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旅行社只需填写需要组织团体出境游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加盖印章后报旅游局。

条例草案规定,旅行社经营一日游产品,必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营“一日游”产品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开始前通过旅游团体服务管理系统填写团体服务信息,并向游客提供电子旅游行程单;未通过旅游团体服务管理系统填写团体服务信息的,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 《广西旅游条例》据了解,自治区成功创建国家综合旅游示范区、国家旅游示范区是国家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国家5A级旅游景区、五星级旅游饭店。广西全区旅游示范区品牌单位保留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仍从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国家一体旅游示范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创始单位给予1000万元奖励;奖励500万元创建广西全民旅游示范区;国家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奖励200万元;五星级旅游酒店单位将获得100万元奖励。

3.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全文

广州市于2000年颁布了《广州市旅游管理条例》,共六条附录及43条(含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为了加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旅游经营管理活动。

4.根据《广西旅游条例》

在一定时间内,外省人员是否曾在广西旅游、出差、探亲访友等居住过,无论是本地人还是居住在广西的外国人长期在广西。注意。这就是广居住史的定义xi.

5. 《广西旅游条例》规定设立旅游部门

广西防城港。

防城港先导区位于北部湾之滨。是我国西部最大的港口,也是连接中国与东盟海、陆、河的门户。包含十万大山、北仑河口、江山半岛、青岛等旅游资源,口岸年进出境人数居中越边境口岸之首。试验区高速公路、高铁已与全国公路网连通,与南宁吴圩国际机场形成一小时经济圈,与越南高速客运轮渡开通“海上胡志明小道”旅行路线。

6.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吉首市本级

贯彻落实“创新驱动”五大发展理念着力解决经济发展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脱贫任务艰巨、科技创新能力薄弱、环境保护压力等难题,开辟发展新天地

规划建设“吉首城市经济圈”,精心打造“凤凰-吉首-花园”城市带,体现“先进先出”的建设理念。 “生态立市、产业强市、旅游兴市”和“武陵山旅游中心城市、商贸物流中心、民族民俗文化教育中心、区域产业加工中心”的发展思路和定位中心”,我们坚持“山地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全面加强统筹协调统筹城乡一体化,引领全州新型城镇化进程。

四.方案主要内容

1.市镇布局结构及层级规模

市镇形成“一中心、两轴、三极”的空间布局结构。第一个中心是吉首中心城区。通过极化中心城区,形成区域经济增长的核心,借助城市发展带动国家经济的全面发展。两条轴线分别是沿G209国道和S229省道的东西向公路经济发展轴和南北向经济发展轴,形成城市发展的交通走廊和经济走廊,成为支撑经济快速发展的城市发展轴。发展。三极即河西、马津高、矮寨三个重点建制镇,作为东南、北、西的中心节点分别带动周边乡镇的发展。

规划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和行政区划调整,将市辖镇划分为三级。第一级为中心城区,即吉首城区,规划城镇人口50万。第二级包括马津高镇、矮寨镇、河西镇三个中心镇,城镇规划人口分别为1万人、4000人、3500人。第三级为丹青镇、太平镇、吉略乡3个一般镇,城镇规划人口分别为2400人、2000人、2000人。

7.根据《广西旅游条例》,旅游者

边境旅游

边境旅游,通俗地讲是指我国边境地区居民到周边国家边境城市旅游的活动。短期旅游活动。具体来说,是指经批准的旅游活动。旅行社组织接待我国及周边国家公民从指定边境口岸集体进出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区域和期限内开展旅游活动。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边境旅游

别名

边境旅游

国外名

边境游

介绍

边境游,只需要办理边境通行证,2天左右就可以签出,无需花半个月办理护照和签证只需一个月,还可以参加周边国家的跟团旅游,非常方便快捷。

公安部、监察部、旅游局联合宣布重新启用出境通行证异地申领系统,并先后批准广西崇左市、黑龙江省黑河市、牡丹江市(含绥芬河、东宁县)、辽尼丹东省等省份开展跨境旅游通行证申领试点业务,这意味着全国各地游客均可通过上述地点组团赴周边国家旅游。近期,越南出台“凭边境通行证,即可畅游越南全境”的利好政策,进一步扩大边境通行证的“效能”。游客只需将相关证件到边境口岸地区相关旅行社办理,并提前一周左右报名参团即可。办理边境通行证一般只需要身份证、户口簿、照片等,不需要涉及财产证明、就业证明等额外证明。

不过,边境游必须是跟团游的一部分,因此不太适合喜欢自助游的游客,必须到边境城市“驻足”。例如,旅行时去越南,首先要到广西边境口岸。然后从当地出境,所以也会增加一些国内运输距离。

8.谁公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行为,维护为了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综合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的活动。 、娱乐等服务。性产业。

第三条

本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和服务,开展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旅游监督管理工作,盟、设区的市、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以下统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旗、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民政府旗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研究旅游发展的重大事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 、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产品推广推介,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旅游业,应当充分发挥旅游资源和边疆口岸优势,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丰富旅游资源。文化内涵,提高旅游产品品质,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旅游业发展力度。大力投资旅游业,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高新技术建设和开发应用,优化旅游环境,促进区域联盟,共享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旅游宣传、旅游规划和旅游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联盟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的需要,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制定优惠政策。依法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鼓励和支持民族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等项目,开发具有民族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鼓励和支持旅游教育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宣传,提高自治区旅游业的知名度。和旅游产品。

自治区旅游行政部门要积极制定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指导实施,举办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开展旅游推介活动,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d 对国内外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指导。服务指南推荐精选旅游线路,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开发。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城市、旅游区居民的文明素质教育,引导旅游经营者树立良好信誉,提高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文明、卫生、舒适、安全的旅游环境。

第二章旅游规划开发和旅游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旅游产业发展按照旅游计划进行。

旅游规划分为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市场导向的原则,突出在保护资源环境、防治污染等公害、防止无序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等方面,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利用,改善社会经济和环境旅游发展的效益。

第十四条 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有关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盟、设区的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报盟或者设区的市级旅游管理办公室。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必须进行社会、经济和环境可行性论证。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旅游区应当编制旅游建设规划,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旅游区是指具有游览观光、休闲度假、游憩健身等功能,并具有相应旅游服务设施、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者区域。服务。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旅游区规划范围为旅游景观控制区。在旅游景观控制区内建设各类新建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区规划,与旅游区整体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景观。

在旅游景观控制区内新建非旅游设施,应当经旅游景观控制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必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按照规定程序。

第十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设立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必须经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应当实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经批准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必须采取严格保护旅游资源的措施。不得擅自改变重要旅游区的地形地貌,不得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

未经批准,旅游区内不得进行采石、采矿、挖沙、挖路、修墓、采伐森林、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等活动。

第三章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

旅游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服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出售商品、强行安置人员的行为;他们有权拒绝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罚款和其他非法要求。

第二十三条

旅游行业协会、旅游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服务和沟通作用,健全行业自律。保障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完整保存经营档案,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如实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财务和统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资格或者具有专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可以上岗。

旅行社、旅游饭店(宾馆)、旅游区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旅游经营者必须公开其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误导游客。

旅游运营经营者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由物价管理部门确定价格的旅游区门票,由地税部门监管。

第二十七条经营特色旅游项目,其设备、设施必须经国家指定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取得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运营。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运营。

第二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说明旅游设备、设施和旅游目的地可能存在的危险,并采取预防措施。发生了。

旅游经营者应制定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旅游安全设备和设施。旅游者在旅游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失时,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救援等相应措施。

第二十九条设立旅游经营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然后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在旅游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在指定地点经营。任何人不得以经营目的占用风景名胜区。

第三十一条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展业务。

第三十二条

旅游饭店(宾馆)应当实行星级评定制度。

星级餐厅(宾馆)应当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评定为星级的餐厅(宾馆)不得使用星级称号、标识进行宣传、经营。

第三十三条

旅游区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

评定的旅游区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提供服务。

未定级旅游区不得使用质量等级名称、标志进行宣传、经营。

第三十四条

旅游区应当有统一的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标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旅行社、旅游区、酒店(宾馆)、购物场所、车船等处张贴旅游投诉电话,设置投诉举报箱。 、餐饮业及涉及旅游业务的相关公共场所。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旅游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投诉人;由其他部门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日内将此事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第三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旅游经营者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执法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执法证明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保守涉及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服务方式和旅游产品,并决定是否接受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 /p>

(3)按照合同获得质量和价格一致的服务;

(4)个人尊严、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5)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您有权获得赔偿;

(6)法律、法规和旅游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旅游目的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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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三)维护旅游秩序,遵守旅游安全卫生规定;

(四)法律 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 1)与旅游经营者协商解决;

(2)向旅游、工商部门提出投诉或投诉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

(三)按照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旅游区未编制旅游建设规划,或者旅游建设规划未经旅游局批准的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行政部门批准复查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旅游区旅游资源、景观、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会同相关管理人员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责令该公司停工、限期复工,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旅游区内擅自进行采石、采矿、挖沙、清理道路、修建坟墓、砍伐树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垃圾等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关行政部门。的,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恢复,并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未向旅游者解释、明确提示旅游设备、设施和旅游设施可能造成的危险。旅游目的地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四十三条

设立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

第四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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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如实报送财务、统计报表的违反地区规定,或者不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

(二)未星级评定的酒店(宾馆)使用星级称号、标志进行宣传、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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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定级旅游区使用质量等级名称或标志进行宣传和经营。

第四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未公开其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欺骗、误导旅游者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被强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

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安全许可证擅自经营特种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承担各自的职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相关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相关证明。发给旅游经营者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旅游经营者收取、罚款或者提出其他违法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的限期或者转发旅游投诉;

(四)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说明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p>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十次会议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委员们充分肯定了我区尽快出台旅游管理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根据委员审议意见,我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修改条例草案。受董事会委托,我对修订的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说明:

1.关于条款修改

(一)有委员提出,我区旅游产品开发水平较低,旅游产品类型单一,缺乏特色,条例草案应鼓励和支持旅游产品开发在我们地区。市场潜力的内容。为此,我们将条例草案第五条第二款的内容由原来的“鼓励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民族旅游项目”修改为“鼓励和支持民族旅游项目发展”。民族旅游项目,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民族旅游项目。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修改草案第七条第二款。

(二)委员普遍认为,条例草案对旅游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规定过少。旅游管理部门的服务职能与管理职能相比,会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为此,我们在法案中新增了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条款,作为修订草案第八条。< /p>

(3) 委员认为条例草案第五章中的法律责任内容应更加简洁和规范,同时增强其可操作性。为此,我们对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中有关处罚的规定进行了合并和调整。删除了法案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删除了第(三)、(七)、(八)、(九)项内容。与本条第(一)项合并,成为修改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法案第三十七条作为修改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2.有关问题说明

(一)有委员对我区部分地区旅游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深感忧虑,建议将此列入条例草案。既然相关内容已加入条例草案,审查报告,这里不再解释。

(2) 关于条例草案的架构,有议员建议不应设章,亦有议员建议应设章。更详细一些。我们认为,两种意见都有道理。但由于这一变化涉及法案的框架结构,无论是无章还是增设章节,都会影响法案中各条款的顺序,法案的调整范围和规范内容都会受到影响。 。没有实质性修改。因此,经过综合考虑,我们认为在原有结构的基础上进行局部调整是适当的。

此外,我们还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进行了修改和调整。这些修改并不涉及法案实质性内容的改变,这里不再一一解释。

以上意见已经董事会议审议通过,请与议案修改稿一并审议。

9.广西壮族自治区最新旅游管理条例

强化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中,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促进包括旅游市场在内的各类文化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思想安全。文化和旅游部研究制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0.根据《广西旅游条例》,各级人民政府

广西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正厅级,属国有企业。

广西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大型国有企业。贯彻落实自治区“整合旅游资源,做大做强旅游产业”,聚焦“旅游、城建、康养”三大主业,重点发展“旅游、城建、健康、文化、旅游”七大业务板块。体育、科技、金融和工业”。我们以“开启幸福之旅”为企业使命,弘扬“责任者先行,创造成果者获胜”的核心企业价值观。加快整合全区文化、旅游、康养资源,打造新时代“康养领跑者、文旅新标杆”的现代国有企业,努力进入文化旅游康养领军行列。全国旅游企业“十四五”末。目前,旅发集团拥有二级子公司18家、三级子公司55家,员工3300余人,总资产约577亿元。是广西旅游产业中旅游业态覆盖最全、产业链最长、资本实力最强的。最具实力的大型国有旅游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