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生态环境部今日发布《202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指出,我国已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将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同时,推动相关立法和标准制定。

生态环境部表示,《报告》涵盖了2019年我国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工作,包括加强顶层设计,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七个方面,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基础能力,全社会广泛参与,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全面展示我国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制定、体制机制建设、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效在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方面。同时阐述了中国政府恪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定推进多边进程,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发挥积极建设性作用,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并努力推动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有“中国贡献”。

为推动立法和标准制定,《报告》指出,生态部环境部组织开展气候变化与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关联性研究,进一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草案,推动地方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工作支持在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内容。

2.深圳市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国家层面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地方层面有《广东省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法》。法规等

3. 《深圳市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 )施行

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开发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物业管理条例。4.《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深圳禁止吃猫狗肉的立法原文是什么?

2020年3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市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食用猫、狗和其他宠物。原文为:

第二条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1.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和在野外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2.人工饲养、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共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目的的动物及其产品。

“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共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目的的动物及其产品。”这意味着猫和狗都在禁止范围之内。因此,深圳成为中国大陆第一个立法禁止猫狗的城市。

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最高可处罚货值30倍,被外界称为“最严禁野生动物”。

5.最新《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实现汽车保有量有序增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增量汽车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所称“汽车”本实施细则中的小型、微型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机动车规范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客车。) 车。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增加、更新新车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取得汽车配额,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汽车指标按照获取方式分为增量指标、其他指标、更新指标。

6.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进入的船舶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但有其他与海洋有关的法律。具体如下: 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

< p>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海事管理条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华民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倒物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拆解污染环境条例》 10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管理条例 11. 沿海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条例 12. 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对海洋环境的损害陆源污染物环境 13.海底电缆管道敷设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 p>15.外商参与中国沿海沉船沉物打捞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p>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测绘基本规定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部门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倒物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国》(1990年9月25日公布) 3.《敷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事管理处罚实施办法》(12月公布) 2002年12月25日) 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条例》(2004年1月9日公布) 6.《废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委托核发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 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规定(四)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批复国家海洋发展规划(国函[2008]9号) 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批复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通知资源(国函[2003]38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海项目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省、县用海确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两级海域行政区划界工作(国办发[2002]12号) 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 8.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8]63号) 地方性海洋法律法规、海域使用类别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3、天津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8、海域使用条例福建省海域使用 9.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10. 广东省敷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11. 广西壮族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自治区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13、大连市法规海域管理条例 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15、厦门市海域管理条例 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无居民海岛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类别 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7、深圳经济特区海洋污染防治条例8、上海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7.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宣传环境保护条例》文案

第二级【610】元

非深圳户第三级【582】元

深圳户通过单位缴费第一档为[1041元 第一档为[351]元

深圳户只需缴纳第二档[63]元

起2021年9月1日起,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对深圳户籍或非深圳户籍缓缴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降低2%(8月已调整)另外,9月起,深圳家庭个人缴费人医疗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3元,直接从保费中扣除。无需再次申请。非深圳户拖欠缴费的,不享受补贴。大家可以自行收藏。缴费标准暂不调整。如果有新的变化,我会及时更新。非深圳户籍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总额比例为22%(延期缴费的调整为20%),深圳户籍为23%(个人缴费的调整为21%)。自2021年9月起,各级别缴费明细如下。

从深圳执行,全省全体职工月平均工资7647元,深圳市社会平均工资11620元。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缴费和待遇按照新的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 p>(注: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障条例相关规定,单位应帮助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以实际工资为准,但员工工资应在2,200-22,941元之间。以下数据均以最低工资(工伤二类职业)作为养老金缴费基数为例。因各单位失业保险费、工伤费调整,实际缴纳金额可能略有不同。

[1]养老保险

2021年2021年7月起,广东省正式职工月平均工资(深圳标准)为7647元。 2021年7月起,最低缴费基数为2200元,最高缴费基数为22941元。

[1]深圳户:单位承担15%,个人承担8%,单位承担330,个人缴费176(个人账户);

[2]非深圳户:单位承担14%,个人承担8%,单位缴费308,个人缴费176(个人账户) ;

[2]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护理费(单位5%+个人2%)+地方补充医疗(单位0.2%),缴费基数为职工实际工资(最低6972元,最高34860元),缴费总额为502元;

(注:深圳个人缴费一级,最低缴费基数为4648元,缴费总额为404元)

[2 ] 二级基本医疗(单位0.5%+个人0.2%)+地方补充医疗(单位0.1%),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就业职工平均月工资(目前11620),缴费总额为93;

[3]三级基本医疗(单位0.4%+个人0.1%)+地方补充医疗(单位0.05%),缴费基数为去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目前为11620),缴费总额为64元;

[3]工伤保险(0.07%-0.57%),按总额计算单位职工月工资

[4]失业保险个人缴纳0.3%,单位缴纳0.7%(阶段性减免)。支付基数为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个人缴费6.6元,单位缴费15.4元(阶段性减免)。 ; >

[6]缴费明细

深圳户:[1]最低工资(506)+基本医疗一级(502)+失业(22)+工伤(1.54)+产假(9.9)=1041元; 【个人共缴纳333元,单位共缴纳708元】

【2】最低工资(462)+基本医疗一级(404)=866(实际缴纳813元) );

【3】最低工资(462)+基本医疗二级(116)=578(实际支付813元);缴纳525元);

[4]只缴纳一级基本医疗=404元(实际缴纳351元)

[5]只缴纳二级基本医疗基本医疗=116元(实际缴纳63元)

(注:第一种情况是指深圳家庭通过单位缴费,第二至第五种情况是指个人缴费,因为个人缴费每月补贴53元,所以我们有实际缴费数据)

•非深圳户:【6】最低工资(484)+基本医疗一级(502)+失业(22)+工伤(1.54)+生育(9.9)=1019元; 【个人共缴333元,单位共缴686元】

[7]最低工资(484)+基本医疗二级(93)+失业(22)+工作受伤(1.54)+分娩(9.9)=610元; 【个人共缴207元,单位共缴403元】

[8]最低工资(484)+基本医疗(64)+失业(22)+工伤工伤(1.54)+产假(9.9)=582元; •【个人共缴194元,单位共缴388元】

[9]儿童医疗保险,每年总保费1116元,财政补贴636元uan,个人实际缴纳480元;

8.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民营经济总体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服务工作。协调组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制定地方性法规,起草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发展的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小企业和私营经济工作。

(三)负责民营和中小企业领域专项资金及相关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组织中小企业申请国家提供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和专项资金。

(四)推动民营和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产品、人才等交流合作,支持民营和中小企业积极发展壮大(五)协调联系行业协会、有关部门等机构,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共同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布局、鼓励、推动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各类中小企业企业家的经营建设全市创业创新基地,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综合培育服务体系。

(六)负责民营和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综合协调服务工作。促进和完善民营和中小企业领域投融资市场。

(七)促进私营和中小企业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中小企业与大企业融合发展。

9. 《深圳市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深圳市第四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9月25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17日

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5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基本原则,结合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服从特区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督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 )组织实施本条例和其他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研究制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

(三)指导、协调区政府物业管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政府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四)本规定规定其他职责。

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并进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日常活动埃伦斯和业主委员会。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第六条 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的自律组织。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纠纷。

第七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二章业主、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及管理办法

第八条 房产的所有者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设立业主大会。业主人数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通过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行使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的业主建议;

(二)重大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本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身份。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召开业主会议的,业主可以要求提请当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开;逾期未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

第十三条 业主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十五日前公告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方式和表决事项,并同时抄送全体业主。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只有参加的业主所持表决权超过物业管理区域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且参加的业主人数超过半数才有效。所有业主。

前款所称参加会议​​,是指业主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确认;业主大会会议以书面形式召开或者同时由业主在投票票或者选举票上签字确认并在按照规定退回选票或选举人票。

业主的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的房产的建筑面积来计算的。房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一票计算。建筑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他人投票时,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表决权。受托人投票时,须出示委托人及本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明。

独立产权单位登记有两个以上业主的,应当自行确定投票人。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的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张选票或者选举票,每张选票或者选举票应注明产权单位的表决权数量。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参加的业主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和参加业主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更新以及改建、改建等事项作出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参加的业主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权利人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公告该决定。物业管理区自业主大会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抄送全体业主。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管理规定并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一)房产出售且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房屋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房产的总建筑面积; (二)首套房产出售并交付使用两年以上。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后六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通知该房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位于书面。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意见后一个月内负责审核、组织、协调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通知。

第二十条 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负责人1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1名,业主代表3至5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负责人。筹备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从愿意参加筹备工作的业主中确定,并经一定数量的业主推荐。筹备组成员不得兼任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建设单位应当l 提供准备工作所需的房产及业主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委员和候补委员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

候补委员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名执行秘书,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行秘书的职责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执行秘书工资从物业服务费中提取。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专款专用。

mem 的津贴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执行秘书的薪酬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候补成员没有津贴。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履行业主义务,无拖欠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的情况;

(3)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信誉度和组织能力强;

(四)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在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

(五)积极、及时、全面的书面承诺y 履行工作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共同推荐一名委员和一名候补委员候选人。筹备组对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至十七人组成,其中委员人数为单数。具体数量由筹备组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候补委员人数为委员人数的40%。

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应当以差额选举产生,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或者候选人在其中获得选票。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按照得票数依次更换候补委员,并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未依法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经区主管部门确认后,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除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召开业主大会时,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使用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协助。姿态。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设立情况报区主管机关备案。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如果情况危急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物业所在社区工作站的成员参加。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一名会员有一票。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和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第三十条: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信息,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对下列事项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签字同意:

(一)提请业主大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二)提请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

(三)提请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

(三)提请业主大会决定调整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公司的选择办法;

(4)提交业主大会批准物业服务合同;

(5)召开业主临时会议会议;

(六)终止会员职务,更换候补会员为会员;

(七)暂停会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罢免会员;

(八)其他涉及业主重大利益的决策。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记录在案。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根据决定,不得从事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作出超越职权的决定,或者作出与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署同意该决定的委员会成员承担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利害关系业主的好处或者报酬;

>

p>

(二)向为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包、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三)接受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利益。可能妨碍公平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经业主委员会会议批准暂停,并提交下次业主会议审议决定: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履行业主义务的;遵守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

(二)一年内3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暂停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答辩并归档。

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自动终止:

(一)不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二)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

(3)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4)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在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所属物业公司工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所属单位;

(五)被人民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候补委员全部补补后,仍缺席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应当召开会议召开业主大会,补充委员。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决定予以解散:

(一)违反法律、法规,严重侵犯合法权益的和业主利益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影响社区稳定和公共秩序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按规定,情节严重。

区主管部门解散业主委员会的,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分期开发的房产,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新期物业业主入住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但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不得超过十七人。

第四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止或者终止职务时自愿产生,候补委员成为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候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报告。换届选举应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完成。

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尚未完成换届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或者督促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产生换届。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新任业主。委员会。

之后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再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档案等财产移交新业主。 。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在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财产清算和信息清理工作,并于宣告解散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工作。 3个工作日内移交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管理。

第四十四条:业主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的全部会议材料,并有权向业主委员会询问涉及自身利益和业主利益的事项。委员会应作出答复。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定和管理规定。

暂行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用部分的使用、维护规则;

p>

(2)业主合理使用房产专属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3)房产天花板、外墙、门窗的清洁、装修规则及户外设施;

(4)物业的维护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5)业主分摊物业内各项费用的方式物业管理区域;

(六)违规责任。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制定暂行管理规定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场所备案后公示临时管理规定。

业主入住时应签订临时管理协议。管理协议经业主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业主认为临时管理协议、管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请求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可以向区主管部门提出撤销请求。区主管部门可以撤销临时管理协议;管理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明显不公平的,也可以决定临时管理协议和对特定业主不公平的管理协议对该特定业主无效。所有者。

文章第四十八条:管理协议正本由业主委员会留存,并于通过后三日内将副本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十五日内将副本发送给全体业主。

第四十九条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会议管理办法、议事规则,应当自通过后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区主管机关备案。

业主委员会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应当在15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

业主大会印章必须在以下时间后方可使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

第三章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有权按照规定选择、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服务并作为未售出房产的权利人享有相关权利。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保证书和说明书;

(二)依法参加第一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协助成立业主大会;

( 3)依法提供物业服务楼宇;

(四)承担未售出房产业主的相关义务;

(五)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法规和合同中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免费提供物业服务建筑,包括物业服务设备房、物业服务办公楼、业主委员会办公楼。

物业服务设备面积根据设备安装、使用、维护的实际需要提供。

物业服务办公用房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设置:

(一)物业管理内物业总建筑面积面积不足25万平方米的,按照房产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缴纳。建筑面积 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应当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除了提供15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二外,多余的港口离子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提供。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由物业服务办公用房调整而来,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建筑应当具有独立产权,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产权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权属信息由业主委员会保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楼用途。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服务楼房号、面积等相关信息。

市房地产部门在发放房屋预售许可证、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核实房屋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性。并注明物业服务用房数量。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依法处分属于业主的财产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五十六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应当标明“物业”字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独立的会计服务机构。

第五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入市物业管理委员会。自取得资格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物业管理协会备案。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异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特区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五十九条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示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行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处分。

被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标。业主大会可以终止与其提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对被市物业管理协会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两年内不得聘用其从事应由取得物业服务相关资格人员从事的工作。资格证书。

市物业管理协会对本行业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给予警告、批评和公开谴责的,应当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它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给予公开谴责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聘请专业机构承担机电设备维修保养、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等专项服务,但是不得覆盖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委托或者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房地产服务。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出租、挂靠、出借等形式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台本办法由市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公布。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送季度、年度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统计资料。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物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及相关场所不得分开管理。

分期开发的物业,前期竣工部分已确定物业服务公司的,由该物业服务公司提供后期竣工部分的物业服务。

第六十五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被跟随。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地块红线图范围确定,但已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不存在的如有争议,不再重新划分;

(二)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区域,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如果已自然划分或已形成多个相对独立的社区,可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存在争议,由区主管部门会同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六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物业服务等。

物业服务内容不明确的,按照市主管部门颁布的物业服务标准执行。

第六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偿制或者包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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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酬制计费方式是指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费中按照约定比例或约定金额提取报酬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剩余部分用于规定的其他费用。物业服务合同。余额归业主所有,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

包干计费方式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盈余归物业服务公司,损失由物业承担的计费方式。服务公司。

第六十八条 采用报酬制度规定物业服务费的,报酬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根据企业资质、资质等因素确定。服务内容和水平。财产中规定的服务合同。

第六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公司商定,并以业主大会与物业选择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日期结束。业主大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未依法选定物业服务公司的,原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直至业主大会成立之日。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开始提供物业服务。

建设单位出售物业时,应当载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告知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名称、办公场地、联系方式等。第七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相关信息,同时向业主移交相关信息。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新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

禁止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业主信息。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除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用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金、物资和物品:

(一)采用报酬制产生的物业服务费余额;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三)物业服务建筑;

(四)物业设施改造、修缮、运营、维护的相关信息以及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设备; (五)采用有酬制度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企业使用物业服务费购买的资产和物品。

第七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逐步实行统一委托招标机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七十三条 物业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居住地招标物业服务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

用政府财政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其管理单位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相关标准和程序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协议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属于单一业主或者多人所有的业主不足十人并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

(二)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由业主大会决定与原物业服务公司续约;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或者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或总的缺点多层、高层混合型住宅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由业主大会决定批准

(4)投标人不少于3家公开招标。

符合前款第(三)、(四)项条件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取协议选聘前置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经区批准主管部门;未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聘用行为无效。

第七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现场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自然灾害、供水、供电、供气事故、财产安全等突发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治安事件、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作出具体规定,并协助相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

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应当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区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必要的指导。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按照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l 在约定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依法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章 物业使用第七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对物业装修施工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行为人及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未按要求改正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处理。

第七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维护、修理、装修监理等活动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提供便利。

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提供便利的,应当事先告知并说明相关规定。征地拆迁事宜应当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协商。

第八十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公用部分的维修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公用部分的维修责任由业主承担。一些共同所有人;物业专用部分的维修责任由业主负责。共有财产人为损坏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要求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公用事业、通信、有线电视等经营单位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道、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物业天花板、外墙、楼梯间等设施必须保证安全。pt 安全、清洁,并且必须至少每五年修理或油漆一次。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支付。

业主拥有的外部设施,如空调架和防盗网,必须至少每三年检查或油漆一次,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八十二条物业影响市容、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修复、改造。

影响市容、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业未及时修复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提请区主管部门责成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修复。在期限内;逾期未修缮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代为修缮。修理费用由业主或自己承担ers协会。

第六章收费与资金

第八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

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当事人依照前款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十四条 业主入住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入住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出售房产时,不得向购房人承诺减免物业服务费。

前款所称入住,是指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理完毕在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入住手续。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相关入住手续的,将视为已入住。建设单位未提前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完成相关入住手续为准。

第八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专项物业维修基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和按日征收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一期征收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一次性拨付至指定的专项物业维修资金。g 房地产项目初次登记前房地产项目建筑安装费用总额的2%。特别帐户。

每日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缴纳物业服务费时缴纳,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日常征收的专项维修资金支付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制定。

市政府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物业,制定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六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在银行设立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对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的征收、储存、使用、管理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及查询。各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物业维修专项资金账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遵循按楼立账、专户存放、入户核算、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拨付快捷、方便的原则程序。

市主管部门可以从其托管的专项物业维护资金增值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支付有关单位的征收、托管等费用。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第八十七条物业保修期满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如果特别合适对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或者改造需要动用维修资金的,应当经占共有房产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批准,并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但不得与业主大会对物业共有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专项财产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全体财产分担部分所需费用为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各自承担 (二)物业共有部分所需费用,由共有物业的业主按照该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他们拥有的专有财产的一部分。

如果公共部分o若财物因人为损坏,修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超过首期征收专项维修资金数额70%的,业主大会应当继续筹集资金,为行业提供专项维修资金,追加筹集的资金不得少于第一期征收的专项维护资金数额。

第九十条 业主转让房产时,其名下的房产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应当随房产一并转让;因拆迁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财产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 。

业主未缴清房产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产部门将不予办理该房产过户和抵押登记手续。操作性。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单位未按照《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拨付公共设施专项资金的,继续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缴纳。不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区主管部门追缴。

按照前款规定征收、回收的公共设施专项资金,存入专项物业维修资金账户。

第九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应当设立由业主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缴纳的住宅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单位在账户基础。物业管理区将本单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全额存入专户。

本条例施行前,业主未按照《深圳市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缴纳住宅维修基金的,应当补交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缴纳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以及承担相关分摊费用。

第九十四条业主转让房产时,应当足额缴纳应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分摊费用。

依法拍卖财产的,拍卖机构应当注明付款方式拍卖前物业服务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分摊费用的交付情况。

第九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有偿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应当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入和支出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审计报告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公布。

第九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九十七条房地产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信息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着位置公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的,对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将暂行管理规定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并处2万元罚款。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有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地产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和业主大会缴纳专项资金。规定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存入物业维修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于租赁、购买物业服务用房。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擅自处置业主合法拥有的共有财产、共有设施、设备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恢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事物业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退还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加入市物业管理协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每月1万元罚款逾期月份数。

第一百零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聘用被公开谴责的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下列处分:一日罚款。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委托或者转让给他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责令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一百零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租赁、挂靠、出借等形式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罚款;不超过10万元。

第一百零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未按时报送统计资料的,处5000元罚款;提供虚假统计数据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不提供或者移交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未向新中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财产等被终止。情节严重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撤销或者要求撤销其资质。证书。

第一百零九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故意泄露业主信息的,由区主管部门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执行秘书故意泄露业主信息的,由区主管部门处1万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擅自采用协议选择、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反规定并利用协议擅自选择、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员给予处罚。罚款1万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并处五年以下罚款。罚千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仍不退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逾期物业服务费,并处每月5万元罚款;公司三个月后仍不退出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责令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未保持房屋顶面、外墙等设施安全、整洁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修理、油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履行征收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义务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征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企业代其付款。物业服务企业代缴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后,有权向未缴纳的业主追收。

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将物业维修专项资金存入专用账户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并按月缴存。逾期月份数,处1万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挪用、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区主管部门依法追缴挪用、挪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专项物业维修资金。有违法所得的,处贪污、挪用资金数额二倍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缴纳公益性专项资金的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设施,经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拒不缴纳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每天0.05%的罚款逾期付款的天数;情节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相关资质证书。

第一百一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拒不交纳住宅维修资金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出。时限;逾期不缴交资金的,按照逾期月份数处每月五万元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审计报告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未按时公布专项物业维修资金收支情况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元好。

第一百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未明示价格的,由市政府给予处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未及时移交有关材料、财物或者未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经依法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提请公安机关依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条例对物业管理没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规定得到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召开的住宅小区内未依法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区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街道办事处征求住宅小区业主或者使用人的意见。经半数以上当事人书面同意,指定物业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暂行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等示范文本。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条例要求市政府或者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示范文本的,由市政府或者市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十二个月内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罚款的,由市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标准,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8日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区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