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综合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适用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法人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ment。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和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法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受理其业务领导。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放公益广告、开设专题栏目等方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公开发表意见。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参与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取得突出成绩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不得强迫职工从事极度剧烈或者危险的劳动。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召开会议,接受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监督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就业员工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员工有权拒绝执行管理者命令的超强度劳动、危险作业和违规指令,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和批评和员工的健康。报告和指控。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职工批评、检举、控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或者拒绝违法指令、强行监管,减少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其他福利或者终止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其他福利。密集劳动,或强制危险作业。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危险货物运输、储存、使用构成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比例不少于千分之五雇员,但至少不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千人以上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其比例不低于千分之三的员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不少于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指派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可以聘请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助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接受聘任或者委托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并经注册;接受聘用或者委托的安全辅助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储存危险货物的单位以及矿山、建筑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后,方可上岗。 。 。评估不收取任何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种安全操作培训,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按照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信息均记录在员工安全生产记录卡上,并由考核人员和员工本人签字。
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列支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建设工程竣工投入生产、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文章17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监测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控;
(二)定期检查检查设施设备;
(三)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
(四)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测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如果是我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测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管理。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必须位于居民区、学校、市场等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对现有建筑物、设施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需要拆除或者搬迁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重大危险源、高压输电线路、油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大型爆破、大型设备(部件)吊装等危险作业。对危险作业,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定指定专人对现场施工进行统一指挥,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操作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规定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任何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不得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将安全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规定,有明显的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和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劳动。严禁租用校舍作为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公用事业、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相关单位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重点检验安全防护效果,确保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点)管理单位、经营者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完善旅游安全防护设施,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旅游预报和游客分流工作。
旅游设施和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鼓励矿山、交通、建筑、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装置、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参加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
C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p>
(二)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奖惩制度;
(四)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治理公共设施、破产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责任单位无法明确的; (六)组织依法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七)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正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领导成员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发生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追究责任。gn 从他的领导地位。
第三十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受理,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正在审核、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指定产品。 、安全设备、设备或销售单位的其他产品。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危害生产的设备、设施、设备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暂扣、暂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依法予以扣押、查封。
各行业协会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新闻发布会、通报会、互联网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建立记录制度,及时公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第三十四条 矿山、道路运输、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押金。
第三十五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销售许可证。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他们的各自的行政区域。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区域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第三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九条 发生造成一人死亡、三人以上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不得隐瞒情况。举报、撒谎或延迟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级别报告。
道路交通、消防、煤矿、建筑、特种设备、铁路、民航、水运、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将上月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报告同级每月五号之前的水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要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意见。
第四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职工死亡的,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外,其家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还应当向死者一次性支付抚恤金。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额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
死者家属领取的工伤保险赔偿金和死亡抚恤金总额不得低于20万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或者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一)逾期不改正的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要求接受专门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提高他们的职位。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违法使用的;
(2)失败为按照规定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物资可以用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一)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三)未按规定办理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的按规定进行重大安全评价,对危险源采取监测措施;
(四)未按照规定在生产区、生活区、仓储区保持安全距离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物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临时封存、封存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二)指使、强迫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进行危险作业的。
第四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采矿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未经依法批准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十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十万元的,处二倍或者两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处以300万元。
第四十九条 如果生产和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许可证。相关证书。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依法应当取缔、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取缔、关闭的;
(二)对生产经营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3) F未能有效组织救援,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扩大财产损失的;
(四)隐瞒、谎报、缓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阻碍、干扰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未依法履行审批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决定权限另有规定的,以ch规定为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2.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并组织实施(一)研究制定旅游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旅游管理行政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定国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国家旅游整体形象对外宣传和重大宣传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指导e 境外旅游办事处的市场开发工作。
(三)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研究制定发展国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当地旅游工作。
(四)组织旅游资源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五)拟定各类旅游方案,组织实施旅游景区、度假区、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辆和特色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审批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组织指导定点旅游设施工作。
(六)研究制定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旅游、边境旅游政策并组织实施;前置审批在我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设有机构。旅游代理机构;负责涉外旅游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的事务,代表国家签署国际旅游协定,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指导实施,管理所属院校的业务工作。
3.旅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非必要不得离开当地。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规定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做好冬春季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为有效做好冬春季农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该方案自发布 1月28日至3月8日起,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回国人员无需隔离,但需进行14天的居家健康监测。
四、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观光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景区车辆,提升城市旅游形象,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旅游景区内电动观光车的注册、检测、运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各县、市旅游景区内观光巴士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p>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观光车,是指以各种动力、人力、畜力为驱动,在旅游景区内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交通工具,主要包括观光游览。
第四条:旅游巴士的管理遵循严格的原则ct标准、规模控制、合法经营、统一管理、安全保障。
第五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观光巴士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税务、城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旅游景区观光车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观光巴士应当由依法取得风景名胜区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单位经营管理。
第七条观光车实行分类登记管理。旅游机动车辆由公安部门负责登记、许可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旅游车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经营企业或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经营企业、单位向公安部门申请电动观光车登记、上牌时,应当提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规定核发的车辆检验合格证明。法律。
第九条观光电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保。报废期限和报废程序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观光电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C牌以上(含C牌)机动车驾驶证和旅游部门颁发的从业证明。法律。
第11条旅游巴士必须在旅游景区内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靠。观光巴士的具体线路和停靠点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观光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设施良好,并注明报告和情况。车身显眼部位设有投诉热线。
第十三条观光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强行招揽乘客、随意倾倒乘客或者违规驾驶。
第十四条 观光车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观光巴士运营营业票据由经营企业或者单位统一印制给税务部门。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用户的有效期为4年。一年后,用户需再次提交材料备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观光车是指以各种动力、人力、畜力驱动,在旅游景区内为游客提供服务的交通工具。主要包括观光电动车、自行车、人力车、马车、牛车等。
3
观光巴士运营及人力由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或企业统一管理,实行公司化经营。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可以自行经营管理风景名胜区,也可以依法选择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5.旅游企业安全管理体系饮食文明:
1.进入餐厅后请勿大声喧哗,文明礼貌,营造优雅健康的就餐环境。遵守就餐顺序,避免拥挤和嘘声,按顺序刷卡排队买餐。
2.请勿在餐厅饮酒、打拳、吸烟或做出任何影响他人就餐的行为。
3.自觉保持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不将剩菜倒入菜盆、桶内。
4.采取好c属于餐厅设施、设备和餐具,不得挪用或者移作他用。
5.勤俭节约,节约膳食,不浪费一粒粮食。
6.用餐结束后,将餐具放在指定位置或交给工作人员。
7.尊重餐厅工作人员。如果您对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及时向餐厅管理人员反映,不要侮辱甚至殴打、责骂工作人员。
8.就餐过程中如出现问题(食品质量、卫生等),请找相关人员或部门解决。
文明住宿:
1.自觉执行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尊重工作人员的工作。
2.宿舍精神生活要健康,言行要文明。
3.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物品继承人同意。
4.注意整洁
5.勤俭节约
6.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生活。
7.非宿舍人员不得在宿舍内住宿。
8.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9.做到宿舍内“十不准”(不乱贴、不乱涂乱画、不拉绳索、不挂床帘、不钉挂钩、不拆、砸、踢、扔公用家具)未经授权不得移动床、柜子、行李架)。
10.爱护公共财产。
11.警惕火灾和盗窃。
文明旅游:
1.保持环境卫生。
2.遵守公共秩序。
3.保护生态环境。
4.保护文物古迹。
5.爱护公共设施。
6.尊重他人的权利。
7.关注三有礼貌地吃别人的东西。
8.倡导健康娱乐。
6.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旅游执法大队及事业单位正常下班,每周工作5天,周六、周末休息。旅游执法大队受当地旅游局委托,履行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旅游法律法规,提供游客监管咨询服务; 2、负责开展当地旅游市场检查,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检查; 3、查处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4、受理游客的投诉、举报,受理上级部门交办的旅游投诉; 5、负责旅游行政管理工作e 处罚案件; 6、承担旅游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协助监督管理办公室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7.旅游安全管理体系全图请注意自身安全,佩戴口罩,仍可外出。旅客应保持个人安全距离
8。旅游景区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程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不安全事件或事故、不安全的物理条件、不安全的人的行为、不良的生产环境以及生产过程和管理的缺陷。从性质上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概念:安全隐患是指物体的危险状态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如用电、火灾等)。
9.旅游安全管理制度综合内容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规范和加强特殊行业、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制定本法。结合这个城市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殊行业是指: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印刷业;
(三)典当行业,骗局标牌行业、废金属收购行业、二手车交易行业及其他二手商品行业;
(4)机动车维修行业;
(5)锁匠服务行业;
(5)锁匠服务行业;
(六)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其他特殊行业。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
(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二)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
(三)商业性康体服务场所;
(四)依法纳入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特殊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辖区内特殊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行政管理工商、文化、体育、旅游、卫生、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质监、园林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专项工作。各自的责任。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特殊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许可登记
第五条从事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锁匠服务业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营。法律。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办理《特殊行业公安许可证》”,应当向业务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法律证明经营场所材料;
(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及内部结构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身份证明员工情况;
(五)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治安信息报告设备安装证明材料;
(六)安全管理体系;
< p>(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 7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锁匠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信息采集和安全审查。受到公安机关的追究。
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经营活动。
第八条印刷业、寄售业、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业、二手车交易业等特殊行业以及商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性休闲体育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企业地理位置及内部结构图经营场所;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员工身份证明。
第九条 特殊行业、公共场所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必须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禁止出租、转让、买卖、涂改、伪造《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特殊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施行政许可;
(二)监督、指导安全责任单位落实安全防护组织和人员,建立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三)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从业人员专项安全培训;
(四)检查治安保卫状况,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隐患,督促整改; (五)及时查处治安、刑事案件,处理危害公共安全事件;
(六)接受报警和紧急求助,并及时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旅馆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住宿登记、宾客登记、贵重物品保管、值班检查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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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存放危险品和违禁物品;
(3)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行动或为其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公章刻印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公章制作的,应当查验公章印制单位的有效证件。发件人及公安机关正确刻制证明,并登记;严格按照规定的规格、样式、文字和数量进行雕刻,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质量规定;
(二))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明令禁止的印刷业务。规则;
(三)建立并执行印刷核销登记、印刷监督、销售监督、保管、保密、交付等制度;
(四)承办特种印刷业务时,检查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印制批准证明。
第十四条 经营典当业的,寄售、废金属收购等旧货业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行检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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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国家禁止的不得交易;
(三)在经营活动中发现可疑人员或者物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从事机动车修理、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维修、交易登记、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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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盗窃、抢劫、售卖赃物等违法犯罪可疑情况和线索;
(三)不得交易牌照手续不齐全的机动车;
(四)禁止非法改装机动车整车及零部件的换色、组装、改装、发动机、车架号等。
>第十六条 经营锁匠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从事锁匠业务时,确认委托人对锁具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得擅自使用锁具。经确认的,不得提供服务,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并有受托开锁人和开锁技术人员签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并保存12个月备查;
(3)对客户身份、财产信息保密;
(4)不得使用专用开锁工具出售或借出。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开锁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该场所活动的人数不得超过批准的人数;
(二)不得从事色情、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条件;
(三)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
< p> (四)员工上班时间统一佩戴工作标志。第十八条 特殊行业、公共场所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章制度。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建立健全各项治安防范制度和措施,对场所的建筑结构、消防设施进行监控。对货物储存、疏散通道等进行安全检查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保护消费者和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五)调解纠纷责任范围内;
(六)及时处理、报告安全事故有关部门;
(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专项违法犯罪活动。所在行业、公共场所,及时举报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八)严格执行物品保管制度,及时报告发现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的,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开办特殊行业的责令停业整顿;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处一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物品。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吊销、没收有关证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罚款、没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者规定罚款500元 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具备从事淫秽色情活动条件的,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 (二)具备赌博、吸毒条件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三)具备提供卖淫、吸毒条件的,对责任人处2万元罚款;嫖娼的,对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文章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对责任人处3000元、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车辆、组装车辆、集会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整改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1000元。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停业整顿仍不改正的,由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殊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饭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行业。住宿 为游客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宾馆、客栈、招待所、客栈、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别墅、疗养院、接待站,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按摩场所、会所等;
(二)解锁 服务业是指服务业聘请专业人员对锁具进行技术操作、开锁的行业;
(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歌舞娱乐的夜总会、卡拉OK厅、歌舞厅、酒吧等。 、电子游戏室等;
(四)商业休闲服务场所,是指影剧院、棋牌室、酒吧、公园、旅游景区、游乐园、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等;
< p> (五)商业健康健身服务场所,是指提供按摩服务的桑拿浴场所、足疗、美容、美发、美体、养生等健康健身服务场所,以及体育健身服务场所。健身场所。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特色产业条例》由1998年11月28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1999年4月2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0.旅游安全管理法制建设《关于建立旅游安全管理法制体系的通知》根据《关于审批事项的工作》(旅游办发发[2015]202号)规定,2019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定于2019年11月至12月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具有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学历;
(3)身体健康;
(四)具备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基础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解读】
1.在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考生需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报名(注:旅游中等职业学校导游专业或2020年即将毕业的学生均可报考,考试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后,方可领取《导游员资格证书》。);在校在校生或专科生,可凭高中毕业证书、技术人员报考中学文凭或大学入学证明;同时,无论您的户口在哪里,都可以凭暂住证在任何省份户口。
2.健康证明问题:目前没有明确要求申请时必须提供健康证明。对于需要健康证明的地区,健康证明不一定要在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只要是正规医院即可。一切都好。除部分省份有具体要求去定点医院外,您可以就近找到正规医院,按照健康体检流程进行体检。lth 为服务业从业人员办理证书(即所谓:健康证)并颁发证书。
2.报名程序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报名程序包括提交报名信息、审核报名信息、缴纳费用、打印准考证四个步骤。 。
3.如何报名
考生通过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网上报名系统地址为:
http://jianguan.12301.cn/
(注:建议使用电脑打开本网站进行报名并使用手机)
IV.考试科目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科目包括:
(一)科目一“政策法规”;
(2)科目2“导游业务”;
(三)科目三《全国导游业务》基础
(4)科目4“本地导游基础知识”;
(5)科目5“导游服务能力”。
5.考试语言
语言:考试语言分为中文和外文,外文包括英语、日语、俄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韩语、泰语等< /p>
要求:考试要求考生从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面对上述科目进行考核。
六、考试形式
(一)笔试(科目1、科目2、科目3、科目4);考试方式为上机操作考试。
(2)现场考试(面试为科目5,室内模拟考试)。
(2)现场考试(面试为科目5,室内模拟考试)。 >
7.学习书籍
导游考试笔试共有四本书,分别是《政策法规》(第四版)和《导游业务》(第四版) )、《全国导游基础知识》(第四期版)、《地方导游基础知识》(第三版),均为国家统一考试内容(即全国各地区考试内容相同)。一定要注意版本。 2019年的政策法规+业务+国家指引都是第四版,地方指引是第三版。
11.最新旅游安全管理系统综合合集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邮政财务制度开发电信企业财务系统、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系统、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系统、旅游、餐饮服务企业财务系统、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系统、金融企业财务系统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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