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民宿服务标准(民宿管理标准)
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其他条件经营的物业。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和特色文化的机会。一个小住宿具有高效生活方式的数据设施。
第三条民宿管理应当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发展训练。
公安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安全管理,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地方级以上市级消防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要求,制定本地方的民宿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者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民宿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设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职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评定和审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纠纷协调等服务。
第七条支持旅游资源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专业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通过自主经营、租赁、联合经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管理。
向周边景区、特色旅游村发展和城镇、历史和文化街区、粤南古驿道等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镇(街道)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规划。
第二章开业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执行-2017)。单栋建筑面积客房数量不宜超过14间(套)。为游客提供住宿的场所,如果人数超过单栋客房超过上述规模的,按照饭店业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执行。
对利用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等条件的民宿,有关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相应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要求。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前款规定的民宿面积要求。
第十条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有关规定,并避开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住房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
改造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G。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和安全评价,确保建筑物安全。
民宿的建筑风格应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位于城镇(不含县、镇)、乡、村庄内利用村民自建住宅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的规定执行。按照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民宿)建筑防火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改造的民宿,其场地规模和消防安全要求可参照前款规定的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要求。执行《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经公安部门批准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并进行真实的信息采集。 -按照规定进行居民姓名识别登记,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按要求登记并报送公安机关;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视频监控。
第十四条 住宿加早餐旅馆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应每客一换、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民宿兼营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必须遵守食品安全法规。遵守各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操作,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风民俗,维护环境卫生,营造文明和谐、主客共享的旅游环境。
第十八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
同时举办的民宿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设立民宿旅游经营机构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民宿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民宿具体登记事宜。民宿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民宿注册信息应与相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条民宿登记事项包括:
(一)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民宿建筑面积、门数建筑层数、客房数;
(3)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4)经营情况香。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件。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资料。民宿登记事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业要求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的材料和承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提供登记收据;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通知更正。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二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文件置于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并明示价格表。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在可能危及客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民宿经营者应当向客人作出解释或警告。
当出现伤寒等早期预警信号时受强降雨、风暴潮、洪涝影响,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要及时采取暂停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撤离等防灾避灾措施。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允许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标准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和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向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实名登记,并对民宿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如发现虚假信息或违法行为,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产品销售等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七条鼓励民宿经营者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火灾事故保险、员工人身伤害事故保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章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宿发展需要,协调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经营管理。尝试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民宿推介纳入年度旅游宣传促销计划,支持培育本土民宿品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和发布民宿名录。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旅游、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工作。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 提供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养专业的民宿人才队伍。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经营者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证经营或者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严厉打击民宿经营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民宿经营。违法经营活动及其他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应当通报,必要时可以在辖区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y
第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安装、使用经公安部门批准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由人民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安装的,给予处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登记客人真实姓名并及时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名词美好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民宿经营的,由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凭《无照无照营业执照》办理。按照《业务查处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由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饮料条例》规定。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她的相关法律法规将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设立的监察机关;如果构成犯罪d、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办法没有规定处罚措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始经营民宿的,应当在90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民宿。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民宿基本要求民宿睡眠测试员,有的也称为民宿体验员。顾名思义,他们就是免费去民宿睡觉的人。当然,主人不可能真的让你免费睡觉,你必须工作。那么你的工作是什么?
1.完成民宿的品牌推广,2.创建和组织材料。
3.民宿管理标准1.严格遵守各项红线和底线。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特别保护点(区)、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护区、保护区和恢复重建区严禁进入类似自然保护区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湿地公园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及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管理区等生态保护红线控制区;洪水风险区、地质灾害高风险区布局、建设、经营乡村民宿项目。在上述地区利用现有农村房屋经营民宿的,应当依法退出或者搬出。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占用以发展乡村民宿为名,占用林地,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私人会所,以经营乡村民宿为名,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
2.切实加强规划指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编制乡村民宿发展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结合旅游发展等产业规划,立足自身资源禀赋,充分考虑市场容量,合理确定区域内乡村民宿发展规模和空间布局,引导乡村民宿结合自然资源和产业特色,探索人文历史突出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特色鲜明的乡村民宿发展格局。
作为详细计划对于农村地区来说,村庄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发放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开展各类建设的法律依据。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要深化完善村庄规划,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充分考虑乡村民宿及配套设施发展需求,明确区位布局、村庄规划中乡村民宿项目的用地、体量、风格、建设时序、建设主体和方式等详细内容和控制要求。在符合规划和空间用途控制要求、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优化村庄规划用地布局,解决农村建设用地零散分散存量问题。应有效利用eas。
3.严格的空间使用控制。充分发挥村庄规划作用,鼓励利用合法合规宅基地和村级混合用地发展乡村民宿。村庄工业用地、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用于农村民宿开发。农村民宿主体建筑及必要基础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按程序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国家和我市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规定,与乡村民宿密切相关的生态景观和农业种植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征用。被使用(回收)或转移。不得擅自改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权利用途、功能和性质,不得板结地面、破坏耕地、非法占用林地、破坏生态环境。
4.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严格遵循《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
4.最新版民宿管理标准民宿经营管理
1.客房及浴室通风、采光良好,浴室干湿分离,提供冷热水及清洁用品。
2.定期保持环境清洁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等有碍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3.设置清洁、消毒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建设、保洁、卫生间等设施和公共厕所。食品经营所用的工具、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规定。
4.为旅客提供的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5.为旅客提供的餐饮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6.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经过健康知识培训。
7.使用瓶装燃气的民宿用户必须按照瓶装燃气实名销售管理要求向合法燃气经营公司购买燃气,并与其签订供气合同。使用管道燃气的民宿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占用、覆盖管道燃气设施。
8.民宿经营者必须履行民宿安全主体责任,签订《民宿经营公共协议》。与公安机关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安装民宿安全管理系统,严格执行旅客住宿登记等相关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门窗客房符合防盗要求,并安装符合防盗要求物品的储物柜(箱)。
10、配备专职保安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落实-值班巡查和访客登记系统。
11、场所主要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通道、营业厅、主要通道、楼梯出入口、停车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12、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是一个允许存放在民宿内;民宿内严禁进行色情表演、卖淫、赌博、吸毒、贩卖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5。民宿管理要求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行为,加强民宿管理,促进民宿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和饭店 根据《行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农家(民宿)建筑防火指南(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民宿”一词的表述本办法所称小型住宿,是指利用当地闲置资源,经有关部门批准开放,以营利为目的,为游客提供当地自然、文化、生产、生活方式体验的小型住宿。设施。
此办法适用于单栋建筑一般不超过14个标间(或单间)、最多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超过上述规模的民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民宿发展必须坚持统筹协调、融合发展、生态优先、绿色环保、改革创新、示范引导、国家标准、地方特色等原则。
民宿建设发展要注重产品特色、服务质量、治理规范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一体化的目标。
第四条:打造民宿品牌。
鼓励各区县结合辖区资源特点,以“泉城人家”民宿品牌为引领,打造区县有代表性、有竞争力的特色品牌。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联合审查程序
第五条设立民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遵守公共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民宿选址应符合城乡相关规划及要求辖区内建设、土地利用、旅游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山体保护等;
(2)房屋的建筑风格应与当地人力资源、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应安全、坚固;
(3)新建新建、改建、扩建或现有建筑物作为民宿,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相关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并经检验合格; (4)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
(5)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6 )道路通行条件良好,建筑物无地质灾害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七)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八)其他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离子。
第六条禁止利用违章、违章建筑发展民宿业。
6.民宿管理办法成都市民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民宿规范管理,确保为了促进民宿业健康高质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以自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经营的、由主人参与接待并向消费者提供住宿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筑。当地自然、文化和生产的体验。生活方式小型住宿,配备接待设施。
氩气第三条 单栋客房数量不得超过14间标间(或单间),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0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按照饭店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有条件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划定民宿发展区域,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五条:按照“科学规划、政策引导、部门协调、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行业自律”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业主将住宅变更为民宿型商品房的,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民宿聚集区的服务设施;鼓励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建设民宿,突出特色,培育品牌,对符合条件的民宿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 p>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开业、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业条件第八条 房屋为合法建筑,符合规定相关房屋质量和安全要求;建筑符合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依法建设;改造后的建筑不得损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保证建筑使用安全。
第九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宾客信息采集系统,并按照规定进行宾客实名登记按规定登记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客房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 (三)配备专(兼职)保安人员。
第十条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消防管理基本要求:(一)利用村民自建住宅或者改造其他住宅的民宿,应当遵守并参照《消防管理规范》的规定。《农家乐(民宿)建筑消防安全(试行)》执行《通知》(建村[2017]50号)。 (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农家乐(民宿)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的要求。
第十一条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二条12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注明民宿服务内容;民宿同时经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应当在
第三章申请与备案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申请人应当向设区(市)或者指定的行政部门提出开办民宿申请。县或乡镇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注册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民宿大楼产权证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证明);租赁经营者还应当提供房屋租赁记录证明。
(五)标明营业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等。编号功能区分布及监控、消防等技防设施安装位置平面图。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核查机制,指定管理部门或者乡镇负责人。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本辖区设立寄宿家庭的申请。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安监、旅游、城管等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申报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核实。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出具核准证明;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持核准证明,向区(市)、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自业务运营之日起。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民宿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民宿产权、经营权、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民宿经营者决定停止经营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四章 经营标准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民宿经营者是民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危及客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我们会提供明确的解释提前向客人提出警告或警告。
第十八条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 从事餐饮等直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第二十条 民宿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加强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传播、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和广告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民宿预订服务的,必须保证民宿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民宿提供汽车租赁、产品销售等服务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鼓励民宿经营者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火灾事故保险、员工人身伤害事故保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民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民宿日常管理的牵头单位,并规定执行机构含有有关民宿的非法信息。并协助调查。
第二十七条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指导民宿安装、维护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的日常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 消防部门负责制定民宿消防安全相关技术要求,指导民宿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和业主开展民宿建筑结构的安全评价,协调民宿聚集区的空间和布局,并对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民宿聚集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
第三十条:旅游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民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查处依法打击无证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
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卫生、环保、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网络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督促其发布广告信息前对住房材料合法性进行审核,严禁发布非法、无证住宿场所的宣传信息,及时掌握违法场所线索,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鼓励成立民宿行业协会。民宿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
第三十五条鼓励社会机构开展民宿服务质量和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舆论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不符合建筑安全、治安、消防等相关要求或者无证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被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调查。
7.民宿规格和标准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村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乡村民宿管理,提高乡村民宿质量,保护乡村民宿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乡村振兴,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业的推广、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乡村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利用村(户)所有住宅、村集体住房、原国有农场(林)等的民宿。农舍或其他相关设施经营的小型住宿场所。具体定义乡村民宿规模起步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村庄,包括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村庄、社区、住宅。本市城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乡村民宿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便捷准入、法治监管、突出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方便消费者体验当地美好。环境、特色文化、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农村民宿工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农村民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农村民宿产业发展。
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建设、开业、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8.民宿服务标准最基本的需要消火栓标准、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1.如果单层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或总面积超过3000欧姆,需要安装自动喷水灭火和自动报警系统。
2.灭火器间隔12-15米布置,每组不少于2-4公斤。
3.房间内应配备逃生面罩和逃生绳。
酒店的墙壁和天花板大多由大量的塑料制品和其他装饰品制成。一旦发生火灾,会产生有毒气体。根据实际情况,当四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时,规定经营者除积极准备一些消防硬件外,还应主动准备一些应急设备,以应对突发事件。火。
9.民宿管理标准及规范民宿经营管理:
1.客房和浴室应通风良好,有直接照明或光线充足,浴室应干湿分离。提供冷热水和清洁用品。
2.定期保持场所环境的清洁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等有碍卫生的媒介。
3.根据经营规模和项目设置保洁、消毒、保洁、卫生间等设施和公共厕所。食品经营场所使用的工具、器具、容器设施等符合食品安全法规。
4.向旅客提供的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5.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明,并通过健康知识培训。
6.具有强烈的环保意识,积极推进生活、餐饮垃圾分类。
7.民宿选址应综合考虑环境容量,加强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
8.安装酒店业住宿登记信息系统或使用手机移动客户端(APP)旅客住宿登记系统,实施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9.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客房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储物柜(箱))对于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必须安装。
10.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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