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武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副厅级

1.武汉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副省级城市。市长、书记、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均为副省长级。

2.因此,武汉市下属的委、办、局、厅、区都是副厅级。因此,武汉市体育局设立为副厅级。相当于武昌区、汉口区的水平。

2.湖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长江水利委员会全称长江水利委员会,总部设在武汉

。是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的派出单位。是水利部直属副部级单位。

3.最新通知m 武汉市旅游局

目前可以跨省前往武汉。

当前武汉的疫情防控还是比较严格的。虽然严格,但只要来自低风险地区、持有绿色健康码、14天内没有去过中高风险地区,就可以前往武汉。但凡来汉、回汉的人员,应自觉到社区登记回汉行程。这是防控信息最基本的部分。

持有黄色、红色健康码以及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不要来武汉,因为他们将受到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

4.武汉市旅游协会

归元寺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归元寺路。为清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白光法师所建。占地153亩,拥有寺院200余座,各类佛教经典7000余册。 [1] 归元禅寺属禅宗五宗七宗之一的曹洞宗,故称归元禅寺。归元禅寺古木参天,花木繁茂,素有“西汉第一名胜”之称。也是武汉市佛教协会所在地。与宝通寺、西莲寺、古德寺并称武汉四大丛林。 [2][3]

归元禅寺是汉族地区佛教全国重点寺院,[4],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5]

2020年1月24日至2月8日,归元寺不对公众开放。 [6] 2021年9月2日上午8时,武汉归元寺恢复正常开放,按照防疫要求,每日限制参观人数3000人。

5.武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电话

武汉12345市长热线,而非市民热线官方网站。

6.武汉旅游文化发展促进会

1967年8月16日。

张迪,1967年8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国内地影视女演员,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员、国家一级演员、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国民主促进会会员。 (民进党)党员、中国文联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 1991年,徐帆毕业于中央戏剧学院表演系;同年,分配到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工作。

7.武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东湖游船、东湖落雁风景区、木兰天池、木兰山、园博会、锦鲤谷、清凉等50+景区村、九峰森林动物园、九真山、胜天农场、紫薇都市田园、张公村、古琴台、龙泉山、九号队长、九真桃源、黄石国家矿山公园、慈湖游船、桐庐山、西塞山、薄刀峰、大别山主峰风景区、

桃花冲森林公园、五脑山森林公园、东坡赤壁、天马寨、金徽庄园、咸宁三国赤壁古战场、玄苏洞、梁子岛、天月湾温泉水上乐园、武汉鸟鸣林、农耕岁月、首尔汉宫景区、映山四季花海、七彩植物园、宜昌青龙峡景区、青龙峡漂流、

三峡车溪景区、武汉花卉大世界、姚家山、黄陂云雾山、东湖帆船、知音号(日场体验)、木兰草原、明堂山、武汉花博会、国家高尔夫俱乐部、腾龙河漂流、柴埠河大峡谷、梁子湖笏尔度假中心、应城国家矿山公园四季温泉馆、横顶漂流、高安楼、花海乐园、大别山彩虹瀑布、杜鹃大观园、诺村谷、诺山峡景区。

扩展资料:

腾旅电子卡通年游卡售价200元。 2019年4月1日(含当日)起,腾绿电子卡通年游卡新增景点包括大别山彩虹瀑布、映山红大观园、野春谷。自2019年5月1日(含当日)起,腾旅电子卡通年游卡新增野三峡景区。

旅行电子卡通旅游年卡(原名武汉城市圈全域旅游电子卡通)由武汉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腾讯集团共同出资,得到省、市旅游委(局)大力支持,每年一届旅游湖北腾旅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运营的手机卡,这是全国首张可“刷脸”入园的年卡。

参考:腾旅科技e -卡通

8。武汉市旅游局

2021年武汉马拉松是由湖北省体育局、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武汉市体育局、武汉旅游体育集团有限公司承办的马拉松赛事

< p>中文名称

2021武汉马拉松

国外名称

2021武汉马拉松

举办时间

2021年2019年10月24日

赛事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

赛事类型

马拉松赛事

主办单位

湖北省体育局、武汉市人民政府

9.武汉旅游信息服务中心

武汉百联奥特莱斯位于武汉市黄陂区龙城经济开发区距此约8公里距武汉天河机场约15公里,距汉口火车站约15公里。 30分钟内即可到达武汉市中心。紧邻武汉著名旅游景点木兰天池、盘龙遗址、农耕岁月等,广场位于戴黄高、武汉机场高速、武汉绕城高速、武汉三环等优越的交通位置,极大方便了武汉及周边消费者1+8城市圈来休闲购物。

营业时间:10:00-21:30

10.武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官网

经查,武汉市并无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但2020年4月14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道路机动车辆尾气污染防治条例机械。

1. 《武汉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条例》

2. 《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3.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吴正桂〔2020〕1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机动车和非公务车防治条例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年2月8日

(2020年4月14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文批准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治

第三章排放检验

第四章超级修改和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一、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防治坚持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赔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要组织制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对有关部门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建立尾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强尾气污染治理。建设污染监督管理能力,确保尾气污染防治经费。

第五条:竞赛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开展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车辆尾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械设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和环境保护法规的宣传。宣传文明交通、绿色出行。

第二章防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防治,推广应用尾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

第八条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交线路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改善公交车、自行车、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

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提倡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且需要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关闭发动机。

每年9月22日举办城市无车日活动。国家机关和机构在无车日停止使用公务车辆,除非他们正在执行紧急公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先行实施相应阶段的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额应当在实施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机动车在本市行驶,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和其他明显可见污染物。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配备的尾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确保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该材料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损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十一条 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已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颁发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志。

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高排放机动车禁止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划定高排放机动车使用区域。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采取前款规定的管理措施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实施前30日向社会公布。

目录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紧急措施,并公告公众。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措施,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机动车和清洁能源机动车,限期淘汰公共服务用高排放机动车。限行,采取措施促进清洁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十五条在本市销售、使用的车用燃油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标准。

车辆福本市执行的标准,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清洁车用燃料。

第十六条销售车用燃料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并在经营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销售车用燃料的标准。

第三章排放检验

第十七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与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上,并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 、有效期;

(二)按照国家、省、本市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并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 (三)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校准或者标定,并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 (四)定期进行比较内部检测线路及检测设备标定;

< p> (5)将机动车排放检测数据实时传输至市生态环境部门;

(6)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排放检验信息及相关技术资料;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或者参与排放检验中介活动。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公开检验资质、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机动车排放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申请登记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未经排放检验或者已经检验合格的不符合本市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测。

第二十条在用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时进行,有效期相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在用机动车未经排放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修理或者采取控制技术。检验期间并到检验中心机构复检。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检验机构排放复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局投诉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计算。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自主选择检验机构、维修单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到指定检验机构检验、不得提倡或指定使用废气污染产品。经处理的产品不得参加或者变相参加排放检查作业或者维修作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组织本市生态环境、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商务、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统一管理。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防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可以对机动车集中停放点、维修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对行驶机动车尾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对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感监测可能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进行随机检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污染状况进行现场抽查。

随机检测结果当场出具,不收取任何费用。被抽查的人员应当配合抽查。

第二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收集机动车尾气污染状况证据通过电子监控、录像、摄影、遥感检测等方式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控。

第二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制度,定期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省、本市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伪造检验结果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当暂停其网络连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守办理机动车登记、转让登记、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办理机动车登记。废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纳入车辆运营和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维修活动。维修操作员。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收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苏确保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满足资质认证的条件和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车用燃料、燃料添加剂的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新闻媒体和销售场所公布检查结果,查处违法销售车用燃料的行为。以及依法规定的燃料添加剂。燃料添加剂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派社会监督员协助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活动。

第三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经核实属实的,生态环境部门将给予奖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登记,及时核实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自收到之日起;对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权调查处理的部门,并向投诉人、举报人通报移送情况。

c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办法,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以下罚款: 200元。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暂扣该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修理。 。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将处以罚款;如果车辆被修理并且排放检验合格后,车辆行驶证将被退回。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修理车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未改正的,将继续上路。驾驶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办理登记或者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超过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或者有效期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没收所收检验费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有排放检验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证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三)拒绝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比对检测,或者不定期进行比对检测的。擅自进行内部检测线比对、检验设备校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未将检验数据实时传输至市生态环境部门、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保存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资料和相关技术数据如有,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五)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或者参与排放检验中介活动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拥有者或者使用人拒绝接受抽查检验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等部门国家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商业、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或者转登记、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的标志;

(二)未履行对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到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

(四)未履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车用燃油不予查处的;的s本市依法执行的标准;

(六)推广或者指定排气污染治理产品,参加或者参与变相排放检查作业、维修作业的;

( 7)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曲轴箱、燃油、燃气系统等污染物蒸发排放而造成的污染。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卡车、挖掘机、叉车等配备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

(三)机动车尾气调查机动车排放控制装置是指为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而安装的曲轴箱强制通风、机动车尾气净化、燃油蒸发控制等装置。

(四)车用燃料,是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4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武汉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11.武汉旅游政务网

已召开。

首届中国文化旅游博览会将在武汉举办。本届文化旅游博览会将全面展示湖北深厚的文化底蕴、美丽的湖光山色疫情过后的景象和生机勃勃的繁荣。详细信息请参见下文。

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首届中国(武汉)文化旅游博览会将于11月5日至7日举办

中宣部主办中共文化和旅游部、湖北省人民政府主办以“美丽中国”为主题的首届中国(武汉)文化旅游博览会(以下简称“文旅博览会”)由湖北省委宣传部、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主办的“美丽生活”将于11月5日至7日在武汉国际博览中心举行,博览会将包括美丽中国展区、美丽中国旅游展区、让世界走进湖北国际文化旅游展展区、极目楚天展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区、文博科技创新区。设有体验与文化旅游专业服务展区、文化旅游+展区、旅游装备展区等8大展区,总展览面积6.1万平方米。

展览内容:

首届中国(武汉)文化和旅游博览会期间,将举办“2021中国文化和旅游高峰论坛”专题推介会、开幕式及2021中国文化和旅游高峰论坛。 “湖北·武汉之夜”、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投资签约会四大主体活动,以及全国重点旅行社“引客到湖北”活动、中国文化和旅游投融资大会、武汉文旅嘉年华系列活动暨武汉两江四岸主题灯光展、全球旅行社大会、全球房车营地自驾游大会、湘鄂赣旅游消费联动、百场文旅产品直销交易会、艺术品拍卖会等九大配套活动。

展会现场由“1811+N”五大板块组成,展览总面积达6万平方米。 “1综合馆”重点展示中国文化和旅游最美形象、最亮丽风景、最新成果和最具代表性产品; “8大展区”分为湖北展区、省展区、国际旅游展区,文化旅游专业服务展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区、文化旅游科技创新体验区等8个展区展区,文化旅游+生态会展n区、旅游装备展区; “1个中央舞台”搭建现场推介活动平台; “1个“文旅市场”,打造集文化创意产品、特色食品、茶艺、饮品、湖北特色小吃等为一体的综合超市; “N品交易会”在场内设置多个文旅产品交易区,并在不同时间同时进行直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