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司法解释(旅游民法典)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规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一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合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信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民事纠纷应当依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俗,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以这些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十三条
自然人自出生至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 。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无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证明或死亡证明为准。以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录的时间为准。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记录的时间,则证明该时间以证据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继承、接受捐赠等胎儿利益的保护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已经死亡,则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第十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人自然是成年人。十八岁以下的自然人被视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离子。 ;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第二十一条
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批准;但是,该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纯粹以营利为目的或与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称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成年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无行为能力。公民权利。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成年人因智力恢复而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d 心理健康。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的住所,以户口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第二十六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赡养、保护父母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下列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 (2) 兄弟姐妹;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征得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下列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和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征得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监护人。一个。协议规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在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受到保护的发生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临时监护人。监护人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任何未经授权的变更并不能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取得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民政部门指定,也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指定。被监护人居住地有资格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村委会服务。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与其近亲属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并书面确定其身份。监护人丧失或者丧失能力时,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表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生活无人照顾的,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顾措施。病房。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战争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d.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作出涉及被监护人利益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最大限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和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心理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监护人有独立处理能力的事项,监护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应当撤销其监护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人:监护措施,并依法指定监护人遵循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原则: (一)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 (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而拒绝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三)有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照本法设立的老年组织等。前款规定的民政部门以外的个人和组织未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要求撤销监护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父母、子女、配偶等依法承担被监护人的赡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人民法院撤销后,继续履行职责他们的监护状况。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外,还有真实表现的悔改的话,他们将受到惩罚。人民法院经申请,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酌情恢复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监护关系应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 (三)被监护人、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确定其他监护人。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失踪。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失去消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期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之日起计算该人下落不明。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管理。因监护发生纠纷,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监护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监护。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利。失踪人应缴纳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保管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财产保管人不履行保管职责,侵犯财产的失踪人的权益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相关财产,并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失踪人员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员再次出现的,有权要求财产托管人及时移交相关财产,并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该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一场意外,两年下落不明。因意外事故导致自然人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自然人生存困难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同一自然人,部分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部分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本法规定。这条法律得到满足。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以死亡日期为准;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准。如果该人因事故被宣告死亡且下落不明现在,死亡日期视为死亡日期。事故发生日期视为死亡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未死亡的,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亲自或者通过利害关系人申请再次出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婚姻关系自死亡之日起终止。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撤销之日起自动恢复。但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复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收养无效为由主张收养无效。同意的理由。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向依照本法第六部规定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请求返还财产。 ;无法退货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并取得其财产的,除返还财产外,还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四条
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设置字体大小。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以动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由家庭财产承担。熊。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由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实际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债务由该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三章法人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下列权利的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第五十八条
依法设立法人。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资金。设立法人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法人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随法人终止而消灭。
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法律、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章程、法人职权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与善意相对人相冲突。
第六十二条
法律指定代表人因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住所地为住所。在办公室。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登记。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符的,不得与善意相对人对抗。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法人登记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并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的法人共同享有,并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者。
第六十八条 法人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或者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者其他原因解散的发生法人章程规定的情形; (二)法人权力机关决议解散; (三)法人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依法吊销或者被吊销的;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除合并、分立的情况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董事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的其他成员是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委员会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相关规定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继续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条4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由分行管理的物业承担。责任不足的,由法人承担责任。
第七十五条
发起人设立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未设立法人的,法律后果由发起人承担,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两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有权选择要求法人或者创始人承担民事责任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第七十六条
以获取利润并向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分配利润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法人。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依法登记设立。
第七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营利法人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立n 权威。机关行使修改法人章程的职权,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察机构的成员,履行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法人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由主要负责人法人的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立监事会或者其他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检查法人的财务,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执行机构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了法人的职责。法人章程规定的行为和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投资者不得滥用投资者权利损害该法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滥用投资者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性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法人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投资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人;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决议的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法人协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性企业的投资者法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营利法人与其善意相对人依据本决议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以公益为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法人,不将其取得的利润分配给其投资者、创始人或者会员的,为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
符合法人资格,为提供公益性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登记设立,取得机构法人资格;依法无需办理法人登记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董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是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设立。
第九十条
具有法人资格,由其成员共同意志成立的,以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会员的共同利益,依法登记设立,取得社会地位我们。集团法人资格;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大会和其他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董事会等执行机构。董事长、总裁等负责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以公益性捐赠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取得捐赠法人资格。被之后的人依法登记设立。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赠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设立捐赠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捐赠法人应当设立董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董事长和其他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赠法人应当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利向捐赠法人询问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赠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赠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规定的决定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规定的协会、捐赠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捐赠法人与相对人依据本决定善意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
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给投资者、创始人或者会员。剩余财产将用于或依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机关决议的公益目的;依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机关决议不能处置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让给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目的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法人本节规定的组织为特殊法人。
第九十七条
具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行政机关所必需的任务。 p履行其职能。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 代理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代理法人享有和承担;无继任机构法人的,该法人为撤销决定的机构法人,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乡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事。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民间活动。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组织等。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须经批准的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可以指定一名或者多名人员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公司章程发生; (二)投资人或者创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还参照适用本部分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公民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姓名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必须依法获取并保证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平等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财产权。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财产包括房地产和动产。法律规定物权客体应有权利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公平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指权利人因合同、侵权、无故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规定,请求特定义务人履行或者不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设法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的,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的支出。花费。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他人无合法依据获取不正当利益的,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 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版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目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
如果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公民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当履行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关系行为而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律行为,可以以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以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具体形式的,应当采用具体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不得变更或终止民事诉讼未经对方同意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的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会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对方知道其内容时发生效力。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即发生效力。以非对话方式以数据电文形式表达意图。若交易对方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该数据电文,则该数据电文在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如果没有指定具体系统,则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系统。对系统生效。当事人对数据电文形式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没有表示意思表示的,表达式完成后将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告时发生效力。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暗示表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同意或者符合当事人交易习惯的情况下,才能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之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对方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根据所使用的词语、句子,结合有关词语、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进行解释。、习惯和诚信原则,决定了表达意图的含义。对对方意图的解读不能完全局限于所用的文字,而应结合有关规定、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获取纯粹利益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且心理健康状况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他民事行为有效。法律行为经法定代表人同意或者追认后生效。相对人可以催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追认决定。法定代表人未作出陈述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批准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回应当通过通知的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相对人恶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思隐瞒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取消它。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赔偿。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诈骗行为,致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诈骗行为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受欺诈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痛苦、判断力不足等,造成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不公正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到胁迫,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3) 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后,知道撤销原因的。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使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恶意与相对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退回或者不需要退回嗯,应该打折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加条件,但因性质不能附加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满足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满足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不正当阻碍条件实现的,视为条件已经满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不当宣传条件已达成,则视为条件未达成。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受期限限制的,但由于其性质不能受期限限制的除外。设立有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发生法律效力。附有终止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期满后无效。
第七章代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受托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行使以下职权:依照法律规定代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并签字或者盖章。由校长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多人代理同一代理事项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实施代理行为的,或者委托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实施的,做无异议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其他代理人同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代理人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必须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分代理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认可的,委托人可以直接指示分委托第三方办理代理事务。代理人仅对第三方的选择以及对第三方的指示负责。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而委托代理人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责任。他作为第三方行事;但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方代理,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除了。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应当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下列事项的民事行为:他们的权力。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权限范围的限制,不得与善意相对人相冲突。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不具备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未经当事人批准仍实施代理行为的委托人承担责任,委托人不产生任何影响。交易对手可能会催促公ipal 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批准该决定。委托人未作出陈述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的行为未获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撤回应当通过通知的方式进行。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经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行为人赔偿所受的损失。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经代理人认可后相对人可以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行为的,交易对方和行为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行为终止后继续实施的代理权终止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终结的; (二)受托人取消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辞去委托的;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五)代理人、委托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受托人不知道的且不应知晓校长的去世; (二)委托人继承人的承认; (三)授权书中明确载明代理权随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 已导入在委托人去世前就已经履行,并且为了委托人的利益,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得到代表。作为委托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代理终止: (一)委托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代理人或者委托人死亡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派对。 。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如果责任大小可以确定,则每人应承担c或相应的责任;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应当平等承担责任。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两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要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按照平均分担原则。连带责任人的实际责任超过其责任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停止侵权行为; (2)消除障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做、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声誉; (11) ) 道歉。法律对惩罚性赔偿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组合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正当防卫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疏散造成损害的,由造成危险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险的,紧急疏散人员不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给予适当赔偿。紧急疏散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疏散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赔偿。无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紧急救援行为造成受助人伤害的,scuer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致使对方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赔偿。另一方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对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是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债务人知道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期限。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限从最后一期到期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请求法定代理人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法定代理人的终止。从日期开始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时效期间,从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届满时,债务人可以以不履行债务为由提出抗辩。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抗辩理由;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期间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 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的; (四)权利人受债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的; (五)其他妨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自中断或者终止时起重新计算:相关程序: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约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其他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g 进行仲裁。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请求停止侵权、排除障碍、消除危险的; (二)不动产权利和动物登记财产权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 (三)要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或者赡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当事人事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文章le 199
撤销权、撤销权以及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的期限,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当事人知晓或者同意的情况下终止计算。权利产生之日,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十章期间的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典所称期间,按照发生的年、月、日、时计算。公历。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不包括起始日,从次日开始计算。按小时计算的,从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那些政党,那些派对。
第二百零二条
期限以年、月计算的,到期月份的对应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如果没有对应的日期,则该月的最后一天为该期间的最后一天。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24:00;有营业时间的,以停止营业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部分财产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百零五条
本部分调整财产权因所有权产生的民事关系和利用。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遵循并实施证明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人的财产权平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组织不得侵犯。个人。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动物产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交付n 根据法律规定。
第二章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需要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权属证明、房产界线地址、面积等必要材料d 不同的登记项目。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提供相关注册信息 向申请人询问事项;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相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百一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请求对房地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名义重复登记的; (三)其他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权利,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合同,由当事人订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产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不动产登记册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房地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产权的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如果记录不一致t,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否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业主、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
利害关系人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权利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实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注射登记。登记机关登记异议,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无效。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为保证日后产权的实现,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或其他不动产产权协议。提前登记。公告登记后,未经公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房地产的,不产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预告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当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时,预告登记将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应当按件收取,不得按件收取。按照面积比例收取,房地产的数量或价格。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物产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未经登记的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等财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n,不得用于对抗善意第三方。 。
第226条
动产产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该物权自民事法律生效时发生效力。法案生效。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交付义务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通过转让退回原始物品代替交付的权利。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财产权转让,当事人约定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该财产权自约定时生效。生效。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法律文书设立、变更、转让、消灭财产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机构或者征收决定等,自法律文件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生效。
第二百三十条
财产权通过继承取得的,自继承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依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产权的,产权自该事实行为完成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条规定享有的房地产产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的,该产权不予登记。有效的。
第三章财产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三条
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采取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其他意思的结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
物权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
权利人无权占有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有财产。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不动产、动产遭受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产权受到侵犯,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文章239
本章规定的产权保护办法,可以根据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单独适用或者组合适用。
第四章总则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法拥有财产。
第241条
所有权人有权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取得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可以e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要做好安排,确保被征地农民的人身安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等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也应当得到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挪用、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组织和个人的房地产或者动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的房地产、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收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动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人所有制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的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的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除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251条
野生动物及计划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直接管辖的不动产和动产。 。
第二百五十六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动产,依照下列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与 t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是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受出资人的待遇。投资者的权益。 。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国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抢夺、私分、截留、毁坏。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国有财产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全。国有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企业改制、兼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低价转让、串谋私分、擅自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动产。
第二百六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和动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e.下列事项由集体成员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承包给集体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企业所有权变更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六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属于本村两个以上农户集体所有的,村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制,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市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法规。
第二百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向集体成员公告财产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抢夺、私分、毁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领导人员作出的决定侵犯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必需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毁坏。
第二百六十八条 国家、集体和个人可以依法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自然人投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协议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人员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其房地产、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协会。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的不动产、动产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组织法人、捐赠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业主对建筑物的所有权区分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享有控制权。e 大楼内有住宅和商业建筑。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第二百七十二条
所有权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业主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害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用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也随之转移。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内的道路属于业主所有,但城市公共道路除外。公路。建筑区内的绿地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个人明示所有的除外。建筑区域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建筑,属于业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面积内规划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赠与、出租等方式约定。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位,属于业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内规划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对业主会议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拔、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享部件的用途或者利用共享部件从事经营活动; (九)其他共有、共同经营的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可以o 占专属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及业主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参加投票。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加投票的专用区域业主四分之三以上和参加投票的业主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在投票中。前款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经参加投票的专属区域业主过半数和参加投票的业主过半数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将住宅改建为商品房。业主将住宅改为商业建筑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外,还须取得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s。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经费,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公用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文章282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从业主共有部分取得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协议的,从其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属面积比例确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建筑物内的物业进行管理。面积符合本法第三部分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答复业主有关物业服务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落实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并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业主应当依法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行使职权。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禁止随意丢弃垃圾、排放污染物、噪声、违规饲养动物、违章建筑、侵占通道、拒付财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投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其他业主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相邻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 、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相邻关系的处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俗。
第二百九十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的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相邻的房地产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排放自然水时,应尊重自然水流方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因交通等原因必须使用其土地的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292条
房地产所有人必须利用相邻的土地和建筑物建造、修缮建筑物,并敷设电线、电缆、水管、供暖、燃气管道等。如果该房产是房产,则该房产的所有人该土地或者建筑物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筑物的建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并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
第二百九十四条
房地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和污染物。其他有害物质。
第二百九十五条
房地产所有权人进行开挖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道、安装设备等活动,不得危及相邻房地产的安全。
第296条
房地产所有人使用相邻房地产的国家规定给水、排水、交通、铺设管道等,应当尽量避免损害邻近的房产所有人。造成损坏。
第八章共有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者个人共有。共同所有权包括股份租赁和共同租赁。
第二百九十八条
共有人按照其份额对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应当按照协议管理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有权利和义务进行管理。
第301条
处理共有房地产或动产以及不批准共有财产的任何重大整修、性质或用途的改变动产或者动产的转让,必须经占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二条
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负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共有人按其份额承担负担,联权共有人共同承担负担。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为维持共有关系,同意不分割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的,从其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事由分割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按照协议。 ,您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额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e.当共有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原因需要分割时,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分割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可以分割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且不因分割而减少价值的,应当分割实物财产;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而减少价值的,按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房地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三百零五条
共有人可以转让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六条
共有人转让其份额的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的,应当及时将转让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两个以上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股权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无其他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存在连带债权和债务的;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除共有人另有约定的外,共有人合伙人按份额享有债权并承担债务,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 ,承担债务。共有人清偿债务超过其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按份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但是共有人约定的除外除有家庭关系外,视为共同拥有股份。
第三百零九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出资数额;出资数额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或者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或者担保权的hts,参照本章有关规定。
第九章取得所有权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人有权追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善意转让房地产或者动产的; (二)以合理价格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不动产、动产已经登记,或者不需要登记的不动产、动产已经交付受让人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产权当事人有权向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但无权处分财产。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财产权利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丢失的财产。遗失财产转让给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该人请求赔偿,但无处分权;或者自遗失财产之日起二年内,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财产。认识或应当认识受让人;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有资格的经营者购买遗失财产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财产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缴纳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费用后,有权向非受让人追偿。一次性权利持有人。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原有权利消灭。但受让人善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转让时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条
遗失财物发现的,应当返还权利人。发现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移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品,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情的,应当及时发布理赔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者将丢失物品交付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丢失物品后再领取。任何造成财产损失或损失的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者或者有关部门支付必要的遗失物保管费用和其他费用。权利人悬赏寻失的,应当履行领取遗失物时承诺的义务。拾得人挪用失物的,无权要求保管失物所发生的费用,也无权要求权利人履行承诺的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财产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发现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适用发现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离子占上风。
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应当随主物一并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果实由所有权人取得;同时存在所有者和用益物权人的,自然权益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合法权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获取利息。
第三百二十二条 加工、扣押、混合所得物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所有权为准。根据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事物效力、保护当事人无过错的原则确定。因一方过错或者财产所有权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者补偿。
第十章总则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依照本法的规定,有权占有和使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法律。和收益权。
第三百二十四条 组织和个人可以占有、使用、受益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集体使用、依法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应当遵守法律关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定。行使权利时的生态环境。所有者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动产被征收或者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应当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赔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水域、滩涂农渔业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结合。d 管理采用分散管理。两级管理体系。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农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土地、林地、草原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继续承包。和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成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明,并进行登记,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交换或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转让时,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经注册,不得与善意第三方对抗。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人不得调整合同合同期内的地点。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承包地受损严重,需要对承包地、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承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以租赁、入股或者其他方式依法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下列权利:有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占用农村土地,独立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取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
转让期限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出让合同生效时成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注册,不得与善意第三方对抗。
第三百四十二条
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出租、入股或者以抵押等方式转让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部分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建筑劳务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国有土地占用、使用权。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及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立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地下。
第三百四十六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土地使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得损害已确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可以采取转让或者划拨的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商业用地,以及有两处及以上意向用地的同一土地的使用者,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招标方式转让土地。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土地边界、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利用、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转让费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三百四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他是注册机构。建设用地使用权经登记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颁发所有权证书。
第三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百五十一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和其他费用。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证据证明其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相反。除了。
2. 《民法旅游法》各条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开垦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对于土地复垦开发商来说,国家有法律规定,土地复垦公司享有被复垦土地的使用权。他们可以用它来耕种,但不能用它来建造房屋。对于开垦的土地,一般保留原开垦者的使用权。但如果原土地开发商在开放后放弃该土地,后续土地开发商能否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则取决于前一个土地开发商是否放弃该土地。如果一年生作物种了两年,没有人照顾,就可以算废弃了。
如果全部收回土地的权利属于村集体,村集体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村集体必须赔偿e土地开发商。
在征地方面,目前对于开垦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存在法律空白。但复垦土地的补偿原则上应与农用地补偿相同。
村民如想取得复垦土地承包使用证,可与村集体协商。先与村集体签订相关承包合同,然后向政府申请发证。
虽然现行法律对取得复垦土地承包使用证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但其依据可以从其他相关法律中推导出来。应鼓励向土地开发商发放土地承包证,因为这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充分利用中国日益紧张的耕地资源。
什么是“农村四荒”
“四荒”是指农村地区土地资源较为丰富,包括依法属于我国农民集体使用和集体经济的“四荒”该组织所拥有的“四荒”,特指荒山、荒沟、荒山、荒滩等未利用土地,是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尚未得到充分、合理、有效利用的土地“四荒”可以采取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可以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外来人。
目前,国家鼓励利用“四荒”(荒山、荒沟、荒山、荒滩)发展休闲农业。 “发展休闲农业,优先考虑建设用地指标。此外,加快制定农村居民依法利用自有住房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 p>
国家农村开荒新政策如上,各地开荒具体政策要求不同,开荒时以当地实际政策为准。
3.民法典关于旅游不可抗力的规定不可抗力因素包括: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冰雹、雪灾、干旱等;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3. . 罢工、骚乱等异常社会事件。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一、不可预测性
法律规定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一定是当事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该事件是否会发生。一般情况下,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来说,判断是否能够预见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种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一个理性、正常的人是否能够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某些具体情况,合同当事人应当有预见性;如果预见这种事件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那么只要具有正常水平的这种专业知识的人能够预见到,合同当事人就应该预见到。另一个标准是主观标准,即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知识水平、受教育程度和技术能力等主观条件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当预见。这两个标准可以单独使用,但应在各种情况下组合使用。
不可抗力因素有哪些?
二、不可避免性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出现。采取合理的措施,但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种意外情况的发生。这是不可避免的。如果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行动能够完全避免事件的发生,则该事件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
三、不可克服性
不可克服性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法克服因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事件的后果可以通过有关各方的努力克服,则该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4.履行期限
对于特定合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合同终止之前,即履行期限内。e 合同期限。如果事件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之后,或者一方延迟履行且另一方同意的,则不构成本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
4.民法旅行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了吸引和组织旅游者,必须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取消旅游合同等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法令符合法律;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5.民法典旅游合同条款1.国内旅游团取消的违约金具体标准是什么?
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特征,并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中的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太高或太低,您可以请求法院减少或增加。
已清算损害赔偿是双方订立合同时对一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的预先估计。不能与守约方违约后的实际损失完全一致;因此,它们可以由法官酌情决定。法律规定违约金是预先确定的。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还避免了违约后计算损失的麻烦以及当事人举证损失大小的麻烦,让当事人能够快速确定自己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如果当事人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过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必须承担损失大小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 585 条(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当事人一方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签订合同的,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原因。违约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增加数额;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增加数额。当事人的要求应当适当减少。
当事人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也应当履行债务。
2.违约金的上限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比例或者数额的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情形。签订合同时约定。 、违约金的比例或金额。
合同原则上只规定了违约金,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者数额,且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比例或者数额的,民法典可以执行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比例或者金额,但只要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金就属于违约金。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派对。赔偿数额根据对方实际遭受的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违反合同。
违约金没有规定比例,只要双方接受即可。违约金的比例根据具体内容而定。比如,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违约金为万分之二;一般情况下,对于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较低。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减少赔偿的,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按照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的标准适当减少”。这应该是对合同法中违约金过高的评论,而不是关于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也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不仅要承担责任违约金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根据实际损失确定,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对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减少违约金。 p>
公民也会与他人订立相应的协议,为保证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也会签订相应的合同,同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都会在合同中注明,以及违约责任。等信息,如果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同样构成违约,违约方必要时还需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6.民法典旅游合同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自然规划相一致。资源、文物等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有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的建设用地。规划建设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文化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
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区域特殊性,兼顾军事设施保护。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扩展信息
任何从事劳动的人都希望拥有发展机会和空间。对于常年为游客服务的导游人员来说,通过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技能和水平,是他们非常关心的事情。
《旅游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国家对在旅游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旅游业的发展。”两项制度旨在促进和引导人员不断提高自我,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实现自身更大进步。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行、强制变相购物或参加单独付费旅游的游客。
旅行社根据游客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并与游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游客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由游客自行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旅行社。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民法典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一条为了规范民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规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依照自己的意愿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民事主体的原则。f 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信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民事纠纷应当依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俗,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离子占上风。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自出生起至死亡时享有民事权利。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 一切自然人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能力。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口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录的时间为准。为准。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记录时间的,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继承、接受捐赠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豪维r,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已经死亡,则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第十七条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十八岁以下的自然人被视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依靠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但是,他们可以独立实施纯粹的法律行为。为获取利益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称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年满八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符合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该成年人的民事行为受到限制。有能力的人。
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的恢复情况,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组织本条包括: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以户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住所为准;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成年子女有赡养、赡养、保护父母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母亲祖父母;
(二)兄弟姐妹;
(三)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征得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同意。未成年人居住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下列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经过被监护人的住所。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约定监护人。协议规定监护人应尊重真实的情况病房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病房。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PL法被监护人居住地的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任何未经授权的变更并不能免除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民政部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被监护人具有履行监护职责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与其近亲属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协商,书面确定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义务是代表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生活无人照顾的,由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病房生活应提供病房护理。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顾措施。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监护的原则是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得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了维护受监护人的利益外。
未成年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在做出涉及被监护人利益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最大限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和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健康。被监护人有独立处理能力的事项,监护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采取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作出安排:根据对病房最有利的条件。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有下列行为的:
(一)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监护权移交给监护人的。将部分或者全部责任转嫁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的;
(三)有其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组织、民政部门等。
民事以外的个人和组织如果前款规定的航空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由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依法承担被监护人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在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外,确有悔罪表现的,经申请,人民法院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酌情恢复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瓜尔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确定单独监护人。
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员。
41号。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间,自自然人丧失消息之日起计算。如果一个人下落不明战争期间,失踪人员下落期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管理。
因监护发生纠纷,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监护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为受托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利。
失踪人应缴纳的税款、债务及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保管人故意或者因重大原因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过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失踪人申请代管财产。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相关财产,并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员重新出现的,人民法院根据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当撤销失踪人员的宣告。
失踪人员再次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交出及时清理相关财产并报告财产托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自然人的下落自然人下落不明四年;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两年。
因意外事故导致自然人下落不明,经有关部门证明自然人生存困难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两年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部分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部分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其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d、死亡日期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因事故被宣告死亡且下落不明的,以事故发生日期为死亡日期。他的死亡日期。
第四十九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婚姻关系自死亡之日起终止。如果死亡宣告被撤销,婚姻关系自动撤销,自该日起自动恢复。但配偶再婚或以书面形式声明的除外。婚姻登记机关表示他不愿意恢复婚姻。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在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不得主张收养人收养因本人不同意而无效。 。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向依照本法第六部规定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请求返还财产;无法退货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他人被宣告死亡并取得其财产的,除返还财产外,还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户
第五十四条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设置字体大小。
第五十五条 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由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由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如果它实际上是由一些农家乐成员经营的因此,债务由该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依法行事。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依法设立法人。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资金。设立法人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法人设立时产生并在法人终止时终止。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承担法律后果。
法人章程、法人职权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用于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履行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e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登记。
第六十四条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不得与其善意相对人对抗。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开法人登记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的法人共同享有,并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依法完成清算或者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法人权力机关决议解散;
(3)法人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 (四)法人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70条W法人解散,除合并、分立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董事和执行机构、决策机构的其他成员是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液体期间清算期间,法人继续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完成、法人注销登记完毕,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如果法律和广告部门规章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从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由分行管理的物业承担。不足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发起人设立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尚未设立法人的,法律后果由创始人承担。发起人有两个以上的,享有连带权利。索赔和连带责任。
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发起人承担因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以获取利润并向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分配利润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法人。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依法登记设立。
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营利法人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立机构。
机关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行政人员的职权行使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设立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法人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法人的公司章程。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执行董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如果企业法人设立监事会或者其他监督机构,监督机构依法检查法人的财务状况,对法人执行机构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以及法人章程的规定。其他权力。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投资者不得滥用投资者的权利损害该法人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滥用投资者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投资人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营利性法人的控股投资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决议的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然而,c营利法人与其善意相对人依据本决议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法人,不将其取得的利润分配给其投资者、创始人或者其他股东。会员,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符合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设立的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登记设立: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设立董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是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设立。
第九十条 符合法人资格,基于会员的共同意愿,为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等公益性目的或者非营利性目的而成立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法律没有要求。那些申请f或者法人登记,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组织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立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其他权力机构。
社会组织法人应当设立董事会等执行机构。董事长、总裁等负责人依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 符合法人资格,以公益性捐赠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按照规定登记设立后,取得捐赠法人资格。与 l噢。
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赠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设立捐赠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赠法人应当设立董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董事长和其他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赠法人应当设立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捐赠财产并向捐赠法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捐赠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章程内容的决定的,决定违反法人章程的,捐赠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捐赠法人与相对人依据本决定善意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九十五条 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终止时,其剩余财产不得分配给投资者、创始人或者会员。剩余财产按照规定用于公益事业e 符合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依照法人章程规定或者机关决议不能处置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让给具有相同或者类似目的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节特殊法人
第九十六条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本节规定的组织法人是特殊法人。
第九十七条 具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定机关自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民事活动。
文章第九十八条 代理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代理法人享有和承担;无继任代理法人的,该法人享有并承担作出撤销决定的代理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熊。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 城乡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资格,可以从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民间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事。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组织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全部适用。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指定一名或者多名人员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应当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者有其他规定解散事由的出现在公司章程中;
(二)投资人或者创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 除本章规定外,还适用第一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本部分第 3 条应参照适用于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公民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必须依法获取并保证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处理、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披露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权利亲密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平等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财产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物权客体应有权利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义务债权人因合同、侵权、无故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规定,请求履行特定义务或者不履行某种行为的权利。
8.民法旅游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15条关于合同效力与产权变更的区分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的房地产产权变更合同的效力应当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受影响。除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其中,房地产产权变动是指与房地产产权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如果产权未登记,合同效力不会产生影响。
9.文章民法典关于旅行违约金的规定关于民法典第563条第一项第(三)、(四)项的理解和适用
条款: p>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重大债务,经催告逾期不履行的。合理期间;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
理解:
本文是关于法定撤销权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后,合同有效成立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行使解除权而消灭合同的行为。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是法律规定的两个理由。项目 (3)表明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不履行或者不愿意履行合同。 ,(4)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1. (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重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我觉得这个规律很简洁,没有一个字是废话,就是没有一个字可以概括或者删除。我将这个项目分成“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和“经提醒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两个部分来具体分析。
第一部分可以拆解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拆解下来理解:
“一方”是指标的中的任何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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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合同。合同,或者本来应该履行但没有履行的;
“重大债务”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义务,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债权”不应该简单地理解为贷款纠纷中的“债权”,而应该理解为广义的——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为什么法律条文描述的是“债务”而不是“义务”?我们通常将因合同而享有的权益称为合同债,合同法属于债法的范畴。另外,台湾民法典也将其表述为“债”,因此大陆也采用这一表述。
后半部分可以分解为“被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以单独理解:
“被提醒后”的意思债权人敦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法律没有规定债务是书面催告还是口头催告。由于口头提醒很难留下痕迹,所以这里理解为书面提醒更为真实。书面提醒不限于“律师函”、“通知”,还可以是短信、微信等沟通方式;
“合理期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一段时间为合理期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了合理期间。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货款,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催告后三个月内,解除请求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根据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合理期间为三个月。但在一些急需履行且情况较为紧急的合同中,合理期限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
< p>“尚未履行”是指尚未履行。收到提醒后执行。2. (四)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未能实现。
本条属于根本性违约,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我们知道,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它是商品交换的法定表现形式。它本质上是一种交易。契约是为实现一定的交易目的而达成的契约精神。如果公司的目的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的成立就没有任何意义。
本条规定了两种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的情况,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一是“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这种情况之前已经分析过,不再重复。另一种是“当事人有其他违约行为”。事实上,这也是一种变相的涵盖条款,因为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的行为,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有成千上万种。例如,张三同意将自己收藏的花瓶以1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四,但如果在交货前夕被盗或毁坏,则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李四并无主观故意。延迟履行债务。
第一种需要强调的情况还需要是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实现。仅是延迟履行债务,但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对方不得行使解除权。例如,在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因取证受阻,延迟了一个月向购房者交付房屋,而购房者购买房屋是为了长期居住,即开发商的拖延的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是婚庆服务合同,约定婚庆公司在指定日期为顾客举办婚礼。如果无法提供服务,只能推迟一天才能派员,那么婚庆公司的拖延履行无疑会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适用: p>
法定解除权的适用非常严格,基本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况都是符合人伦原则的,即法律不强制他人为难,且当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损失,并且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件,那么法律将赋予守约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利。
至于行使合法解除权的条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还规定了“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备用。我认为真正的安全条款是第(4)项,因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有限的,而“其他违约行为”是无限的,即第(4)项所包含的内容是最丰富的。正确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不应违背法律的规定来解释该行为。规定,但首先要分析法律规定中的行为。做出判断,然后解释法律以找到可以应用这种行为的情况。
10.民法典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1.墓地使用权的期限是多久?
20年缴费周期后可以继续使用墓地而不需要续费吗?购买的墓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期限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然后综合考虑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民族风俗。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土地所有者只有两类,一类是国家,一类是集体。但公民个人显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这意味着我国不存在土地私有制。从这一点来看,墓葬购买者拥有墓葬的所有权。石头和其他地上结构。但坟墓占用的土地要么是国有土地,要么是集体土地。买墓者没有所有权,只有墓所占用的土地。有使用它的权利。农村公墓法规定其所有权是有界限的。
《民法典》第359条(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缴纳或者减缴续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期限届满续展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法律规定。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权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权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农村墓地法律规定
事实上,坟墓购买合同的原则与一般买卖合同类似,只不过墓主购买的是坟墓的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殡葬经营机构是否转让、划拨是否依法取得的国家土地、集体土地,或者是否是老百姓通过与殡葬经营机构签订合同取得的墓地,其所有权性质属于土地范围使用权,没有区别,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
(一)住宅用地七十年;< /p>
(2)工业局域网五十年d;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土地综合利用或其他用途五十年。
可见,墓地的使用年限与其占用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致,且墓地的使用期限与土地性质、用途相一致。寿命密切相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墓地使用年限也应自动延长。这一点从2011年2018年4月4日民政部相关负责人的“辟谣”讲话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点。最后我想说的是,农村墓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只有墓地的使用权,但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使用权的行使过程中,任何人无权干涉有了它,就连政府,其他人也都动不了。如果有人强行移动墓地,就违反了侵权责任法。你可以去法院告他侵权。当然,最好能进行调整。
城镇化和农村征地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农村人思想比较保守。他们可能无法理解很多问题。该法律的规定在许多地方不被接受。如果批准了,就需要用自己的人来解决。
11.民法典旅游退款协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不退票的,即构成违约,属于违法行为,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其义务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将遭受其他损失。 ,应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金额为:等于因违约而造成的金额。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并经经营者同意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国家规定无规定且双方无约定的,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换货、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交通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自卖l 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可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
(1)消费者定制;
(2)生鲜、易腐产品;
(3)储存网络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产品;
(四)递送报纸、期刊。
除上款所列商品外,其他因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且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商品不符合无理由退货条件。
否则,双方之间必须有合同或协议。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该是完好的健康)状况。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回消费者已支付的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可以通过退货、换货、修理等方式维权。因此,消费者如果对商品不满意,可以退货。消费者必须在收到商品后 7 天内退货。他们不能只退款而不退货。这是不允许的。交易过程中,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除非双方同意仅退货。退款不予退回,否则消费者即构成违约,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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