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为了保护江布拉克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江布拉克风景名胜区的人文环境、生态环境和资源环境。风景名胜区,规范和促进风景名胜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结合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位于奇台县板街沟镇南部的山区,包括汉舒勒古城、万亩旱田、天山奇坡、花海子、大峡谷、三道边子、黑老坝等自然和人为因素形成的适合旅游需求和服务的区域具有观光旅游、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是依法批准的《奇台县城乡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实行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可持续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奇台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设立的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奇台县规划、建设、土地、环保、林业、农牧业、水利、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配合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做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二)组织、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施风景名胜区专项保护规划或者详细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各项保护管理制度,负责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服务业等监督管理工作;
< (四)加强景区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旅游条件,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五)负责景区和谐稳定、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景区正常秩序,保护景区秩序。游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六)奇台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责。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奇台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配合江布拉克风景区管委会在景区内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在风景名胜区内依法实施。景区内有关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相对集中,由江布拉湖风景区管委会行使茶座。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的行为。

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奇台县人民政府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风景名胜区专项保护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由奇台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保护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依法批准的专项保护规划、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第九条 特殊保护后风景名胜区规划或者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奇台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实施专项保护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并协调处理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从事各种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对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有碍安全、妨碍风景名胜区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奇台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拆除或者限期搬出。依法。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其选址、规模、风格、色彩应符合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废水、废气、垃圾等处理和消防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安装。施工与使用同时进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单位和实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风景、水体、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对场地进行清理、绿化,恢复环境原貌。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道路、通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旅游条件。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 奇台县人民政府组织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旅游发展、生态移民等方面的专项规划,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保护、旅游开发、生态移民等方面的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资源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体系。严格保护景区内水体、古迹、森林、草原、野生动物等景观和生态环境。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风景名胜区森林的养护和管理,不得擅自砍伐树木。开展植树绿化和病虫害防治,保护森林植被和物种生长条件。

禁牧区由国家划定并公布e 奇台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禁牧区内牧场的管理。禁牧区外应当保持草畜平衡,不得超过核定存栏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