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合同(旅游合同)
旅行服务合同是记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游服务合同是指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关于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旅游法》第五章对“旅游服务合同”作出了专门规定。宗旨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2.旅游合同是一种什么样的合同?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就一定的劳务及劳务成果,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劳务合作合同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
根据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生活劳务)侧重点不同,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标的物是劳务,但合同的重点是劳务本身。如:委托、经纪、中介、保管、仓储、运输(运输)、旅行、演出、雇佣、银行转账结算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另一类是以劳务为标的物的合同,但注重劳务行为的结果,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此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包合同,也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如经纪、中介、托管、运输、承包、建设工程承包等rac等。
3.旅游合同属于哪类合同?14岁儿童不得签署旅行合同。这是未成年人,需要家长或监护人签字。
4.电子旅行合同模板版(1)金钱和钱包
钱包,放贵重物品,比如信用卡卡、护照、现金等,并将其放在您身边。一般来说,你应该携带比预算多20%的钱以及20张1元纸币和硬币。为防止发生意外,请将信用卡和身份证分开保存备用。
(2)旅行包
不同的旅行包适合不同的旅行。定义您旅行的目的 - 运动、娱乐、户外活动或探险旅行,然后选择合适的旅行包。旅行包的尺寸最好适合放在座位下或飞机或火车的行李架上。
(3)鞋子
穿合脚的鞋子,带上快干的袜子,防止脚沾水。等如果您要长途步行,请带一些滑石粉撒在鞋子上。这可以防止脚在炎热的天气出汗或出现皮疹。上飞机时请穿上最重的鞋子,并多带一双轻便的鞋子,这样您就可以在长途飞行中脱掉它们,以免鞋子变脏。
(4)医疗包
感冒药、止泻药、绷带、苏打水、止血棉条、防晒霜、驱蚊水等。抗生素也是必备的,因为它们可治疗严重腹泻、炎症、上呼吸道疾病等。
第一次跟团旅游注意事项
1.选择正规的旅行社。这不仅是为了保证我们比赛的质量,更重要的是保证我们的安全。确保您选择的旅行社持有正规营业执照,不要被“低价游”所迷惑,这些“低价游”往往会附带一些其他付费项目,或者带游客去旅游。Ø 购物点。跟团旅游选择靠谱的旅行社。
2.明确团体旅游合同的细节。您需要详细阅读合同,明确旅行行程、住宿标准、旅行时间等问题,等到一切都明确后再确认跟团
5、旅游合同纠纷经典案例云南旅游被导游强迫购物,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12345旅游投诉热线或市旅游质监办投诉热线进行投诉。游客报名跟团旅游时,应综合考虑旅游线路特点和产品质量、价格,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旅游团;还应与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并仔细阅读旅游合同的条款;旅游过程中,一旦遇到问题无论是争论还是问题,你都必须理性对待。一方面,要积极与导游、领队或旅行团组织协调沟通。另一方面,要注重取证,收集并保存相关材料。
6.旅游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p>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策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运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 p>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生态效益。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旅游。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管理体系建立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的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该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活动中或解决纠纷时。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居留,持证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居留。团体不得擅自分群或退群。
入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团体入境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宜的旅游资源时统筹利用,由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对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发展规划g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一体化结合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支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法规旅游形象宣传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文章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等信息。紧急情况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许可并进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 p>(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项目或者活动。关系和社会道德。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交通费用埃尔项目。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提前或者提前通知导游。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严格执行旅游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额外付费的活动。必需的。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兴建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城市内的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重点景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六月应公布涨价门票提前n个。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当游客数量达到最大承载能力的,风景名胜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他们网站的主页。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游客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并将司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个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电话等。
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入境旅游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交流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6)自由活动安排;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和方式;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9)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了解委托机构和旅行社的基本信息。会在跟团旅游合同中注明。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旅游活动;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 4)游客应支付注意相关法律、法规、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以及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被告知。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体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团体组织者书面同意,团体组织机构可以旅游者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如果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疾病的。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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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尽管旅行社及其协助人员已采取合理谨慎措施仍无法避免的事件而影响旅行行程的,旅行行程将按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如合同终止,组团机构应扣除已支付给当地代理机构或演出助理的不可退还的费用,余款退还给游客;合同变更的,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如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水体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游客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权利。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给游客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或者履约代理人原因造成违约的仍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不得凡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线路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而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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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如何签订旅游合同找到一家接受您的旅行社,并与接受您隶属关系的旅行社签订协议。您每年必须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这必须与您所属的旅行社达成一致。然后找到一家商店,招聘员工和购买一些办公用品的费用取决于您所在位置的消费。
8.旅行合同模板具体价格取决于行程和大约的实际旅行天数。旅行社注册费用包括机票、住宿、餐费、车费、门票等。俄罗斯的旅游目的地一般是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如果想去其他地方,需要根据行程确认)合同)。天数一般在8到10天左右,莫斯科3晚,圣彼得堡3晚,莫斯科2晚乘火车从圣彼得堡到莫斯科。总费用夏天6000多,冬天4000左右。
9.旅行合同内容要下载并打印电子合同,您可以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使用注册账户登录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
2、进入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个人中心,找到已签署的合同;
3.找到需要下载的电子合同,点击下载;
4.找到下载的电子合同打印(一定要连接打印机)。通过以上四个步骤,您就可以轻松下载、打印并签署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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