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阳市明港镇明和公园

明港镇好玩的旅游景点有:

1.城阳市,

2.天目山,

3.皂树遗址,

4。清真寺,

5。新集村。明港镇是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下辖的一个镇。因毗邻明河大道而得名。地处信阳、南阳、驻马店三市,平桥、石河、正阳、确山、桐柏、毕地处扬州6县(区)交界处,南濒大别山以及北部的豫东平原。素有“中原名镇”之称。希望这对您有所帮助,祝您旅途愉快!

2.信阳明港明和花园

1653200平方米等于多少公顷? 1,653,200 平方米 = 165.32 公顷。

1 平方米 = 0.0001 公顷。 1公顷等于10,000平方米。的转换公共面积单位如下:

1 平方公里 (km²) = 100 公顷 (hm²) = 247.1 英亩 (ac) = 0.386 平方英里 (mile²)

1 平方米 ( m²) = 10.764 平方英尺 (ft²)

1 英亩 (a) = 100 平方米 (m²) = 10⁻² 公顷 (hm²)

1 公顷 (hm²) = 15英亩 = 10,000 平方米 (m²) = 2.471 英亩 (ac) = 0.01 平方公里

(其中 h 表示一百米,hm² 表示一百平方米)。

3.信阳市明港镇明和公园规划

明港镇有明港清真寺、福音堂基督教明港分会等景点。明港镇,是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下辖的一个镇。因明河大道而得名。地处信阳、南阳、驻马店三市,平桥、石河、正阳、确山、桐柏、泌阳六县(区)交界处。南依大别山,北依大别山。奥思。豫东平原素有“中原名镇”之称。

明港镇总面积167平方公里,辖24个村委会、11个居委会。 2016年,城市建成区面积29.4平方公里。全镇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9.89亿元,财政收入1.27亿元。

4.信阳明港景点

如果是高铁的话,只有信阳明港火车站和信阳东站。如果是普通的话应该是明岗火车站、信阳火车站、鸡公山站。京广高铁、京广铁路主要途经信阳市和平桥区、西河区,车站较少。明港是一个镇,有高铁、机场、高速公路,管理权限相当于县级。鸡公山是避暑胜地、旅游区。有一个统计就在其下的武胜关上,方便出行。

5.信阳大明湖公园

1.大明湖公园以被誉为春城明珠的大明湖为主体而建。位于“泉城”——济南市老城北。公园始建于1958年,以大明湖为主体而得名。面积:81公顷,即0.81平方公里。

2.大明湖是济南三大风景区之一,被誉为“泉城明珠”。该湖面积46公顷,平均水深3米。

3.大明湖风景名胜众多。主要景点和景点有历下亭、铁公庙、北极阁、下院、汇泉寺、百花洲等。

6。信阳市明港镇明和公园地址

桥秋秋:地质公园内有两座天然桥,一在天上,一在水上。天上的叫月山,地上的叫月亮山。水名月山。湘桥岩。尤其是水上天然桥最为令人惊叹。天生桥建在峡谷两岸的山上,拔地而起,面对面而立。桥拱高35米,桥面长、宽各40米。由于长宽比适中,与周围景色完美融合,被誉为中国最具观赏性的天生桥,被喀斯特科学家奉为典范。收录于《喀斯特学词典》。

洞厥:九龙洞是一个水旱条件齐全的石灰岩溶洞,位于湘桥岩以北约1公里处。洞长660多米,宽40-60米,高约20米。九龙洞分为三个支洞。左洞逐渐向下倾斜,中洞较直,右洞上升,形宽窄大,改变方向。洞内漆黑一片,乳石千姿百态,景观令人惊叹。 “龙、藤、沙、潭”为洞内四大奇观。

农友:地质公园内有32条大石巷,每一个都极其美丽、典雅。是石巷旅游的绝佳去处。

坑险:地质公园已发育大大小小的天坑数十个。这里的天坑有的充满碧绿的水,有的则被茂密的地下森林所覆盖。坑周围是陡峭的悬崖。有的高达100米,有的只有10-20米。他们令人印象深刻、令人钦佩、平易近人、平易近人。是喀斯特地区观赏天坑的最佳地点。

水的魅力:地质公园的水是世界上最好的水之一。从颜色上看,这里可以看到各种水彩:浅绿色、浅蓝色、深绿色、深蓝色。从形状上看,它像一个正方形空心池、圆形深池和条形地下河都有良好的出入口。从水流形状来看,有瀑布、叠水、叠水等多种形式。最引人注目的是湘桥大峡谷口的响水瀑布。瀑布宽82米,长87米,从古河床底部的石坝边缘滚滚而下。雨季声音如雷,故名响水瀑布。

峡谷之美:湘桥大峡谷全长5.7公里。汇集了天生桥、天窗、落水洞、天井、溶洞等多种喀斯特形态。地下河流和露天河流交替出现。植被茂密,水蓝清澈。周围是大石巷,背靠大地下河。拥有喀斯特四大“天”(天坑、天桥、天窗、天井)奇观洞窟精致、清澈,故有“秀峡”之称。

7.信阳明港大明河公园

1.罗山灵山寺AAAA

灵山寺始建于北魏孝帝延兴四年(公元474年)。距今已有1500多年的历史,是佛教首次传入中国,也是我国最早修建的寺庙之一。这片土地上有雄伟的山脉、茂密的树木和隐藏的寺庙。千年灵山寺毗邻少华山。自唐代起,寺改名为“灵山”。该寺位于河南和湖北两省之间。是政府兴建的寺庙之一。信阳灵山寺原为唐明帝李隆基之女所建……

2.金刚台地质公园AAAA

金刚台国家地质公园是商城县大别山的一部分。经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审定于2005年9月28日建成,也是信阳市唯一的国家地质公园。金刚台国家地质公园总体地势西南高、东北低,地貌属中低山、丘陵类型。金刚台位于公园东南部,因山形似金刚而得名。对于河南...

3.金兰山森林公园AAAA

金兰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新县境内。地处亚热带向暖温带的过渡地带。森林资源丰富,树种丰富。许多。森林面积3072公顷,森林覆盖率93.1%,植物种类2000多种。园内有野生动物300余种,昆虫1000余种。公园由连康山、西大山、金兰山三大景区组成,总面积33.3平方公里……

4.许世友将军故里AAAA

河南省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位于河南省新县田铺乡徐家洼。它是传奇将军许世友的出生地和死后的安息地。许世友将军的赫赫战功、特殊人格、“忠国孝道”情怀和传奇人生经历深受世人尊敬,每年都吸引海内外各界人士瞻仰。 ..

5。黄白山国家森林公园AAAA

黄白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河南省商城县西南部,距县城60公里,南与湖北接壤,东与安徽接壤。森林面积4010公顷,森林覆盖率97%,空气清新。被誉为“天然氧吧”。林区地势较高,山峰林立。h 海拔1000米以上。境内动植物资源丰富,有火蜥蜴、豹子、穿山甲等珍稀动物370余种。 1...

6。玲珑湖生态文化旅游区AAAA

玲珑湖生态文化旅游区距信阳市主城区15公里。以“生态”、“健康”、“文化”、“休闲”、“体验”为主题进行设计。拥有首个都河河南民俗文化旅游村及江淮美食街、大型汽车露营地、汽车电影乐园、儿童影视动漫体验馆、农耕文化体验园、隐逸谷(心灵疗养院)、五行茶汤温泉、 ...

7。鄂豫皖苏区首府革命博物馆AAAA

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的较大根据地之一土地革命时期的伊娜。辛集(今辛县)是鄂豫皖苏区首府。在这片红色地区这片土地上,诞生了红四方面军、红二十五方面军、红二十八方面军三支主力军。鼎盛时期,根据地发展到26个县,人口增至350万,红军主力增至4.5万人……

8。信阳灵山风景区AAAA

信阳灵山寺,国家4AA级旅游景区,位于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石岗以南45公里处。它是全国唯一一座和尚和尼姑共用一座寺庙的寺庙。唐明时期被评为全国寺庙。千年灵山寺始建于北魏,距今已有1500多年的历史。唐代该寺改称“灵山寺”。唐明帝李隆基之女在姑姑去世后修建了这座寺庙,圣人前来上香,被封为“国寺”;明朝朱元璋...

9.西九华山旅游风景区AAAA

西九华山旅游风景区位于河南省固始县陈林子镇。北濒淮河,南依大别山。是国家AAA级景区,观赏面积80平方公里。目前,已开发多个景区、近百个景点,是中原地区最大的集“茶、竹、禅、山水情怀”于一体的生态旅游度假区。西九华山旅游风景区森林覆盖率达到95%以上,有许多原始...

10.南湾湖AAAA

南湾湖又名南湖,位于河南省信阳市,距信阳市西南5公里,被誉为“豫南明珠”、“河南省信阳市”。中原第一湖”,是著名的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景区由南湾湖和南湾国家森林公园组成,森林面积2180公顷,水域面积80平方公里,是杭州西湖的12倍。湖中水天相连,烟波浩渺;岛上碧绿……

8、明港镇明和公园是谁建的,信阳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河湖泊保护和管理,改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恢复江河湖泊生态功能,促进为了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根据实际情况该省的系统蒸发散。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江河、湖泊,是指江河、湖泊、水库、塘坝、人工航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江河湖泊保护管理应当坚持属地负责、规划先行、系统管理和修复职能的原则,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加强河湖资源保护,促进河湖生态环境恢复,必须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格控制地下水抽取等多重措施,逐步实现水生态环境目标河湖相连、水系相连、水清岸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江河、湖泊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把江河湖泊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江河湖泊保护和管理政策。制定治理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湖泊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城市规划区内江河、湖泊的保护和管理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江河湖泊保护与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辖区内江河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与江河湖泊有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江河湖泊的保护管理工作。感觉。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江河湖泊保护管理的财政投入,统筹江河湖泊保护管理相关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江河湖泊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江河湖泊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健全江河湖泊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体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保护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有关知识和先进典型。河流和湖泊的管理。 ,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要开展河湖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江河、湖泊的义务。生产生活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违反江河湖泊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受到处罚。投诉。

对江河湖泊保护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江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社会公告水泥。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湖保护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制定河湖保护管理规划和评估,应当进行综合调查和科学评估,并通过论证、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重点开发区规划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要与河湖保护规划相衔接并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河湖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水岸线空间管控总体要求、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总量等内容。水资源消耗和强度,保护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以及责任单位、允许、限制、禁止开发利用等。

第十三条河湖保护管理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质保护重点江河湖泊专项整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湖保护管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编制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名录,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江河、湖泊的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层的划分河湖面貌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划定相衔接,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作为河道编制的基本依据以及湖泊保护和管理计划。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规定,实施河湖岸线区划管理。科学划分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和保护要求,加强岸线使用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保持河流和湖泊海岸线的自然形态。

第三章治理与恢复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实施河湖系统治理,坚持跨区域协调、全流域规划。通过全流程管理和各部门协作,尽快实现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性和功能恢复。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审批涉及江河、湖泊的规划、土地、项目,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和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开发不得占用河流滩地。河边城乡规划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设置围挡、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占用水域等行为进行处罚。开展海岸线治理等活动,防止水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畅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按照规定清除江河、湖泊阻碍洪水流动的障碍物。法律。紧急防洪期间,全省防洪控制指挥机构有权对严重受水堵塞的桥梁、引道、码头等跨江工程设施依法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质标准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期限。制定河湖水功能区划,根据河湖纳污能力,采取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改善江河湖泊水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入河、湖泊污染源的监管,按照规定关闭非法排污排污口。与法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源头控制、截污、内源治理等措施,加强沿河、湖泊截污管道建设,开展河道、湖泊等截污管道建设。湖泊清淤疏浚,清除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合格水体恢复和增强江河湖泊的自净功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江河湖泊生态保护需要,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域。 ,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江河湖泊。身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草原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推广水产品生态种植养殖技术,依法禁止网箱养殖,防止种植养殖污染江河湖泊。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中村、老城区和城乡一体化。内部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循环利用率。

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杜绝分散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湖泊清理责任制度,建立河道、湖泊清理定期检查制度,完善河道、湖泊清理管理。生活垃圾和地区废物沿着河流和湖泊。鼓励建设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净化江河湖泊,鼓励及时清除江河湖泊中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矿渣等固体废物和有害水生动物。和植物。

村委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河湖清洁等活动,推动将维护河湖清洁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发现、制止和举报倾倒垃圾的行为进入江河湖泊以及其他破坏江河湖泊环境的活动。行为。

第二十六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清洁优美、水质清澈r 和绿色银行。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面改善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各地把水利工程建设和改造结合起来,建设水利风景名胜区,改善水生态环境,拓展水利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加强山水、森林、农田、湖泊、草原的管理,实施河道、湖泊生态修复和保护。因地制宜实施湖泊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田。退江(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保护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放养、种植有利于水体净化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水体的保护和修复。治理河流湖泊,提高河流湖泊质量。湖泊生态环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江河、湖泊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引江、引黄等外部引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水,保证江河湖泊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逐步恢复江河湖泊的生态功能,为有机物提供多样化的栖息地尼主义。

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水的,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资金。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完善用水限制、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开采监测监管、税费调整等机制。依法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江河湖泊蓄水,统筹防洪安全和雨水利用,通过水库增库加强优化调度,河道筑坝,连接河系。 、提高雨水调蓄能力河流和湖泊的资源;实施疏浚、修建蓄水工程,增加江河湖泊蓄水空间,提高江河湖泊补充地下水的能力。改善湿地生态条件,提高地表水质量,保护地下水质量,逐步恢复地下水生态系统。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性保护、自然恢复和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防治监督和综合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维护河流生态环境。和湖泊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结合自然生态恢复,推进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连通工程建设。环境河流湖泊治理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建成省内江河、湖泊可引、蓄、排、控的水网体系,增强江河湖泊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节水资源的能力。

水系接驳工程建设要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探索河北中南部地区结合引江中线、东线和引黄工程建设漳卫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白洋淀等。 、衡水湖等水网系统;冀东北地区将建成以滦河为主线,潘家口、大黑亭、桃林口等水库的多水库联合调度水网体系。北方冀西地区将构建以永定河(洋河、洋河、桑干河)为主线、外引水为辅的水网体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流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及治理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定级。经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采砂和治理规划的编制,要坚持开采与治理相结合,流域统筹规划,统筹考虑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环境保护。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划定禁止采矿区和允许采矿区。区划明确禁限期。

文章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支持具有河道整治技术和能力的采砂经营者落实河道采砂统一要求和监管责任。大规模、集约化开采。

鼓励和推广机制砂生产和应用,逐步减少河流采砂量,缓解河流采砂压力。

第四章保护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护江河湖泊的基本质量。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维持江河湖泊的生态平衡。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推进保护区、水源地等水源地安全标准和标准化建设;采取围护、自然恢复等措施,加强山区植被维护,扩大林草覆盖率;组织实施沿江湖泊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水源。

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首都建设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多源引水、湿地保护等措施水利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 、增强水源涵养功能,改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源头控制,调整和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ng河流和湖泊。

第三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取水审批,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推动形成节水型节水体系。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条 严格审批穿越、跨越、毗邻河流、湖泊的建筑物、设施的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工程和民生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行为评估和其他系统。

利用水域岸线空间从事旅游、体育娱乐项目、种植养殖等活动,必须符合河湖保护管理规划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并报国务院批准。依法。

第四十条 跨行政区域河流界线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和左右岸不得进行引水、拦水、蓄水、排水、河道整治等建设工程。未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流量现状。

第四十一条桥梁、码头、桥梁、码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穿越、跨越、毗邻河流、湖泊、跨堤的道路、渡口、管道、电缆、取水、排水、监控等工程设施。使用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发现危及大坝安全、影响河道稳定、阻碍洪水畅行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河源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江河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和重点治理区等重要区域对饮用水水源地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江河湖泊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及相关地区利益,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推动流域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协调保护和管理行政区域。

第四十三条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稳定的活动河道内堤防安全及其他妨碍行洪的活动;

(二)在行洪河流内种植妨碍行洪的树木和高秆作物;

(3) 破坏、侵占、损坏水库大坝、堤坝、污水渠冰、护岸、泵站、排水渠系统等防洪工程,以及水文、通讯设施,以及防洪备用设备、材料等物资;

(四)保护范围内水利工程范围 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五)围湖造地或者围垦擅自排入河流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七)违法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等的。其他废物排入江河、湖泊的;

(八)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江河、湖泊遗址的保护,d 保护涉及河流、湖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挖掘整理,促进河湖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 大运河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和传承、河流水系管理和保护、生态保护等工作。实施文化遗产保护会展、河流水资源条件改善、绿色生态廊道建设、文旅融合提升等工程,实现沿线地区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运河。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将监测技术与装备装备,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对江河湖泊水质、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开展生态、排污口、采砂、河湖岸线状况监测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价体系,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加强执法力度。强化基层执法能力,建立部门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定期开展河湖保护管理联合执法行动,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加强河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对违法行为严重的地区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违法案件侦查监督体系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江河湖泊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事后恢复。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天津等周边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和协商。 r的主要问题河湖保护管理,联合开展省际河湖保护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河湖保护管理区域协调机制,加强市际、县际间的协调配合。协调联动,重大事项协商,共享监测信息,推动联合执法,落实属地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江河湖泊保护管理考核制度,将江河湖泊保护管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河湖绩效进行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保护管理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依法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对破坏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 5 章 R河(湖)长制度

第五十三条本省实行河(湖)长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分级分区对全省负责。针对行政区域内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管理,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制度健全、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应成立。

第五十四条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组织制度。乡级以上设总河(湖)长。

开展主要河(湖)长和各级河(湖)长的设立和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安排部署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督和联防联控,监督检查河(湖) )同级领导及下属主要河(湖)主任及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

乡级以上河(湖)长直接负责所负责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检查、监督所属河(湖)长及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依法组织非法侵占、开采江河、湖泊。清理整顿砂石、堆放、倾倒、施工、污水排放等突出问题,协调处置涉及江河湖泊的突发事件。

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巡查河湖、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监督河湖清理等任务落实情况。

第五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负责对主要河(湖)长制的帮扶工作。酋长与河(湖)长同级。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下属河(湖)长和同级责任部门落实河(湖)长制度的情况,并监督管理。定期报告相关情况;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并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河(湖)长制责任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联动机制,重大事项向河道工作机构报告(湖)长制度按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河(湖)长公告牌,标明河(湖)长的姓名、职务、职责和责任。河(湖)长、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若河(湖)长度相关信息发生变化,ic布告栏应及时更新。

第五十八条 镇、村以上河道(湖泊)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河道、湖泊的巡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按照他们的职责。

村级河(湖)长对河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按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

河(湖)长工作机构可以聘请公民参加河湖检查。

第五十九条省河(湖)长制度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河(湖)长制度责任追究、河(湖)警察局长制度、河湖环境保护协作等工作机制。

提供市、设区的市、县(市、区)每年组织开展河(湖)长制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结果应作为其考核和评价的依据。并予以公开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责任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或者擅自改变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的;

( 2)未制定河湖保护名录;

(3)未划定管理范围江河湖海;

(四)未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依法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

>

(六)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调查处理;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欺诈和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砂活动。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限期改正。补救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开采砂石货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法律共舞。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开采砂石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逾期不采取恢复、补救措施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河砂开采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发现危及大坝安全、影响江河稳定、阻碍洪水畅流情况,未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上级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消除隐患所需费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年3月22日起施行20.

9.信阳鸣鹤公园在哪里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管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河湖生态建设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河流、湖泊,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的保护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流、湖泊,是指河流、湖泊、水库、塘坝、人工航道工程设施及其水体。

第三条 江河、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按照属地负责、规划先行、系统管理和修复功能的原则,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河道整治工程建设,强化河湖资源保护,促进河湖生态环境恢复要坚持蓄水、节水、引水、严格控制地下水抽取等多重措施,逐步实现河湖相连、水系相连、水清岸绿的水生态环境目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江河、湖泊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把河湖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政策。河流和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治理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湖泊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的保护和管理,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草原、文物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司其职,做好河湖保护和治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辖区内江河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与江河湖泊有关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江河湖泊的保护管理工作。管理范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江河湖泊保护管理的财政投入,统筹参与河湖保护管理的资金,提高江河湖泊保护管理的效率。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土地保护河湖治理,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健全社会主体参与河湖整治、工程建设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激励机制,加强河流保护和管理和湖泊。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河湖保护管理公益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江河湖泊保护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完善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科技研发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l 成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保护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有关知识和先进典型。河流和湖泊的管理。 ,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河湖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江河、湖泊的义务。生产生活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依法追究责任。违反江河湖泊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受惩罚的权利。投诉。

对江河湖泊保护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江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社会公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湖保护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艺术第十一条 编制河湖保护管理规划应当进行综合调查和科学评估,并通过论证、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与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规划相协调。

重点开发区规划编制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应当与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相衔接,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河湖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括河湖现状分析、水岸线空间管控总体要求、防洪、供水、生态环境保护、总量等内容。水资源消耗和强度,pro

第十三条 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本省实行河湖保护名录制度,加强水源保护和重点河湖专项整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湖保护管理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编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按照编制标准,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名录。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江河、湖泊的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等划定相衔接,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内容,作为编制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区划管理。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河湖水体岸线管理规定管理河湖岸线。科学划分河湖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和保护要求,加强岸线使用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保持河流和湖泊海岸线的自然形态。

第三章治理与恢复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湖保护和治理规划实施河湖系统治理,坚持跨区域协调、全流域通过全流程管理和各部门协作,促进河湖生态系统的结构完整性和功能恢复难以尽快实现。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审批涉及江河、湖泊的规划、土地、项目,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和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

城乡建设、开发不得占用河流滩地。城乡规划的河道边界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清理、纠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设置拦阻、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防止水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积,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畅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按照规定清除江河、湖泊阻碍洪水流动的障碍物。法律。紧急防洪期间,省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严重受水堵塞的桥梁、引道、码头等跨江工程设施依法采取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t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湖水功能区划的水质标准,确定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期限,采取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水环境符合河流、湖泊纳污能力。采取综合措施,逐步改善江河湖泊水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加强入江河湖污染源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江湖排污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源头控制、截污、内源治理等措施,加强沿河、湖泊截污管道建设,开展河道、湖泊等截污管道建设。湖泊清淤清淤,清除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合格水体,恢复和增强江河湖泊自净功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牧民生产生活和江河湖泊生态保护需要,依法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域。 ,有效防止畜禽养殖污染泸亭江河湖泊。身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草原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林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投入品,控制面源污染。推广水产品生态种植养殖技术,依法禁止网箱养殖,防止种植养殖污染江河湖泊。

第二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高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城中村一体化、城中村一体化建设。老城区和城乡。内部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循环利用率。

县级人民政府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杜绝分散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湖泊清理责任制度,建立河道、湖泊清理定期检查制度,完善河道、湖泊清理管理。生活垃圾和江河湖滨地区的垃圾。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鼓励政府购买河湖净化服务,及时清除河湖中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矿渣等固体废物以及有害水生动植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推进河湖清洁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发现、制止和举报向河湖倾倒垃圾等破坏河湖环境的行为。行为。

第二十六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清洁优美、水质清澈和绿色银行。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面改善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鼓励各地把水利工程建设和改造结合起来,建设水利风景区,改善水生态环境,拓展社会服务功能水利离子。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修复和保护机制,加强山水、森林、农田、湖泊、草原的管理,实施河道、湖泊生态修复和保护。因地制宜实施湖泊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依法依规退耕还田。退江(湖)、退耕还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采取综合整治、放养、种植有利于水体净化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水体的保护和修复。河流湖泊,提高河流质量诗歌和湖泊。湖泊水生态系统。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江河、湖泊生态补水长效机制,充分利用引江、引黄等外部引水​​,合理配置水库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水,保证江河湖泊的基本生态流量(水量),逐步恢复江河湖泊的生态功能,为生物提供多样化的栖息地。

利用引江、引黄、水库等水源补充生态水时,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保障相关资金。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完善用水限制、地下水开采审批、地下水依法建立地下水开采监测监管、税费调整等机制,严格限制地下水开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江河湖泊蓄水,统筹防洪安全和雨水利用,通过水库增库、河道调蓄等方式加强优化调度。渠道筑坝和河系连接。 、提高河流、湖泊的雨水调蓄能力;实施疏浚、修建蓄水工程,增加江河湖泊蓄水空间,提高江河湖泊补充地下水的能力。改善湿地生态条件,提高地表水质量,保护地下水质量,逐步恢复地下水生态系统。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采取预防性保护、自然恢复、综合治理等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防治监管和综合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结合自然生态恢复,推进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连通工程建设。江河湖泊环境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实现水系连通,构建全省集引、蓄、排、调于一体的河湖水网体系,增强河湖系统抵御旱涝灾害和调节水资源的能力。

水系接驳工程建设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探索结合引江中线、东线和引黄工程建设河北中南部地区的漳卫南运河、子牙河、大清河、白洋淀等。 、衡水湖等水网系统;冀东北地区将建成以滦河为主线,潘家口、大黑亭、桃林口等水库的多水库联合调度水网体系。冀西北地区将建成以永定河(洋河、洋河、桑干河)为主线、外引水为辅的水网体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流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及治理方案,报送经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同级。经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采砂和治理规划的编制,要坚持开采与治理相结合,流域统筹规划,统筹考虑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严格划定禁止采矿区和允许采矿区。区划明确禁限期。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河砂开采许可制度。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河道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支持具有河道整治技术和能力的采砂经营者,落实河道采砂与整治责任统一的要求。大规模、集约化开采。

鼓励和推广机制砂生产和应用,逐步减少河流采砂量,缓解河流采砂压力。

第四章保护和监管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护生态环境。河流、湖泊基本质量。生态流量(水量)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维持江河湖泊的生态平衡。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食品安全。王水源,推进保护区、源头区等水源地安全标准和标准化建设。采取围护、自然恢复等措施,加强山区植被维护,扩大林草覆盖率;组织实施沿河湖泊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生态水源保护工程建设,防止水土流失,涵养水源。

张家口市、承德市人民政府要按照首都建设要求,采取水土保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多源引水、湿地保护等措施水利功能区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 ,增强水源涵养功能,改善河湖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业源头控制,调整和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沿江湖区域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严格取水审批,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推广节水新方式。技术和新工艺,促进绿色产品的形成节约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条 严格审批穿越、跨越、毗邻河流、湖泊的建筑物、设施的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工程和民生工程,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河湖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利用水域岸线空间进行旅游、体育娱乐项目、种植养殖等活动,必须符合河湖保护管理规划和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要求,并报送依法报请批准。

第四十条 引水、拦水、蓄水、排水等建设工程e、跨行政区域河流边界上下游十公里范围内和左右岸,未经有关方面批准,不得进行河道整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河道流量现状。

第四十一条穿越、跨越、接壤江河、湖泊以及跨堤的桥梁、场站、头、路、渡、管道、电缆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取水、排水、监控等设施应当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如果情况不稳定,阻碍洪水畅通,要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河湖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河源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江河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和重点治理区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或有水源地的区域。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江河湖泊实行生态保护补偿。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及相关地区利益,探索市场化多元补偿机制,推动流域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协调保护和管理行政区域。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河湖管理范围内的:

(一)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江河稳定、危害河岸堤岸安全等妨碍行洪的活动河流泄洪;

(二)在泄洪河流内种植阻碍泄洪的树木、高秆作物的;

(三)破坏、侵占、损坏水库大坝、堤坝的、水闸、护岸、泵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以及水文、通讯设施,以及防洪备用设备、物资等物资;

(四)水工程保护范围 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影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五)围湖造地、围湖造地擅自围垦河流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

(七)向河道非法排放、倾倒废水、废液、废渣等废弃物的、湖泊;

(八)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涉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的保护,保护涉江湖泊非物质文化。 。遗产挖掘整理,促进河湖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

第四十五条 大运河沿线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水系管护、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展览等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改善河流水资源条件、建设绿色生态廊道、提升文旅融合,实现大运河沿线地区绿色发展、协调发展、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信息化建设,集成监测技术和设备,优化监测站网布局,对水体进行监测。河流和湖泊的质量、数量和质量。对生态、排污口、采砂、河湖岸线状况进行监测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分析评价体系,提高河湖保护监测能力。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完善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整合相关执法力量,增强基层执法能力,建立部门会诊、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定期开展河湖保护管理联合执法行动,推进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对违法行为严重地区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违法案件查处和整治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后续处置工作。河湖防洪、供水、工程设施、水污染等突发事件恢复。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与北京、天津等周边省、自治区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和联防联治机制,加强区域联动和协商。统筹河湖保护管理重大问题,共同开展跨省河湖保护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河湖保护管理区域协调机制,加强市际、县际间的协调配合。协调联动、重大事项协商、监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落实属地责任。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江河湖泊保护管理考核制度,将江河湖泊保护管理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河湖保护治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联系方式,方便社会监督。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及时调查处理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二条对破坏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或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第五章河(湖)长制度

第五十三条本省实行河(湖)长制度,落实河湖管理保护属地责任,负责地方各级事务。对行政区域内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管理,建立职责明确、协调有序、健全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建立制度,严格监管,有力保障。

第五十四条本省建立省、设区的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组织制度。乡级以上设总河(湖)长。

主要河(湖)长和各级河(湖)长的设立和设置确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各级河(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安排部署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管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组织协调河湖执法监管和执法工作。统筹防控,督促检查同级河(湖)长及所属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各司其职。

乡级以上河(湖)长直接负责所负责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检查、监督所属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依法组织非法侵占、开采河湖的行为。清理整顿砂石、堆放、倾倒、施工、污水排放等突出问题,协调处置涉及江河湖泊的突发事件。

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巡查河湖、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监督河湖清理等任务落实情况。

>

第五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明确河(湖)长制度的工作机构,负责协助主要河(湖)长和河长的工作。 (湖)同级长官。 )负责人指导、协调、监督、考核下属河(湖)长和同级责任部门落实河(湖)长制的情况,并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整改不力的进行约谈,并将相关线索依法移送监察机关。

河(湖)长制责任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健全联动机制,重大事项向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报告。按规定实行河(湖)长制度。

第五十七条 河(湖)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立河(湖)长公告牌,标明河(湖)长的姓名、职务、职责和责任。河(湖)长、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河(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栏。

第五十八条 乡级以上河(湖)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责任河湖的检查,对按照职责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协调解决。

村级河(湖)长对河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河(湖)长报告。h 规定。

河(湖)主管部门可以聘请公民参加河湖检查。

第五十九条省河(湖)长制度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省监察、公安、司法机关建立河(湖)长制度责任追究、河(湖)警察局长制度、河湖环境保护协作等工作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每年要组织开展河(湖)长制考核,考核内容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建立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其考核评价的依据。并予以公开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擅自编制、变更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的;

(二)未制定河湖保护名录的;

(三)未划定江河、湖泊管理范围的;

(四)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 p> (五)依法应当公开但未公开的信息;

(六)应当受理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公开的;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或者处理;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限期修复。补救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开采砂石货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许可规定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开采砂石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如果休息逾期不整改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河砂开采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发现危及大坝安全、影响江河稳定、阻碍洪水畅流情况,未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上级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消除隐患所需的费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