工业企业相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有关部门应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区域旅游品牌。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做好乡村旅游开发的准备和实施工作。制定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促进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给(排水)、绿化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交通和旅游标识,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乡村旅游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置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和器官深入开展灭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其孳生场所活动,改善乡村旅游目的地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资源革命老区和秦岭、巴山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县、镇建设、传统村落旅游资源丰富。和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实施乡村旅游标准和等级评定制度。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通过旅游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h 政策支持、宣传推广、协调引导,充分发挥生态优势,凸显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乡村旅游经营管理水平。管理服务。

第五十八条农村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等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型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应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核对登记游客身份证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十九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办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江河、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危险地区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经营场所、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进行综合评级评估,给予指导和帮助。 . 乡村旅游运营商企业要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量的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设施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流量较大的重点景区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各地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援和处置措施,妥善安置游客,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旅游、卫生等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六十四条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涉及人身安全的,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法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如实说明、事先明确提示,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明示可能存在的危险,并提出其必须具备的身体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点应当设置地理界线、服务设施、旅游指南等标志;对危险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置明显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肯措施。

第六十七条:在无道路通行的场所或者旅游景区线路外组织翻山、登峰等危险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时,组织者应当告知参加者进行风险提示,并将活动时间备案、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提前五日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醒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族宗教部门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的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化监管的旅游综合执法体系,健全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制定建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网址,接受游客、电话、网络平台的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将投诉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被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移送其他部门处理。被移送部门认为依法处理投诉确实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送,并跟踪投诉处理情况和响应投诉人。旅游投诉热线处理机构、移送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投诉的部门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转送部门情况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情况。一般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复杂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并通知投诉人。确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完毕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旅行社负责对本条例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p>

(一)进入旅游景区接受监督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材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七十二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单独收费项目投资成本已收回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拟制定、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游客、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果票价为旅游景点增加的,调整后的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物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旅行社遵守旅游法、劳动法的规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对未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记录、公开信息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纪律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游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设置区域,有障碍的旅游服务机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其他单位和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外限制、阻碍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合法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示价格的,处500元罚款。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任何人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单位计量等欺骗、强迫他人与其进行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旅游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罚款; 1000元以上的提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运送旅游旅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县级以上水稻主管部门。经营者未公开、明示价格的,依法给予处罚。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责令改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营业执照。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备案,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止违法行为。对主办方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对主办方处人民币以上人民币以下罚款5000元但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给参赛者造成损害的,主办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织者明知不依法登记参加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参加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资源损害的;生态环境;

(2)失败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未指定、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未公布受理地点、电话、和网络地址;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的;

(五)超过规定期限的;定价权限和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和服务价格

(六)未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不予查处的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对组织征收人民币的,应当将其要求告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不服行政处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废止。

6.景点门票套票

武夷山套票包括(大红袍、武夷宫、天游峰、一线天、虎啸岩、水帘洞)。除了这些景点之外,还有青龙瀑布、龙川大峡谷、森林公园、霞美古民居、遇龙谷、十八寨等。 如果购买335元套票(九曲河竹筏)oo Raft),它包含在包装中。礼包有积分。一日游315元,两日游325元,三日游335元。

7.旅游景点套票

一张通票将一个地区的几个景点连接在一起,价格相对便宜或者有折扣。这是套票。希望这对您有帮助

8。旅游景点套票的含义

站点不同。蜈支洲岛上有环岛游的电瓶车套餐。目的是让游客全方位欣赏海岛风光。每个电瓶车停靠的价格都不同。 120元的价格是普通的环岛游,只支持部分景点的体验和下车拍照。 150元的价格是豪华环岛游,没有游览时间限制,可以随时上车开车。豪华海岛游是指带导游的环岛游。电瓶车。 150元的豪华海岛游支持6个停车点:海滩、海洋之星、日景岩、情人谷、情人岛、皇后茶。还有6个体验项目:海洋星空漫步、观日岩体验、情人谷寻宝、情人岛纪念品、天后茶碗茶、定制沙滩躺椅。

9.旅游景区一揽子政策的好处

京津冀三省市地理相连、联系紧密、文化相似。它们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极其重要的领域。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这是三地特别是河北发展千载难逢的重大历史机遇。旅游业关联度高、融合性强、拉动作用突出。这是最容易注册的区域共同合作的开始和实现。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过程中,旅游业发挥着重要的桥头堡和排头兵作用。它既是共鸣点、共赢点,也是切入点、突破口。

京津冀地区旅游资源丰富。京津冀地区是我国旅游资源最丰富、比较优势的地区之一。旅游资源不仅数量多、规模大,而且品种全、质量高。该区域集中了长城、故宫、天坛、颐和园、避暑山庄及周边寺庙、明清皇家陵墓等7处世界文化遗产,占全国近1/5。国家总数;国家4A级及以上景区200多个,占全国1/10,潜力强劲深化区域合作。资源基础。

京津冀地区旅游特色互补。京津冀旅游既有同源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也有各具特色的差异性和互补性。北京作为首都和全国旅游中心城市,自然、人文、历史等景观优势明显。天津现代文化旅游资源丰富,以现代文化、民俗文化、欧洲古典风情最为著名。河北有山有海,历史底蕴深厚,资源齐全。尤其是海滨、岛屿、草原、湖泊、天然冰雪、优质温泉、青山秀水、田园风光,都是环京津休闲产业发展得天独厚的资源。

京津冀地区客户源广阔市场。京津冀地区地处环渤海地区中心,是继珠三角、长三角之后的第三个快速崛起的增长极。区位优势明显,交通通讯便捷。京津冀及周边省份人口4亿,三地私家车保有量已超过1000万辆。市场广阔,潜力巨大。京津冀地区GDP已突破6万亿元,占全国的10.9%。经济基础优势明显。 2013年,京津冀旅游总收入突破8000亿元,旅游总人数达到6.6亿人次,以年均10%以上的速度快速增长。

京津冀区域合作基础扎实。多年来,河北把实施“京津战略”作为重要抓手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措施。与北京、天津签署了一系列旅游发展战略合作协议,与北京、天津等高铁沿线六省市共同发起制定“京津战略”。港澳高铁旅游营销联盟”联合北京、天津等长城沿线八个省市发起成立“中国长城旅游营销联盟”,并积极参与组织和推广北交会等活动,三地初步建立了区域旅游合作机制,拓展了旅游市场,加强了旅游监管合作,促进了旅游业的发展,推动了粤港澳大湾区旅游经济圈的逐步形成。三个地方,为一体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京津冀旅游发展。 。

京津冀旅游协同发展具备良好基础和条件,成效显着,前景广阔。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传统行政区域的思想束缚难以突破、缺乏统筹协调机制和统一规划、旅游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建设滞后、集约化发展不足等。旅游资源利用不足,整体形象和品牌较差。显然,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产业链不健全等,都需要京津冀三地切实打破自身“一亩三分地”的思维定势,共同努力。促进协调发展。

一、建立健全协调配合配给机制

协调联动合作机制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保障。京津冀旅游合作起步早、进展快,但尚未形成统筹协调、联动​​的长效机制。三地应主动出击,共同推动京津旅游大湾区建设——河北省旅游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完善京津冀政府间沟通平台,建立京津冀及相关市县参加的定期旅游协调会议制度,研究确定区域旅游合作战略协调解决区域旅游发展合作重大问题的指引和机制。同时,共同制定完善协调发展相关政策。制定京津冀旅游合作发展规则和标准,进一步促进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区域旅游合作与交流。

二、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必须坚持规划先行、抓好规划顶层设计。三地的旅游资源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只有统一整合、规划对接,才能进一步提高整体吸引力和竞争力。在资源普查的基础上,三地可共同编制《京津冀旅游协同发展规划》,根据不同资源特点,统筹规划功能定位和结构布局,明确旅游市场建设、公共旅游开发等。服务设施建设等耳鼻喉科队伍建设。目标是通过有效整合,打造多元化旅游产业,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同时,尽快制定河北省对接京津市场专项规划,使河北更快更有效对接京津旅游市场,加快河北旅游业发展。

三、建设旅游综合交通体系

建设旅游综合交通体系是区域旅游协调发展的基础。目前,三省城市与重点景区之间的道路建设相对滞后。死胡同多,部分路段堵车严重,道路等级低。无法满足快捷、便捷的现代旅游交通需求,对京津冀旅游业造成影响。整体快速发展选项。要顺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势,着力构建区域综合交通体系,加快形成适应旅游发展要求的现代立体交通网络。推动开通北京、天津至我省主要旅游城市的旅游列车,并在旅游旺季增开三地间旅游列车或增加游客座位。努力形成三地旅游直通车网络体系,共同推动三地旅游集散中心开通外地旅游直通车,构建城际旅游公共交通网络,打造“京津” ——河北公交旅游圈。”

四.共同塑造区域旅游品牌

特色鲜明的区域旅游品牌是合作的重要起点京津冀地区旅游业协调发展。三地要大力开展区域旅游联合推介,联合推出精品旅游线路,联合策划组织旅游推介活动,联合参加旅游展会,联合举办旅游节庆,联合在重点客源市场开展联合促销建立国内外一体化体系。转变宣传格局。河北将重点融合节庆活动,与京津合作,将张北草原音乐节、衡水湖马拉松等区域性节庆活动打造成具有全国乃至国际影响力的文化旅游品牌。搭建京津冀旅游宣传营销平台,推动在三地媒体设立京津冀旅游综合栏目,联合建立京津冀旅游网站。三地旅游网站。旅游部门支持区域旅行社、景区、酒店等企业共同组建旅游营销合作联盟,鼓励在策划包装产品、跨省联合推广、送游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团队彼​​此。

五、构建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体系

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发展环境,是京津冀旅游协同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快建立一体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共同制定适应京津冀旅游产业发展需求的旅游咨询服务、标识系统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加快完善旅游集散地中心、旅游咨询中心、旅游指导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整合自助旅游公共服务。探索出台区域旅游惠民便利政策,加快跨省旅游网络平台互联互通,开通远程网上预售门票系统,积极推动“京津冀旅游一卡通”全面发行和使用,推广统一旅游套餐,实现京津冀区域旅游市场一体化。

对于河北旅游业来说,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次重大的、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借势发展,努力取得更大成绩。只要三地加大统筹融合,加强密切合作,促进协同发展,就一定能够建设京津冀区域打造中国最具吸引力的旅游目的地,带动区域旅游业特别是河北旅游业新一轮快速增长。重要的发动机。

10.一个旅游景点套票多少钱?

我们从2014年开始每年都会去一个地方,5到20天不等,4到20人不等。 2014年是成都九寨沟黄龙若尔盖小环线,2015年是西安华山,2016年是日韩邮轮,2017年是西藏,2018年是新疆,2019年是云南。所有行程费用都是AA制。这也要看情况。有些孩子身高不到1.2米。不需要门票,但有的需要门票。孩子们不需要支付餐费,所以所有的东西都由大人平分。我们除了游轮。都是自驾游,有的负责财务。负责订酒店的、负责订餐的、负责参观景点的、负责物流等,分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