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合同样本

报名参团有两种方式:1.直接到店报名,2.在旅游网站报名参团。

1.到店报团:到店了解旅游相关信息。门店接机人员会根据您的情况向您介绍游览行程、价格、自费项目、必要消费项目、交通等。住宿、餐饮标准等。一般旅行团分为普通纯玩团、购物团、升级纯玩团等。普通纯玩团和升级纯玩团的区别在于,普通纯玩团没有不进店,也会有类似购物店里赠送物品的景点,比如风情街。常规纯玩团会推荐聚会、烤羊、夜游XX景点(豪华游轮)等消费。以九寨沟为例简单来说,参加正规纯玩团的免费项目有风情街、藏寨、羌寨(这些都是购物地点)、藏羌风情派对、烤羊、住宿三星级酒店。游览期间导游会让客人升级到更好的派对,并加收150-200元观看“5D双世宠妃”派对。升级为纯玩团(路线名称也有其他名称),住宿准备四星级酒店,提供免费“5D千古爱派对”、烤羊等。合同里会写明永远不进店(进店补偿1000元等)。

2.在旅游网站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查看网站的快照时间(更新时间越接近越好)、可靠性、“公司资质、关于我们、如何支付”等。当您选择时一条路线,协商价格。在线客服会签收为您提供的电子合同,其中还将注明与旅行相关的事宜。您需要存入大量存款。为了安全起见,您必须开设公司账户(一般200万元以下为私人账户,2000元以上为公司账户)。申请旅游团时,一定要货比三家,看清楚合同上签订的内容。以及随行的旅游行程是否与接待员承诺的一致。 (在线签订合同,打印合同和行程单,并在旅行中检查是否与承诺一致)

2、电子版旅游合同样本

设立旅行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3) 进行登记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2)国内旅行社(注册资金30万元)及质量保证金(现金20万元)。缴纳质量保证金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缴纳质量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缴纳100万元人民币。人民币。 (2)国内旅行社,缴纳人民币20万元。质量保证金及其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属于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三)质量保证金的适用范围: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垫付旅游预付款的费用损失。要求保证金赔偿的有效期为90日,自索赔人被侵权之日起计算。 (四)不适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旅行社无法履行合同的; (二)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事故的; (三)适用保证金以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四)超过规定时效期限的; (五)司法机关政府已受理此案。

3.旅游合同样本图片

签署的电子合同会有一个合同号(合同号通常由预售凭证号加房间号组成)。您可以在网上使用您的合同号和身份证件号码查询合同的签署情况。

4.纸质版旅行合同

旅行电子合同是指基于经批准的旅行合同标准格式,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上签订的合同。电子合同可以在线填写。 、修改、签名、下载、上传、归档、统计管理全部功能。

旅游电子合同必须满足“各签约方实名认证”和“具有可靠的电子签名”两个条件,才能与纸质旅游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电子合同平台可以不经过游客实名认证而直接签订合同,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技术而只是简单地通过“确认”或添加水印印章来完成签署,这样的合同实际上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选择平台时,需要甄别平台所签署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目前,大多数旅行社都会选择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与游客签订旅游电子合同,以保证所签订合同的合法合规性。

5.旅游合同模板图片

大家好,我是梧桐,我来解答

第一次跟团旅游主要有五个方面。下面我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1旅行社,首先我们要选择一家正规、靠谱的旅行社。这不仅可以保证我们的旅行质量,更重要的是保证我们的安全。不被低价旅游团愚弄了。很多低价游都有强制政策。消费行为

2明确团体旅游合同,仔细阅读,明确行程、住宿标准等问题,是否有需要自费的事情

< p>3行李清单,毛泽东和钱包,旅行包,鞋子,医疗包,适合当地的衣物,小包区分物品

4人身安全,记住导游的电话,给您家人旅行社的电话号码,并与他们讨论您应该多久联系一次。不要在不熟悉的地方冒险,不要听陌生人的话

5 明智地花钱。无论团费多少,导游都会引导您前往购物地点。 ,不要在别人购买的时候冲动购买。旅游购物的质量和真实性很难保证

好了,以上是我的建议,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祝大家一路平安,玩得开心

6.旅游合同授权书样本

安全协议为保障学生在户外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协议:

1.学生在往返户外活动期间必须与班主任在一起。严禁乘坐农用车、自动驾驶摩托车等“三禁车辆”出行。

2.活动期间,注意森林防火工作。

3.禁止师生在户外活动中饮酒。

4.活动期间不得乱跑,必须在规定集合时间前到达指定区域。

5.否则将导致公共设施损坏。

6.只是乱扔垃圾。

7.高速公路上没必要成群结队地玩耍。

8.禁止在河里游泳。

9.车禁止追逐和起重机。

10.禁止在活动中故意用言语诽谤他人。活动期间如未遵守约定处理人员而造成事故,后果自负。

7.旅游合同模板

1.说得正式一点,前提是你需要有导游证。 2、无证不得带领团体。从手续上来说:导游证可分为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两种。种类。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导游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月;另外,导游证有效期满后,可以申请办理导游证换发手续,临时导游证有效期满后,不能延期。旅行社须重新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旅游法规规定,团体旅游必须与旅行社签订明确的旅游合同才可以进行。由于个人无法为团体旅游成员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必须通过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和旅行社责任保险。

8.旅游合作协议合同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 2013年,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旅游策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运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p>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保护旅游者的旅游权益。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游客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期间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不配合国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用于开发和使用重点旅游资源化,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和其他人力资源必须遵守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习俗,保持本区资源的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区域特殊性,并考虑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形象宣传活动。主义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旅游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旅游中转站,为城市及周边地区旅游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许可并进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 p>(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业务:

(1)国内旅游;

(2)出境旅游;

(3)边境旅游;

(4 )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责令改正。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用,或者退还另行支付的旅游项目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请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前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本法第六十条图三。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讲解旅游文化。明确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出行健康文明,劝阻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规。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条4 景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和团体收费。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并制定落实游客流量控制计划,可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第十八条 经营者从事互联网旅行社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营业执照,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标题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因其经营活动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及游客基本信息;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 )交通、住宿、餐饮等出行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时间表;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和方式;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9)法律、规章制度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年龄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机构和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

p>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须至少提前7天通知游客,且至少提前30天通知。出境旅行需提前 ys。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旅游行程结束前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移交有关部门的;

p>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道德;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游客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

(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退还给旅行社。我们在扣除必要费用后;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尽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行程按下列情况处理:< /p>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如果合同如有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权利。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约定履行,或给旅游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表演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协助安排为游客提供住宿。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予以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