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最新政策(中国最新旅游政策法规)
1 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护游客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行业。
2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
2.旅游相关政策法规必须谨慎行事。
自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国家严禁利用公款进行消费,包括名义上的红色旅游。但如果组织一些老党员、老领导接受红色教育,也是符合规定的。 3. 2018年旅游政策法规酒店宾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1。全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
1.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标准》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于2002年4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饭店业的发展正在迈进规范涵盖宾客预订、登记、入住、酒店收费、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保护顾客贵重物品、保护顾客一般物品、洗衣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条例》
本标准于1993年9月1日首次发布, 1997年10月16日修订。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4月11日发布。这个《通知》主要涉及旅游业的发展。加快旅游业发展第三项政策措施第三款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水、电、气价格规定。
4. 《关于加强餐饮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5年2月21日发布,主要内容涉及(一)所在地餐饮、娱乐、服务企业的选择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 (二)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上述区域内应当设置餐饮、娱乐场所。城镇;
5. 《饭店业卫生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题材及适用范围规定了各类公共用品的空气质量、噪声、照明和消毒标准酒店房间数。价值观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饭店。本标准不适用于马车商店。其引用的标准为GB 5701室内空调最佳温度和GB 5749饮用水卫生标准。
2.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
1. 《饭店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主要内容是经营饭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接待游客必须进行登记,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施行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主要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等。
4.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9年5月25日发布实施。 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令第22号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5. 《公安部关于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5年2月6日颁布实施。主要内容是严格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公共娱乐场所审批制度,以及《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若干解释。
6.《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0年2月20日发布,199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旅游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奖惩等内容。
< p>7.《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9月9日公布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主要针对烟草系统酒店和餐馆。对组织管理、安全管理、检查整改、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国最新的旅游政策法规有哪些?旅游证
旅游证可以免除您进入所有旅游景点的门票,但如果您单独前往旅游景点,必须由导游带团。许多人不允许进入。每个景点的领队人数都不同。去的时候最好先打电话咨询一下。 (1) 法案现役军人(含军校学员)、军队离休干部、7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免票。 65岁至69岁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可购买半价门票。
(2)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儿童免费,身高1.2-1.5米(含1.5米)儿童购买半价票。
(三)全日制大、中、小学生凭有效学生证可享受相应优惠门票(半价至30%不等)。有些景点会根据户口簿上的出生日期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半票优惠,这是比较合理的。
(四)部分景区对持有新闻记者证、摄影记者相关证件、文物局工作人员相关证件有相应优惠政策。
《旅游法》第十一条规定《规定》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八条 免费或者优惠入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文化体育设施。f 节假日期间收费或打折。
社区公共互联网服务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优惠向未成年人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互联网服务。
5.我国最新旅游政策法规解读《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9月7日经国家旅游局第十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即日起生效。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为保障游客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制定本办法。符合《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和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宾馆等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指导、依法做好旅游安全防范和预防工作。监督、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响应。
第四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重视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增强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经营安全
第六条旅游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设施、设备符合下列规定:相关规定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援人员、设施和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四)确保安全工作资金投入。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以及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采取暂停服务、调整等措施。活动内容。
那些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程序、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并了解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
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资格。
第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查询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确的安全程序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配合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由旅游经营者。
第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绩效助理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出示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包括游客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信息等信息,应当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将安全信息卡交给游客随身携带,并告知游客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习。
第十四条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伤游客,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要求负责或者组织处理突发事件,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境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政府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应对和处理。 。
第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县级报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旅行社负责人还应当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相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负责人报告。事发地点和旅行社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负责人。向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境外发生旅行紧急情况,旅游团队领队应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政府机构以及当地负责人报告。旅行社。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来自导游。
第三章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预警制度。
根据可能对游客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事件程度和发生情况,根据发展情况,将风险预警级别分为一级(极其严重)、二级(严重) )、三级(严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记。
风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 风险预警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启动时间、注意事项、采取的措施、发布时间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若无法同时释放,待风险消失后按原渠道释放。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无需公布风险结束时间,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等级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四级风险,加强对游客的提示。
(二)对于三级风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存在二级风险的,停止组织或者带队前往风险区域;如果您已处于风险区域,请调整或暂停行程。
(四)对于一级风险,停止组织或者带队前往风险地区,并组织人员撤离。f 已经处于危险地区的游客。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级别,加强对游客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接待游客,并按照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关闭旅游项目或容易遭受风险的地方。
第十九条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人身安全防范,配合国家应对风险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措施。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响应措施。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或跨省级行政区的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和风险地区发布风险提示。e 地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须经国务院批准;对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地区)发布风险提示须经外交部批准。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以外的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和公众易于获取的媒体渠道向社会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当同时向相关媒体通报。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
(一)监督旅游经营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安全与应急管理,指导实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安全运营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安全与应急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向其提供信息;通过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和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
(三)统计分析境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情况。本行政区域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星级饭店、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进行记录,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对风景名胜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的情况进行指导,核查或者配合有关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定风景名胜区最大承载能力。引导景区采用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人流;当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组织、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游客进行救援及善后处理,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二)协调医疗、救援、保险机构对游客进行救援及善后处理;
( (三)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并公布咨询热线电话。
第二十六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调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旅游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出的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向国家旅游局报告。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信息来源;
(2)简况、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3 )涉及事件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他有关单位名称;
(四)事件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五)应急措施采取的情况及处理情况;
(六)需要支持和协助的事项;
(七)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充报告或者续报。
第二十九条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后,事件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措施。按照下列程序采取措施并在30日内提交总结报告: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二)比较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步报送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三)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步报送国家旅游局。步。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紧急情况的,旅游团队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报告重大旅游突发事件。上个月该地区发生的事件要在每月5日前向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境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各行政区域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逐项报告上一年度相关情况。向国家旅游局报告。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和法规。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表演助理的违法、不安全服务行为确认不制止,或者未更换表演助理的,旅游管理人员应当给予警告,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出示安全信息卡、未向游客交接安全信息卡或者未告知游客相关信息的<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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