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规则(旅游景区规则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修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0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争议解决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p>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业,制定本法资源整合,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实惠的旅游体验。旅游服务便捷。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产品和服务服务按约定。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或者旅游活动中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解决争议时,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游客应当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噢。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对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提出了特殊要求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文化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要求。加强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建设,多措并举,促进区域旅游休闲l 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旅游形象宣传工作的准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在本市及周边地区旅游的游客提供服务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2)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应急救援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了吸引和组织旅游者,必须真实、准确地发布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单独支付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游客有权向旅行社提出要求旅游行程结束后30天内可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用,或退还单独支付的旅游项目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通过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人员,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办法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本法第六十条。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导游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取得导游证的旅行社签订协议。取得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并指定其从事导游业务。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的授权,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承包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告知并向游客讲解文明旅游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劝阻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进行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能得到的;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涨价;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除外我们的文物收藏单位,应该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旅游场馆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的人数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经营的,旅游、餐饮、购物、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活动,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安排;
(七)差旅费及付款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规章制度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钍旅行行程是套餐旅行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包价旅游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旅行社订立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旅游者有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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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成团队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团体组织机构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游客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旅行社不得无故拒绝充分的理由。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和其他游客的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移交有关部门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法活动的;违反社会公德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合同终止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组团机构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有下列情形:
<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合同可以终止。(二)合同终止的,旅游组织者应当将扣除旅游费用后的余额返还给旅游者。支付给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的不可退还费用;若合同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期间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或演出助理,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本规定义务的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约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双倍的旅游费用。赔偿数额的三倍以上。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旅游期间旅行社自行安排活动,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是,如果游客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预订交通的,为其提供住宿、餐饮、观光、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时,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为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采取措施 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警示的等级划分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旅游安全作为应急监测评估的重要内容。
艺术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游客返回出发地或者游客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技能培训,进行安全检查、监控和处置。d 对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危害。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游客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事先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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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不对游客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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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团体;
(五)其他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履行报告义务。依法,对游客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请求帮助。
中国出境游客在境外遇到困难时,有权向我国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请求协助和保护。
游客在得到有关组织或机构的帮助后,应自行支付个人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范围内的旅游市场。
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经营旅行社业务。从事导游、领队服务已取得营业执照和执业许可证;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旅行社的服务行为导游、领队等SM从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文章第八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对旅游违法行为的处理进行监督。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经营活动进行自律管理。规范会员行为和服务质量,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解决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解决;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按照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与旅游经营者达成一致;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应当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一方旅游者较多且有共同请求的,可以选举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和管理部门没收。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营业执照等其他行为。任何人的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人民币以下的罚款20,000:
(1)不遵守规定的 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出境或入境团体旅游;
(2)安排不符合规定的人员未取得导游证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带团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导游缴纳导游服务费的;临时聘请的导游;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不少于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马戏团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
(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未按照规定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不少于人民币3万元但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美好的;违法所得超过三十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不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滞留游客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 p> (一)变更导游证的;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安排旅游行程,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跟团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旅游的进入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团资格,从事导游、领团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旅游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元。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包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的,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万元;情节严重的,对导游予以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处罚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ess许可证,自处罚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不得重新申领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行贿、受贿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旅游经营者处罚。旅行社营业执照被吊销。
第一百零五条 风景名胜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游客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达到开放条件,并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下罚款。
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未按规定安排游客数量。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能力接待游客,情节严重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 风景名胜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单独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风景名胜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的经营者为游客提供娱乐和其他服务。
(二)风景名胜区,是指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管理边界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提前安排行程,提供或者提供两种以上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跟团等旅游服务的合同。领导通过绩效助理进行指导,游客按总价支付旅游费用。
(四)旅行社,是指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方旅行社是指接受旅游团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约助理,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跟团旅游合同项下义务,并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服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旅游景点有哪些规定?年票使用规则为:
一、一人一票,实名制。可以在使用前转移。激活并绑定后,仅供个人使用,使用时必须提供身份证。
第二,大部分景点可以无限次使用。部分景点有使用时间和使用限制。
第三,激活后365天内有效。
3.景区旅游规则旅游是文明旅游,游览名胜古迹。游客每次游览景区应注意社会公德,不乱扔垃圾,保护景区内的花草树木,不践踏。在草坪上,一定要讲文明,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保护文物和古迹,不雕刻涂鸦,保护环境和文物古迹,不喧闹,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4.旅游景点规划应遵循哪些原则?风景名胜区概念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与建设规划之间的一种新表述。不以实际情况为准。约束,往往会勾勒出在最佳条件下可以实现的理想蓝图。
强调思想的创新性、前瞻性、指导性。
概念规划是对旅游宏观发展思路的探讨和研究。
作为规划设计的一种思维方法,它淡化了设计的表象,使规划成为指导和协调旅游区开发建设的纲领性、战略性文件。
景区概念规划的内容通常包括:分析与预测规划区域内资源及客源市场的动向;确定规划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和发展战略;明确旅游产品的发展方向、特点和主要内容;提出规划区旅游发展重点项目,强调规划的创新性、个性化、特色化;提出相关要素开发的原则和方法等。
这将从宏观层面勾画出规划区旅游发展的理想蓝图。
北京绿道景观规划设计院专业提供景区概念性规划设计,拥有国家旅游规划设计甲级资质。
5.去景区旅游需要遵守哪些规则?1.参观时,不准乱跑、不准与同学玩耍、不准随意触摸任何东西。 2.吃饭,不乱扔垃圾。 3. 之后来访时,与服务人员告别,要有礼貌
6、旅游景点有什么规定?旅游景点的预订时间是你的 约定日期购买你想要的旅游景点的门票探望主要是抗疫措施。景区实行定时预约,是指游客间隔入园、错峰出行。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4月13日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旅游景区安全有序开放的通知》。完善预约系统,实行定时旅游预约。
7.旅游有哪些规则?饮食文明:
1.进入餐厅后请勿大声喧哗,文明礼貌,营造优雅健康的就餐环境环境。遵守就餐顺序,避免拥挤和嘘声,按顺序刷卡排队买餐。
2.请勿在餐厅饮酒、打拳、吸烟或做出任何影响他人就餐的行为。
3.自觉保持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将剩菜倒入菜盆、桶中。
4.爱护餐厅设施、设备和餐具,不得挪用或移作他用。
5.勤俭节约,不浪费一粒粮食。
6.用餐结束后,将餐具放在指定位置或交给工作人员。
7.尊重餐厅工作人员。如果您对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及时向餐厅管理人员反映,不要侮辱甚至殴打、责骂工作人员。
8.就餐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食品质量、卫生等),请查找相关人员人员或部门解决。
文明住宿:
1.自觉执行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尊重工作人员的工作。
2.宿舍精神生活要健康,言行要文明。
3.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物品。
4.注意整洁
5.勤俭节约
6.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生活。
7.非宿舍人员不得在宿舍内住宿。
8.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9.做到宿舍“十不”(不乱贴、不乱涂乱画、不拉绳子、不挂床帘、不钉挂钩、不拆、砸、踢、扔公用家具)设施设备,做到未经授权不得移动床、柜子、行李架)。
10.采取c属于公共财产。
11.警惕火灾和盗窃。
文明旅游:
1.保持环境卫生。
2.遵守公共秩序。
3.保护生态环境。
4.保护文物古迹。
5.爱护公共设施。
6.尊重他人的权利。
7.注意有礼貌的人。
8.倡导健康娱乐。
8.旅游景区基本条件我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 AAA级是继AAAAA级、AAAA级之后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价标准
1旅游交通
a)可达性良好。交通设施齐全,进出方便。或可直达至少二级公路或高等级水路或航线;或者哈有旅游专线等便捷的交通方式。
b) 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需要。场地平坦坚实或水清。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水道布局合理、流畅,观赏面积大。路面有特色,或者水路水质好。
d) 在区内使用低排放交通,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交通。
2游览
a)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中,设施功能齐全。游客中心有熟悉业务的服务人员,服务热情。
b) 各种引导标志(包括导游全景图、导游图、指示牌、风景介绍等)n板等)造型独特,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招牌、风景介绍牌设置合理。
c) 公共信息资料(如研究著作、科普图书、综合画册、音像制品、旅游指南图及旅游指南资料等)特色鲜明、种类全面、内容丰富内容丰富,制作精良,更新及时。
d) 导游(讲解员)均经过认证,其数量和语言能够满足游客的需求。普通话达标率为100%。导游(讲解员)应全部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不少于20%。
e) 导游(解说)的话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符合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的要求。
f)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i结构合理,设计独特,符合GB/T 10001.1-2000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设计独特。
3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监、旅游等有关部门的安全法规。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工作。
b) 消防、防盗、救援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观光、娱乐等设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符合GB/T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区域标识清晰,防护设施齐全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OD。
c)建立严密的应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制定应急预案,具有较强的应急处置能力,处理事故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准确、完整。
4 卫生
a) 环境干净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置。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污垢。空气清新,没有异味。
b) 各类场所均符合GB9664规定的卫生标准。餐饮场所符合GB16153规定的卫生标准;游泳场所符合GB9667规定的卫生标准。
c)公厕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标志醒目。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所有厕所均配备冲水、通风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或采用免水生态厕所。卫生间整洁,卫生洁具干净,无污垢、堵塞。
d) 垃圾桶布局合理、标识清晰、数量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垃圾每天都会及时收集。
e) 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污染环境的一次性餐具。
5邮政、电信服务
a)提供邮政、邮政纪念服务。
b) 通讯设施布局良好。游客聚集的地方都有公用电话,具有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 公用电话亭与环境基本协调,标志醒目。
d) 通讯便捷,线路畅通,服务热情,收费合理。
e) 可以接收手机信号。
6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协调。
b) 对购物场所实行集中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有序,杜绝追逐兜售、强买强卖。
c) 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的管理措施和手段。
d) 旅游产品种类繁多,富有地方特色。
7 经营管理
a) 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b) 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落实措施有效,定期监督检查,书面记录和汇总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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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管理人员配备合理,中高级管理人员8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d) 拥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品质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建立自己的品牌标志并综合、恰当地使用。
e) 拥有正式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 培训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有效。在职培训合格率100%。
g) 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齐全。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 可以为特定人群(老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特殊服务。
8资源环境保护
a) 空气质量达到GB 3095-1996一级标准。
b) 噪声质量达到GB 3096-1993一级标准。
c) 地表水环境质量符合GB 3838 的要求。
d) 污水排放符合GB8978 的要求。
e)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保护方法科学有效,能够有效防止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网站。
f)科学管理旅游容量。
g) 建筑布局合理,建筑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主入口建筑时尚,与景观环境协调。周围建筑物应与景观风格相协调,或有一定的缓冲区或隔离带。
h) 环境这很好。绿化覆盖率高,植物、景观配置得当,景观和环境美化效果好。
i)区内所有设施设备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旅游氛围。
9旅游资源吸引力
a)观赏、游乐价值高;
b) 同时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种价值具有省级意义;
c) 珍贵物种较多,或景观独特,或有省级资源实体;
d) 资源实体规模较大,或资源类型较多,或资源实体密度较好;
d) 资源实体规模较大,或资源类型较多,或资源实体密度较好;
>e) 资源实体完整,基本保持原有形态和结构。
10 市场吸引力ction
a) 周边知名省市;
b) 声誉高;
c)市场辐射力强;
d)具有一定特色,初步形成主题。
11接待能力
每年可接待国内外游客30万人次以上。
12游客满意度
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较高。
9.旅游景区应满足哪些条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的依据和方法是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的条件确定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根据《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分规则》和《景观质量评分规则》的评分与《游客意见评分规则》的评分相结合。
各质量等级合格旅游景区由国家旅游局向社会公布质量评级机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志、证书由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规定。 10. 《旅游法》规定了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风景名胜区的发展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资源调研、产品规划和方案制定阶段;
二是规划设计。 、建筑装修、项目引进阶段;
三是运营实施、管理运营和品牌发展阶段。不同的阶段需要不同的条件。开发阶段需要主管单位立项,因此需要规划、策划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方案等,制定运营还需要到相关单位办理土地手续等;
在运营管理阶段,作为服务型企业或事业单位,景区必须有国家工商税License,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内容。此外,景区因类别不同,还要求很多其他条件,如水利景区、文物景区、森林景区、园林景区等,需要满足国家专业行业的相关条件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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