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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湖泊生态环境,必须加强湖泊水环境保护专项立法。因为湖泊自身的特点需要特殊的立法保护。让江河湖泊得到休养生息,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既要形成严格排放、合理发展的强大压力,又要形成主动治理水环境的正向动力,用有效手段解决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问题。
虽然在国家层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湖泊管理法,但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涵盖了湖泊保护。我国与湖泊保护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包括——
“一个宪法”指的是宪法。主要从国家责任和公民义务方面对自然资源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四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湖泊最高水位以下的滩涂、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运河、渠道和水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划,导致江河、湖泊利用功能降低、超采地下水、d 沉降,造成水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四条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国”。河流管理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水体或者江河排放、倾倒工业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的行为在水位以下的滩涂、岸坡堆放固体废物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一些省市还开展了湖泊水环境保护的立法研究,并根据湖泊水环境、资源和生态特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湖泊保护专门法规。 。提出相应的制度和内容,为实现湖泊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目标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例如,2002年,《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开始实施。 2006年,《南昌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3.旅游法规案例分析及解答旅游执法大队、事业单位,正常通勤,每周工作5天,周六、周末休息。旅游执法大队受当地旅游局委托,履行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宣传贯彻旅游法律、法规,提供旅游者监管咨询服务; 2、负责开展当地旅游市场检查,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检查; 3、查处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4、受理游客的投诉、举报,受理上级部门交办的旅游投诉; 5、办理旅游行政处罚案件; 6、承担旅游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协助监督管理办公室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4. 《旅游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护法》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 年 11 月 11 日)
目录
第 1 章 Gen其他规定
第二章:交接接待
第三章:退休安置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五章:就业创业
第六章养老金及优待
第七章表彰与激励
第八章服务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护,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军事人员,使服兵役成为全社会尊重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士官、义务兵及其他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家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国防和军队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和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权益。
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导向导向、分类支持、服务优先、依法管理。
第五条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地点退役军人的认定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和生活福利与其在现役期间的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了参战退役军人特殊优待机制。
第六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退役军人的安全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退役军人的安全保障工作。
R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的保护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工作的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军事人员。
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退役军人档案、卡片,实现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撑。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国家机关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协调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退役军人保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退休安置、教育培训、养老金优待等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按照规定,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法律。
第十一条 对退役军人保护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Tra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年度转接情况,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和中央国家有关机关制定全国。收货计划。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 所在军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送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事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事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安置地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报告凭军队核发的退役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安置地点。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向退役军人颁发退役军人优待证明。
退役军人优待证全国统一颁发、编号,管理和使用规定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军队军人退役时,其人事档案应当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机关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接收、保存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的人事档案。
第十七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役军人户口登记,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役军人户口登记。同级事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及时将退役军人及其失业配偶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及相应基金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办机构。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完成相关社会保险关系及相应的资金划转和延续工作。
第十九条退役军人转接接收过程中,出现与其现役有关的问题的,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未处理的,由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安置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处理。交接接收事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士兵原单位撤销、转属、合并的,原单位的上级单位或者后的单位转让、合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章退役安置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转移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政府、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退役军官,通过退休、转业、月退休金、复员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对于以退休形式转移到人民政府安置的人员,安置地人民政府将做好服务管理和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安全和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其福利。
转业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在职期间的政治品德、职务、级别、贡献、特长等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级。 。
现役满规定年限并按月领取退休金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领取退休金。
复员安置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退役士官,按照月领取退休金、自主创业、就业安排、退休、赡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现役满规定期限者按月领取退休金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领取退休金。
现役未满规定期限并安排独立就业的,发给一次性退休金。
对于安排就业的人员,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在职期间的贡献和专长安排就业。
对于以退休方式安置的人员,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形式安置的,国家将给予终身供养。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退役义务兵采取自主就业、就业安排等方式妥善安置和支持。
通过个体经营方式安置的,将领取一次性退休金。
对于安排就业的人员,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在职期间的贡献和专长安排就业。
以供养形式安置的,国家将给予终身供养。
第二十四条 退休、转业、月退休金、复员、个体经营、就业安排、赡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接收安置退役军官、分配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以下退役军人将优先安置:
(1)参战退伍军人;
(2)民主党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正职的动员军官;
(三)烈士子女、模范退役军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
第二十六条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和安排士官、义务兵工作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编制支持。
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和安排士官、义务兵就业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保障相应待遇。
前两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保留退役军人已完成安置和分配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退休军官、按月领取退休金就业的士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任职次月起,停发退休金;其聘用及其报酬,按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病残军人强制转移、安置、治疗、疗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病残和退役军人移送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要妥善解决病残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s。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拥军优属工作,解决军人及其家属的问题。
符合条件的军官、士官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动安置。
被调动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调动至相应工作单位;调动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流动儿童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下列退役军人随行子女优先:
(1)参加战争的退伍军人;
(2)烈士、军人子女的退伍军人模范;
(三)长期在困难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条退役军人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应当以提高就业质量为导向,紧紧围绕社会需求,为退役军人提供有特色、细致的教育培训。专业化、针对性强的培训服务。
国家多措并举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帮助他们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专业技能和综合职业素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制度,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单位可以在保证完成军事任务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位特点和条件,进行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各类院校。高等学术继续教育以及非学术继续教育利用知识扩展和技能培训等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应当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的教育训练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接受学历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助学金等国家教育补助政策。
根据国家总体部署,高等学校可以采取单独计划、单独招生的方式招收退役军人。
第三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在读期间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服现役,退休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学校其他专业。符合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托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院)、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要就业创业的退役军人,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相应扶持政策。
军人退出现役时,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根据就业需要免费下雨。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定期对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进行定期检查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检查评估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就业创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退役军人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宣传、组织、协调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退役军人专题招聘会等形式开展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帮助退役军人就业。
第四十条 退役军人在现役期间因战争、因公、患病被评定为伤残等级,退役后补充或者重新评定伤残等级的,应当具有下列能力:工作和找工作的意愿。 ,优先考虑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政策。
第四十一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创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商业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退役军人未能及时就业的,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后,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收或者招收人员时,退役军人的年龄、学历可以适当放宽,并按照规定优先招收。相同的条件。招募退伍军人。退休现役军士和义务兵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入伍前曾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退役军士、义务兵,退休后可以选择重返工作岗位。
第四十三条各地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岗位,招收大学毕业生和服役满五年的退役军人。
大学毕业生、现役满五年的退役军人,可报考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定向岗位,与基层共享公务员定向考试计划项目人员。
各地要重点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拔聘用党的基层组织和社区、村的专职工作人员。
表格军事文职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稳定、巩固边疆等边境建设工作。
第四十四条退役军人的现役年限按照工龄计算,并与退役后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优惠服务。面向退役军人的营业场所、投融资等。
第四十六条退伍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融资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招用退役军人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章退休金和优待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待遇政策和公共服务。在基础上,根据情况给予优惠现役期间的贡献和各地的实际情况。
提高参战退役军人优待标准。
第四十九条国家逐步消除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缩小地区差异,建立全面均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五十条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应待遇。
退役军人现役年限和入伍前、退役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依法。
第五十一条 对符合安置住房优惠条件的退役军人,实行市场购买和集中军事、土地建设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五十二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提供优待服务,对参战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待。
第五十三条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可以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方面的优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特护医院、敬老院,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养老服务资源,对孤儿、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进行收治或集中供养。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要优先照顾老年军人、残疾军人。
第五十五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扶持救助机制,按照规定对退役军人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有困难的给予帮助和帮助。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残疾军人依法享受抚恤金。
伤残军人根据伤残程度享受伤残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水平和全国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水平。由国家财政状况等因素决定。伤残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现役期间受到表彰奖励的退役军人,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八条 退役军人安置地人民政府接待退役军人,应当举行欢迎仪式。军事人员。欢迎仪式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属悬挂荣誉牌,并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六十条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受邀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佩戴退役时所穿的制服,以及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获得的奖章、勋章、纪念章等徽章。
第六十一条国家重视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到学校参加国防教育训练,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加学生军事训练。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弘扬爱国主义革命精神。公益广告的制作、主题文艺作品的创作等,体现了退伍军人的英雄主义精神和敬业奉献精神。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市级应当记载本行政区域内退役军人的下列记录:编录入地方志的名录和事迹:
(一)参加战争的退伍军人;
< p>(2)荣获二等功及以上表彰的退伍军人;(3)受到省部级及战区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第六十四条国家统筹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通过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等多种形式,弘扬英雄烈士精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工作。
国家推进军人陵园建设。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八章服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乡镇、街道、农村、城市社区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站,增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服务点及其他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退役军人的联系和沟通,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支持、优抚关爱帮助、走访慰问、保护等方面提供帮助。权益。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的部门县级以上应当加强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了解退役军人的思想状况和工作生活情况,对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指导。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相关保障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要结合退役军人工作、生活情况,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等组织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国务院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的部门各级机关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公开与退役军人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护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解决。有关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做好军人及其家属的退休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表彰奖励、赡养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推动解决退役军人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十二条国家对退役军人实行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护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d 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对退役军人保障政策落实不彻底、工作进展不顺利的地区和单位,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本地区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有关机关、部门对退役军人养老工作中违反本法规定的举报、控告,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控告人。处理结果。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开具的文件虚假;
(三)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具退伍军人优待证明;
(四)挪用、截留、截留或者挪用退伍军人待遇的;私分资金用于退伍军人保障工作;
(五)违反规定确定抚恤优待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保护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军人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玩忽职守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部门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上级机关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理拖延实施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退役军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安置地人民政府;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退役军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事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停、减少或者取消其退休待遇,并报国务院退役军事主管部门备案。 。
退役军人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不服主管工作部门作出的暂停、减少或者终止的决定的取消退休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规定退出现役的警官、军士、义务兵和其他人员,适用本法。法律。
第八十二条 本法关于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军事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参加的退伍军人考试时,参照本法关于参加战争的退伍军人的规定。
参战退役军人和参加考试的退役军人的范围、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主管部门规定。国务院军事事务等部门。
第八十四条 军官离岗休养和军官以上退休后,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安置和管理。
本法施行前按照自主择业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和保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在。
第八十五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5.旅游法规问答1、景区实行不定期工作制和全面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外,每月还有6天休息日。
2.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30。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进行调整,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实施。
3、员工上下班必须准时到人力资源部签到(前厅部、餐饮部除外)。因工作原因未能签到的,应填写《考勤记录补充报告表》,并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部门负责人因工作原因未能签到的,须提交人力资源经理办理。r 批准。若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每月有两次重新签到的机会,第三次起扣除10元。无考勤记录且未填写《考勤记录补充报告表》者,按缺勤处理。
4、严禁代签。如有违规,签到违规双方第一次扣50元,第二次扣100元,第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罚;经多次劝告仍不改变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5、规定上班时间1小时内到达者,视为迟到;工作期间无故离开的,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5分钟内扣5元;超过5-10分钟,扣10元; 11-30分钟,扣30元; 30-60分钟,扣50元;超过1小时按旷工处罚。 。
六、各部门应根据景区经营情况,合理安排员工休假。每月28日前,各部门应将下个月的《请假安排表》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经理应在2日内完成审核,并报总经理书面批准。如需改变休假安排,应提前一天提交《请假申请表》经批准。未经许可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7、员工因病或其他原因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经理审核,然后报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前须向人力资源部登记;返岗当天还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擅自请假或延迟返岗的,按旷工处罚。
8、所有员工不得节省假期。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完当月假期的,须提前报总经理批准。本年度剩余假期只能安排为当年补休,除夕不补休。
9.因业务需要需要夜间值班或加班的,部门负责人应将《值班申请表》和《加班申请表》提交人力资源经理,由总经理审核批准提前。同时,值班、加班的申请仅在旺季期间(6月15日至9月15日)进行。
十、人力资源部还应于每月1日将当月《请假安排表》报总行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查,并提交“每周一向总公司行政人力资源部提交“上一周请假统计表”。档案。
旅游景区管理规章制度2
一、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制度。
1.旅游安全工作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从事旅游业务。
3.各风景名胜区旅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本制度。
4.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指导、分级管理、聚焦基层”的原则。
二、旅游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认真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风景名胜区企事业单位执行本制度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旅游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情况。
2、组织实施旅游安全教育和宣传。
3.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设施进行开业前检查验收。
四、监督检查旅游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游客安全和财产保险制度的情况。
5.受理游客有关安全问题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妥善处理。
六、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游轮公司、旅游购物商店、娱乐场所等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的基本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是旅游安全管理的基本单位。其职责是:
(一)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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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员工;
(四)接受旅游局对旅游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各旅游景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安全教育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培养员工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新开办旅游企业企事业单位必须向旅游局申请安全设施设备验收、安全管理机构、开业前安全规章制度; (七)旅游安全基层单位要坚持日常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管理漏洞,及时消除隐患。
(八)汽车、游船等用于接待游客的设施必须定期维护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运营前进行全面检查,以及有故障的操作严禁;
(九)接待游客的餐馆、宾馆等应当严格遵守卫生、服务等制定的与游客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 10)旅行社、汽车公司、酒店等必须具备完备的游客行李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丢失。如果发生损坏或丢失,.损失应赔偿;
(十一)在安排旅游活动时,必须认真、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影响安全的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驾驶员过度疲劳。 ;
(十二)各基层旅游安全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游客保险工作;
(十三)直接参与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处理,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和赔偿事宜;
(十四)开展旅游专项治理时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项目,必须提前制定周密的安全防护预案和急救措施,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三、对有下列旅游安全管理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旅游局将进行考核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1.旅游安全管理体系健全,预防措施落实,普及安全教育,开展安全宣传培训,积极预防旅游安全事故,成效显着,一年内未发生一般事故。
2、协助事故发生单位紧急求助,避免重大损失,取得突出成绩。
3.在旅游安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4、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将由旅游局进行考核并给予表扬和表彰。
1.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本单位预防和消除安全事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2、勇敢行动,向游客求助或保护游客财产免受重大损失。
3.及时发现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
4.旅游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五、旅游安全管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局将检查落实,并对当事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者处分。处罚方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严重违反旅游安全规定,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2. 那些未能发现的人消除长期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导致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
3.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也不允许整改。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本制度的具体事项由循化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6.旅游法规经验我国旅游业的指导原则是“友谊第一、经济效益”。我国旅游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游客服务”。 “优质服务”作为服务行业的共同规范,是旅游从业者最重要的道德义务和责任。 2)。我国文物等级划分的依据是( )。 A. 装饰性的,他的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 B. 文物的历史、艺术、文化价值 C. 文物的文化、科学、艺术价值 D. 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7.旅游法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如果从字面上看,游客似乎更文艺,而游客似乎更受欢迎。如果从词条上解释的话,这两个词其实意思是一样的,但作为一个热爱旅行的人,我还是更喜欢我的第一种解释。
其实,按照个人喜好来细分,这两个词还是很值得玩味的!毕竟喜欢户外、自助游的人更喜欢称自己为背包客或者旅行者,而普通的旅行的人则会被旅行者称为游客。
下面我就结合自己的经历来谈谈游客和旅行者的区别。理解。
区别对待旅游目的
游客旅游的目的是游览风景区、开阔眼界、提高会话能力。他们一般会选择大众喜爱的旅游景点,更注重结果。
旅行者除了观赏目的地的美景、体验人文环境外,还选择非主流、小众的地方,体验别样的旅行过程。这不仅丰富了你的体验、开阔了你的视野,也将旅行过程变成了未来变现的素材。
对待出行态度不同
游客普遍遵循传统的出行方式——“上车睡觉,下车尿尿,到了地点拍照” ”。对待旅行只是快速游览。来到这里,可以打卡景点。
旅行者喜欢用各种图像来记录把旅行中的一切都安排好了,所有的风景、人、事、物,都是他们心中觉得美好的。他们会用心体验旅行的过程,了解旅行目的地的人文文化,时而融入当地,体验不一样的生活方式。
对待出行方式不一样
游客对于出行方式的看法很简单,就是快速、舒适,所以飞机、火车、轮船等可以节省体力、直达目的地的工具都会被利用。是他们的第一选择。
旅行者并不拘泥于正式的旅行方式。除了常规的交通方式,他们还选择徒步、骑行、漂流等新奇方式来体验不同旅程的乐趣。
住宿待遇不同
游客一般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来对待住宿条件,但首要前提是舒适,就像旅游一样阿韦林。
旅行者对住宿没有太多奢望。只要他们感到舒适,他们就会选择留在可以感受自然并结交新朋友的地方。青年旅社、民宿、小酒店,或者自带帐篷去野外露营都是他们的选择。
对待旅行路线的差异
旅行者喜欢一路旅行到世界尽头的感觉。毕竟,他们不喜欢把时间浪费在路上。对他们来说,路是用来休息、睡觉、消磨时间的。时间。
旅行者喜欢选择不同的路线来获得不同的体验。他们关心的不是路,而是路上的感觉。
材料准备的待遇不同
游客在准备材料的时候会很随意。只要是家里日常使用的,基本都会带,但会尽量精简。
旅客正在为物资抵达做准备准备仓库。毕竟在精简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到自己的衣食住行、健康安全等方面的需求,所以旅行者准备的材料更加考验一个人的规划能力。
对结伴旅行的态度不同
游客通常以团体或旅行团的形式旅行,而且最常见的是家庭旅行。
旅行者会和朋友一起自由行,和家人一起旅行,还有独自旅行。无论如何,他们不会跟团旅行,因为旅行团对他们来说太肤浅和侵扰。约束。
纪念品待遇不同
游客一般购买纪念品,以当地的彩色物品为主。
旅行者如果想购买特色商品,也会选择纪念意义更强、更具文化特色的内容。但除此之外,他们也会制作自己的纪念相册或者写游记,或者剪辑旅游视频。
>其实,游客和旅行者并没有什么区别。他们只是对旅行意义的理解不同,出发点不同而已。我在这里做一个比较,只是主观意见,没有任何贬损或歧视。我的意思是,如果有不对的地方,还请各位朋友批评和补充。无论什么样的旅行,最大的目的就是放松身心,让自己开心。
8.旅游法规期末考试题及答案1. 与旅游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导游管理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与评定》、《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 /p>
旅游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等。旅游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规则》等旅游运输法规《国际旅客、行李运输条例》、《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规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是规范旅游市场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旅游活动领域,即调整旅游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狭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其他调整旅游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单项旅游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旅游法的概念包括国家法律和旅游行政法规。d 法规以及地方法规;它既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中国政府签署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国际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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