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旅游区透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团体等。联合会及其他人民团体和公务员参考依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境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参加会议、检查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请示等公务活动。汇报工作。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党政接待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和支出标准。

第二章加强国内出差管理

第六条严格审批控制。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次和次数。因公外出必须经所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七条实行公函制度。如果正式出游确实需要的话接收单位收到后,调度单位应当向接收单位出具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人员身份。

第八条: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公务出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级别的交通运输。省级及同等级别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座(软座、软卧)、高铁(高铁)商务座、软座火车一等座、一等座轮船上的头等舱座位和飞机上的头等舱座位。因工作需要,可1人陪同。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厅局级及同等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软座(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所有软座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船上吃饭,飞机经济舱。 ;其余旅客可乘坐火车硬座(硬座、硬卧)、高铁(高铁)二等座、全软座火车二等软座、三等座轮船上有座位,飞机上有经济舱座位。如果您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我们将给予相应的报销。

如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出部分费用由个人承担。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无法按照规定级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必须报经所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批准。

第九条:饮食、住宿必须严格遵守。因公出差时,必须按照约定的价格在指定宾馆或者主办单位内部接待场所住宿。省级干部可分配普通套房,厅局级干部可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可安排标准间。出差住宿费用应凭凭证报销单位。参会人员的住宿费用按照会议费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商务旅客应严格按照标准用餐,超出伙食补贴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膳食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的,餐费需向主办单位支付。参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就餐。

第三章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十条严格规范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参加会议、检查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报告工作等公务活动持有公函的来访人员属于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休假、探亲、国家工作人员旅行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官方活动和无正式信函的访客将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实行对口接待。上下级党政机关之间、同级党政机关之间、异地党政机关之间的公务活动原则上由相应部门和单位负责接待。没有相应单位的,由党委办公室(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室)、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根据情况确定接待单位。来访单位及单位性质官方活动的目的。 。

2.国家旅游区透明管理规定

现在的旅游大致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纯玩乐游,不购物,只观光,但建议付费自费景点供您自愿选择;

二是:低价游,必须配合进店,推荐自费景点供您选择;

第三种是:高端游,2-3人可能是7-8人,或者几十人,组成一个独立的团体,按照原来的行程安排。他们不进商场,也不推荐自费景点或很少推荐。是目前比较新的旅游方式,这就是:纯粹的旅游。玩无购物品质团。

现在桂林景秀国际旅游电子商务中心主打品牌:哈库那玛塔塔旅游,是一种纯游玩无购物的品质跟团模式,专为高端客户打造推荐、独立专车、独立导游,让旅行透明化、标准化。

3.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据报道,国家旅游局负责人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国家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估委员会公告》将于近期发布。海南省三亚市亚龙湾旅游度假区等9个度假村经评审确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和《旅游度假区等级管理办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各省(自治区)旅游度假区质量评价机构推荐和全国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评价委员会组织并通过。共有九个度假村入围。

这9个度假村分别是:海南省三亚市亚龙湾旅游度假区、浙江省湖州市安吉灵峰旅游度假区、山东省烟台市蓬莱旅游度假区、江苏省无锡市宜兴阳羡生态旅游度假区、福建省福州市牯岭旅游度假区、江西省宜春市明月山温汤旅游度假区、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半汤温泉养生度假村、赤水市贵州省赤水市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河谷旅游度假区、鲁朗镇旅游度假区等9个度假村已达到国家旅游度假区标准要求,经认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宣布无异议。

希望度假村能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4.管理我国家旅游度假区的保障

1.国家旅游度假区概念

国家旅游度假区是指符合国际假日旅游要求、接待国内外游客的旅游度假区。综合旅游主体区地域界限清晰,适宜集中设置旅游配套设施。该地区旅游度假资源丰富,客群良好,交通便利,具有良好的对外开放基础。与国家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区不同,国家旅游度假区属于国家级开发区。

2.国家旅游度假区划分细则

根据具体划分规则,分为强制性指标、资源环境、度假产品综合评价两类。

第一部分强制指标

指标内容

是否符合标准

1要有适宜度假的气候条件和环境。没有被污染的水、空气、土壤,没有频繁发生、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

2要有明确的空间界限和统一有效的管理组织。国家旅游度假区面积不小于8平方公里;省级旅游度假区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

3 拥有至少3家国际品牌或国际标准度假酒店。

4 以接待过夜游客为主,国家旅游度假区至少有1/3的过夜游客平均停留3晚以上,或2/3平均停留2晚以上;省级旅游度假区应留宿 至少有1/3的游客平均留宿2晚以上。

5国家旅游度假区省外过夜游客比例不低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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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住宿接待设施客房总数不少于1000间,省级旅游度假区住宿接待设施客房总数不少于500间。

7旅游度假区待售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积之比不得大于1:2。

8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件。

总评

注:环境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其中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的二级地区标准,地表水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GB 3838的IV类标准。各类设施的健康安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第二部分资源环境综合评价表和度假产品

序列号

评估项目

评估内容

1

度假资源

(15分)

资源类型丰富,主题资源明确,高质量、规模化,适合度假产品开发。专题资源在本地区是独一无二的。

2

自然环境

(10分)

气候条件较为舒适,空气质量良好,景观、植被环境良好。

3

人工环境

(10分)

人工设施、人工景观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具有一定的观赏性。地方特色、艺术特色或设计创意。人文环境度假休闲氛围浓厚,具有一定的地域特色。

4

规划

(10分)

度假村总体规划科学合理,可实施纳入各种详细规划和设计之中。能够从动态发展的角度合理进行规划和分期,兼顾短期效果和未来发展潜力。

5

接待设施

(20分)

住宿设施类型多样——主题化、中档舒适、环保友好型 低碳型、家庭型等,品质舒适,服务好。

6

休闲度假产品

(15分)

产品多元化——运动健身、休闲娱乐、健身疗养、夜游、定期节日、演艺活动等品质优良,可区别于一般城市同类产品,能满足不同人群、不同时间、不同季节的度假需求。

7

主题产品

(10分)

利用主题资源制作的主题产品可以n 系统化、精细化,吸引游客 容量大,产品质量好,融合当地文化的能力强。

8

声誉

(10分)

游客和专业人士对度假村的总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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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100分)

详情2:旅游度假村等级综合评分规则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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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综合评级规则满分为1000分。根据评审主体分为专家组、技术组和游客三类。专家组指标总分350分,技术组指标总分550分,游客问卷总分100分。除1000分指标外,还有总计30分的额外奖励积分指标。

5.国家旅游区透明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章总则

条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管理,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杜绝铺张浪费,建立接待费用公开制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条例》、《行政单位财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同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国家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接待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用,是指参加会议、检查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学习考察等公务活动发生的费用。交换、请求指示和报告。这些费用不包括外事接待费用。

第四条:接待单位公务接待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在自治区外的公务活动,由自治区接待办公室统一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部落实;其他接待对象由自治区相应的同级接待单位办理,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接待标准。

第五条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高效的原则。勤俭节约、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按照惯例原则,严格控制接待费用。

第二章费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公务接待费用主要包括餐费、交通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标准:

(一)餐费。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每人不超过120元。根据市场价格变化,自治区旅游旺季(7、8、9月)餐费标准最高可提高20%。外地单位和派出单位、机构应当执行属地规定。

(2)交通费。包括过路费、燃油费、租车费等。接待单位安排接待客人乘车前往目的地,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需要租赁车辆的,须说明情况并经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

(三)其他费用。除餐费、交通费外的零星小额支出。

第八条接待单位具备内部接待条件的,必须在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公务活动。私人会所、高档餐饮场所不得入内用于官方接待。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本年度部门预算中基本公共支出预算的2%。对有特定接待任务的单位,自治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门的公务接待费用。所有公务接待费用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预算总额内支出。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纳入“公务接待费用”科目单独列示。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制定接待费使用内部审批和报销流程制度,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主管部门的公函等。调度单元和接收列表。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时间、地点、费用、随行人员姓名、职务等,并应当留存备查。接待费的缴纳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要正确划分公务接待费用与会议费、培训费、正常差旅费等办公费用的界限,合理列支,全面、真实反映公务接待情况。那个单位。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列报,不得隐瞒应使用虚假报告或其他变通办法。

第十三条 受邀人员应承担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以及其他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计入接待费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接待办公室对公务接待费用的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

(一)接待审批流程是否符合规定;

(二)接待费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规扩大接待费范围或者擅自提高接待费支出标准的情况;

>

(三)接待费报销凭证是否真实、完整,接待费报销及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为召开会议、培训费用列支、转移、名义隐匿; (五)接待费用是否向所属单位和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移、分摊;

(六)是否挪用、占用其他经费用于公务接待;

(7)接待费用是否在非税收入中列支;

(8)其他费用是否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

(9)是否有违反纪检监察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各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公开的内容、时间和方式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自治区财政厅的规定执行。财务部。落实自治区预算、决算公开相关制度。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自治区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依法依规追究接待单位责任人和涉案人员的责任。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同级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 财务本办法由自治区主管部门、自治区接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行[2014]235号)同时废止。

6.国家旅游区最新透明管理办法

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进一步强化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收费管理,要严格实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是指党政机关出席会议、视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考察指导、请示报告等。必要费用包括住宿、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等总计和其他费用。

第三条 公务接待费用管理应当坚持有利于公务、务实节俭、严格规范、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习惯的原则。少数民族。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用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用预算总额,细化支出项目,实施中不得突破。一切公务接待费用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二章接待审批和支出标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因公出差确需接待的,派遣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出具公函,告知接待内容、行程和人员。奥内尔。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承办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制定接待计划,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对可合并的公务活动要统筹接待,不得接待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

第七条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名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时间、地点、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之一,并按规定办理。审计。

第八条公务接待需要与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相关规定有效衔接。受助人能够承担的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均由受助人自行承担,不得重复计入公务接待费用。

第九条 接待对象的住宿应当严格遵守差旅、会议管理相关规定,安排在机构指定酒店或者内部接待场所,并按照约定价格执行。出差住宿费用应凭凭证报销单位。参会人员的住宿费用按照会议费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可安排普通套房接待省部级官员正级干部。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盥洗用品。

第十条 接待客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晚餐每人不超过60元,早餐每人不超过20元。确实,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提供每人不超过120元的宴会,并严格控制随餐人数。不足10人时,随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如果超过10人,陪餐人数不得超过客人人数。三分之一的人口。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应当提供家常饭菜。不允许食用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成的菜肴。禁止携带香烟和高档饮料。私人教室瑞银和高端消费是不允许的。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公务接待确需安排交通的,应当集中安排交通,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接待场所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超标准装修、布置内部接待区域,不得超标准配置家具、电器。推动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各单位内部接待场所要建立健全服务运行机制,推进企业化管理,建立市场化的公务接待收费结算机制。机制,降低服务运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接待单位不得超出接待标准,不得接待私人客人或者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旅游、参观;不得举办商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允许进行特殊的戏剧表演;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品、赠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当地产品。

第三章预算管理与费用核销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用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用预算总额。一切公务接待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总额汇总,超支不予补偿。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经费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总额。禁止将接待对象应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列入公务接待费用;禁止利用培训场所举办会议,禁止以培训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用;禁止以任何方式转移或者分摊费用;禁止将公务接待费用计入非税收入;禁止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明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切实加强公务接待费用的会计管理。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应当列入“公务接待费用”科目,专人归集、反映、核算。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遣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公务刷卡消费POS机收据等。财务部门按照规定严格审核,报销方可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制定。超出标准、超出预算、超出范围的公务接待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官方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四章公开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公务接待制度,定期公开不保密情况通过单位内部网站等进行公务接待,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公开公务接待的规定、标准、支出、接待场地、接待项目等有关信息。每年实行同级公务接待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

第二十一条建立公务接待经费定期统计报告制度。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上一年度公务接待费用的支出和使用情况,报财务部门。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各单位报送的公务接待费用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单元。同时,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区县工作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公务接待计划的编制、批准和实施;

(三)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四)公务接待费用管理和使用;

(五)公务接待报销和支付收费;

(六)公务接待信息公开;

(七)机关内接待场地的管理和使用;

(八)其他公务接待管理相关信息。

各单位要定期汇总本部门的公务接待情况,报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公务接待制度应当建立专门的审核机制。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各单位公务接待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加强对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编制的报告并批准正式接待计划;

(二)以虚假申报、虚假申报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三)违反规定除名的擅自扩大公务接待经费范围 提高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标准;

(四)转摊分摊公务接待经费;

(五)报销与公务接待经费无关的费用违规公务接待;

< p>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缴资金,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公务接待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责任和行政责任。接受并通报,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侦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情况,制定公务接待费用管理的具体规定。需要。

第二十七条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公务来访者,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总量控制资金数额,注重实际效益。严禁扩大规模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外事接待工作按照国家和我市外宾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级机构公务接待费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