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旅游条例》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加强应急救援为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条例实际,制定本条例。省。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社会消防网络。

第三条 当地人民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消防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鼓励依法设立消防基金,接受资助和捐赠,支持消防事业发展。

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站等媒体要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专栏,及时、免费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消防培训、消防、灭火救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建立消防体系普罗泰克落实责任制度,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二)完善消防工作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保证消防投入,使消防装备、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适应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五)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联系:

(一)确定消防安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

(二)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委会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开展群体性火灾防范工作;

(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初步灭火,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妥善处理火灾事故善后事宜;

(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义务消防队,提高消防救灾能力。管辖权。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并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落实消防设计审查,消防安全负责建设工程验收登记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放运营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承担消防和应急救援任务,调查火灾事故;

(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消防产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6 )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

(七)开展消防教育培训,指导社会消防安全工作;

(八)规定的其他职责在法律法规中。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条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展规划;

(二)规划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编制和管理专项消防规划;

(三)住房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五)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安全部门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和相关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六)供水、供电、通信主管部门企业应当监督相关企业做好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工作;

(七)教育、民政、交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人防、文物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情况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八)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消防工作。

第 11 条:机构、团体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一定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法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的监督和消防教育对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和组织疏散的能力。

鼓励和引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报告、备案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通报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二)每季度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情况;

(三)行为按照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演练;

(四)在显着位置设置重点消防安全单位标志。

火灾风险高的单位应当每年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评估结果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

(二)制定消防安全公约并督促村民(居民)遵守;

(三)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初期火灾扑救并协助维护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五)督促辖区单位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管理、维护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

p>

p>

(二)开展消防宣传,制定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组织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

(4))发现火灾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报告,并组织首次灭火;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制止阻碍公众疏散通道畅通的行为破坏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标志的;堵截无效的,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法规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2)确保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3 )配备消防器材并保证其完好有效;

(4)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设置消防栓并配备水带、水枪;

(5)落实电焊、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在施工的显着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设备。工地和建筑工人集中住宿场所。警告标志和消防安全公告牌。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监理。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严重的,责令建设单位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拒不改正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防火

第十六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消防专项规划。依法批准的专项消防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审查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参加。

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当与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相适应。消防安全需要。不足或者不满足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增加数额。建造、重建、配置或技术改造。

施工,主要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消防设施上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征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负责修复或者建设相应的消防给水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规划用地的用途。

第十八条: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与相关国家和省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项目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其他需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证。法律规定或自施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向PU消防部门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已登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抽查,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工程未依法抽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停止施工。

依法经审批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得擅自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或者重新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委托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工程建设中的保护一律不予审批或核准。颁发考试证书。

第二十条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建设项目完成后的安全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行受理消防验收申请。消防验收应当自验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未经消防检验或者消防检验不合格的物品,禁止投入使用。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消防竣工文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消防单位未依法抽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使用。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设项目,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位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自验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自验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投入使用或者运行的决定,并发送给申请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开业。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应当悬挂在公众聚集场所的显着位置。

依法投入使用、运营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标志和疏散路线图,标明消防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方法,宣传消防知识。n、向公众公布火灾的灭火、疏散和逃生方法。歌舞娱乐场所还应当安装声音或者视觉报警装置,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报火灾警报,指导安全疏散。

公共聚集场所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运营、使用过程中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施工作业。

公共聚集场所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培训从业人员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技能。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商、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业主对公用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应确定责任人,确保建筑物公共部分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应当统一管理。对不实行统一管理的建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指导业主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管理工作时,应当检查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性,保存检查、交接记录,并d 通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第二十五条 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需要维修、更新、改造共用消防设施、设备,消除火灾隐患,并在建筑物保修期内的,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没有协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协议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专有权益比例分享。业主拥有的艺术品占建筑物总面积。

独栋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需要维修、更新、改造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业主应当立即整改;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改造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接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通知后,应当督促企业限期改正。 。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竣工验收备案后未依法进行抽查,因违法行为导致建筑物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整改,并承担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试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消防设施。

单位有消防设施检测、维修能力的,可以自行进行检测、维修并保存记录;不具备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人员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维修。

第二十八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配备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专业资格证书上岗,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内供配电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出具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并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落实。

燃气管道的设计、敷设、维护、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燃气管道、仪表、阀门、报警装置等部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管道燃气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检查、修复。ce 与法律。

第三十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的安装、检测、维修人员及值班操作人员;

(三)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四)物业服务公司保安人员、公共聚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

(五)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从业人员;

(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各负其责,对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依法处理。调查并公布。

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使用的附件、灭火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二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执行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建设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以及不符合消防性能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质量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抽查。按规定执行,并保存记录。

第三十三条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机构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负责。对质量负责。

取得外省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本地区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登记。

严禁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名称、固定地址、组织机构和章程协会;

(二)有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注册资金、执业人员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p>

(四)符合国家和省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规划要求。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20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或者取得独有的职业(工种)资格。消防行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共安全。鼓励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公共交通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逃生设备。应遵守国家和省规定,加强日常维护,确保正常使用。未配备齐全消防设施的公共交通车辆禁止载客或者运营。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使用消防器材和及时组织引导乘客疏散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建筑外墙的装修、建筑屋顶的使用以及设置广告牌、防盗等设施,不得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划定停车位和设置其他设施、障碍物,侵占、堵塞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攀爬区域。

停放的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消防车高架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机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拖走机动车任何阻碍。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立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承担消防任务。 ——战斗和救援工作。

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易燃建筑物密集的乡镇,尚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建成区面积五平方公里以上或常住人口五万以上的城镇及全国、省级重点城镇应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

水上消防任务重的地区应当设立水上公安消防队。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存重要易燃物品的大型仓库、基地;< /p>

p>

(四)第(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火灾危险性较大且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 (5)远处的公安消防队,远处,是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按照国家标准规定,配备专业消防器材,并按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进行执勤、业务培训和灭火救援作业。

专职消防队的设立单位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消防业务经费,并为消防人员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提供财政保障。

第四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进行消防演习、消防安全宣传、消防检查巡查等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落实值班制度,保持人员和装备处于战备状态。志愿消防队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业务培训,提高消防技能。

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消防专业资格证书,鼓励志愿消防人员取得相应消防专业资格证书。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演练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招收消防员、消防员,承担消防、救援、防火等任务,要求的工资,社会工资和其他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专职消防队的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为消防人员提供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落实职业健康体检、心理测试、职业病识别和治疗等职业健康监测措施,保障消防人员职业健康;消防救援、执勤训练中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和抚恤优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设立消防专项公益金,用于资助消防工作。消防训练、消防救援中伤亡人员的赔偿和救助。

第五章消防救援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重大危险源进行火灾风险和灾害评估,根据本地区的灾害和事故情况,开展火灾风险和灾害评估。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和处置机制,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设备和资金支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部门、交通、医疗救援等单位,要做好消防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免费提供消防救援、火灾调查所需信息。方式。信息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24小时值班;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锁火灾现场,向熟悉火灾情况的人员了解情况,并向有关单位和有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火灾现场清理或者清理火灾。未经授权在火灾现场移动物品。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p>

(1)涉嫌纵火;

(2)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火灾;

(3)爆炸引发火灾;

(4)危险生产经营因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引起的火灾;

(5)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的电气设备、设施不蔓延。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同一建筑物内的生产、仓储、经营场所和居住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专项治理,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ty。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中村、城区旧城区的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需要改造、增设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器材,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对中村、旧城现有建筑以及村民自建住宅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临时建筑的消防安全,可以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消防安全规定。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消防法规和特点以及其他消防安全需要,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抽查单位应当随机确定。

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监督检查,通过抽样方式检查单位建筑的防火、安全疏散情况和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新建、改建建筑物、场所时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新建、改建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但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安全整改建议。现行消防技术标准。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冒险。接到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部位、场所采取临时封闭措施。

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严重的,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将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征信系统。信息系统;消防安全重大违法行为单位名单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定期公布。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消防机构消防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公平、严格、廉洁、文明、高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不公、徇私舞弊、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控告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另有规定外,由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决定并依法。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申报备案消防安全情况的单位按照规定确定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二)公众聚集场所名称发生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变更的;已登记;

(三)歌舞娱乐场所无声音、视觉报警装置;

(四)单位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者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定期检查建筑物消防设施,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单位构成公众聚集场所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单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处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配件、灭火剂修理消防设施、设备;

< p>(二)建筑外墙装饰、使用建筑物屋顶、设置广告牌、防盗等设施,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三)占用消防车高架场地,阻碍消防车作业的;从高处。

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500元。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前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原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撤销相应资格。

第六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消防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唆他人写错身份证件的谎报或者故意误认火灾事故的;

(二)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三)未履行消防职责的监督检查、审查、受理等职责;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失职、徇私舞弊的行为。 〖HS2〗〖JZ〗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的界定本条例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省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2.福建省旅游条例

不行,因为疫情!无论你去哪里旅行?会给国家带来麻烦,所以你不能出行。在家庆祝国庆节。同样的,你也能找到幸福!比如网络游戏、看电视剧、看新闻都是更好的选择。反正你不说一句话,也不想给国家添麻烦,给国家添乱。这是最好的选择。这样解释可以吗?

3.福建省旅游条例全文

2021年中秋节期间,保证健康码为绿色即可前往东山岛。

东山岛又名岭岛,形状如蝴蝶,又称蝴蝶岛。它位于福建省南部沿海因斯,中国。隶属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是福建省第二大岛。

中国第七大岛位于厦门市和广东省汕头市之间。地处厦门、漳州、泉州闽南金三角经济区南端,东濒台湾海峡,西临诏安湾、诏安。一水之隔;东南部是著名的闽南渔场和粤东渔场的交汇处;北侧曾有八尺门海堤沿线,与云霄县接壤,2014年5月拆除,面积220.18平方公里。

截至2012年底,东山岛建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旅游经济开发区,辖7个镇、61个村、16个社区,总人口共 215,700 人。

东山先后荣获中国优秀旅游县、福建省最佳旅游目的地、福建省“十大旅游品牌”、“十大滨海旅游精品”、“福建十大美丽海岛”等称号。 荣誉。

4.福建省旅游条例执法检查

国庆假期期间不准前往福建省旅游。目前,福建省厦门市疫情较为严重。为了您和密切接触者的人身安全,最好不要前往疫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对您自己和家人的健康都有好处。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它是对社会的责任。现在国家在疫情防控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少出门也是对国家的一种贡献。

5.福建省旅游条例的缺陷

福建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次公告)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三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第四章公共服务和权益保护

章5 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保障流动人口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护,适用本条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居住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除了那些住在该地区的人。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保障服务、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信息、户口登记、居住证办理发放等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核实流动人口的信息、户籍状况及相关证件。会同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法治治理。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开展信息采集、户口登记、居住证办理、发放等服务管理。

<第七条 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司法行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资源、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中央驻闽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村(居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用人单位等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物业服务等应当予以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第二章信息收集

第八条下列信息应当收集流动人口情况,并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信息收集和报送:

(1)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负责;

(2)如在本地就业,由用人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住宿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

第九条 流动人口居住在宾馆、酒店、宾馆、民宿等按小时、按日提供住宿的商业服务场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酒店业的规定。

第十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到达时间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时,应提供真实的,信息准确、完整。

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提交虚假流动人口信息;不明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所知悉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告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在流动人口到达所在地后七日内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居住地;自流动人口离境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离境信息报告当地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 房屋或者房屋的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实施治安管理,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明知承租人或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有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租房的流动人口应当配合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者的信息。如果同住者较晚抵达,应在抵达后24小时内将其信息告知房屋租赁公司。人们。出租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应当在七日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提交转租对象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及时收取依法报送租赁住房流动人口信息。

第三章 户口登记和居住证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超过七日的,可以到居住地的派出所或受理机构。 。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户口。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请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申请居住登记,必须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和居住地址证明,填写居住登记表,并采集肖像。y 居住地的警察局或受理机构。处理信息后。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受理户口申报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理户口登记;逾期不办理户口登记的,应当当场办理户口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办理户口登记后,居住地址发生变化的,可以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重新办理户口登记。

流动人口居住地址变更后,其居住时间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1)如果新居住地址与原居住地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居住时间计算连续计算;

(二)新居住地址与原居住地址在同一设区的市、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是否重新计算居住时间,由设区的市决定人民政府决定;

(三)新居住地址与原居住地址不在设区的市的,是否重新计算居住时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进入新住所所在的地区。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受理机构办理户口登记及相关管理事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继续教育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对于住宅 pe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rmit。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常住户口的证明。

居住证申领、补发、变更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公共服务和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居住证持有者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教育服务;

(2)公共就业服务;

(3)公共卫生服务;

(4)生殖健康服务;

(五)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六)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七)社会保险服务;

p>

(8)住房保障服务;

(9)人才优惠服务;

(10)优先老年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持有居留证件的,在居住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下列便利:

(一)申领出入境证件;

p>

(2)换领或者补发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等出生证明材料;

(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持有本省居住证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所在地人民政府受限制的市、县应当根据当地公共服务资源供给能力,制定并公布当地居住证持有者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详细标准。符合条件的地区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增加服务和便利,并可为不符合居住证申请条件的其他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和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便利生活、权益保障等纳入居住证管理,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用途。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户口登记、居住证管理、享受居住服务等工作。基本公共服务和便捷综合的信息管理。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纳入“数字福建”建设范围,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将本部门收集的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纳入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让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服务。提供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按照规定处理。法律。

公安派出所、受理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农民工指引,公开投诉方式、处理程序等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流动人口在信息采集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或者户口申报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负责收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责令改正;对虚假信息,责令改正。举报人每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负责收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进行更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p>

第二十九条违反Par的规定承租人未配合出租人收集其本人及同居者信息,或者未及时将其同居者信息告知物业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出租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人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机构和其他有关服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负责人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办理流动人口户口登记,或者拒绝领取、发放符合条件的居住证申请人;

(二)违规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违规泄露、提供、使用、出售在工作中了解到的流动人口信息的; ;

(四)利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户籍登记、居住证办理发放等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的;

(六)拒不执行有关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或者便利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罚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 6 章 S补充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服务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次会议修订200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6.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执行福建省旅游条例

旅游总收入3935.16亿元。

2016年,福建省接待游客超过3亿人次首次达到3.15亿,同比增长18.1%,增幅比去年同期提高4.1个百分点;旅游总收入3935.16亿元,同比增长25.3%,增速比上年同期加快9.3个百分点;分别高于全国总人口和总收入增速6.4和11.7个百分点。

7.福建省旅游规定实施

福建省跨省旅游返回后无需隔离,但疫情尚未完全消散,请做好防护,佩戴口罩

8。最新福建省旅游条例http://www.fjlygroup.com/福建旅游发展集团。

福建旅游发展集团是福建省国资委监管的大型省级企业集团。它成立于2015年12月,通过福建华民实业集团与福建中旅集团合并重组。以上网址为福建旅游发展集团官方网站。您可以通过输入URL查询相应的信息。

9.福建省旅游条例实施情况报告

中专,但也有五年制大专。

10. 《福建省旅游条例实施细则》

如何激活厦门旅游卡:

1.进入【福建旅游年卡】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办卡】-- -【年卡】激活】---填写激活码和持卡人信息---【确认激活】。如果您没有激活码,则需要购买激活码才能购买旅行通行卡。

2.如果您已购买旅行卡,尚未激活,请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3.激活后,打开【扫码进入】二维码公园]到e恩特。风景名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