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最著名的旅游村(陕西最大的乡村旅游示范村)
南郊最著名的村庄:沙井村,非常繁华热闹。村中心的商业街几乎就是一条美食街,村子里到处都是网吧、服装店、小礼品店。 ,你必须花半天以上的时间逛街,否则你不会也停不下来?一定的生活质量,
2。陕西最美的十个村庄秦岭小清新的高江路,一端在丰县高桥铺,一端在柳坝县江西营村,然后是江梅路,另一端是316国道。
蓝田白云如画卷,龙马线如画。甘肃省陇县至马陆乡。山顶风景无限好,沿着太白山路走。
陕南湖光山安澜路,是从安卡出发的路去兰高。
欣赏大巴山和平里内环的美丽乡村。
秦岭醉人美景,江梅路。感受一湖路上的壶口瀑布。还有榆深公路、黄商路
3。陕西省乡村旅游示范村从外省返回陕西老家无需隔离。只需要48小时内的核酸证明,然后回家做3次核酸检测。虽然疫情蔓延很快,但我们的防御能力非常强。各县各村都做好了防疫工作。回国后无需隔离。其他省份也需要核酸证明。当我们从外省回国时,就不需要这样做。隔离。
4.陕西省旅游示范村总体思路是:在一个村里一定数量的地方有一个家庭农场某地的田村。有多少间房间,多少平方米,总面积是多少?财产权属于某个人。特此证明一切。只要下面的日期和村委会的印章就够了。
5.陕西著名旅游村清茶村隶属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办事处。该村四周环绕着秦岭山脉。村内有公路,有包茂高速、西康高速。铁路经过,石千峪河从村中流过,注入石千峪水库。
清茶原有清茶火车站,旅客在此上下车。后来这里不再停靠,进村完全依靠公路。
长安客运公司4-20路县际公交车每天往返于长安客运公司和青岔村之间。巴士每天发车两次。这从长安客运公司出发的时间为上午7点、下午2点,从青茶村出发的时间为上午8点、下午4点,车程约70分钟。
6.陕西乡村旅游特色小镇①2011年,户县撤销玉蟾乡、五竹乡、仓右乡、卫丰乡、天桥乡,设立玉蟾镇、五竹镇、仓右乡。又镇、卫丰镇、天桥镇。至此,全县辖16个镇:甘亭镇、余下镇、祖安镇、秦都镇、大王镇、草堂镇、江村镇、庞广镇、老店镇、甘河镇、石井镇、五竹镇、玉蟾镇、天桥镇、卫风镇、仓右镇。
②户县,隶属于陕西省西安市,原名户(hù)县,1964年简化改为户县。户县地处关中平原腹地,与秦岭终南山脉接壤南临世界地质公园,北临渭河。总面积1282平方公里,总人口60万,辖16个乡镇、1个森林旅游景区、518个行政村、20个居委会。被誉为“中国第一绘画之乡”、“中国诗歌之乡”、“中国诗歌之乡”。 “灵感故里”、“财神刘海故里”、“财神故里”。户县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区,有寒、暖、干、湿四季分明,年平均无霜期216天。光、热、水资源丰富,适宜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西湖铁路、G5京昆高速公路、108国道、107省道穿境而过。
7.陕西著名旅游村狮子沟牧场就在位于柳侯镇营盘村来仙头条
不仅拥有优良的生态环境,来仙头条
还有非常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来坝头条
相传是诸葛亮安营扎寨、增兵之地
关山牧场位于宝鸡市西北100多公里处,陕西省,距西安约300公里。景区汇集了森林、草原、河流、山脉、峡谷等自然景观。还有豹子、林麝、锦鸡等珍稀动物,还有野兔、野鸡等可猎动物,可以尽情享受野味。还可以领略草原风情,参加骑马、射箭、滑草、高空滑索、空中飞人等休闲活动。还可以自费品尝烤全羊、烧烤等,并参与篝火晚会挑来标头
此外还有招金牧场、狮子坝牧场、神殿草原、紫柏山、宝鸡大水川、天上牧场、汉中高寒草原牧场、花山姆观光牧场。来边头条
8.陕西乡村旅游重点村1 西安市西安城墙景区免费,每天54元(不含中秋晚会、国庆假期)。景区内团体活动须经景区另行批准2 西安钟楼免费门票35元,不含春节、五一、国庆假期3 西安鼓楼免费门票35元,不含春节节日、五一、国庆假期4 西安陕西历史博物馆、何家村珍宝展20元(周一闭馆)免费参观一次,国庆节除外。春节假期期间,年卡用户请到动便网上预售站兑换免费门票- 售票窗口 5 西安汉阳陵 80元(不含幻影) 凭年卡半价优惠 6 西安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免费,每次参观60元。请在游客服务中心刷卡兑换免费门票 7 西安浐灞湿地公园 60 元免费门票单次 8 西安大风阁 30 元无限次免费门票 9 西安世博园区- 长安塔,免费入场30元,参观10 西安世博园区 - 萌宠馆,免费参观30元,参观11 西安世博园区 - 自然博物馆,免费参观30元12西安世博园-创意馆 30元免费 1次 13西安半坡博物馆 65元 每天免费1次 持年卡 11点后可入园 14西安曲江汉窑遗址公园 50元免费 春节期间限时免费半价15 西安 Dat西市博物馆 120元免费参观一次 周一闭馆,不含除夕16 西安曲江秦二世陵遗址公园博物馆 20元免费 门票游览 17 西安未央湖 20元无限次门票游览 18 西安安高家大院 15 元无限次门票游览 19 西安秦砖汉瓦博物馆 45 元免费门票无限次游览 20 西安西汉杜陵遗址公园 35 元无限次免费参观 21 西安汤圆 50 元免费参观一日游(不含“五一”、“国庆”假期) 22 西安曲江之眼-氦气球 持年卡半价80元 含春节、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国庆节假日23 西安公交旅游专线持年卡优惠68元至45元24 长安区关中民间艺术博物馆持年卡半价优惠120元25 长安区中国滑坡奇观-C峨眉山国家地质公园旺季70元,淡季45元。持年卡,旺季优惠35元,淡季优惠25元,不含“五一”、“国庆”假期。 26长安区清华山20元。半价年票优惠 27 长安区阿骨泉牡丹园 35元无限次免费入园 28 长安区金龙峡 45元免费一日游 29 长安区万华山 30元无限次免费入园 30连珠长安区湖 20元无限次免费入园 31 周至县黑河国家森林公园 55元无限次免费入园,不含五一、国庆假期 32 杨凌区 杨凌农林博览园 60元半价优惠年票 33 蓝田县望顺山国家森林公园40元无限次免费入园,不含五一、国庆假期 34 蓝田县五折n 寺风景区 30元无限次免费门票 35蓝田县河流域飞侠 30元无限次免费门票游览 35蓝田县河流域飞霞 30元无限次免费门票游览
9、最大的乡村旅游是哪家陕西示范村白鹿原影视城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隶属于陕西省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小说《白鹿原》和电影为主题与文化载体同名,是集影视创作、文化休闲、儿童娱乐、精彩演出为一体的关中民俗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白鹿原影视城将以此弘扬陕西关中乡村民俗文化,打造关中独具特色的休闲旅游目的地,填补陕西省文化影视基地空白。白鹿原影视城市占地面积1050亩。
10.陕西乡村旅游景点1.汉中。是地球上同纬度生态最好的地方。这个盆地被雄伟的秦岭山脉和浩瀚的巴山山脉所包围,并受到长江两大支流汉江和嘉陵江的滋养。虽然地处中国西部,却有着与江南同样的美景。是一个南北受益、兼具南北之美的地方。风水宝地。行走汉中,处处绿意盎然。
2.佛坪自然保护区。这里森林辽阔,峰谷密布,是中国西北地区第一个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的“世界人与自然生物圈”,也是我国第一个野生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
3.黎平国家森林公园。这里奇峰怪石、泉水、溪潭、瀑布,被称为西北的“九寨沟”;紫白山山势雄伟,有九十二峰、八十二塔、七十二洞。风景如画,雾气蒸腾,其高山草甸,紫柏天坑举世罕见
4。商洛。这里是秦楚文化交融之地。被誉为“秦风楚云”。是楚文化的发祥地之一。这里是古代秦国与楚国交战的地方。战国时期,张仪曾许诺楚国六百里商地,以欺骗楚王。他来到武关,最后被关押至死。这里曾是秦孝公封给商鞅的封地,至今尚存“商鞅封地遗址”。汉代名臣司浩先生的隐居。李自成在商洛山“八进八出”,曾在商洛驻军多年年。
5.金丝大峡谷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商洛商南县东南部新开岭腹地,距商南县城60公里,距太极河镇18公里。里面风景秀丽,具有窄、长、美、奇、险、幽的特点。被誉为“峡谷奇观、生态王国”。
6.木王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商洛市镇安县境内,总面积3616公顷。公园内有茂密的原始森林,数千亩牧场,珍稀动植物种类繁多。
7.天柱山国家森林公园。又名天柱山,位于山阳县东南部隼岭以南、云岭以北,距县城30公里。
8.牛背梁国家森林公园。柞水县营盘镇位于柞水县营盘镇秦岭山脉,海拔1000--2802米,总面积2123公顷,距西安42公里。
9.身体健康。古称锦州,位于陕西省南端。被誉为“秦巴万宝山”、“中医药摇篮”、“天然生物基金”。毗邻四川、重庆、湖北,汉水贯穿其中,阳安、象屿、西康3条电气化铁路在安康交汇。旅游区位优势明显。北连西安,南接三峡,东接湖北道教圣地武当山和神龙架自然保护区,西接汉中三国遗址。是国家规划的“西安-三峡-张家界”绿色生态旅游走廊的重要一环。该客栈也是陕西绿色生态旅游品牌。
10.南孟河。这是一个到陕南宁陕县自然环境保护较好的旅游区。南孟河藏于终南山腹地(宁陕县江口镇沙坪村大雁沟西沟),距西安市西南114公里,西距210国道1047公里,距西汉高速出口45公里,有干流长8公里,总面积12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99.9%,有山峰128座。有大小溪流48条,瀑布86处;有麝、黄麂、熊、锦鸡、雉鸡、狼、豹、扭角羚、鹿、麻、娃娃鱼、豪猪等珍稀野生动物,极具观赏价值。该地区有2万多只锦鸡。
有黄檀树、紫檀树、野生蝴蝶兰、木香、食人鱼、野生茶树、野生玉兰、藤木瓜、酸枣树皮、野生杜仲、红豆杉、迎春花、细辛嗯,苦竹等植物;现存烽火台4座,古树90株,奇山、奇洞、奇花异草、奇石、古树、奇树、瀑布、奇峰绝壁、奇池峡谷、竹园。景色密布繁星。该地区有登记村民100人,无人居住。
11.陕西最大的乡村旅游示范村在哪里(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1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章2名游客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 7 章 至旅游安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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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省内外旅游、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开发、建设、运营、服务、管理和其他活动,这些规定s 应适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要实行理性发展、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旅游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收入。推动旅游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完善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和利用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业,监督旅游安全,维护旅游环境秩序。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部署全省旅游重点发展任务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和综合监管旅游市场执法。协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工作发展进行统筹协调和协调。 、旅游监督管理各自的行政区域。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发展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目的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低碳旅游,绿色文明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旅游过程中向游客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开展商务活动,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引导为会员提供诚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
(三)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要求旅游的权利经营者按照合同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在旅游过程中获取相关合同文本和相关信息。发票等支付凭证;
(5)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
(6)人身、财产遭受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受到侵害,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8)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及其他旅级旅游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和优惠;
(九)旅游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法规。
第十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秩序。(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三)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机构或旅游经营者;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出境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7) 因布旅游者不得非法停留,随团入境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八)履行旅游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 p>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旅游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十二条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和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城市行政区域内划分设区的,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旅游项目、特定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功能以及旅游资源的保护。
第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并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公众、专家、地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修订规划内容。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社会公告。
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第三方和公众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选择参与评价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产业发展的产业政策。立足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实际,推动旅游业与文化、工业、农业、商贸、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重点支持旅游业发展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支持利用乡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品、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特色旅游产品,打造旅游品牌,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支持促进旅游相关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壁垒,促进跨区域旅游合作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行政区域外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当地合法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发展,推动优势旅游经营机构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旅游企业建立跨境综合产业集团。建立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跨区域连锁经营。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发展的专项资金……,应当纳入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的支持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信贷产品和模式。结合旅游业特点,鼓励和支持省内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短期债券、中小企业集体票据向资本市场提供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对利用荒地、荒地、荒地、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地开发旅游项目,可通过优先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政府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贷款和其他措施。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参股、合资等形式共同举办旅游企业。依法享有集体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需要改变。 ,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排水(污水)、供电、通信网络、环境保护、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绿化、消防等服务设施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区域开发设计与建设旅游重点镇(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规划、市政设施和工程项目,应当考虑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工程,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对于游客来说。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旅游交通纳入公共交通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旅游交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关中环线及黄河沿线、汉唐皇陵、秦岭南北麓等。作为重要旅游交通线路的骨架,完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点招牌等路标。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批准旅游线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车辆配额分配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全省旅游形象宣传战略,协调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境外和省外宣传活动。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健全旅游形象宣传机构和网络。
省旅游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旅游宣传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陕西旅游宣传网站,加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广电、文化、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物、外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场等部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及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做好旅游形象宣传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和假日旅游预测制度,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等功能的综合旅游信息服务机构。宣传、咨询、投诉、安全、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事项的必要信息和投诉。平台和旅游咨询中心。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提供职业道德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cs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省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高层次旅游管理人才纳入省人才专项基金范围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支持范围。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普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依法进行影响评估。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应当召开听证会。
重点旅游乡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突出文化特色,协调旅游功能。建筑的规模、风格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自然资源的旅游利用文物、宗教等文化资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宗教文化等要求。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保持地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地域特殊性。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山体、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环境污染,或旅游受阻。
利用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独特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搬迁、拆除。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造打造绿色环保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墓、伐木、烧荒、狩猎、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破坏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中的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产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实用性等旅游产品的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化。
第五章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行社,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的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办理。人民再保险中国公众。遵守等法律法规,领取旅行社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领队证。
俱乐部、汽车俱乐部、协会等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事业单位因产品推销、宣传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组织旅游,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和从事旅行社业务。商业。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水平。
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超出已获得的服务质量水平的宣传。未获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名称、标志进行广告或者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拼团的;
(四)向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的游客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量、价格不一致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单独付费旅游的;
(六)向游客索要小费,给予或者收受其他旅游经营者回扣的;
(七)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暂停旅游服务,拒绝旅游的;履行合同;
(八)从业人员私下承包导游、领队服务;
(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组织、接待游客;
< (十)旅游者介绍、提供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民族宗教歧视的旅游项目的;(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导游人员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落实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导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导游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基本工资、团队补贴、奖金等。建立以导游工作为基础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以专业技能、职业素质、游客评价、专业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询问导游人员的情况。导游预付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注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码、经营范围和经营业务。范围位于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营业执照信息,例如营业地址。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景区内及周边经营者应当明示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价格标签应当真实、清晰,字迹清晰,标注正确。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来欺骗或强迫他人与您进行交易。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地区经营者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价差幅度、利润率不得超过同地区、同时期、同水平。等级,以及同一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市场平均价格、平均价差率的合理范围e、平均利润率。
第四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旅游合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辆登记地与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将游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擅自终止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营路线。擅自携带与旅游团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出租客车、船舶进行旅游活动时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取得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司机、乘务人员、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游客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周围指定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车位,旅游客客运车辆可以在这些停车点停停通行,方便游客出行。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不得接待游客: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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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批准的最大接待游客人数。米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依法批准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报告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时间。风景名胜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旅游景点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禁止强制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优惠开放,并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场馆)等免费向社会开放。如果免费开放确实有困难,应设立价格优惠或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八条鼓励旅游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等方式引入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获得、非法使用或者泄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宾馆、饭店的水、电、燃气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一般工业企业执行。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有关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 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要打造区域旅游品牌,以线路整合和设施完善为重点,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给(排水)、绿化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交通和旅游标识,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各地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乡村旅游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组织实施灭鼠、蝇、蚊、蟑螂等活动。清除病媒生物,清理其孳生地,改善乡村旅游目的地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资源革命老区和秦岭、巴山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县、镇建设、传统村落旅游资源丰富。和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实施乡村旅游管理办法。旅游标准和等级评估体系。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支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鼓励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发展,并充分发挥发挥生态优势,凸显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乡村旅游经营管理水平。管理服务。
第五十八条农村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等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型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核实登记游客的身份证件,发现涉嫌违法的,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办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江河、滑坡、泥石流、洪水等易发生自然灾害的危险地区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要对乡村旅游经营场所、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进行综合评级评估,给予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要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量的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应成立。
县级以上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法律法规。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设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游客的安全。游客流量较大的重点景区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旅游、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六十四条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涉及人身安全的,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依法定期接受检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如实说明、事先明确提示,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旅游活动涉及人身安全,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游客明确说明或者警示可能存在的危险,并提出其必须符合的身体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
氩气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区应当设置地理界限、服务设施、旅游指南等标志;对危险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在无道路通行的场所或者旅游景区线路外组织翻山、登峰等危险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时,组织者应当告知参加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将活动时间备案、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提前五日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醒游客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旅游市场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各负其责,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的旅游综合执法体系。加强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号码、互联网地址,受理游客或者电话投诉。或在线平台。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将投诉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被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移送其他部门处理。被移送部门认为确实属于其他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依法向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转送,跟踪投诉处理情况和投诉处理人员。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移送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投诉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
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移送部门应当当场处理的投诉;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情况。一般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复杂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并通知投诉人。因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上述时限内处理的,可以另行处理。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旅游景区实施监督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材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七十二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单独收费项目投资成本已收回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当价格部门达到或高于计数时各级拟制定、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游客、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必要性、可行性。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上涨的,调整后的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物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旅行社遵守旅游法、劳动法的规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权益导游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依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公开资质、公布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行为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游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条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设置区域,对旅游服务有障碍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单位和人员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当地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第七十七条 有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明示价格的,处500元罚款。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欺骗、强迫他人与其进行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收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旅游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运送旅游旅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未公开、明示价格的,依法给予处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并处以罚款2000多元。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营业执照。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备案,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停止非法活动。对主办方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对主办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参赛者造成损害的,主办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织者明知不依法登记参加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参加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未指定、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未公布受理地点、电话的、网络地址;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及时处理投诉的;
(五)超过规定期限的;未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及服务价格的。
(六)未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不予查处的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方式;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对组织征收人民币的,应当将其要求告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以适用政治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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