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管理政策

支持“互联网+旅游”发展的措施。

一是支持智慧旅游景区建设,普及电子地图、语音导览等服务,打造特色景区数字化展厅,推动道路、旅游厕所等数字化建设;

二是鼓励景区加大网络营销力度,引导云旅游等新业态发展,出台规范互联网+旅游民宿发展的措施。保留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线下服务;

三是完善包容审慎监管,加强旅游安全监测和网上投诉处理,打击诈骗拐骗行为。

2.旅游管理政策法规

旅游法律法规的目标是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旅游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题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1 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策划与推广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p>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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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反思等等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旅游工作。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 旅游者有权当其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请求援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随团入境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化。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跨行政区域、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

第十八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要求和具体内容。旅游业发展的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高、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旅游项目提出特殊要求特定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力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免费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旅游线路的信息。 , t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负责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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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营业执照e、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或支付额外的旅行物品来获取回扣和其他非法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在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运并垫付退运金,或者退还另行支付的旅游费用。项目。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导游资格考试合格者经批准、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向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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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 p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共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藏品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抽动症凯特。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明确显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d 旅游客运车辆上显着位置,并在车厢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转让给他人提供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者对其实际经营活动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实行责任保险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和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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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方法;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9)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如果安排导游提供服务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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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跟团旅游期间演出旅游c旅行社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委托旅行社对组团社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如果合同因以下原因终止: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行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移交有关人员的部门处理;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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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他人权益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损害其他旅游者利益,不听劝阻且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旅游组团机构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尽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行程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p>

(1) ) 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旅行和旅行社与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食宿的增加费用由游客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与游客分担。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旅行社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权利。有义务向旅游经营者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副本,并向旅游经营者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权追究其责任。并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如果由于当地旅行社或履行机构的过失导致游客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此时,旅游者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者履行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表演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安排旅游行程的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提供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的,必须亲自办理。所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为团体旅游提供住宿服务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执行。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原因采取措施无法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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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游管理政策法规千题库

1.旅游管理专业是做什么的?主要学习旅游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旅游基础培训具有经营管理能力,具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过去主要分为旅行社方向和酒店方向,现在还包括会展管理、空姐、旅游策划等方向。旅游管理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方向,涉及非常复杂的知识。

两门旅游管理专业课程旅游管理专业课程非常复杂,主要包括一些课程:旅游概论、旅游管理、旅游政策法规、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管理、旅游地理学、旅游学心理学、旅游经济学、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旅游营销、旅游英语、旅游会计、酒店管理、酒店餐饮、旅游概论、旅游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景点规划与管理、旅游安全、旅游企业人性化资源管理旅游管理、生态旅游、旅游资源、区域概况、旅游财务管理、旅游项目管理、旅游信息系统、微观经济学等。各个学校和专业的课程都会有所不同!

是否是旅游管理专业好不好?就业起点低:酒店管理专业毕业后,除非你特别优秀,否则一般需要到基层进行培训,通常是从酒店最底层开始(甚至是五星级酒店) ,如喜达屋)、洗碗、铺床和清洁。从雇员开始;说得好听一点,就是岗位轮换、管理培训,从基层做起,意味着一个本科毕业生和一个在同一个岗位上工作的高中生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心理落差。不过旅游管理专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很广阔:吃、住、行、游、游商业、娱乐等都可以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发展方向。旅游业代表着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集群,而且可选择的专业有很多!除旅行社、酒店外,还有旅游策划、旅游研究、旅游策划、旅游电子商务、景区相关、旅游地产、旅游投资、旅游分析、旅游咨询、旅游渠道规划、旅游运营、旅游在旅行社工作还有调度、票务、业务等岗位,就连酒店也分为客房、前厅、餐饮、厨房等部门。

旅游管理专业毕业后就业前景一般在酒店、旅行社、景区、旅游咨询公司、旅游策划机构、旅游电子商务公司、旅游营销策划公司、旅游学校及相关行业旅游服务部门等,从事管理、服务、教学等工作。或者在旅游观光行业创业!旅游管理专业毕业生前期薪资不高。应届毕业生底薪一般为2-3k,初级管理岗位为3-4k等,中层工资为5-8k,高级管理岗位每月几十kk不等。国内五所优秀旅游管理专业院校 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旅游学院 东北财经大学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 华侨大学旅游学院 湖北大学旅游发展研究院 南开大学旅游与服务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旅游系、云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旅游系浙江大学管理学院、中山大学旅游学院管理学硕士。

5.旅游管理政策法规概要

1.文化旅游管理专业是随着我国旅游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而设立的新学科。在我国,该学科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已成为管理学科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学科部门。

2.文化旅游管理与工商管理并列,是管理的一级学科。本专业培养适应新形势下旅游企事业单位需要的一线服务和管理专业人才。他们具有旅游管理专业知识、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有较强的综合职业能力和发展基础,能胜任各领域工作。高级专业人士在旅游行政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从事旅游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3.文化旅游管理专业主要课程有旅游概论、旅游管理、旅游政策法规、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管理、旅游地理学、旅游心理学、旅游经济学、旅行社管理等。旅游营销与管理、旅游英语、酒店管理、酒店餐饮服务与管理、旅游概论、旅游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景点规划与管理、旅游安全、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生态旅游、旅游源、旅游财务管理等。

6.旅游管理政策法规答疑技巧

旅游管理专业主要课程有旅游概论、旅游管理、旅游政策法规、旅行社业务、旅游管理等。旅行社管理、旅游地理学、旅游心理学、旅游经济学、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旅游营销、旅游英语、旅游会计、酒店管理、酒店餐饮服务与管理。旅游概论、旅游文化、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景区规划与管理、旅游安全、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生态旅游、旅游资源、区域概况、旅游财务管理、旅游项目管理、旅游信息系统、微观经济学等等。

7.旅游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汇总

1.主要学科:管理学、经济学、工商管理

2.主要课程:《旅游客源国概况》、《酒店餐饮管理》、《旅游统计学》、《中国旅游史》、《旅游公共关系》、《旅游资源开发与管理》、《金融计量经济学》、《旅游学》环境与公关保护》、《模拟导游教程》、《旅游政策法规》

3.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旅游产业调查和旅游企业实习,一般安排10-12周。

4.学习年限:四年

5。授予学位:管理学学士

6.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旅游管理专业知识的学生。能在各级旅游行政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从事旅游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7.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必须学习旅游管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旅游经营管理的基本训练,具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8.毕业生应获得以下知识和能力: (一)掌握旅游管理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二)掌握品质旅游管理问题研究的定量分析方法; (三)具备运用旅游管理理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四)熟悉我国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五)了解旅游业发展动态; (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

注:部分内容及图片来源于网络。

8.优化跨省旅游管理政策

西双版纳可以跨省旅游吗?西双版纳可以跨省游!

西双版纳一直允许散客跨省旅游,但云南省在该地区不属于低风险地区时关闭了团体旅游。目前,整个云南地区属于低风险,所以已经开放团体接待,但西双版纳在防疫上也是有要求的,至少不能是黄码或者红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