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分组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 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运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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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做好旅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 旅游者有权提出要求当其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危险时提供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旅游活动中的 ety 警告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业发展,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旅游项目、设施提出特殊要求以及特定领域的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其他人力资源。

第二十条:人民各级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信息。、路线、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人员。eive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游产品。l 旅行社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通过安排购物或者支付额外旅游物品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足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买曾经或参加过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并征求游客、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价格,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项目。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告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根据确定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用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及景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运输应当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显着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在车厢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图里sm当局及时处理。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二)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的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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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标准时间;

(6)免费活动日程;

(七)差旅费用及支付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九)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按照规定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依照本法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情况。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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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 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不宜参加的活动依照中国法律等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的旅行社应当负责旅游团的组织代理工作。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所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r 可能危及其他游客健康和安全的疾病。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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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已尽职权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社和旅游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分摊y 和游客。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其他旅行社办理的l 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复印件,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少于接待费和服务费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旅行社有资质旅游者不履行合同,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旅行费。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团体索赔。来自当地代理或绩效助理。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为中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从事活动或者解决纠纷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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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人旅游团是什么意思?

旅行团编号为序列号各旅行社为其所发行的旅游团分配的BER。例如,有的旅行社使用旅行社名称和分社名称的拼音首字母,加上经营者的字母和日期来书写。有些还会用字母和数字来标记人数、单个订单和接待级别。管理起来非常方便。

具体操作如下:该旅行社名称的第一个拼音字母,后面是破折号,年月日,再后面的破折号,是今天团的序号~例:NH-140911-02为2014年9月11日南汇旅行社第二批

3、断团游是什么意思

旅游团一般分为两种:独立团或跟团旅游。一般的独立团体通常是由旅行社以外的某人或单位组织或由亲友自行组成的团体。通常有15-16人或更多。这有自己的领队(负责人)管理团队并负责与旅行社的联络。旅行社安排行程、食宿、导游……等旅游服务。

自由行的好处是,旅行路线、时间、消费水平都可以通过团队和旅行社协商调整。由于旅行社的工作量减少了,价格也可以适当调整

4。参加旅行团意味着什么?

首先,您必须先注册。您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旅游产品并在各大平台下单,或者在线下实体店注册。选择参团路线和时间。其次,如果您注册成功,您将收到通知。旅行社工作人员将与您联系并告知您出发的注意事项。出发前一天,导游会安排提前联系您告知第二天的出发时间和集合地点。该团队将在同一天到达和离开。

5.跟团旅游是什么意思?

游客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拒绝强迫交易的权利、知情权、享受产品和服务的权利、被尊重的权利、享受优惠待遇的权利。特定人群的救助权、获得赔偿权;旅游者有“三尊重、两保护”的义务(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义务、“三不”(不损害当地居民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旅游活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义务,告知安全卫生,配合应急处置,承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的责任,并发布入境旅游期间无随意分团或离团的义务。

6.分为哪些组?

累计参加该行程的人数(1人去1次为1人次;同一人去4次为4人次)。人日数也很简单。旅游团的行程为6天。本组有20人,即120人日。

7.什么是旅行团

跟团游是旅游中的常用术语。

双程航班是指两次往返均乘坐飞机。还有一些术语,例如单飞,这意味着只有一次旅行是乘坐飞机。类似的术语包括“双人卧铺”(两个航班的卧铺列车)和“单人卧铺”(一个航班的卧铺列车)。考试用例如,有一条旅游线路是上海到婺源三天两班旅游。即您从上海乘坐航班飞往婺源(景德镇),游览结束后再从婺源乘坐航班返回上海。双飞是指在旅途中,去程和回程均乘坐飞机,所以称为双飞。

8.跟团旅游是什么意思?

现在的旅游大致有三种类型:

一种是:纯跟团,不购物,只观光,但可以推荐自费景点,供您自愿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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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低价团,需要配合进店,推荐自费景点供您选择;

第三种是:高端团,2- 3人或7-8人,或数十人,组成一个独立的团体,按照原来的行程进行。他们不进商场,也不推荐自费景点或很少推荐。这是一种相对较新的交通方式目前的veling,叫做:纯粹的乐趣。无购物品质群体。

现桂林景秀国际旅游电商中心主打品牌:哈库那玛塔塔旅游,是纯玩无购物的品质跟团模式,专为高端客户打造推荐、自主包车、独立导游使旅游透明化、规范化。

9. “旅行团”是什么意思?

“青年旅社”的意思是:“青年旅社”。从功能上来说,它是一家既能满足较低收费又能满足干净舒适住宿条件的连锁酒店。很受背包客欢迎。

青旅

拼音是:(qīng lǚ)。

句子:

1.这对于青年旅社等主打国内旅游的经营者来说是有帮助的。

2.我(我们)已阅读、理解并同意中国青年旅舍假日旅游规则、责任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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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为全国三大旅游企业之一,中青旅不断多年来一直稳步发展。

4.由于中青旅在国内外市场的业务持续增长,预计将保持目前的发展势头和领先优势。

5.中青旅正积极将业务拓展至酒店及景点运营行业,这将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10。跟团游是什么意思

出发点参加跟团游,就是在您所在地区的旅行社报名参加跟团游。当您报名参加跟团游时,旅行社会向您明确说明出发时间、出发地点、旅行注意事项、是否有购物等要求。同时,您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正式的旅游合同,避免出现旅行问题时试图维权。

之后,等待旅行社通知出发时间,订下从您所在的团队出发,到达目的地,到达目的地后,当地旅行社会接团并带您走完整个行程。 第一种旅行方式是跟团旅游。整个过程简单、方便、安全。这是当今最常见的旅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