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环境整治工作方案(旅游环境整治工作方案样本)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9号)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7月 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20年3月27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二章3: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章:污染防治及其他公共利益c 危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六章生态环境保护协同保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8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文件。法规。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加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优先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开放的原则。按照参与、损害负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构,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置生态环境保护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g引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民间协议等形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政、农业农村、卫生、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网络安全的义务。生态环境。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要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消费理念,养成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等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推动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体系落实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措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产业,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水平。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普及,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环境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表彰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d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报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确需修改或调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涉及生态环境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修改、调整不得降低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不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规定的项目,适用地方标准。可以制定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标准。本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编制相关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和开发利用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开发利用规划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建设项目发生法定变更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者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与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的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由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登记;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令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厅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考核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并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污染源监督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等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加强对监测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培训。具备专业知识,遵守监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接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违规操作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第十五条本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源头管理。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逐步形成可量化的综合行政执法绩效评价机制,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加强联动创新环境监管模式,推动检查项目归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自动监测、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检、远红外摄像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污染物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
如果com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被检查人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按照规定对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进行处罚。法律。实行查封、扣押。
第十七条本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企业信用建设,健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黑名单。污染企业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记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并企业、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纳入信用档案,纳入信用档案。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机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省属企业。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责令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二)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
(三)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四)有群众反应强烈、污染防治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五)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污染、威胁公众健康的环境违法案件,由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予以处理,并限期整改。利斯信息监督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第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清单,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监督管理的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首长、所属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是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实现输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每年应当报告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任务。
重点地区、流域有关人民政府达到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计划,并按时采取达标措施。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限,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系统。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超标的地区进行监测。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落实预警提醒和差别化限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发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并实施相关生态保护和恢复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修复体系,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工程,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依法依规退耕还江(湖)、退耕还湿。 、轮作休耕、轮牧休耕,开展土地绿化和水土保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狩猎、宰杀、贸易g、全面禁止运输、加工、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破坏其生长环境。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物种入境,采取措施防止入侵有害生物物种扩散。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破坏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市场按照共建共享、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补偿的原则,建立面向主体、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和引导受益区、生态保护区和下游流域。与上游人民政府协商或按照市场规则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通过财政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第二十七条本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开展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才。打造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化、循环利用,促进循环、低碳、绿色产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制造、包装、销售、物流等。
2.旅游景区环境整治方案< p>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2坚持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相结合。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积极有效治理环境污染,不断改善环境质量。
3坚持淘汰与开发相结合,治理环境污染和优化经济结构。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开发项目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坚持严格执法与狠抓相结合。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工作目标实现,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停业企业员工面临的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努力从源头治理环境污染,重点抓好小造纸、小水泥、城市污水治理。改善水环境、大气环境、人居环境质量,优化经济结构。
(一)小型造纸企业管理:严格关停造纸企业监管。废纸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标准的回收企业;环保手续不齐全、停产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纸制品企业和商业浆造纸企业。
(二)小水泥治理:立即取缔无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的非法水泥生产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必须取消所有立窑;年底前,关停20万吨/年以下及不符合环保、水泥质量标准的企业产能。鼓励新建日产4000吨以上干法水泥生产线,等量淘汰产能。
(3)城市污水处理:期。全市城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操作。其他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开工建设。各县(市、区)必须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吨。 2018年,城市、麻城市、城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其他县要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使用。
3.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区别对待。必须根据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对未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无生产许可证非法经营的企业,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城市。对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产品质量连续两次省、市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规定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将依法查处。对依法登记、许可但环境保护不达标的企业,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到规定的机关。逾期仍不达标的,将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对于被确定关闭的企业地方政府、工商部门将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依法经营但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而应当关闭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的决定》的有关规定, 《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暂行规定》》国发〔40号〕规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对非国有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按照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执行。
>(二)严格依法行政。
加大对无证企业的查处力度;对违反产业政策、违规新建窑炉的企业,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办理关闭小造纸、小水泥企业的相关手续;许可证或工商许可证到期的,无需办理换证手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管理。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的;期满应当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国家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水泥废物税收政策。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仅要达到工业废物利用比例标准,还要满足新的环保标准保护标准。严禁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机场、港口、桥梁、涵洞等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结构。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禁止使用立窑水泥。对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企业,电力部门必须限期停止供电。电力部门、物价部门要对属于淘汰、限制范围的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金融机构不再向淘汰范围企业发放贷款。环保部门要把小水泥企业粉尘、生产线烟气排放作为各地环境整治的重点。应根据环境动态对企业进行监管l 保护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未达到环境保护标准的,依法进行查处。
(三)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市区收费标准达到0.80元/吨,各县(市、区)年底前达到0.80元/吨。费用不足的,地方财政必须补贴运营成本。要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有效。
(四)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加大造纸、水泥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力度。必须全部安装污染在线监测系统。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足额征收企业排污费。对未按规定足额征收排污费的地方市环保、财政部门对相关县(市、区)部门不作为的,应当进行检查纠正。所有应收和未征收的排污费将全部上缴市财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五)妥善安置关闭企业职工。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关闭。做好关闭企业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被关闭的国有企业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分类安置职工;其他类型企业必须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安置职工。各县(市、区)要按照积极消化吸收的原则,统筹规划,切实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做好关闭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改建项目和新建、扩建项目应当优先聘用当地人员。停止企业人员。
(六)集中销毁关闭企业关键设备。为了防止公司倒闭,设备必须转移到其他地点重建。关闭企业的关键设备必须销毁。鼓励各地对关闭企业的关键设备特别是带有放射源的设备采取集中销毁方式处置。
(七)有效利用关闭企业土地资源。鼓励县(市、区)政府收购关闭企业土地。因地制宜利用关闭企业的土地资源。各地及有关部门关闭企业转让局域网d 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关闭企业的土地增值收入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八)落实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奖惩政策。治理取得进展的地方。支持地方政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抑小扩大”。市发展改革委优先审批相关项目,市经委在安排技改项目时优先支持,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核用地指标时优先安排。
市政府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增工业项目,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时间。停止审批新工业用地。
4.明确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责任重大。各县(市、区)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造纸、小水泥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管理,做好三项环境保护专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定本地工作方案,月底报市政府,抄送相关牵头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任务按时完成。要全面准确报告相关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并进行公示。关闭企业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在当地媒体上接受社会监督。
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市发改委、建委、环保局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关专项治理项目的牵头责任。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定期在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选派优秀人员参与工作,做到良好协作。需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的,牵头单位将尽快制定相应文件并下发。市政环境办公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治理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通报情况、交换信息。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严重污染企业的监管,严格执法、依法管理。其他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落到实处。
市政府将严格奖惩措施,组织对县(市、区)各部门环保专项治理实施情况进行认真考核) 每年。推动工作。
3.旅游环境管理具体措施旅游资源保护是指保持资源的内在价值,防止其遭到破坏和污染,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特征,保护受损的旅游资源。资源得到管理。
旅游资源保护包括保护旅游资源形成的风景、景观、环境和意境。其中,风景包括奇松奇石、森林植被等自然风光,也包括古今人造移动物、历史文物等。
风景就是表现的“图画”。与风景并存的,包括衬托风景的其他次要风景。
环境是风景存在的空间环境。意境是指环境的气氛,即对环境的感受。环境给人。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旅游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旅游资源,就没有旅游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旅游资源脆弱,经常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经过一定时间后可以自行修复,有的则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削弱和损害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保护旅游资源,就是保护旅游业的发展。旅游资源涉及面十分广泛,既包括大自然赋予的自然旅游资源,也包括人类活动创造的人文旅游资源。
其中,前者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后者是重要的文化遗产。保护旅游资源对保护旅游地生态环境和文化具有决定性作用系统蒸发散。 [1]
4.旅游景区环境卫生整治方案人居环境卫生保障是人居环境经过治理并取得长效效果后,维持、改善和保护的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实施方案一般包括:一是人居环境卫生保护的目的和意义;
二是卫生保障组织的建立;
三是人居环境卫生保护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保障长效管理机制;
四是加大保障宣传力度;
五是建立健全示范带动机制;
六是落实定期检查和督促落实。监管措施等。
5. 《旅游提升行动计划》(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
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录
< p>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游客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运营与服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p>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并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省内外旅游、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以及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要实行理性发展、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之中。计划将旅游发展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推动旅游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融合发展,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完善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监督旅游安全,维护旅游秩序。各行政区域的旅游环境。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部署全省旅游重点发展任务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和综合保障工作。旅游市场监管和执法。协调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工作发展进行统筹协调和协调。 、本行政区域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发展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宣传教育在文明旅游方面,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目的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低碳旅游、绿色文明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向游客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
第八条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引导为会员提供诚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内容: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
(二)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
< p> (三)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四)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根据合同规定,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发票等支付凭证;
(5)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
(6)人身、财产遭受危险时,有权请求救援和保护。受到侵害,有权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8)老年人等残疾游客国民、未成年人和现役军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和折扣;
(九)旅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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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三)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者的权益;
(五)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者的权益合作。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停留、随团出境游客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七)入境游客不得非法停留,随团入境游客不得擅自离团;
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八)履行旅游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旅游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 p>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向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旅行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规划与推广
第十二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和省级旅游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跨两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适合综合利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制定旅游项目专项规划、设施和d 特定区域的服务功能和旅游资源配套。对保护作出了特殊规定。
第十四条 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进行,并公开征求公众、专家、地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修订规划内容。根据结果的方式评估,并及时报告社会公告。
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第三方和公众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合理选择参与评价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融合发展。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支持利用乡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乡村旅游。洛普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品、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特色旅游发展的政策。打造旅游品牌,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扶持促进旅游相关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壁垒,促进跨区域旅游合作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 。任何单位或个人l 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当地合法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专业旅游经营机构发展,推动优势旅游经营机构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旅游企业,建立跨境综合产业集团。建立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跨区域连锁经营。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人民政府使用的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发展,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应纳入范围的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开发符合旅游产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本省旅游企业申请上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短期债券,向资本市场提供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20条人员各级政府制定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对利用荒地、荒地、荒地、垃圾场、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可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政府贴息贷款等措施给予支持。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参股、合资等方式共同举办旅游企业。依法享有集体商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需要改变。 ,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排水(污水)、供电、通讯网络、环境保护、绿化、消防等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旅游重点镇(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和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考虑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工程,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 t加强旅游公路、步行道、景区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对于游客来说。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旅游交通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旅游交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关中环线和黄河沿线。河道、汉唐皇陵、秦岭南北麓等。作为重要旅游交通线路的骨架,完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点招牌等路标。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批准旅游线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车辆配额分配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全省旅游形象宣传战略,协调组织全省旅游整体形象的境外和省外宣传活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健全旅游形象宣传机构和网络。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省旅游形象宣传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旅游宣传促销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的陕西旅游宣传促销体系。行动网站,做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广电、文化、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物、外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场等部门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旅游形象宣传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和假日旅游预测系统,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旅游信息统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旅游电子商务发展,提高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推广、咨询、投诉、安全保障、信息资源交换和信息交流等功能的综合旅游信息服务机构。分享。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事项的必要信息和投诉。平台和旅游咨询中心。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省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高层次旅游管理人才纳入省人才专项基金范围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支持范围。
第四章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统筹协调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和旅游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并考虑保护军事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需要。应在依法。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应当召开听证会。
重点旅游村镇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要突出文化特色,协调旅游功能。建筑的规模、风格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自然资源、文物、宗教等文化资源的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和宗教文化。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保持地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地域特殊性。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山体、水域、湿地等,必须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利用文物古迹等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独特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搬迁、拆除。
第三十条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发展生态旅游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建坟墓、伐木、烧荒、狩猎、倾倒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破坏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e时间作为主要项目。
第三十一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产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实用性等旅游产品的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旅游行业地方标准,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动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规范化、规范化。
第五章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设立旅行社,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的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等法律法规,领取旅行社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领队证。
俱乐部、汽车俱乐部、协会等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的年龄。企事业单位因产品推销、宣传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组织旅游,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和从事旅行社业务。商业。
第三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进行超出已获得的服务质量水平的宣传。未获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名称、标志进行广告或者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委托,提供旅游服务。相关公务活动的交通、住宿、会议及其他服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拼团的;
(四)向游客提供虚假信息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量、价格不一致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或者参加单独付费的旅游项目;
(六)向游客索要小费,给予或者收受其他旅游经营者回扣的;
(7) ) 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暂停旅游服务、拒绝履行的合同;
(八)从业者私下承包导游、领队服务;
(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组织、接待游客;
(十)旅游者介绍、提供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民族宗教歧视的旅游项目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职业安全保障。导游的健康状况。落实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导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导游人员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建立以导游专业技能、职业素质、游客评价、专业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预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必须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第 40 条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旅行社主页显着位置标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号码、经营范围和经营范围。它的网站。营业执照信息,例如营业地址。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或者安排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景区内及周边经营者应当明示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价格标签应当真实、清晰、字迹清晰和正确的标签。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来欺骗或强迫他人与您进行交易。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地区经营者向游客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价差幅度、利润率不得超过同地区、同时期、同水平。等级,以及同一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平均市场价格、平均点差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范围。
第四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应当按照旅游合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辆登记地与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r 它。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将游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擅自终止运输,不得擅自改变运营路线。擅自携带与旅游团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租赁客运车船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驾驶员、乘务人员、安全带符合规定的交通、救生等安全设施和设备,且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游客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道路通车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市区风景名胜区周围指定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车位。旅游客运车辆可在停车点停停通行,方便游客。
第四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不得接待游客: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保设施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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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风景名胜区应当公布依法批准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报告县(市、区)旅游行政部门并同时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通报。风景名胜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旅游景点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禁止强制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并公示开放对象和收费标准。票价减免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场馆)等免费向社会开放。如果免费开放确实很难、设立价格优惠或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八条鼓励旅游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等方式引进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泄露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宾馆、饭店的水、电、燃气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一般工业企业执行。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业务统计数据、财务报表等资料。县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对旅行社提供的信息保密。
第五十二条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六章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区域旅游品牌。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促进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l 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城乡一体化发展总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供水(排水)、绿化等建设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以及完善的交通和旅游标识,为乡村旅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乡村旅游公厕、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置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组织开展灭鼠、蝇、蚊、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理其孳生场所活动,改善乡村旅游目的地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旅游资源革命老区和秦岭、巴山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县、镇、县的建设。传统村落旅游资源丰富。和政策支持。
第五十六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实施乡村旅游标准和等级评定制度。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支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鼓励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发展,并充分发挥发挥生态优势,凸显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发展。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提高运营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农村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等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型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到当地派出所登记,核实登记游客的身份证件,发现涉嫌违法的,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设立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江河、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的危险地区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经营场所、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进行综合评级评估,给予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要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旅游安全工作,设立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应急机制。
县级以上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法律法规。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旅游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防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设施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游客流量较大的重点景区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专业的医疗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援、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旅游和健康管理局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六十四条经营特种旅游项目、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涉及人身安全的,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法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操作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确保安全运行。
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如实说明、事先明确提示,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明示可能存在的危险,并提出其必须具备的身体条件和其他相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点应当设置地理界线、服务设施、旅游指南等标志;对危险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 在无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线路外组织翻山、登峰等危险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时,组织者应当告知活动组织者。参赛者提前5天做好风险预警,并将赛事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等报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提醒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领域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的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旅游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化监管的旅游综合执法体系,健全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号码、互联网地址,受理游客或者电话投诉。或在线平台。
当旅游c投诉受理机构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投诉人。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将投诉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被移送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移送其他部门处理。被移送部门认为依法处理投诉确实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送,并跟踪投诉处理情况和响应投诉人。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移送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投诉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部门提出的投诉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被移送的应当当场处理;无法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情况。一般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复杂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并通知投诉人。有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办理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规范的监督检查。本条例规定,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旅游景区实施监督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材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足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守其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单独收费项目投资成本已收回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拟制定、提高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游客、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必要性。和可行性。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上涨的,调整后的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旅行社遵守旅游法、劳动法的规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依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诚信记录,公开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旅游经营者名单。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要予以公布,保障游客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出行服务区域设置障碍;有违反规定的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单位和人员限制、阻碍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出境的确定自己的行政区域,不得在当地合法出行。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不超过5万元;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处以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一个很好的of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示价格的,处500元罚款。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欺骗、强迫他人与其进行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收益;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则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旅游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罚款;
第七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载运旅游旅客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罚款。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未公开、明示价格的,依法给予处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联票或强行销售包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处2000元罚款。处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责令改正。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营业执照。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依法备案,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止违法行为。对主办方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对主办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参赛者造成损害的,主办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组织者明知未依法登记参加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旅游资源损害的;生态环境问题;
(二)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未指定或者建立统一的旅游安全监管机构的;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未公开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间处理投诉的;
(五)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及服务价格的;
(六)不履行旅游行政管理职责的依法履行执法职责,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按照《旅游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不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本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四月起施行2016年12月1日起,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六、旅游环境完善工作报告验收对象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县级创建单位、地级创建单位所辖区县、全域旅游示范区下辖区县。认定对象为经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步验收合格的创始单位。
程序
1.申请受理。创办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受理申请。
2.初步验收审查。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办法》、《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验收实施方案,并根据验收评分结果确定申请认定的创始单位。
3.申请认证。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认定申请。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申请认定创建单位不超过3家(按分数排序),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认证申请n、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验收实施方案和验收初审报告;
(二)检查项目验收评分及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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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受理单位创作申报表、创作计划、专题报告文字材料(3000字以内)、全域旅游产业运行状况、创作作品视频(10分钟以内)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除视频(必须为MP4格式)外,上述材料必须提供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图片必须为JPG格式,文字材料必须为PDF格式,视频必须存放在同一个U盘中),请于日前一并发送至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区域协调办公室(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2019 年 5 月 1 日。
4. C认证审查。文化和旅游部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作为认定依据,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会议评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始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已通过会议审查。根据会议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果,确定批准候选人名单。
5.认证公告。文化和旅游部将对审核通过的设立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予以批准公示;如有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文化和旅游部将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6.识别名称。文化和旅游部表彰通过公示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通过公示的地级创建单位所辖区县,其结果将被视为地级创建单位。建设单位认定的依据是地级建设单位辖区内70%的县级单位通过验收认证。
7.旅游景区环境管理措施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是如何界定的?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落实环境行政处罚,监督保证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中国”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环境行政处罚。法律。
第四条【合法权益的维护】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为当事人保守相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调查与处罚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离、罚款决策与征收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监管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考虑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生态破坏和社会影响程度;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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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法行为所损害的具体对象;
(5)当事人是否是初犯或者累犯;
(6)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态度以及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类似违法行为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回避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案件当事人或者终结者当事人的亲属;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r 规则。
符合回避条件的,办案人员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九条【法律规定适用规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的,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书或者其他类似许可证文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平等财产;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和连续违法行为的认定】环境保护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下达行政命令,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逾期改正,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继续或者继续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的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是:
(1)责令停止施工;
(2)责令停止试生产;
p>(三)责令停止生产、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八)责令限期改正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其他具体形式的行政命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类型和规范行政案件事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于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处罚不免除当事人缴纳排污费的义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义务。w。
第二章实施主体和管辖
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受托处罚的环境保护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en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实施行政处罚,并对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外移送】发现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和时限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报送办理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
涉嫌违法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政府机关。
涉嫌违反党纪和政治纪律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案件管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污染发生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管辖。
第十八条【优先管辖】管辖两个以上环境行政处罚案件l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由最先发现或者收到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管辖争议解决】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报共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条【指定管辖】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所管辖的案件情节严重、疑难,或者难以实施处罚的,可以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处罚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可以报请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处理。g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当事人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给予处罚。对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内部移送】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被移送的环保部门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报共同上级环保部门指定管辖,不得自行移送。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
< p>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四)不超过2年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发现之日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连续或者正在继续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撤销立案】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的逾期不予立案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四条【紧急情况的初步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调查处理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日是否立案并办理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立案审查后移送案件】经立案审查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的,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调查取证专人负责人】【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协助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保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机构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文件的制作】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合格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证书。
第二十九条【调查人员的权力】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检查、勘察、采样、录音、摄像、录像记录;
(二)要求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说明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等相关材料。
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在陪同调查人员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并进行监测、检测。
第三十条【调查人员职责】调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进行调查。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2)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利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如实记录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配合调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检查,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十二条【证据类别】环境行政处罚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监测报告等鉴定结论、有关情况等。现场检查(调查))以transc形式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经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真实的。
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有关项目、场所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可以采用照片、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情况。 - 场地条件。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和抽样】需要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样记录或者将抽样过程记录在现场检查(调查)记录中。可以采用照片、视频或其他方式记录采样情况。
第三十五条【监测报告要求】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监测时,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监测机构全称;
(2)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监测机构及监测字号;
(三)监测项目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
>
(4))监测报告编制、审核、出具人员签名并加盖监测机构印章。
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证据】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用在线监测或者其他技术监测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保部门认证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现场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证据】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污染物排放单位,可现场即时取样,监测结果可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 。
第三十八条【证据登记、保存】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侦查人员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预先登记、保存措施。
情况紧急的,调查人员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然后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相关证据应当事先登记保存,并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并由当事人、侦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证据在预登记和保存期间不得毁损、毁损、转移。
第三十九条【登记保存措施及解除】证据事先登记保存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录音、复制、拍照、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录音;
(二)需要鉴定的,提交鉴定;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押、暂扣的,决定予以查封、暂扣;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暂扣、没收的,决定取消预先登记和保存措施。
超过7个工作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提前登记和保存措施将自动解除。
第四十条【依法实施查封、暂扣】法律、法规应当明确查封、暂扣等强制措施,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告知当事人。正确的。
第四十一条【扣押、暂扣的实施要求】扣押、暂扣当事人财产的,应当当场清点,制作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和当事人。
扣押、暂扣的财物必须妥善保管,严禁使用、调换、损毁、变卖。
第四十二条【解除查封、暂扣】发现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的,可以采取查封、暂扣措施。或者解除临时扣押并采取查封、临时处置措施应解除注意力。财物将全额返还当事人,并由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及现场调查取证】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
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展:
(一)当事人拒绝出庭的;
(2)当事人不能出庭的被发现;
(三)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
(四)秘密调查或者其他调查方式的;
(五)当事人不存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调查结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调查: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定程序完备、调查结果成立的;证据充分;
(2)违法事实不成立;
(3)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
(4)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任何人或者其他人组织能够承担其权利和义务,其他相关人无法追查;
(5)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6 )其他依法应当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案件移送审查】终结侦查时,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出具查明的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并将案件移送机关处理。按照查处与处罚分离的原则。审查部门审查。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查内容】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2)是否违法事实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否已过;
(六)适用依据及初步处理意见是否合法、恰当。
第四十七条【补充或者重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侦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并收集证据。
第四节通知和听证
第四十八条【处罚通知和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理由。当事人的合法合规性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在做出决定之前暂停或吊销许可证、巨额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请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辩的处理】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刑罚不得因当事人的辩解而加重。
第五十条【处罚听证的实施】行政处罚听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处罚决定】本机关负责人经审查,作出下列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情节的严重性和具体情况;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重大案件集体审查】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查决定。
集体审议过程应予以记录。
第五十三条【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有两次以上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作出同一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四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违法行为的类型、依据和理由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渠道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 the 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五条【处罚决定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第五十六条【处罚决定书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必要时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送达方式】行政处罚文书可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让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等方式。快递或者其他方式。
行政处罚文件必须使用送达回执送达并归档。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查明的情节轻微且有法律依据的,对公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下列简易程序:
< p>(1)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2)按照规定现场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证据。法律;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加盖环保部门印章,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送达当事人;< /p>
(六)告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过程应有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执行
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一条【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部门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六十二条【强制执行期限】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交: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提起行政诉讼的,自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起180日内;(二)复议决定送达后,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提起行政诉讼。自复议决定送达之日起180日内,自送达之日起15日起180日内;
(三)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的,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起180日内;
< p>(四)当事人一审行政裁定后不上诉的,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起180日内d 日期之后裁定送达;(五)二审行政裁定送达后180日内。
第六十三条【被处罚企业资产重组后的执行】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违法财产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资产的情况重整等案件,承担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第六十四条【缓缴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确有经济困难,需要缓缴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当在本法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罚款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制定本办法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应当提交延期或者分期付款的书面申请。
当事人被批准缓缴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制作同意缓缴(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和罚款征收机关。延期、分期付款的最终付款时间不得晚于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第六十五条【没收物品的处理】依法没收的违法财物,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销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应当经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环境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作出销毁记录。
应为要处理的项目制定清单处置。
第六十六条【罚款、没收的款项上缴国库】罚款、没收的款项及没收物品的重估价一律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私下分发或者变相秘密分发。
第六章 结案与归档
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强制执行。不予实施,无需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已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保护部门认为此案可以结案。
第六十八条【菲尔】行政处罚结案案件按照以下要求归档:每份材料归档:
(一)一案一卷,案卷分为正卷和附卷。卷;
(2)各类文件齐全,手续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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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签字笔、钢笔或打印机书写文件;
(四)卷宗装订应当规范有序,符合文书要求。
第六十九条【归档顺序】正卷按照下列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 2)立案、审批材料;
(3)调查取证、证据材料;
(4)行政处罚预告、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件听证通知书、送达收据;
(5)听证笔录;
(6)财产处置材料;
(7)执行人审理材料;
(八)结案材料;
(九)其他相关材料。
补充文件按以下顺序装订:
(1)投诉、申诉、举报等来源材料;
(2)涉及当事人的技术秘密和信息 商业秘密材料;
(3)听证报告;
(4)审查意见;
(5)集体审议笔录;
< p>(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七十条【案卷管理】案卷立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提取案卷材料。案件卷宗的保管和审查按照卷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案件统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的行政统计数据。n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统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监督
第七十二条【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三条【监督检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处罚立案】环境保护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立案制度。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督办处罚案件终结之日起20日内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ve 部门。
第七十五条【更正、撤销或者变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当事人投诉、举报,认为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违法的;通过备案和审查。对明显不公平的,应当督促改正。
环境保护部门经行政复议,认为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不公正的,应当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七十六条【评议和表彰】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通过立案审查或者其他方式评审行政处罚。对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当地法规。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违法所得的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扣除其直接使用的合理费用后,均为违法所得。商务活动聚会。 。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较大数额罚款的定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所称数额较大的罚款和没收,是指对公民的人民币(或等值物品的价值)。 5000多元。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等值物品)5万元以上。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罚款、没收“数额较大”的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期间规定】关于本办法规定的期间,除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外,其他期间均按自然日计算。
经期开始日不包含在计算中。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期间不包括运输时间。行政处罚文件在有效期内邮寄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八十条【适用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行政处罚法》《罚款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处罚第八十一条【核安全违法行为适用的例外情况】【其他】核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2.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怎么办
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环境资源保护行政相对人认为其行政处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行政处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处罚决定。 ,报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康普尔旅游环境整治工作方案海量样本1)农村“厕所革命”
各地要把“厕所革命”作为一项惠民工程。核实农村“厕所革命”中央整村奖补资金项目落实情况。按照“一户一档案”建卡要求,对农村户厕所情况进行全面精准普查,并根据普查安排对标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农村户厕改造建设,确保2020年底全市所有行政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90%以上,其中包括12个省级乡村振兴特色镇和110个省级试点村达到100%。积极谋划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债务项目推进农村公厕建设,确保每个乡镇、行政村、大自然村实现冲水无害卫生公厕全覆盖。以新建、升级改造为重点,扎实推进旅游公厕建设。对全市所有行政村、自然村公厕、旱厕等进行全面普查,研究公厕现状和管理机制,合理规划公厕布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健全公厕维护机制,进一步规范农村公厕改造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公厕改造缺乏统筹规划、补贴资金兑现迟缓、公厕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动
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实行“入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和垃圾分类实行“日产日清”,对回收利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建立长效机制。健全村庄清洁机制,落实市场化第三方责任。推广光泽县花桥乡利用集镇优势设立物业管理公司承接农村保洁、管理、维护工程,降低政府购买服务费的做法,调动村集体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展非正规垃圾倾倒点检查整治,实施农贸市场环境整治和定期环卫,排查村村交界处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情况,全面排查及时清除垃圾,消除农贸市场等死角。坚持干湿分离、源头控制、垃圾减量化原则,在全市12个省级乡村振兴特色镇、110个省级试点村开展垃圾分类减量化处理试点。 (三)农村污水处理行动
各地要把村庄污水处理设施管网和小型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纳入民办实事项目。制定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全面调查核实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状况,重点排查村庄污水管网设计建设、工程质量、运行维护全过程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台账r 并一一纠正。因地制宜在延平区洼口村推广“源头活水、中间蓄水、末端回水”污水处理模式,建立健全污水处理长效管护机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以河流、池塘、沟渠、排水沟、房前小溪等为重点,推动河长制向村级延伸,全面清理水域漂浮物和面源污染物。农田,实施河道疏浚和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实现雨污分离,彻底消除黑臭水体。全市镇级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 12个省级乡村振兴特色小镇、110个省级试点村污水处理率疼痛100%。 (四)农村住房整顿行动
积极稳妥推进实用村规划编制,指导村庄“多规合一”规划和农村地籍住房调查编制,加快推进规划编制进度。该编但未编应修改。修复村庄规划工作。对农村裸房(未建农房)、危房情况进行排查并逐级汇总,推动“两违”整治和农村房屋整治。排查,清理农村未批准提前建设住房用地和超占住房用地,按照相关政策分类处置,杜绝“一户多房”和私建住房现象。切实解决“建新不拆旧”的突出问题。 (5) 别墅面貌整治行动继续开展春季村庄清洁“三清一改”行动,重点整治“六乱”(垃圾倾倒、污水流动、杂物堆放、私人搭建物) 、乱摆摊、乱停放车辆),实行“五清”(扫、拆、隔、布、刷),重点拆除影响美观和安全的临时、简易、干构筑物。厕所、废弃盖子、陈旧、破损的广告牌等,并拆除随意悬挂的标语、横幅、“小广告”、杂乱的围栏等;同时,坚决保存闽北悠久的农耕文化,加强历史乡村建筑建设。文物保护、修复、开发利用,不搞“拆真古迹、建假古玩”。加强农村社会治理改变农村生产生活习惯,行政村“村规民约”制定率达到100%。规范畜禽养殖,全面实施畜禽圈养,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强美丽乡村建设,实施农村“四好”公路建设。结合植树节活动,以省级乡村振兴特色小镇、试点村、铁路公路沿线村、“梦想乡村”为重点,发动村民乘势而上,持续推进乡村“四面” (路边、水边)、房屋旁、村庄旁)规划绿化,推进美丽乡村特色景观带建设。加快巩固完善农村饮水工程,实现全市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障率达90%以上,供水保障率达92%以上。组织村内各类杆、线,乡镇负责拆除无人认领的废弃杆塔。 (六)高铁、高速公路沿线环境整治
结合迎接世界遗产大会,按照专项规划要求,开展高铁、高速公路沿线整治行动,全面实现“两高”沿线的“八无”,即无杂乱建筑、无废弃建筑、无堆放物资、无垃圾、无裸露黄土、无残破广告、无水中漂浮物、没有不协调的房子。要确保沿线村庄立面整治、耕地规整、山体修复到位,打造沿线“两高”特色景观长廊。 (7) 伊诺探讨探索整治长效机制
学习推广浙江“万个工程”经验和各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先进经验,用好整治的经验做法乡村振兴特色小镇和试点村人居环境。开展总结提升和综合示范,落实省级特色小镇和试点村改善人居环境的资金、人员、设施等保障,把12个省级特色小镇和110个省级试点村建设成为高水平的省级特色小镇和试点村。 ——规范、高质量完善示范点。
9.如何写旅游环境整治工作方案样文中共巴楚镇委员会、巴楚镇人民政府
关于三门市文明景区实施网格化管理的通知昂村
通知
镇各部门、三门塘村委会二:
为创建规范、整洁、平安三门塘风景区,增加游客的舒适度和体验感,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提升景区整体外部形象,营造和谐优美的三门塘风景区环境,增强公众文明意识和卫生条件。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三门塘村实行文明景区网格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主要任务是提高三门塘风景区服务质量和文明形象,重点是增强群众文明卫生意识。建立健全文明形象和环境长效管理机制以环境卫生为保障,切实解决三门塘风景区文明形象和环境卫生突出问题,为实现4A级景区创造良好的文明卫生条件。
2.工作目标
围绕4A级景区建设要求,2021年5月至8月,集中4个月在全村集中开展“养成好习惯”·努力创建“文明景区”是一项主题网格化管理行动。通过开展文明卫生网格区和文明卫生户创建评选活动,进一步推进三门塘景区管理,提升村民文明形象,切实改善三门塘核心区环境卫生以及农户房前屋后,改掉不良文明卫生习惯。 , 形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不断推进三门塘风景区建设。
3.网格化管理原则及职责
(一)管理原则
在三门塘核心区实行网格化管理,划定具体网格。网格化区域,明确将文明形象维护、景区消防、环境卫生、公共财产等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三门塘村核心区划分为15个网格(详见附件1)。原则上每个格子10户左右。按照地理相邻的原则划分。每个网格分为网格长度和网格成员。其中网格负责人由镇干部担任,网格员由镇干部、村干部、同步小康驻村干部、班组长等担任。
( 2)工作职责关系
1.网格长:负责网格区全面工作,了解网格区农民情况,与网格内农民签订“三门塘风景区”《农民文明卫生责任承诺书》,根据承诺书内容,督促引导农民履行责任和义务,确保网格区域公共区域不脏、乱、差,公共财产不损坏,确保网格区农户室内外清洁卫生。保持房屋前后干净整洁,不堆放柴草杂物,不乱扔垃圾等,养成良好习惯,形成良好氛围,树立良好形象。
2.网格员:协助网格长进行网格区域的日常管理。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公示启动(2021年5月10日前)
拖运n 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划分网格区域,明确工作任务,召开网格员会议,各网格再次召开网格会议,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使目的、意义、内容、程序,而标准是众所周知的,为每个人所熟知,确保了工作中的协同作用。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21年5月11日-8月1日)
各网格负责人根据岗位职责组织网格员进村进行到户开展工作,签订《三门塘风景区农民文明卫生责任承诺书》,到户开展文明素质提升宣传指导,集中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建立报告制度系统,及时开展评价活动,各网格开展评价活动 区设立公示栏,开展评价活动开展“文明卫生户”评比活动,并在宣传栏公开揭露不文明行为,确保在第十二次国家旅游发展大会前取得阶段性成果。镇里将组织人员督导工作进展。 ,并形成报告,
(三)第三阶段:评价总结(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30日)
镇组织相关人员对对本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总结工作,对表现突出的网格区、网格长、网格员、文明卫生户进行表彰,对做实事的网格区、网格长、网格员、文明卫生户进行表彰。不符合标准。上市曝光与监管。
5.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是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领导是镇旅游工作组组长、三门塘村组长。成员由镇干部、村委会、党员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落实,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按照要求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工作要求、标准和工作进度。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网格领导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开展“养成良好习惯,争创文明景区”主题活动的意义、标准和方法,让宣传教育的过程成为村民文明卫生的习惯。栽培过程及过程通过学习推广先进典型,提高村民参与活动的积极性,逐步形成“我参与、我受益”的良好氛围,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对网格领导、网格员以及管理不善的不文明行为人员进行曝光。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将被评为“优秀网格区、网格带头人、网格员、“文明卫生户”,建立报告制度,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监督、整改。 -考核,对工作成绩下降、整改不力的,取消其荣誉称号,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经费保障,每个网格区安排工作经费500元,由各网格负责人统一安排和使用,必须是代表使用前须报领导小组申报。
(五)强化监督机制。该镇成立了专职检查组。组长为镇纪委书记,成员为非网格员的镇干部。他们定期到各网格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对推进工作不力的及时进行提醒和约谈。 ,对谈话结束后未整改的,将追究责任。
中共巴楚镇委员会
巴楚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9日
10、旅游最新样本环境整治工作方案发展乡村旅游的条件
1.乡村旅游的发展需要丰富的农业资源基础。农业资源是农业自然资源和农业经济资源的总称。农业自然农村资源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生物资源等可用于农业生产的自然环境要素。农业经济资源是指直接或间接对农业生产发挥作用的社会经济要素和社会生产成果,如农业人口和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农业技术装备、交通、通讯、文化、教育、卫生等农业基础设施等。
2.旅游农业的发展需要丰富的旅游资源。旅游农业的发展与当地旅游发展的基础密切相关。旅游发展条件好的地区,如果旅游发展带来大量游客,就会有更多发展旅游农业的机会。在分析区域旅游发展的基础时,重点关注其类型、特点、资源组合、资源分布及其所提供的旅游功能,同时关注周边旅游资源的现状。
3.旅游农业的发展必须有明确的目标和市场定位。旅游农业按市场运作,追求回报率。任何旅游产品都应该有市场卖点。从我国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旅游农业的主要客群是对农业农村生活不熟悉但又非常感兴趣的城市居民。因此,旅游农业首先应作为城市居民休闲的“后花园”,即市民利用双休日、节假日开展短期、低成本旅游,作为休闲、娱乐、自我的好去处。 - 培养。
4.发展旅游农业需要明确的区位选择。区位因素有与游客数量呈正相关。一个成功的旅游农业园区应选择以下地点:一是城镇化发达、客源市场充足的地区。二是农业基础较好、特色鲜明的特色农业基地。第三,在旅游景点附近,可以利用景区的客源市场,吸引一些游客。四是围绕度假区发展农业度假模式。
11.旅游环境卫生控制措施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弧号:12331。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确保食品安全为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运营商。检验,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食品产品日常监督检查。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
延伸信息:
山东省旅游宾馆饭店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轮飞行检查已结束。 10家公司因卫生不合格被退市、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据报道,山东省旅游局近期对全省旅游饭店、餐饮企业进行了抽查和暗访,重点检查企业健康安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质量情况。
此次暗访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清洁保养不到位,宾客用品保养不及时,卫生不彻底,部分服务员违规使用宾客棉布擦拭卫生间;管理不严,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差,不能很好地遵守职业规范等。
杜环暗访中,发现一些企业存在不少问题。经研究,对10家存在问题的公司进行内部通报并严肃处理,其中退市2家,限期整改5家,给予警告3家。
山东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规范旅游宾馆、饭店卫生管理,切实提高企业卫生水平,该局已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学习研究。制定《旅游饭店、餐馆卫生百条规定》,近期印发给企业参考执行。
同时,山东省旅游局将继续组织飞行检查。特别是对第一轮飞行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将继续跟踪和整改。检查、强化监督、落实整改。
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将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摘牌或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为企业提供优质、放心、放心的服务。为广大旅游消费者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树立“好客山东”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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