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集散中心电话多少 (陕西省旅游集散中心电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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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陕西省旅游局的电话是一家国企整理的。
陕西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旅游集团”)是陕西省政府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机构。成立于1998年12月。
作为引领陕西省文化旅游产业创新发展的先行者和实践者,核心业务包括旅游服务、旅游综合体(旅游文化中心区)、旅游文化和旅游科技、旅游投资与金融、旅游体育,涵盖股份公司、君景集团、锐意集团等十大板块京公司、延安公司、投资控股公司、唐城资产公司、中金旅游公司、荣京公司、陕西体育集团及实业集团,是国内各类产业链最完整、综合效应突出的旅游企业之一。截至2021年底,累计接待游客2.1亿人次;集团拥有全资、控股、参股二、三级公司共118家;集团全系统拥有员工1万余人,总资产395亿元。
3.陕西省旅游局咨询热线免票景区
1、关山草原:2021年5月19日起对所有游客免费开放门票
2、汉中天台郊野森林公园: 2021年5月19日所有游客免费入场
3、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2021年5月19日所有游客免费入场。需购买景区旅游意外保险10元/人。
4. 红色河谷森林公园:2021年5月19日对所有游客免费入场,但需购买景区游客意外伤害保险10元/人
5、黑河国家森林公园:门票2021年5月19日免费,住宿半价
6、五龙河风景区:2021年5月19日免费入场,需购买30元/人接送费+5元/人人身保险
<半价景区
1、陕西壶口风景区:2021年5月19日起,购买全价门票实行半价优惠门票
半价:45元
2、延安乾坤湾风景区:2021年5月19日,购买全价通票(80元)的游客南门售票厅乾坤湾景区可享受半价优惠
半价:40元
3.汉中石门栈道景区:2021年5月19日,汉中本地游客凭身份证可享受半价优惠ARDS。活动当天加10元即可免费获得梵高星空艺术馆门票,票价38元
半票价格:35元
4.翠花华山风景区:2021年5月19日,在景区售票窗口购玉。华山景区门票半价。
半价门票:32元/人
➤其他优惠景区
1.诸葛古镇景区
5月18-5 3月20日,勉县武侯祠预约前50名免费。
预约电话:0916-3298908
预约时间:5月17日17:00截止
2.泾阳郑国运河景区
< p>5月19日入园且生日在5月19日的游客可免费入园(凭身份证免费)3.西安秦岭野生动物园
有限公司至51.9元 抢“一日游欢乐票”。
抢票时间:5月17日至2月19日每天上午10:00021
使用时间:2021年5月19日至5月21日
4.陕西省旅游电话(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
< p>第三章规划与推广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运营与服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p>
第一条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为促进为了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省内外旅游、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要实行理性发展、协调发展。
第四条人民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旅游发展经济纳入年度预算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监督旅游安全,维护旅游秩序。各行政区域的旅游环境。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部署全省旅游重点发展任务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执法。协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工作发展进行统筹协调和协调。 、本行政区域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发展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目的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低碳旅游,绿色文明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向游客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信息化建设,引导会员诚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
(三)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并旅游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发票等支付凭证;
(5)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
(6)人身、财产遭受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个人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8 )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旅游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和折扣;
(九)旅游合同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法规。
第十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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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三)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隐瞒旅游活动相关信息;
损害当地居民合法权益,干扰他人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五)配合国家临时采取的措施应对重大突发事件限制旅游活动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停留、出境旅游者随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七)入境游客不得非法停留,随团入境的游客不得分流擅自入团或者离团;
(八)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 p>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旅游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十二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县(市、区)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省级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报人民政府同级批准并组织实施。
跨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自治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以及旅游资源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第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并公开征求公众、专家、地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同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修订规划内容,并及时报告社会公告。
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第三方和公众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选择参与评价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融合发展。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融合发展等领域,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老区旅游业发展进化区;支持利用乡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品、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特色旅游发展的政策。打造旅游品牌,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扶持促进旅游相关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壁垒,促进跨区域旅游合作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行政区域外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当地合法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发展,推动优势旅游经营机构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旅游企业,建立跨境综合产业集团。建立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跨区域连锁经营。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发展的专项资金.、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符合旅游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本省旅游企业申请上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债券等短期债券企业集合票据向资本市场提供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对利用荒地、荒地、荒地、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可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政府贴息贷款等措施给予支持。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参股、合资等形式共同举办旅游企业。集体商业建筑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需要改变。 ,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排水(污水)、供电、通信网络、环境保护、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绿化、消防等服务设施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旅游重点镇(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和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考虑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根据旅游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工程,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辆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旅游道路建设,步行道、景区停车场等,推动旅游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为游客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旅游交通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旅游交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关中环线和黄河沿线。河流、汉唐皇陵、秦岭南北麓等。完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点招牌等路标。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批准旅游线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车辆配额分配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全省旅游形象宣传战略,协调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境外和省外宣传活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健全旅游形象宣传机构和网络。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促进旅游宣传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陕西旅游宣传网站,加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广电、文化、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物、外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场等部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及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旅游形象宣传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和假日旅游预测制度,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发展改革部门、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推广、咨询、投诉、安全保障、信息资源交换和信息交流等功能的综合旅游信息服务机构。分享。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必要的信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旅游咨询中心免费投诉旅游景点、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事项。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旅游人才评价体系,将符合条件的旅游高层次管理人才纳入其中。具备条件的纳入省人才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支持范围。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统筹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应当召开听证会。
重点旅游乡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突出文化特色,协调旅游功能。建筑的规模、风格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文物、宗教等文化资源的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和宗教文化。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维护地域完整、文化代表性资源的代表性和区域特殊性。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山体、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环境污染,或旅游受阻。
利用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独特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搬迁、拆除。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发展生态旅游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墓、伐木、烧荒、狩猎、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破坏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中的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产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实用性等旅游产品的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培育旅游产品品牌体现地方特色的。
第三十三条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动标准化工作。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化。
第五章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行社,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的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等法律法规,领取旅行社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领队证。
俱乐部、汽车俱乐部、协会等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事业单位因产品推销、宣传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组织旅游,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和从事旅行社业务。商业。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超出已获得的服务质量水平的宣传。未获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名称、标志进行广告或者经营活动。
文章36条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委托,为相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拼团的;
(四)向游客提供虚假信息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量、价格不一致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
(六)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接待游客、给予或者收受其他旅游经营者回扣的;
(七)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暂停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的;
(八)从业人员私自承包导游、领队服务;
(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组织、接待旅游者;
(十)旅游者介绍、提供损害国家利益的旅游项目的、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民族宗教歧视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职业安全保障。以及导游的健康状况。落实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导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
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导游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基本工资、团队补贴、奖金等。建立以导游工作为基础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以专业技能、职业素质、游客评价、专业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行政部门。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注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码、经营范围和经营业务。范围位于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营业执照信息,例如营业地址。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景区内及周边的经营者应当明确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价格标签应当真实、清晰,字迹清晰,标注正确。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来欺骗或强迫他人与您进行交易。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地区经营者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价差幅度、利润率不得超过同地区、同时期、同水平。等级,以及同一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平均市场价格、平均点差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范围。
第四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在车辆所在地之间通行按照旅游合同、旅游包机合同的行程安排登记和旅游目的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阻碍。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将游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擅自终止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营路线。擅自携带与旅游团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租赁客运车船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加强交通安全、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员工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司机、乘务人员、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游客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公共交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市区风景名胜区周围指定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车位。旅游客运车辆可在这些停车点停停通行,方便游客出行。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不得接待游客: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及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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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依法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奥兹。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报告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时间。风景名胜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旅游景点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禁止强制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公示开放对象和收费标准。票价减免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场馆)等免费向公众开放。如果免费开放确实有困难,应设立价格优惠或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八条鼓励旅游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等方式引入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获得、非法使用或者泄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宾馆、饭店的水、电、燃气价格按照一般工业企业的价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有关部门应当对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区域旅游品牌。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促进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给(排水)、绿化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交通和旅游标识,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乡村旅游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置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并组织我开展灭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其孳生地活动,改善乡村旅游目的地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资源革命老区和秦岭、巴山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县、镇建设、传统村落旅游资源丰富。和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实施乡村旅游标准和等级评定制度。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鼓励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发展支持、宣传推广、协调引导,充分发挥生态优势,凸显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乡村旅游经营管理水平。管理服务。
第五十八条农村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等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型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核实并登记游客身份证件,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十九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办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江河、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危险地区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经营场所、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进行综合评级评估,给予指导和帮助。 .乡村旅游经营者秀能够规范操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量的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县级以上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设施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流量较大的重点景区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援和处置措施,妥善安排游客,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旅游、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六十四条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涉及人身安全的,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法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上岗前须取得设备操作资格证书。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营。
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如实说明、事先明确提示,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游客明确说明或者警示可能存在的危险,并提出其应具备的身体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点应当设置地理界线、服务设施、旅游指南等标志;对危险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 在无道路通行的场所或者旅游景区线路外组织翻山、登峰等危险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时,组织者应当告知参加者进行风险提示,并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备案、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提前五日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醒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按照职责管理辖区内的旅游市场,依法查处违法旅游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化监管的旅游综合执法体系,健全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建立统一的领导小组。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互联网地址,接受访客或者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的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将投诉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被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移送其他部门处理。被移送部门认为依法处理投诉确实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送,并跟踪投诉处理情况和响应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送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投诉的部门不得互相推卸责任。
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移送部门应当当场处理的投诉;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情况。一般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复杂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并通知投诉人。确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处理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旅游景区接受监督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材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人员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七十二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单独收费项目投资成本已收回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拟制定、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游客、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果游客的门票价格景点增加的,调整后的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物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旅行社遵守旅游法、劳动法的规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对未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诚信档案,公开资质、公布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行为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游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设置区域,有障碍的旅游服务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单位和人员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当地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省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办法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示价格的,处500元罚款。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欺骗、强迫他人与其进行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旅游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罚款;处10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原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运送旅游旅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物价部门责令改正。y 级别。经营者未公开、明示价格的,依法给予处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并处2000元以上罚款。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责令改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营业执照。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备案,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止违法行为。对主办方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对主办方处五千元以上以下罚款汉人民币20,000元;给参赛者造成损害的,主办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组织者明知不依法登记参加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对参加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资源损害的;生态环境;
(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未指定、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未公开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或者不及时处理投诉的;
(五)超越定价权限、
(六)未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对旅游景区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及时;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对组织征收人民币的,应当将其要求告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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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陕西省旅游局电话2021年西安市旅游限制最新规定
西安市旅游限制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至2021年11月12日(星期一)周日)5),工作日7:00-20:00。法定节假日及公众假期无出行限制;因法定节假日转为工作日的,不受出行限制。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交通局:
关于实施机动车交通管理措施的通知车辆最后号码限制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促进城市道路交通有序运行,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 /p>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p>《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陕西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g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在我市相关区域实行平日尾号机动车交通管理措施。我们的城市。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出行时间:2020年11月16日(星期一)至2021年11月12日(星期五),工作日7:00-20:00。法定节假日及公众假期无出行限制;因法定节假日转为工作日的,不受出行限制。
2、限制区域: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延伸至南横线以北、盐都路、三星高速连接线(不含):西汉高速以东、西栅高速以西围成的区域;向北延伸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包茂高速以东、西渝高速以西地区。机动车驶入本市高速公路但未驶出高速公路的,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允许实行交通限制。
注:临潼区行政区域内,江白路以东、秦岭路以西限行广告、秦汉大道以南(不包括边界道路)。
其中:陕西谷大道、覃塘大道行者路与覃塘大道交叉口至秦岭路丁场不实行交通限制(2021年3月15日解除交通限制)
3、限行规定:两车牌(含临时牌)尾号(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每天限行。周一的交通限制为 1 日和 6 日,周二、2 日和 7 日以及周三。限行3、8日,周四限4、9日,周五限5、0日。
四、外地机动车进入限制区域的,应当遵守这个通知。
5、下列机动车不受交通限制:
(一)专用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车牌。
(二)校车、公交车、巡航出租车、新能源网约出租车和快速货运出租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三)持有市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营运证的旅游客车、公路客车;经市邮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核发专用登记标志的邮政车辆、快递车辆;经民政部门批准,喷涂有“救援专用”或“西安救援”标识的民政专用救援车。
(四)殡仪馆内的殡仪车。
(五)由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军警车、统一标志行政执法车、防汛车、抢险车、特检车、园林、环卫车和道路养护特种作业车辆。
(七)执行任务的现金运输车辆、医疗废物转运车辆、交通事故保险调查车辆。
(八)“特使”或“接待”有牌照的车辆和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九)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输农产品生鲜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生鲜水产品、活禽畜、生鲜肉、蛋、奶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六、公安交管、资源规划、交通、城管、地铁、城投、住房和城乡建设要继续深化城市智慧交通系统建设,优化和加大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和设置,进一步提高公交、地铁的运输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慢行交通体系建设,科学设置非机动车和人行通道,合理增设公共自行车站点并加大投放力度,最大限度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全面提升城市科学管理能力运输 ;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和恶劣天气下的道路交通应急保障。
7.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实时监测,做好排放超标车辆的监督检测和执法工作,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8. 机动车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期间的禁令(限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交通局可及时调整区域、时段、交通根据实际道路交通状况和大气污染状况进行限行管理。尾号交通限制规则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这是一个公告。
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7.在哪里是西安旅游集散中心吗?驾车路线:全程约53.6公里
起点:高陵县
1.从起点向东方向行驶,沿县门大街行驶120米,右转进入环城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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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沿东方红东路行驶560米,直行进入鹿巷路
4。沿鹿翔路行驶330米,直行进入鹿翔路
5。沿鹿翔路行驶20米,约110米后经过美的(右店杜克润专卖店),从第二个出口直行进入鹿翔路
6。沿鲁翔路行驶1.1公里左转
7.行驶 290 米,稍微右转进入坡道
8。沿匝道行驶750米,右转进入京昆高速公路
9。沿北行驶20.7公里京昆高速公路,往西安方向绕城(南)/东三环/灞桥/渭南方向稍右转进入谢王立交
10。沿谢王立交桥行驶1.5公里,过谢王立交桥右转进入西安绕城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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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沿曲江立交桥行驶490米。过曲江立交桥约310米后,直行进入宝茂高速
13。沿包茂高速行驶270米,直入包茂高速
14。沿宝茂高速行驶30米,直行
15。行驶240米左转进入三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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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沿曲江路行驶2.9公里,稍左转进入西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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