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发展委员会安全(旅游安全委员会工作方案)
中共巴楚镇委员会、巴楚镇人民政府
关于三门塘村文明景区实行网格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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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镇各部门及三门塘村两委:
为创建规范、清洁、安全三门塘风景区,增加游客参观舒适度和体验感,提高村民生活质量,提升景区整体外部形象,营造和谐优美的三门塘风景区环境,增强公众文明文明意识。卫生习惯。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三门塘村实行文明景区网格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主要任务是提高服务质量树立三门塘风景区文明形象,重点是增强群众文明卫生意识。以建立健全文明形象和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为保障,切实解决三门塘风景区文明形象和环境卫生突出问题,为景区文明卫生创造良好条件。实现4A级景区。
2.工作目标
围绕4A级景区建设要求,2021年5月至8月,集中4个月在全村集中开展“养成好习惯”·努力创建“文明景区”是一项主题网格化管理行动。通过开展文明卫生网格区和文明卫生户创建评选活动,进一步推进三门塘景区管理工作增强村民文明形象,切实改善三门塘核心区及农户房前屋后环境卫生,革除不良文明卫生习惯。 ,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不断推进三门塘风景区建设。
3.网格化管理原则及职责
(一)管理原则
在三门塘核心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划定具体网格。网格化区域,明确将文明形象维护、景区消防、环境卫生、公共财产等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三门塘村核心区划分为15个网格(详见附件1)。原则上每个格子10户左右。按照地理相邻的原则划分。每个格子分为格子长度和格子成员。其中网格负责人由镇干部担任,网格员由镇干部、村干部、同步小康驻村干部、班组长等担任。
( 2)工作职责
1.网格长:负责网格区全面工作,了解网格区农民情况,与网格内农民签订“三门塘风景区”《农民文明卫生责任承诺书》,根据承诺书内容,督促引导农民履行责任和义务,确保网格区域公共区域不脏、乱、差,公共财产不损坏,确保网格区农户室内外清洁卫生。保持房屋前后干净整洁,不堆放柴草杂物,不乱扔垃圾等养成良好习惯,形成良好氛围,并树立良好形象。
2.网格员:协助网格长进行网格区域的日常管理。
4.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公示启动(2021年5月10日前)
镇将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划分网格明确工作任务,召开网格员会议,各网格再召开网格会议,安排部署工作,使工作目的、意义、内容、程序、标准落到实处,确保这项工作形成了协同作用。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21年5月11日-8月1日)
各网格负责人根据岗位职责组织网格员进村进行到户工作,签订《三门塘风景区农民文明卫生责任承诺书》,到户开展改善文明卫生宣传指导区设立公示栏,开展“文明卫生户”评价并在宣传栏公开揭露不文明行为,确保十二届国家旅游发展大会前取得阶段性成果。镇里将组织人员督导工作进展。 ,并形成报告,
(三)第三阶段:评价总结(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30日)
镇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工作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总结工作,表彰优秀网格区、网格长、网格员、文明卫生户,表彰网格区、网格长、网格员、文明卫生户不符合标准的。上市曝光与监管。
5.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是镇人民政府镇长。副组长是镇分管旅游工作的班子、三门塘村的组长。成员由镇干部、村委会、党员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落实,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按照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工作要求、标准和工作进度。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电网领导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意义、开展“养成良好习惯,争创文明景区”主题活动的标准和方法,让宣传教育过程成为村民文明卫生习惯的养成。培育的过程、学习推广先进典型的过程,将提高村民参与活动的积极性,逐步形成“我参与、我受益”的良好氛围,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对网格领导、网格员以及管理不善的不文明行为人员进行曝光。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将被评为“优秀网格区、网格带头人、网格员、“文明卫生户”,建立报告制度,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监督、整改。 -评估。对于那些工作成绩下降的人逾期不整改的,取消其荣誉称号,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资金保障。每个网格区域安排工作经费500元,由每个网格领导使用,确保使用前必须报领导小组申报。
(五)强化监督机制。该镇成立了专职检查组。组长为镇纪委书记,成员为非网格员的镇干部。他们定期到各网格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及时进行提醒和约谈。 ,对谈话后未整改的追究责任。
中共巴楚镇委员会
巴楚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9日
2.旅游安全委员会工作方案样本旅游服务中心一般是省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直属单位,也有的是市旅游局或文化和旅游局直属单位!各地旅游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等级评定、导游资格评定等旅游相关培训工作;负责我市旅游信息化建设;指导和推动各级旅游机构和旅游企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旅游电子政务和旅游系统办公自动化应用水平;指导全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开展业务;推动旅游业电子商务服务;培养旅游信息化队伍等。
3.旅游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旅游面试问题可包括采访部分线路、沿途景观这些问题
4.景区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旅游高峰期间,人流密度是指单位时间内某一景区的游客人数不能超过一定数量。
5.景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保卫部门工作制度
为确保游客安全,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人人,明确责任,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行,做到预防为主。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该系统是专门制定的。
1、建立景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景区各项安全制度,确保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2、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并开展各项预案的演练和演练。
3、各重点部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水安全和森林防火制度和措施有效落实和落实。
4、负责服务区的值班检查和停车场的安全管理。
5、落实各保安岗位、每位保安员的管理制度。
六、保安员岗位管理规定
(一)熟悉景区保安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要求,掌握保安工作规律和特点加强社区重点岗位(如金融、水安全、护林消防等)安全防范。
(二)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吩咐的、禁止的事一定要做,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事。
(四)熟悉本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d 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五)坚守岗位,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发现可疑人、事、物,防范治安案件发生。
(六)积极配合环卫、绿化、维护等其他业务,制止违法行为,防止损坏,无法制止的问题向值班室或分管领导报告。
(七)诚实守信,坚持原则,明辨是非,敢于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八)景区内不得介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得接受游客赠送的礼品。
(九)注意人员进出情况和携带物品。如果发现可疑人员,选择适当地点进行监控并及时报告。
(10)赶走践踏者景区内草地、散发广告、捡拾垃圾等违法行为。
(十一)严格点位、准时、沿线巡逻,加强治安管理,保安人员必须做好巡查记录。景区实行24小时值守。保安人员必须着装整齐、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礼貌,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七.保安岗交接管理规定
(一)按时交接班。接班保安人员应提前到达岗位。接管人未到场的,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二)接班时,应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班情况以及当班期间应注意的事项。
(三)将值班记录本交给下班人员,交接时按儿子应该在值班记录本上签名。
(四)接班人应清点上一班交接的值班器材,并在值班记录本上注明交接情况。
8.巡逻员岗位管理规定(一)治安巡逻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坚守岗位,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按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责任。
(二)治安巡逻人员责任意识淡薄、玩忽职守、疏散岗位、不巡逻造成的盗窃案件、破坏事故、火灾事故等各类隐患按照规定应当按照损失价值进行赔偿。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终止劳动合同。
(3) 如果保安巡逻未能发现盗窃行为,故意破坏或各种事故隐患,未报告、未消除,延误时机并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还须解除劳动合同。
(四)治安巡逻人员在内外勾结他人看守、盗窃的,处盗窃金额双倍罚款,终止劳动合同,并移交送公安部门处理。
(五)保安巡逻人员在巡逻中发现犯罪分子,抓获后及时报告或者消除重大事故风险,避免给景区或者游客造成重大损失的,景区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保卫部经理职责
1、负责景区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景区财产和游客生产生命财产安全安全。
2、保持消防设备设施完好,健全消防安全保卫体系,落实应急防范措施,保障游客财产和生命安全。
3、清理景区外道路环境,确保道路畅通。
4、有积极的应急救助措施,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经常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重大问题要逐级书面报告。一旦发生事故,负责组织救援现场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 。
6、负责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安全管理。
7、负责提出安全管理书面意见,主要包括提出预防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等。d 根据景区安全状况制定支出计划。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9.负责协调和完善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实施。
6.风景区旅游安全工作方案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安委会正式印发《国家安全三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部署三年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国务院安委会、应急管理部迅速行动部署专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各地各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专项方案成立领导机构、成立专项工作小组……三年在行动中扎实推进。
现阶段,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阶段,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此外,当前,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叠加,安全生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复杂性,更加主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全面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为安全生产提供坚强保障。”黄明 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党委书记应急管理部领导多次强调。
据悉,《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分2个专题、9个行业领域专项、4个阶段部署此次行动。 32个省级政府相继召开本地区安全生产视频电话会议。各地党政领导召开省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政府专题会议等,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专题调研。部署本地区相关工作。
7.旅游安全委员会工作方案怎么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p>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民用航空安全、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监督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行业自律、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员工参与、社会支持的工作方式。机制。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安全投资保障体系,整合安全产品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检查、考核。等,并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自的职责范围。
紧急情况城市管理部门和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法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发现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委员会等报告。向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市、区、县(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责任范围以及各岗位安全生产考核标准。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安全生产班前会议制度,交接安全生产工作资料,提醒安全生产管理重点事项,强调安全生产行为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改善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风险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三条鼓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培训机构、安全生产专家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个人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服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如果该人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本单位危害其他单位安全或者外部单位危害本单位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可行的措施。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仓储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应当与居住场所和学校、幼儿园、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的设备、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储存的各类危险化学品数量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值之比大于0.6,或者储存量超过2吨;储存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审查。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资质的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
使用醇类燃料、闪点不大于60℃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台账。监控采购量、购买单位名称、许可证号、运输车辆号牌、资质证书号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一)地下矿山停产六个月以上的恢复生产;
(二)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和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事项。
第十九条烟花爆竹零售商店不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不得超出营业执照载明的类别范围和限量储存数量。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批准设立临时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各网点按照有关法规和法律规定执行。临时销售点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将营业执照悬挂在销售场所显着位置,并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允许范围、时间、地点销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许可期限届满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及时处置未售出的烟花爆竹,不得继续存放。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饭店、经营单位在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的,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管辖的原则,报告经营情况。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所在地。部门备案。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登记备案制度,对登记的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分类归档,并纳入应急救援预案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大型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制定的安全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与活动配套的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
大型群众性活动审批部门要加强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活动安全监管方案和措施。活动应急响应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支付医疗、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应急处置等必要费用,并按照规定给予赔偿。法律。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事故发生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发生事故后,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下列生产安全事故:
(1)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中央及省属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市属国有控股企业;
(三)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4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第二十四条 涉及生产经营的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处理。事故调查,或者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讲话。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警示教育。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测、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员、行政许可、监测检查、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
第二十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通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并在经营中通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T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国有土地转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格审查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向未取得相应危险化学品经营(生产)资质或者未设立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台账或者台账内容不齐全的,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其他规章规定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的生产负有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和业务经营并拥有最终决策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或者授权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应当承担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同等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0日公布的《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自2020年7月20日起废止。同一时间。
8.出行安全措施游学根据地域特点、学生年龄特点以及各学科的教学内容需求而定。学校通过集体出行、集中食宿等方式组织学生走出校园。拓展视野,丰富不同生活的知识,加深对自然和文化的亲近,增加对集体生活方式和社会公共道德的体验。
游学继承和发展了我国传统游学、“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教育理念和人文精神,成为素质教育的新内容、新方法。提高中小学生的生活自理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013年2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印发《国家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 “全国旅游与旅游”《学习旅游纲要(2013-2020年)》全国印发,纲要提出了“逐步推广中小学生游学”的思路。 [1] 我国不少地区此前曾尝试开展游学活动
2014年4月19日,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司长王定华发表题为《我国基础教育新形势》的讲话我国与蒲公英行动计划”在第十二届全国基础教育学校论坛上的主题演讲。会上,他首次提出游学的定义:研学学习与旅行体验相结合,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非游学活动。学生集体参与的校园参观和体验实践活动,学习研究以年级、班级为单位,以小组活动形式进行,学生在老师或辅导员的带领下,确定研究对象。血红素,以课程为目标,通过动手实践、边做边学、小组活动、相互了解等方式共同体验。进行研究,写研究日记,形成研究总结报告。
王主任还根据游学的特点提出“两件事不算,两件事算”:第一个特点是课外有一些课外兴趣小组和俱乐部活动。学校、棋类比赛、校园文化等,不符合游学的范围。第二个特点是有目的的组织。它是一种有目的、有意识、影响学生身心变化的教育活动。如果周末三三两两出去,那就不叫游学了。第三个特点是群体居住、移动。小组活动以年级为单位、以班级为单位、甚至以校为单位进行。学生在老师或同事的带领下一起行动、一起做事、一起体验、一起讨论。这是一次研究之旅。如果孩子跟随父母去一个不同的地方,那只是一次旅行。第四个特点是个人经历。边做边学,学生必须有体验,不能只是看看、转转,要有机会用手、用脑、用嘴、表达自己。在某种情况下,要有对抗性的演练,逃生性的演练要付出一些努力,一些流汗,甚至要经历风雨、见识世界。
国家政策文件
《国家休闲旅游纲要》
2013年2月2日发布
《国家休闲旅游纲要》明确指出:“在假期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寒暑假时间,地方政府可探索安排春、暑假等。中小学秋假。”还提出“逐步实施‘中小学生游学’”、“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教育与旅游相结合的课外实践活动,改善学校旅游”责任保险制度。”
《关于推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4年8月21日
《关于推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4年8月21日《发展旅游业》《意见》首次明确将“游学”纳入中小学生日常教育——
积极开展游学。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游学、夏令营、冬令营等要求,作为青少年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国情教育的重要载体,应纳入中小学生日常德育、美育、体育教育,增强学生对自然、社会的认识。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按照教育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了小学重点考察乡情、初中重点考察县市情况、高中重点考察省国情的游学制度。高中水平。加强游学管理,规范中小学生集体出境旅游。支持地方依托自然文化遗产资源、大型公共设施、知名大学、工矿企业、科研机构建设一批游学基地,逐步完善接待体系。鼓励价格优惠游学活动。
《中小学生出国游学活动指引(试行)》
发布时间:2014年7月14日
本《指引》为对组织很有用 对教学主题、内容安排、合作机构选择、合同签订、行程安排、行前培训、安全保障等方面提供指导,特别是在可操作性方面,规范带队教师人数、教学内容比重、协议规定事项、行前培训等具体内容,为整个行业活动制定了基本标准和规则。
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游学的意见[2]
发布时间:20169年12月1日
中小学生研学旅行是一项集科研、学习为一体的校外教育活动。通过集体旅游、集中食宿的方式进行学习旅游体验,由教育部门和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创新教育与校外教育衔接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开展游学有利于促进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激发学生对党、对国家、对人民的热爱;有利于推动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引导学生主动适应社会,促进书本知识与生活体验深度融合;有利于加快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从小培养学生文明旅游意识,发展学生文明旅游意识。文明旅游行为和习惯。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开展游学活动,部分试点地区成效显着,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一定的基础。有用的经验。但一些地区在推进游学活动过程中,存在思想认识不足、协调机制不完善、责任机制不完善、安全保障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游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游学正处于大有可为的发展机遇期。各地要把游学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促进游学健康快速发展。
讲话
2014年12月16日,在全国学习大会上的讲话在我们的试点推进会上,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司长王定华在讲话中强调,国务院2014年8月9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近日印发的《旅游行业》(国发[2014]31号)指出,积极开展考察旅游的工作方向是正确的。当前,开展游学有四个重要方面:
1.游学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规划和发展纲要》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2.游学旅游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
3.游学是全面推进中小学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
4.游学是一个n 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 与校外教育融合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各地试点正在积极进行有益探索: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考察学习有计划、有目的、措施到位。其中,西安有38项管理标准,上海有6大机制;
2、探索资金投入,主要采取政府承担、学校自筹、家长提供的方式;
3、建立活动基地,如西安依托综合实践活动基地加强具体指导和管理,石家庄市列出了26个基地,上海有校外教育地图;
四是举办培训研讨会,如西安、合肥、武汉等地举办了全国性和本地区的旅游论坛和研讨会;
5.融入课程改革,特别是丰富课程内容综合实践课程内容;
6.体现教育导向,学什么,学什么,目标更加明确,内容丰富;
7.加强部门联动。一些省市旅游、文物、物价等部门积极支持游学,不少家长也成为游学志愿者;
8.尝试评估和评价。一些地区已将游学纳入综合素质评价,有的学校制定了包含游学的行为量表;
9.突出区域特色,西安、苏州等在这方面工作做得很出色;
10.利用社会力量,通过购买优质服务、与旅行社合作、利用私人基地等方式为游学创造条件;
11.注意出行安全。西安、苏州、武汉等地,虽然外出较多,但未发生不安全事故红色的。这证明,只要安全责任主体明确,安全流程细化,安全问题是可以解决的。问题;
12.标准化作业。许多地区结合实际开展游学严格规范操作。
游学也存在很多问题和挑战。从各地意见来看,主要矛盾集中在三个方面:
1.安全问题,比如陕西省允许西安以外的城市进行游学,但因为安全问题而被推迟;
2.资金问题。目前大部分地方的游学主要由家长付费,政府承担一部分,学校提供一部分。还是比较困难的;
3.协调问题:游学涉及多个方面、多个部门。如果协调不到位,很多活动就难以广泛开展。
游学ar目前我们也遇到了很好的机会:
1.领导高度重视,刘延东同志对开展学习考察作出批示;
2.国家国务院正式推广游学,国务院发文;
3.地方试点率先垂范,全国首批四个试点城市做出了贡献,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
4.中国呼吁教育改革。
未来,教育部对如何继续开展游学试点工作明确提出七点要求:
1.深化试点。各试点省市均开展了游学试点工作,积极总结推广经验。教育部计划于2015年出版游学论文集,书名暂定为《游学——推进素质教育的新常态》。同时,如何拓展试点地区方面,我们考虑将现有的试点地区升华为试验区。试点地区政府要落实游学相关专项资金;
2.探索资金保障机制。游学要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投入。各省市要探索专门的游学经费保障机制,或者提高公费标准并说明其包含游学费用,就像阳光体育包含保险费一样。只有探索合法合理的费用,家长才能少分担;同时,探索针对弱势群体学生的资助机制;
3.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国发2014年第31号文件明确规定,组织游学必须按照“教育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学生游学必须购买保险,安全责任必须明确游学期间避免让学校承担无限责任;
4.充分发挥教育功能。探寻红色旅游活动、落实蒲公英行动计划活动、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活动、践行中国梦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活动等游学活动一定要有实效、有针对性。等,这些活动应与校外活动中心、示范综合基地的活动有机结合;
5.加强协调配合。开展游学试点项目,教育部门要牵头,积极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和行业,共同管理项目。例如,博物馆应免费向学生开放游学、交通部门应安排游学专列、教育部门应安排游学专列等。注重发现、培育、推广典型。各地试点也要加强沟通,相互联动,建立微博(信)群,方便工作;
6.出台国家级文件。教育部将于2015年以通知或意见的形式下发留学旅行证件,解决大家关心的问题。在教育部文件发布之前,可以转发几份做得好的省市文件,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5年召开全国校外教育联席会议,会议内容应包括游学和蒲公英行动;
7.将游学纳入2015年工作重点。近期,教育部正在制定2015年工作要点。基础教育司将力争将游学纳入教育部工作要点,使这项工作为人所知全国各地、各系主任都会有关于游学的概念和想法。可考虑在2015年适当时候召开全国游学试点工作现场会或交流会,并邀请国家领导人出席,进一步推动和深化这项工作。
安徽省试点
2013年2月1日,安徽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游学试点的通知》,启动游学试点。文件规定,原则上每个省直辖市、县都要作为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仅在初中和普通高中开展。试点单位数量原则上每个城市不少于2所初中和2所普通高中,不少于1所初中或1所普通高中。省直辖县的学校。游学活动范围:分市、省、国内、海外。初中原则上只开展国内旅游,且以省内旅游为主。普通高中主要开展国内游学,条件成熟时也可开展出国游学。游学时间可以安排在学期中期,也可以安排在寒暑假期间,不允许国家法定节假日;时间长度安排原则上省内每次不超过4天且不少于2天;省外每次不超过7天且不少于3天;省外每次不超过3天;超过15天,不少于7天。文件指出,游学的根本目的是“让学生接触社会、接触自然,在体验中学习和锻炼,培养学生刻苦学习、自理自强、互相激励、艰苦朴素、艰苦奋斗等优秀品质和精神。 ”并对试点提出“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吃住学统一原则”、“安全第一原则”等要求。
9.风景区安全工作方案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省境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规定出入境函件。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后,方可对游客开放。市(办)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指定旅游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我们的主义单位。
发布时间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规定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管理、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冰雪、森林、湿地、火山、北方等地方特色。城乡风光、北疆历史文化民俗、边境旅游。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可持续利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为游客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将旅游开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协调,优化旅游环境。 ,并确保必要的投资。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有旅游发展前景的旅游业。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到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吸引国内外游客前来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e 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授权省旅游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旅游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办事机构)、县(市)旅游管理机构按照管理程序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行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
第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遵循旅游经济规律,以市场为导向,避免低档、重复建设,尊重和满足不同国家、地区和消费者的需求。
第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各级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区(点)规划、开发。
第九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资源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全省旅游发展规划由省规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市(办)、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同级规划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开。须经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点旅游城市新区规划和老区改造要统筹考虑旅游功能。旅游项目的建设、开发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征求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
旅游区(点)规划和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申请设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应用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并报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的意见。规划部门启动该项目。
第十二条
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得破坏国家、省、市指定的名胜古迹、保护性建筑和其他文物古迹。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区(点)内采矿。
禁止砍伐古树名木、采石场、挖沙、借土、开荒、填塘、排放污水。工资和旅游区(点)垃圾倾倒。
第三章旅游业务
第十四条
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宾馆)、申请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区(点)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旅游餐馆、商店、车船公司以及其他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旅游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旅游经营范围;
(三)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场所、设施和服务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旅游区(点)内建设破坏旅游区(点)生态环境和风景的项目;不得经营赌博、淫秽等娱乐活动游客身心健康项目。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那些已经通过检查的。设备设施有效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必要时向旅游、经贸、公安等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经营旅游项目、大型游乐园的,不得涉及人身安全的以及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其设备、设施实行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颁发的产品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
旅游经营者应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并按照规定积极接受国家安全技术检验部门对设备设施的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区(点)设置地理边界、服务设施和游览引导标志;设施、旅游景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旅游经营者不得误导旅游者。因误导、错误签订合同而发生争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协议的;
< p>(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的;(三)低于旅游经营成本竞相降价或者擅自提高旅游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
(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六)诈骗、勒索游客财物的;
(七)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s;
(八)其他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因自身对外关系组织的旅游客源属于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或者转让。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工艺品、食品、旅游服装、旅游装备等旅游商品。
定点旅游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经营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并标注相应级别的定点旅游产品关于旅游产品。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旅行社管理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非法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旅行社包括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包括旅游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或其他相同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设立本省下列机构、企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常驻旅行社、驻澳门旅游机构在本省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二)在本省设立的中外合资旅行社;
(三)在本省以外地方设立的旅行社省分公司成立。
第二十七条
国际旅行社经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
旅行社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经营边境旅游代理业务。尼斯。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边境旅游团队,应当经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出程序。
出境旅游团队领队应当持有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统一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和领队证书。
第二十九条
省内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应当使用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入境函件。
严禁伪造、变造、倒卖参赛作品。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落实质量保证制度。
旅行社不得将相关押金支付凭证作为抵押或者偿还债务凭证ent.旅行社因合并、分立、转让、破产等需要清算财产时,押金视为旅行社法人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游管理机构收到旅行社终止经营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将保证金本息返还旅行社(结算机构)。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十二条
接待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旅游团体(人)的旅游相关饭店(宾馆),应当取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指定地点证书并挂牌经营。
第三十三条
省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市(办事机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
未经星级评定的饭店不得利用星级称号进行广告宣传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开业不满一年的涉外旅游饭店实行初步星级评定制度。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游饭店管理公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审查,报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旅游饭店管理公司的批准。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餐馆、商店、旅馆、旅游客运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文化旅游等从事旅游活动的单位。娱乐场所等可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提出指定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标准的,颁发旅游定点单位资质证书和标志并予以公布。
定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制定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专门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船,必须经其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取得资质,颁发统一的旅游标志。
第三十七条
对旅游区(点)实行质量等级标准化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区(点)进行分级。
第三十八条
新建旅游区(点)经旅游主管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向游客开放。我国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接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在旅游区内设置停车位和必要的卫生、通讯、安全设施。点)。配套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应影响景区景观。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旅游区(点)环境整洁、优美,维护旅游秩序,爱护旅游设施。
第四十一条
旅游区(点)内和周围任何人不得擅自摆摊、围地、占用场地、出租风景,妨碍旅游者游览。观光、摄影;不得纠缠、欺骗、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导游人员(含导游人员)特时导游)必须持有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导游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旅游者出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项目;
(2)明示或者暗示向游客索取小费的;
(3)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游客消费的;
(4) p>
(四)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导游人员的管理办法,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省旅游局旅行社负责涉外旅游饭店、旅行社总经理、部门经理以及导游、出境(出境)旅行团领队的培训。 。
市(办)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旅游单位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申请开设旅游专业非学历教育,应当经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旅游培训中心的设立必须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犯或工业个人的。旅游者在进行旅游活动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状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有关信息,并要求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旅游服务方式、服务项目,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约定以外的服务;
( 3)获得与服务相匹配的质量和价格,拒绝强制交易;
(4)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护;
(5)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损失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六)个人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和保护;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游客沙在开展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旅游目的地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二)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
(三)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规定;
(四)履行旅游合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者协商解决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投诉或者投诉;
(三)向有关部门、组织投诉或者投诉;
( 4)有仲裁协议的,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接到投诉后对投诉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通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向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投诉维护合法权益的时效期限为60日,要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罚部门、处罚种类、处罚金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范围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下处罚:
(一))在旅游区(点)内采石、挖沙、取土、清理土地、填塘、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的; ),未经批准在旅游区(点)内采矿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有条件不得恢复原貌的。造成损坏的,根据损坏程度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砍伐旅游区(点)古树名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关闭e或者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部门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下罚款: 5000多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日以上30日,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者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宣布培训结果无效。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管理混乱、服务质量差、多次被游客投诉、年审不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构成犯罪的,由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撤销定点旅游单位资格或者降低星级饭店、旅游区(点)等级。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照下列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构成犯罪的,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对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旅游服务设施从事招揽、接待游客,为游客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10.旅游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1.
最重要的是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大家提供好服务。
2.
提前预订酒店、安排餐食、计划行程、联系导游。 .
3.
整理大家的工作调整行程,不要拖累你的队友。
4.
与旅游公司沟通好,了解具体行程,并告知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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