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要求和条件(一)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的代表性传承人原则上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完整掌握该项目的传统知识或特殊技能以及传承能力; 2、在项目领域具有清晰的传承谱系,被公认为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接班人人才。 (2)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存在争议的继承人; 2、继承人丧失继承能力,不能履行继承义务的; 3、以群体为导向,难以确定其代表性传承人; 4、专职从事非物质文化征集、编纂、研究、管理工作的公务员遗产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1、因违反国家法律而被剥夺公民权利的; 2.不具有独立民事资格的公民。 (四)每个项目推荐1至2名代表性传承人。二、推荐程序 (一)各县(市、区)传承人推荐按以下步骤进行: 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自愿向所在县(市、区)的保护单位提出申请。市级挂牌项目; 2、市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条件和标准,向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报送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3. 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逐级报送市文化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