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密人员出境

1.保密人员有维护国家秘密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二、保密人员的选拔任用必须按照保密干部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要求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保持器。

三、保密人员的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保密部门共同实施,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保密人员的聘任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检查中发现不适宜留任保密岗位的人员应坚决转移。

四、保密人员上岗前必须首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组织的保密业务培训。五、保密人员在离任前、离岗前、出境前以及从事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接受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

六、保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订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相关规定。

七、保密人员辞职或者调动时,单位应当征求上级保密部门的意见,并酌情管理解密期限。减密周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八、机要人员调动、退休,必须及时清理其所持有、保管的机要文件。经有关部门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转岗或退休手续。

9.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适用本制度。

2.涉密人员出国回访记录

点击打开【个人中心】,选择【我有一个请求】,打开申诉申请页面,填写“申诉标题”(如关于**问题)→“问题描述”为诉求内容(力求简洁明了,突出主题,并附上姓名等个人信息→“事件发生时间”→“情感诉求”→“事件发生地址” → 选择是否公开私人信息n 保密→添加附件(如有需要可以上传附件)。最后点击【提交】。申诉反馈完成后,大约两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会回电确认。确认完成后,报相关单位处理。

3.保密人员出境的出境审批制度是怎样的?

护照信息不过分保密,视为用人单位授权雇员的个人信息。

根据劳动法第八条《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条件、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信息;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及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基本情况与情况直接相关。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从业人员的姓名、地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护照是国家颁发的证明公民出入境、在国外旅行、居留的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法律证件。 Passport一词在英语中是港口通行证的意思。换句话说,护照是允许公民通过各国国际口岸旅行的一种身份证明形式。

4.保密人员填写出国报告时常犯错误

您需要以经理的身份进入。

国家教师管理系统五险一金栏目应填写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教师享受的工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一金”是指住房公积金。

1.带星号的项目是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的。如果不按要求填写信息,系统中将无法生成正确的个人信息档案,将影响日后职称晋升、人员调动、退休等一系列手续。请谨慎对待。

2.本系统分为必填表格(表格后标有星号)和可选表格。必填表必须填写,选填表如果我省有相应信息也必须填写。

3.填写的信息一经提交,不可自行修改。如果信息有误,申请必须由个人提交,并须经过审核经学校和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改正。 (所以请各位老师认真填写,以免出错)。

4.若涉及保密信息,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在研究的基础上,我们编制了该信息系统数据填报操作指南。希望广大教师参照《指南》,认真细致做好此项工作,确保及时上报。

5.保密人员出境须经批准

1。单位办公室是保密、密码、公文、展厅、会议室等保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党委办公室是公司保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新闻宣传报道、新闻采编业务,具体负责上述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制度的制定;

3.发展规划部是信息、外事、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作交流、预研、技术创新、商业秘密、招投标、投资、对外展览等保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负责上述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制度的制定;

4.科研部是保密项目、外包供应商、合同管理、模型开发等保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及相关工作制度的制定;

5.生产部是生产、工艺技术、售后服务、综合设备管理等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上述保证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制度的制定;

6.人力资源部是“七类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工作及相关工作制度的制定;

7.保卫部是国家安全保密重点部门技术、民防、武警保安、产品护航、涉密项目保安等保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范围。相关管理工作及制定d 工作系统;

8.技术支持中心是设备登记与台帐、办公自动化设备维护、设备与产品仓库管理、设备与产品报废等保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范围内的保密管理工作及相关保密规定的制定。工作系统。

6.涉密人员出国审批制度

1.甲方涉密人员应当办理因私出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遵守组织机构、人事管理权限和因私出境规定。相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

2.甲方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乙方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所持有登记地点、工作单位、政治面貌、职务。

3.乙方辞职、离开保密岗位并过了解密期限(以签订的保密协议规定的解密期限为准)后,甲方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归档。

4.乙方因私需要出国的,应按程序报甲方批准。甲方同意并出具政审意见后,方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5.甲方负责乙方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统一保管。根据乙方的申请,甲方经批准后将证件退还乙方使用。

6.派对乙方同意甲方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个人信息。

7.乙方同意将个人出国旅行证件(包括登记备案前已申请的证件)移交给甲方。

7.涉密出国人员

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是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接听电话,不得发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外会议、保密活动的组织单位应当明确保密要求加强手机使用管理,落实责任,完善设施。

第三条领导干部、机要人员使用的移动电话应当符合保密要求。禁止收受手机作为礼品,核心机要人员、重要机要人员使用的手机应当接受必要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 禁止携带手机进入核心涉密场所,禁止在重要涉密场所使用手机,一般限制在以下场所使用手机:机密场所。

第五条 禁止在保密场所和重点保密部门、场所使用手机(4G移动终端)录音、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禁止使用手机(4G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或与其连接机密信息设备和载体。

第六条 核心涉密场所和重要涉密场所应当设置显着的禁止携带、使用手机标志;核心涉密场所、重要涉密场所应当配备手机存储屏蔽柜,集中存放进入人员的手机。

第七条 重要保密会议、活动、场所应当配备手机信号屏蔽器或者检测设备。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必须加强出国旅行使用手机的保密教育。不得使用手机讨论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事项。由于重大或特殊的工作任务,确实需要手机通讯。应通过安全的手机进行联系。

第九条涉密单位应当加强定期提醒和检查关于单位机要人员和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的保密管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发生泄密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不认真履行保密管理责任、未能监督本单位手机使用情况、存在重大泄密风险的,给予通报批评;发生泄密的,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的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手机漏电,年度考核等级不能评为优秀,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考核等级不合格。

8.保密人员出国旅行有哪些保密要求?

保密守则的内容

(一)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明确员工对公司负有的保密义务,特制定本守则。

(二)公司秘密是指与公司权益有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公司一直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仅限于本准则“保密范围”内的所有条款)。

(三)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9. 《秘密人员出境管理规定》

正确

绝密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携带出境。

(1) 具有保密级别l 涉密承运出境,必须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并发给《许可证》;

< p>(二)携带涉密级涉密载体出境,必须经中央和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地级以上地方安全部门批准,并持有《许可证》

(三)申请《许可证》时,需向有关保密部门和机构提交保密载体生成机构及所在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

(四)禁止携带运输绝密级运载工具出境。

经批准携带涉密运输出境后,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其他机构可以保存的物品国外的电子文件应尽快交给他们保存。

10.涉密人员出境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202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改颁布十周年。为强化公众保密意识,开展专题保密宣传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范围和内容国家秘密的分类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p>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制定本法。对外开放,社会主义建设。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限制在一定期限内一定范围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和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预防、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证安全保护国家秘密的同时,也有利于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披露的事项,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应当管理本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健全保密保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 国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保守和保护国家秘密,完善保密技术和措施。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分类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对国家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造成损害的涉及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的: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中的秘密活动事项;

(三)外交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和对外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侦查刑事犯罪等秘密事项;

(7)经济 国家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秘密、秘密三级。

绝密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其泄露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的损害;涉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国家秘密,其泄露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属于一般国家秘密,泄露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密级,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中央有关部门规定。

特殊军事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密级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密级规定,应当在相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人员是国家秘密确定责任人,对本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公开负责。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公开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时,负责人应当提出具体意见,并经定密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密级机关的规定。

中央国家机构、省级年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秘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国家秘密。具体分级权限和授权范围由国家安全行政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按照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单位发生的有关涉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定密权限的,应当首先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机关、单位报告。确认单位;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立即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相应保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密级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级别,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保密期限。

第十五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特点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期限。健康)状况。

除非另有说明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秘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在决定、处理有关事项过程中决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一经公开即视为解密。已正式宣布。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制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制特定人员的,应当限制特定人员;不能限定特定人员的,应当限定为机关、单位,机关、单位应当限定为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之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质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进行国家秘密申报。国家秘密。标识。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情,不应当标记为国家秘密。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或者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如果分类级别,co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十九条国家秘密超过保密期限的,应当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查认定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内因保密范围调整,保密事项范围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披露后不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无需继续保密的属于秘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解密。重新定义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由国务院决定原分类机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构。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是否属于国家或者属于什么保密级别不清楚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接收、传输、使用、复制、保存、维护、销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保存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级机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编;指定人员l 应负责发送、接收、交付和搬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护、销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保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配备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保密设施、设备。涉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时规划、建设、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阿蒂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转移保密计算机、访问保密存储设备;

(二)交换信息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之间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4)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5)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用已撤回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未经安全技术处理而使用。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

(二)收买、出售、转让、毁坏国家秘密私自承运国家秘密的;

(三)通过平邮、快递等途径未经保密措施传送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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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邮寄、托运国家的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交付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第二十六条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储存国家秘密。

禁止在没有保密措施的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无线通信上传输国家秘密。

私人交往和通讯中禁止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七条编辑、出版、印刷、发行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等媒体的信息编辑、发布必须符合并有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运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查处泄密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以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为依据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应当删除。

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货物和服务,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在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的,或者委派、聘请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 ,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一条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提出具体要求。fic 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重点部门,专门负责国家秘密的集中制作、保管、保管。载体。该场所确定为保密重点部位,并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和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和设备。

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其他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场所、地点,必须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作出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生产、复制、维修、销毁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涉密信息系统、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并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从事涉密职务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规定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保密程度,并应分类。管理。

保密人员的任免、聘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涉密人员应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优良,具备保密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

保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就职时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掌握保密知识和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泄露秘密。以任何方式涉及国家机密。

第三十七条 保密人员离任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认为涉密人员出境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任解除保密期间实行管理。解密期间,人涉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规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保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职责和要求,并对保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人员。

第四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密广告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保密条例和国家保密标准。

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保护和泄密案件查处等工作,并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或者终止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果保密性行政部门发现机关、单位有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止使用可能泄密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提出建议。有关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调离涉密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和单位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中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没收。

第四十六条办案机关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需要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保密级别,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第四十七条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报告。对机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让、私自毁坏国家秘密载体;

( 3)通过平邮、快递等方式传递国家秘密载体d 其他没有保密措施的渠道;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送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p>

(五)非法复制、记录、储存国家秘密;

(六)私人交往、通信涉及国家秘密;

(七)传输国家秘密未经保密措施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无线通信上泄露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采取防护措施,连接涉密信息系统以及互联网与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进行存储、处理的国家秘密信息;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停止使用、出售、废弃或者移作他用的机密计算机、机密存储设备赠送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不予处分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并由所在机关、单位处理。

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遵守法律;对不适用处分的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主管部门处理它。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分类的事项不分类或者对不应当分类的事项分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直接给予处分。依法承担责任。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运营者、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被惩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依法进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1.保密人员出国前保密教育表

重庆市外出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完善和规范外出培训管理城外培训。根据《干部教育》,根据《教育培训条例》和中央、市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培训是指在外地举办的培训课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面向重庆和国内,满足差异化培训需求,实现培训资源多元化。

第三条:市外培训必须紧密联系中心,服务大局,严格把控,规范管理,分级分类,谁主办谁负责,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训。

第四条市委组织部对全市外出培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对市各部门外出培训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各区县(以下简称区县)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地外出培训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市委教育工委负责外出培训统筹管理市属高校、市国资委党委负责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赴外地培训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主题内容

第五条培训主题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中央和市委工作全局,紧扣改革发展重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重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紧扣培训主题,科学设计课程,合理确定时间安排。培训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统筹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教师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当选。主办单位负责教师资格审查,不得散布违反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

第三章 班级学制

第八条 到市外参加培训班的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说明情况。综合管理部。

第九条:出城培训时间(含往返)一般不少于7天,不超过15天。其中,现场授课时间不超过培训总时间的1/3。

第四章机构选择

第十条 市外培训机构应当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认可的培训机构。市委、国家专业培训机构由行业系统(基地)和普通高等院校确定。

第十一条 每期外地培训班只能由一个外地培训机构承办,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培训。

第十二条各地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得派员参加市外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班。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地方各部门、单位每年举办的外地培训班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单位本地专项培训班计划的1/3。原则上不得举办年度计划以外的市外培训班。如果有特殊情况确需增加数量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

依托本市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项培训班,不得在市外举办多阶段培训。

严格控制各级党校主要班级赴外地培训。

第十四条实行轮班登记管理。备案时限为旅行前15个工作日。市级各部门的外出培训班应当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各区县外出培训班情况报同级党委组织部。市属高校的外地培训班应当报市委教育工委。举办培训课程市外重点国有企业设立的,须报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第十五条落实交班管理职责。实行主办单位与班长连带责任制。举办单位应成立临时班委会,并派专人全程跟踪班级,负责考核监督和教学评价。班长负责日常管理。主办单位负责人与班长签订《重庆市外地培训轮班管理责任书》。

第十六条:严格管理培训经费。培训经费由个人承担由主办单位承担,不收取培训费、材料费、食宿费。对同级计划重点班,市和区县干部教育专项经费可适当补助。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培训经费使用监管。

第十七条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市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外出培训工作进行抽查,重点了解备案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后续管理情况、纪律遵守情况等情况,并及时报告。各区县党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应当于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向市委组织部汇报外出旅游实施情况上半年和全年的雨课都在总体规划范围之内。

第六章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为加强训前纪律教育,主办单位应当召开行前动员会,开展政治纪律、安全纪律、保密纪律、以及财务纪律、培训纪律等教育。

第十九条:严明培训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的规定》和《市委组织部《关于重庆市干部教育培训学风建设十项指示》要求,“精准”要求,不得在高档酒店、风景名胜区、度假村、星级农家乐等、休闲不得以自学名义安排活动,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交通或纪念品。

第二十条:对不严格执行培训纪律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其余培训班对区、县取消当年的市外、部门、单位。 ,两年内不得组织外地培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市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到市外培训。市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执行。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n 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