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代婚姻制度概述

(一)唐代婚姻制度概述

唐代婚姻制度主要包括缔结婚姻、婚姻的解除和婚姻的缔结。限制三个方面的内容。在缔结婚姻方面,《唐律》规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传统的“六礼”程序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并规定了“宣告婚姻”、“私下契约”等。 》等婚姻的具体条件。在解除婚姻方面,唐代解除婚姻的方式有两种:强制离婚和协议离婚。前者分为“断绝关系”和“退妻”,协议离婚为“和谐”。根据《唐律》,官府离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违反婚姻法””法律规定的婚姻”或“违法结婚”;另一种是“绝对正义”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政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就婚姻限制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限制《唐律》中禁止结婚的情况主要是“违法结婚”和“违法结婚”。《唐律》中对解除婚姻的限制《唐律》仍然是传统的“三不准”。另外,唐律允许寡妇自愿改嫁、纳妾。

(二)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朝时期社会政治开明,经济繁荣,法律健全,是我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时期。著名的繁荣唐代赋予了唐代婚姻制度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包容性和开放性。

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包容性

经历了南北朝以来各民族的大融合与同化,各民族相互承认和接受其他在风俗习惯方面,各民族之间的通婚现象也相对增多。唐政府的最高统治者李氏出身于关陇军事贵族,拥有鲜卑人的血统。这是胡汉通婚的融合。虽然他们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但在现实生活中,中国对礼法的限制并不像后来的朝代那么严格。其统治集团的重要大臣如长孙无忌、宇文融等都是深受汉化的鲜卑人。高级将领如阿希那杜尔和李光弼也来自其他少数民族。初唐统治者的政治方略影响深远,对汉族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保持开放包容的政策,民族之间的包容面貌焕然一新。民族间通婚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对礼仪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使人们的观念更加一致。要开放。

二、唐代婚姻制度的开放性

唐代,由于民族一体化的影响,婚姻方面的礼仪相对宽松,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对婚姻和爱情都比较开放。现实生活中,女性地位提高了,贞操观念相对淡薄。唐代离婚较为普遍,再婚并不被视为失节。正如一些学者所说,唐人“他们似乎不懂得隐藏和压抑自己的欲望和追求,相反,他们想让这样的欲望正常地表达出来。”在唐代,离婚、寡妇再婚、择偶自由有一定程度,纳妾是合法的,律师事务所的明确许可,使唐代的婚姻制度呈现出历史上罕见的开放性。

2.唐代缔结婚姻的制度

(一)实质性要求

唐代缔结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包括“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首先,在建立婚姻关系时,必须遵循“一夫一妻制”。

所谓一夫一妻制,也称“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或“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形成稳定配偶关系的一种婚姻形式,是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社会转型时期的产物,并为后世所沿用。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多妻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唐朝法令规定,贵族官员除正妻外,侧妃也分不同等级:每个皇子可生子女2名(相当于五品),妃子10名(相当于六品)。 - 等级官衔);太子、一品官员可以纳妾。 10人(相当于六品官衔);以下依次递减,五品官可纳妾3人(相当于八品官品级)。六品官和平民的侧房只能称为妾,并没有妾。官方状态。 《唐律书仪·户婚法》规定:“有妻者,不准许再婚,违者判一年。”

第二,缔结婚姻必须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依据。

《唐律》确认了父母长辈主持婚姻的权利,在中国传统婚姻制度中,“男不独娶,女不独娶。”必须由父母或媒人结婚。”“男女无媒人不能发生性关系。”秦朝以后,这些礼仪规范被法律承认为父母的意愿,作为子女立业的必要条件。唐朝规定:“在外生子,尊敬长辈后,就可以订婚。”如果你是个孩子,你就会娶你的妻子。如果您已结婚,您的婚姻将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你没有结婚,你会受到长辈的尊重。如果您违反法律规定,给你一百棍。”还规定“一切婚姻都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主持婚礼的祖父母或父母应当郑重地主持婚礼。在唐代,父母还可以强迫丧偶的女儿改嫁。《唐典》也维护了“媒言”在缔结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据《说文解字》解释:“媒,是寻求,媒人的意思。”拟合二姓者”,“妁是斟酌,意思是考虑两个姓氏的人”。由此可见,媒人是实现男女婚姻关系的媒介。《宾凤·假》曰:“娶妻如何,媒妁不许。”唐朝法律已正式规定,媒妁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唐律评论》卷十三,“放肆”结婚前的出席》中规定:“《唐律书仪·名律律》中还有“结婚须有媒人”的规定,可见媒人是建立婚姻关系不可缺少的条件。 《大唐律·家庭婚姻法》中的《婚姻违法法》规定:“婚姻违法者,祖父母或父母单独主持婚姻的,媒人处一级、二级处罚。” ”由此可见,媒人将受到一级、二级处罚,他在婚姻关系的建立中占有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持婚姻的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缔结婚姻关系时,必须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则。

中国自古以来,同姓不婚。允许损坏里。这一原则也是唐氏律师事务所所坚持的。 《唐律注》规定:“同姓结婚者,各留二年”。 “同宗同姓,是不可以通婚的。”但对于同宗异姓的人来说,则“非禁规”,因为“祖迁,时远,源疏,少辨源流”。另外,本来同姓,被皇室赐异姓,人人皆知的,也是禁止的;读音相同但字形不同的姓氏,如“杨”、“杨”等,是不允许结婚的。唐朝禁止同姓通婚,以防止世代混乱,维护礼仪所倡导的伦理道德。

(二)形式要求

唐代结婚的形式要求主要是包括:“求婚”、“私人契约”和“六礼”程序。

所谓“婚书”,是指双方长辈提出并同意建立婚姻关系的书面文件。 《唐律书异》卷十三“已婚女子,终将后悔”:“已婚女子,交了结婚证,据说给夫家送了礼信,女家已经回信了。”信。” ”、“婚事仍如约。”男方遗憾无罪,却无法追回彩礼。这说明婚约对男女双方的约束是不平等的。

<所谓“私契约”,是男女之间为缔结婚姻关系而与长辈签订的口头协议,其中包括承认对方身体或其他缺陷的内容。《唐律书义》解释了私契约Contract:“合同”,指的是合同先知的丈夫,无论他是老的、年轻的、病的、残疾的、长大的还是平民。老或年轻是指比原约年龄大一倍的人;残疾人是指患有三种疾病、四肢残缺的人;供养是指非自己所生的人;妾是指非婚生子女、妾、妖孽等。因颜色、眼睛不一样,故称“像”。都是表示彼此很熟悉,两人正在恋爱,私人合同,或者结婚证等等,都是不允许发生的。后悔的话,后悔六十杖,婚事还是如约而至。”

唐朝仍然遵循传统的“六礼”缔结婚姻的程序。”唐鲁《书义》曰:“妻担家事,行祭祀。她有六礼,结婚有两礼。”“虽无婚约,但聘金已收。”所谓“六礼”,就是“受”、“问名”、“据”。六礼的第一道程序是“纳彩”。传统纳彩是指男方委托媒人以大雁为媒。 《仪礼·食婚礼》云:“晚礼,赠纳才。用雁。”第二道程序是“问名”,是指男方的家人请媒人询问女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并向宗庙询问家里的吉凶。第三道程序是“那吉”,即男方将占卜得到的吉兆通知女方。《礼仪食婚礼》:“客手执雁,请为”。k 为名称;唐朝的纳吉布主要是向女家递交“结婚通知书”,女方予以认可。第四个程序是“接受彩礼”,即男家将聘礼送到女方,订婚。孔颖大叔在《礼·食婚礼》中说:“受聘礼者,亦受聘礼。”郑,就是成功的意思。 “先交聘金,然后结婚。”唐高宗时期,规定不同的官员要缴纳不同数额的聘金,百姓也要按礼仪行事。第五道程序是“请一段时间”“即请定下结婚日期,择吉日结婚。”《礼仪·食婚礼》:“请用鹅作为日期,主人会说再见,客人将宣布日期,就像接受贡品一样。 ”最后一道手续是‘亲迎’,即成亲之日,男方亲自到女方家迎娶。《诗经·大雅明》:“大国有子。天之姐妹,少女却相,亲迎其入魏。 “经过‘六礼’程序后,男女之间的婚姻才能正式成立。

(三)缔结婚姻的限制

主要有两种: 《唐律》中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几类,一是“违法结婚”,二是“违法结婚”。

此外,还有以下规定:

首先,结婚是违法的。《唐律》规定的三种违法婚姻,主要包括丧父母、丧夫婚姻。 ,和米祖父母或父母犯有死刑并被监禁的婚姻。按照“礼”的规范,为父母结婚时,在服丧期间结婚是“不孝”,在为丈夫服丧期间自行​​再婚是“不义”。 《唐律书义·户婚律》卷十三《嫁居父母之夫丧》云:“凡居父母、丈夫之家者,皆服丧。服三年,妾降三级,彼此远离,知而同嫁者,降五级,不知者不坐。”《唐·卢淑仪·户部》 《婚姻法》第十三卷“父母入狱期间结婚”条文:“祖父母或者父母入狱而结婚者,处死刑,判处一年半;犯流放罪者,处死刑,并处罚金。”降低一级;罪刑将是,一百棍。不用担心祖父母或父母的命令。 ”《唐录书仪·户婚法》卷十三“鞠鞠父母丧主婚”:“凡鞠鞠父母去世,应聘主婚人,赐百百。棍子。如果你嫁给了不该娶的人,你的罪过就比一百棍还严重。 “显然,《唐律》对婚姻违法行为的规定体现了礼与法的结合,是忠孝思想在婚姻制度中的体现。

第二,违法行为是《唐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合法婚姻的情况主要包括同姓婚姻、五役以内亲属之间的婚姻、良人和贱人之间的婚姻、与逃亡女子的婚姻、狱吏与公务人员之间的婚姻。妇女、虚假婚姻以及恐吓和强迫婚姻。

《唐律书异》规定,五岁以内的亲属不得结婚。如果婚姻是相互服从和相互尊重的,并且妻子娶了同父异母的姐妹,如果妻子是前夫的女儿,他们也会被视为通奸。父母的姑姑、叔伯、二姑姑、舅舅、表弟的姑妈、母亲的姑妈、表弟、自己表弟的姑妈、表弟的侄女、女婿的姐妹不准结婚,违反婚姻法的人不准结婚。每条规则可获一百棒。 ,然后离开它。娶未婚妻者,每人杖一百;娶叔侄妻者,刑一年;有小功以上的,按奸夫论。 “唐法禁止五旬以内亲属结婚”服务,以防止道德败坏,维护礼仪。

为了维持等级制度,唐律禁止良人与卑人通婚。 《唐律志》卷十四《户婚》云:“杂家不得嫁良人,犯规者受百刑。官出身亦如此。”好男子娶杂家女子,好男子娶仕宦之家女子。”女性还有两个额外的等级。 ”唐代实行“择偶配婚”制度,即要求适中的人在同一户人家。《唐律令》卷十四规定:“杂户出身的官员娶妻。其良人”:“工、乐、杂户、官户,皆须‘按礼受婚’。ng 订单。如果不同肤色的人与某人结婚,就不会犯罪,他会被‘侵犯’。其本性良善,亦合乎法也。”

《唐律书义》卷十四“娶逃妇”一文规定:“凡娶逃妇者”女子为妻或妾,知者同罪,其死减一级。若无丈夫,罪可赦。 《唐律书义》卷十四“鉴霖娶犯人林女”规定:“狱中凡官,娶犯人之女为妾者,赐杖百;若娶亲族者,赐杖一百。” ,赏他一百棍;同样如此,如果他为官,没有入狱,他的爵位就会降低一级,并且不会坐到姑娘家。也就是说,如果他娶了一个妻子、妾、女触犯法律,将被处以极刑。被判定为奸夫,将升两级。如果他是亲戚,同样适用。寻求帮助者,将降一级。二等。

假结婚是指刻意隐瞒身份、年龄等真实情况的婚姻,为唐氏律师事务所所禁止。《唐律书义》第13卷《擅自求婚》规定:“女家因求婚而擅自自杀的,缓刑一年;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新郎家属擅自自杀者,加分一级。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按本合同处理; 《唐律评家庭婚姻法》卷十四《违法婚姻》规定:“恐吓、强迫婚姻,也是唐律禁止的。任何违反婚姻法的婚姻法律规定,即使有媒人,但威胁结婚的人,在原罪的基础上加一级;那些强迫结婚的人,罪行加重一级。那些被迫这样做的人将不被允许自杀。就是说本来应该是结婚的,但是虽然已经接受了订婚,但是预产期还没到就被逼婚了,预产期还没到女家就被逼嫁了。故犯法者,每人杖百。”长孙无忌对“强娶者”解释道:“就是强娶人的意思。”此外,唐朝的法令还规定,不得嫁娶。先奸后娶,若非司礼人主持,婚姻和谐,再由父母等主持婚礼。婚事成后,先奸者生儿育女。仍将离婚的孙辈塞。被原谅是难免的,但是被原谅的人是不会离婚的。唐朝令下离婚者,不许离婚。”这一规定是出于维护礼仪的目的,对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有一定的作用。

3、解散制度唐代婚姻

(一)强迫离婚

唐代强迫离婚分为“断绝”和“退出”两种方式。所谓“断绝” ”是指官方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唐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政府将终止分居。第一种情况是“违法结婚”或“违法结婚”,第二种情况是“违法结婚”或“违法结婚”。所谓“义”,是指“违法结婚”和“违法结婚”的情况,上面已经详细介绍过,这里不再赘述。夫妻在一定范围内杀、伤、殴打、咒骂等亲属的行为,以及妻子谋杀丈夫的情况。 《唐录书义·户婚》解释:“夫妻以义相合,义破则休”,这是这一规定的依据。 《唐录述义·户婚》规定了“义”的具体情况:“(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杀害妻子的祖父母、叔父、父母、兄弟、姑姑、姐妹。”或“妻子殴打妻子”。夫之祖父母、父母、叔父、父母、兄弟、姑姑、姐妹及夫以上亲属,若妻及欲害夫者。”或“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叔叔父母、兄弟、姑姑、姐妹互相残杀。”一旦发生“大义凛然”的事件,官方政府强行终止婚姻,并处以一定的笔双方的关系。 《唐律书义·户婚》中“离婚之判”一文规定:“犯义者,休之。违者刑一年。”

所谓“妻”遗弃”是指男子单方面抛弃妻子的行为。唐朝仍然以传统的“七果”作为强制丈夫离婚的理由。 《大岱礼记·本明篇》有“女子七暴:不孝父母去,无子去,淫乱去,嫉妒去,有子去”。大病走,话多走,偷窃走。”如果妻子违反“七出”规定,男方可以提出离婚。不需要政府裁决,只要写一份文件并由父母和证人签署,离婚就可以终止。婚姻关系。 《唐法》规定,妻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有孩子、通奸、忽视叔叔、流言蜚语、盗窃、嫉妒或重病,她的丈夫会强迫她与她离婚。

(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和解”、“两情愿离婚”,是指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和妇女。 《唐律·户婚》规定:“夫妻不和而离婚者,不同坐”。可见,唐代法律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但需要双方协议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据。敦煌文献中有一份和分协议,写着“一别,二宽,皆大欢喜”。在我国古代,唐法首创了“和分”制度,是唐朝政治启蒙的法律体现。它有一定的对于减轻女性因婚姻带来的痛苦具有进步意义。

(三)解除婚姻的限制

唐法对解除婚姻的限制主要是传统的“三不”。 《大岱礼记·本命篇》云:“女子不走,有三不走:有得无报,不走;有丧,不走。”再三年,贫贱再富贵,她也不走。” 《唐录书》《易·户婚法》认为,“三不去”是指“初丧叔父,二嫁,先卑后贵,第三次,我得到了一些东西,却无处可归。” “妻子不处于失爱而有义的状态。”外出者,处一年半;即使有七次外出,如果其中三次不出去,就罚一百棍,一起赶回去。若有重病或通奸者,则不适用此规定。”可见,如果妻子没有犯“七出”,或者妻子犯了“七出”,但有“三非”之一,则不适用此规定。 “外出”情况下,不得随意离婚,否则将受到处罚。但如果妻子犯“重病”、“通奸”,“即使三不出门,仍然熄灭。“极限”。

“三不”是对男子随意解除婚姻的限制。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减少社会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体现了儒家仁义礼法对法律的影响。影响。

4.对唐代婚姻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体现礼法合一的法律文化

礼与法的关系礼与法是唐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种关系,唐代的法律“与礼如出一辙,从而达到古今的平衡”。礼法合一的法律文化在唐代婚姻制度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唐律中,婚姻的缔结与解除、非法婚姻的处罚以及犯罪的设立,都带有礼的成分。比如,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必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遵循“六礼”程序,解除婚姻要“七出”、“三不出”;违法行为是婚姻中“同宗、同姓的人不得结婚”,“父母、丈夫”服丧后结婚的,要留三年;她们的妃嫔将降为三级,并相互隔离。那些知道一个且已结婚者将降低五级;不知道的人不会坐下。若居丧出嫁,赐醉酒百棍,贱子贬二级,妾不坐。 “凡有妻者,及娶新妻者,留一年,妾降一级。”又规定:“凡纳妻为妾,纳婢为妻者,留二年”。凡纳婢女为妾者,应适当报答。 “上述规定或直接传递礼仪规范,或体现礼仪精神,体现了唐代礼法合一的法律文化。

(二)体现妇女法律地位的提高地位

唐代女性的地位得到了提高,这在整个封建时代是罕见的。唐代女性受到的约束较少d、“一女不能侍二夫”等贞操观念比较淡薄,不存在“女子无才”、“德”观念,以及“男走”的现象。出现了“到女方家结婚”和“男方与妻子同住”的情况。在婚姻制度上,除了“三不准”外,唐律还规定离婚、再婚、再婚均受法律规制。这是明确允许的。以再婚为例,唐朝允许寡妇再婚。贞观元年2月4日,下诏:“寡妇之从顺已除,须申请婚姻,结为良偶……鳏夫年六十岁,妇女五十岁以上,妻子虽还年轻,但也有坚贞贞洁、爱情流淌的男女,还没有到结婚的年龄……寡妇和鳏夫的数量很少,而且也有不少。增加户籍数,以进科举。”《唐书·吕叔夷》规定:“凡夫除丧服欲存志,非其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者。”父母并被强迫结婚,将被给予一年的居留期限;望亲嫁者,降两品而分居。”“女子还故乡,已婚女子不坐。”唐朝允许并鼓励寡妇再嫁。其目的是促进人口增长和发展经济,但实际上也对正统的妇女观念产生了影响。贞操,有利于唐代社会风气的开拓,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高。

(3)体现了民族文化相互融合

唐朝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唐朝最高统治者李氏出身于关陇贵族。它是胡汉融合的产物。它不仅受到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影响,而且深受儒家伦理的影响,因此在处理民族文化问题上更加开放。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相互影响,这体现在婚姻关系上。表现在异族通婚现象的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相互认可和接受。 ,进而促进族群之间的相互承认和融合;在此背景下,儒家伦理常常受到一定的冲击,礼法相对宽松,世俗开放,贞节观念淡薄。这些都是互惠互利的体现民族文化的融合。

以史为鉴,可以明得失。唐代的婚姻制度由于封建礼教的影响,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但也有一些良法、优美的制度,有利于稳定封建家庭秩序。科学总结我国唐朝的婚姻制度,应该借鉴其合理的方面,吸取其经验教训,以期为完善我国当代婚姻制度提供一些启示。在我国当代婚姻制度构建过程中,唐代婚姻制度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值得我们借鉴。它启发我们不仅要学习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合理要素,还要学习外国婚姻制度的相关方面。在借鉴我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民族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必须注重婚姻制度的灵活性,允许一些灵活的规定;唐代婚姻制度强调保障妇女权益、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亲情。和谐的传统美德对于我们在当代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婚姻制度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