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问答系统(旅游信息中心)
没有要求。该卡可在广州旅游信息中心、广东国旅三地门店办理。办卡免费,配套宣传册制作费5元,可选。此前发行的“广佛旅游卡”将自动升级为“广佛肇旅游卡”,凭旧卡即可享受新加盟商优惠。
2.旅游信息中心咨询热线去哪儿转人工客服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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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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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旅游信息中心是上层旅游设施吗?参与旅游产品交换的买家和卖家是目前我国国内旅游市场的主体。
从经济学角度看,旅游市场由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和市场中介三个要素组成。
其中,旅游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旅游产品交换的买卖双方,即旅游产品的消费者和旅游产品的供应者;旅游市场对象是指可供交换的旅游产品;旅游市场中介是指旅游市场中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媒介和桥梁。旅游产品的买卖双方,如旅游中间商等中介机构,以及旅游价格、旅游竞争、旅游网站、旅游信息和旅游信息中心等。
4.旅行咨询网站是一个值得信赖的组织。
精策(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1日,注册地址为平谷平谷镇新平北路51号楼4层51-4-13区, 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熊立新。
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经济贸易咨询;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企业规划;公司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酒店管理;会议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钓鱼广告;举办展览、展示活动;教育咨询;物业管理;旅游信息咨询;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咨询;商品房租赁;办公用房出租;策划及创意服务;家政劳务服务;公共关系服务;营销策划;互联网信息服务
5.旅游信息中心岗位职责1)全程陪同导游的主要职责是:
(l)执行旅行社接待计划,督促各地落实情况和接待单位的接待质量;
(二)协调领队、地陪、司机等接待人员加强配合,做好旅游各站的衔接工作;
(三)配合、督促当地接待单位为游客安排吃、住、行、参观、游览活动。,照顾好客人的日常生活;
(4)维护游客人身、财产安全,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
(5 )耐心解答游客提出的问题;
(六)根据游客的意见和要求进行反思,开展市场调查,协助开发设计新的旅游产品。
2)导游担任当地陪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l)认真为本站游客提供接送服务;
(l)认真做好本站游客的接送服务;
(二)严格按照接待计划确定旅游行程安排,安排好游客的住宿、游览、购物、娱乐等活动;
(三)热心做好旅游工作做好导游工作,积极向游客介绍和介绍旅游信息传播中华文化;
(四)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协作关系
(五)维护游客安全保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做好事故预防和安全提醒。
6.旅游服务咨询中心接受顾客咨询,并积极解答职权范围内应回答的问题。如果不能立即答复,必须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通过相关渠道向客户反馈。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按流程上报。遵守服务中心的相关规章制度。
7.旅游信息中心投诉热线。铁路运输企业自身原因
旅客到站购票乘车时,遇到以下情况,加上工作人员稍有不当。小心,这很容易引起旅客投诉:
①运力不足——无票(春运、暑运、黄金周期间);
② 售票窗口数量不足——导致乘客排长队等候,引起不满;
③硬件设施不足——例如总站没有自动售票机(在窗口取其他地方的票会产生异地费用)、售票窗口与乘客的距离线路长(送钱票不方便),麦克风效果差(导致售票员和乘客之间产生误会,导致投诉)。
2.售票员工作原因
乘客普遍抱怨售票员的服务态度
①不负责任的行为——如乘客询问是否有车票时,售票员不进行电脑查询并且仅依赖于 subject回答乘客的积极印象;例如,当乘客询问火车时刻表时,他们会给乘客一个大概的时间;旅客网上取票时,有外地车票时不告知旅客有异地费用,或者不询问旅客是否已将网上车票全部取出,会给旅客带来不好的感觉。被迫付款,从而产生怨恨。
②服务态度冷淡——例如,乘客询问或购票时,售票员面无表情,语气生硬,行为粗鲁(向乘客扔车票和钱)。
③冷漠接待法——窗口有乘客时,售票员仍会做其他事情,将乘客留在一边(特别是乘客在火车出发前买票、取票时)(购票时或退票),或忽略乘客的问题和要求,或回答乘客rs的问题和要求没有一句话。
④工作失误——错售车票时,不主动处理更正,甚至将过错强加给乘客,如出行日期、座位、到站销售不正确等,要求乘客改签他们的门票本身,或退款;
⑤ 与乘客发生争执 - 遇到纠纷时,出言不逊、不礼貌、挖苦人、与乘客发生争吵。
3.乘客自身原因:
①误购票——误购票且无法弥补错误的乘客会故意找麻烦刁难售票员。如果我们的工作人员处理不当,就会出现投诉。
②发泄情绪——如果旅客在其他地方受到不公平待遇,其要求可以当来到我们的售票窗口得不到满足时,乘客会采取一系列动作来发泄不满。最重要的渠道是通过投诉来发泄自己的忧虑、愤怒和怨恨,保持心理平衡
8。旅游信息咨询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3年4月25日公布,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p>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策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运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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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秩序,制定本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v各类市场主体在切实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工作。带动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11条旅游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人员在旅游活动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及其合法权益。旅游从业人员数量。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分批、离境未经本群授权。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在利用跨行政区域、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时,统一开发旅游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对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习俗、维护地域完整、崇拜资源的代表性和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农、商、文化、旅游等融合发展。发展体育、科教等领域,支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业的发展。f.旅游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许可并进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 p>(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经营前项第二、第三项业务者,旅行社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管理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时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人员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必须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更改或服务旅游行程。未经授权暂停CE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增长。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如果不同景区门票或不同旅游项目门票同一景区内的多个景点集中出售,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个项目。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当游客人数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提前公告e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商业信息的网站信息应确保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掌握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在他们的商业活动中了解。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入境、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旅游规定的,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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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具体方案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帐篷及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差旅费用及付款期限及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如果旅行社委托接待巴士依照本法规定与当地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情况。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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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生活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组织机构应当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终止旅游: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其他游客健康和安全的疾病。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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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游客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且无法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避免的事件影响旅行行程的,尽管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已尽合理注意,但旅游行程仍将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行社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旅游者可以终止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d 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委托境内接待业务的,向当地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权利。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电子法。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遇此情况,组团机构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寻求补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损害旅行社、演出协助人员合法权益的,旅游从业者或者其他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其他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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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旅游信息有什么作用信息中心做什么?不工作。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直属机构。工作和休息时间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实行五天制。政府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劳动法的规定,否则如何对社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但如有特殊时期或特殊任务,可以安排加班,但加班时间严格按照劳动法要求,每天不能超过三小时三十小时- 一个月六个小时。
10.在线旅游咨询是一家正规公司,西安仙乐佳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邹德斌。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旅行社服务网点的旅游招揽、咨询服务;娱乐活动公园、风景区的小型设施;信息咨询服务(不包括许可信息咨询服务);旅客票务代理机构;票务代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珠宝首饰批发;市场管理服务;珠宝零售;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需注册);网络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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