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和周边保护区。划定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和核心保护区的面积和边界,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水、土壤、森林、植被、矿产、鸟类等野生动物和文物、风景园林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建设工程项目及公用设施等活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经营服务等活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执行本条例。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周边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责任保护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保护区应当教育、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协调中央、省、军队驻山单位,及时处理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环境资源保护有关事宜。第六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第七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变更本应用程序擅自修改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否确实需要修改总体规划中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景区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旅游容量等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其他内容有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备案。规划的调整或者变更,不得减少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的面积。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应当符合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要求。白云山风景区安宁。第八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沿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与外围保护区的边界线设立永久界桩或者其他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拆除界桩和其他界碑。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任意改变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不得非法侵占、破坏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其他自然文化资源,不得携带杜绝违法建设。第十条 禁止在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修建储存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禁止违反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建设工业园区工矿企业、货运站、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别墅、住宅区、度假村、仓库、医院、疗养院、学校、市场、射击场、游乐场、运动场、跑马场、游乐场、狩猎场、商用微波炉塔等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类工程项目;已建成的,应当按照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在白云山风景区建设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时,项目选址方案须报市林业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新建工程的布局、体量、造型、色彩等必须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楼阁建筑高度控制在25米以内,其他建(构)筑物的间距控制在12米以内。第十二条 在外围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阻碍交通、破坏生态环境、危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控制在十五米以内。第十三条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天数;
(二)周边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经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批准或者报送。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答复。将审查意见书面回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除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外。
法律、法规对境内建设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属于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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