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需要办理旅游经营许可证吗?

艺术培训机构不需要办理学校许可证,但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司法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解释中提到:有利于民办培训教育以素质提高和人格发展为目的的教育教学活动机构,以及提供成人文化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直接申请法人登记。

1.艺术培训机构需要学校执照吗?

1. 2018年8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司法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政策(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提及内容:开展有利于素质提高和人格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开展成人文化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直接申请为法人登记。

2.当越来越多的地方教育部门慢慢了解政策后,很多原本想严格检查艺术教育机构的地区也不再这么做了。但可能还有少数地区和城市对政策不完全了解,所以建议大家耐心向部门领导解释:这次《规范化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主要是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辅导。学校文化课程和入学考试s。校外辅导机构的目的也是为了帮助孩子减轻负担。

3.教育部实际上考虑到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可能对政策理解不充分,因此将艺术教育培训机构视为开展“学科型”培训的机构。 2018年3月22日,教育部印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提到: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齐全的艺术培训机构发展需要鼓励和支持,校外培训机构的正常审批、注册、培训等工作不能因特殊管理而受到影响。

2.旅游经营许可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为了加强旅行社管理,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旅行社及其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出境旅游业务。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县城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经营旅行社的,应当境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其委托,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旅行社营业执照;如果未获许可,申请人将收到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证满两年,未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它。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行受理。自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获得许可的,为申请人换发旅行社营业执照;如果未获得许可,申请人将收到通知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设立登记之日起的天数。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支机构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揽游客、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报当地旅游行政部门ng。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揽、咨询以外的活动。

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登记完毕后,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持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换发或者交回旅行社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专用品质保证金账户,存入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su向发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合法取得的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金额的银行保函。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应交纳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增加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押金利息归旅行社所有。

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在其质量保证账户中追加存入5万元;每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当向质量保证账户存入5万元;其优质存款账户增加30万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局查实属实的。行政部门;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等原因造成预付旅游费用损失的。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中划拨补偿金。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费或者补质量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以上的保证押金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扣减50%,并向社会公布。旅行社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减免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损失后,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以上的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应当自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补充质量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旅行社不再经营的从事旅游业务,应当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银行领取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条 质量保证金存管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

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旅行社、中外合作旅行社、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时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批准的,发给旅行社营业执照;不予许可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必须遵守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和赴香港旅游业务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但是,国务院的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3. 《旅游经营许可证》

首先应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地点。

2.必要的办公设施。即: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等。

3.具有旅游部门颁发的持证人员,其中总经理1名;部门经理一名;两名导游;及助理会计师一名。

4.注册资本 按照规定,开办国内旅行社需缴纳注册费30万元;开办国际旅行社需缴纳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费。

5.缴纳质量保证金。

国内旅行社10万元;国际旅行社办理入境业务60万元;出境业务100万元。

6.开办国内旅行社申请

开办国内旅行社,须向地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报省旅游管理部门批准。

开办国际旅行社,需向地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报省、国家旅游局审批。

7.开办旅行社所需文件

1.申请开设旅行社;

2.设立旅行社的市场调查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人员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年龄及部门经理、导游资格证书(复印件);

5.银行开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应当出具银行出资证明;

6.固定营业场所的房产或租赁证明;

7.旅行社人员名单;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即可向旅游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旅游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旅游局主管部门;属于国际旅行社的,须由省旅游局报国家旅游局批准。

当您拿到省旅游局颁发的《旅游经营许可证》后,凭此您可以到当地工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此时,您就可以开业了。

4.文旅管理有限公司。需要办理旅游经营许可证吗?为什么

出版许可证是出版经营许可证的许可后行政审批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登记后,向文化旅游出版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出版许可证。

出版许可证按照营业执照内容办理登记。营业执照注销登记后,出版许可证自动丧失法律效力。因此,出版许可证不需要取消。

5.申请旅游营业执照需要什么

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申请营业执照。

不同的企业类型,如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等,对所需乐趣的要求不同ds和注册材料。请详细说明拟设立的企业类型。您还可以参阅首页“网上服务”栏目下“服务指南”“行政许可事项”栏目中的“登记事项”了解各类企业设立的要求。或到当地工商分局登记部门咨询。

场地要求:有固定的经营地点。是指拥有相对稳定、充足的经营场所。

设施要求:必要的商业设施。指传真机、直拨电话、计算机等设备。设立国际旅行社还应包括商务用车等。

人员要求:经培训并持有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名行政管理5个省级以上部门;部门经理或业务人员。设立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3人。设立国内旅行社,设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1人。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配备具有会计师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会计人员。设立国内旅行社,必须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会计人员。

资金要求:有符合《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资金。其中,国际代理不少于150万元,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应缴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缴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注册资本of 国内旅行社不得低于30万元。 ,并缴纳10万元质量保证金。

文件要求: 1. 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的旅行社类型、中英文名称、设立地点;业务形式、投资主体、投资金额及出资方式;申请人全称、受理部门、申请报告名称、提交申请时间。

2.编制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财务条件、人员条件等。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的简历及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资信证明。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ntant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

6.营业地点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协议)。

7.操作设备的证明。

满足上述条件后,即可将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全部信息发送至当地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然后,携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到质监局申请企业代码,到税务局申请税务登记。

6.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是否需要申请营业执照?

1.什么是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某些行业的法律要求,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许可。许可经营证件,如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

2.什么是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或者组织合法经营权利的证明。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使用方面,原件应当放置在公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原件“必须悬挂”在营业场所显着位置,否则可能因不吊销执照而受到处罚;复印件一般用于外出办理业务,如办理营业执照等nk开户许可证、签订合同等。

3.营业执照与营业执照的区别

营业执照与营业执照都是企业合法经营的依据,但它们之间有以下区别:

1.业务范围不同。营业执照是各行业经营者都需要申请的文件。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和个体户不得开业。这是无证经营,属于非法行为。营业执照是从事特定行业必须获得的文件。申请营业执照之前必须获得此文件。

2.颁发证书的部门不同。营业执照由工商局颁发,每年年检;营业执照是主管部门颁发的提供许可的证明经营许可

7、旅游信息咨询公司需要营业执照吗?

兄弟,请慢慢看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

2005年7月1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如下规定: 对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首次修订。根据交通运输部2009年4月20日发布的《规定》(《道路客运客运站管理条例修改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 /p>

第一条是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道路旅客运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车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道路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以下简称道路客运)和道路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是指以客车运送旅客、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 )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穿梭巴士客运,是指以公共汽车运行的客运方式。按固定线路、班次、站点、班次运营的城乡道路,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巴士客运是班车运输的补充形式。当客运班车无法满足需要或无法正常运营时,根据客运班车的线路和站点临时增设或调配公交车运营。

(二)客运包车,是指运送团体旅客,包车给用户使用,提供代驾服务,按照约定的出发地、目的地和路线,按照里程行驶的业务。按时间计费、统一付费的客运运输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游客游览观光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具有至少一个设施的客运运输方式。d 其在旅游景点(点)的路线。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依托车站设施,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相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打破区域封锁和垄断,促进统一和统一道路运输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评级制度和质量信誉评价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实施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关联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营业执照

第七条班车线路根据营业区域、经营区域确定。运输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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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客运李其他:本地区与本地区之间的客运线路或者运营线路长度超过800公里的客运线路。

二级客运线路:地区、县城之间的客运线路。

三类客运线路:非相邻县城之间的客运线路。

四类客运线路:相邻县之间的客运线路或县内的客运线路。

本条例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或者市区;本条例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设区的市。辖区、地、盟所辖乡镇、村。

如果该县市区与该县市区相连或重叠地区所在城市,线路起点、终点所属行政区域根据始发、终点客运站位置确定。

第八条客运包车按照经营范围分为省际客运包车和省内客运包车。省内客运包车分为市际客运包车、县际客运包车和县内客运包车。

第九条 旅游客运按照运营方式分为固定线路旅游客运和非固定线路旅游客运。

定期旅游客运按班车运输管理,不定线旅游客运按包车运输管理。

第十条 申请从事公路运输的经营载客运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验合格的客车:

1.乘用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商用车综合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总体尺寸、轴载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形尺寸、轴载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三)从事公路客运或者客运客运业务的运营线路长度超过800公里车辆技术水平应达到行业标准《运营车辆技术分类及考核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水平;运营线路长度400公斤以上客车技术水平米应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技术水平应达到三级及以上。

本规定所称公路客运,是指经营线路公路里程超过200公里或者公路里程占客运总里程70%以上的公路客运。总里程。

2.客车车型及等级要求:从事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客车和运营线路长度800公里以上的客车,必须符合行业标准《运营客运车型分类及等级》车辆》(JT/T325)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一)经营一等客运专线的班车运营企业,必须拥有运营客车100辆以上、旅客座位数3000人以上,其中运行时间30小时以上。3000座以上高档客车900座以上;或拥有高端运营客车40辆以上、旅客座位数1200个以上;

(二)经营二等客运专线的班车运营企业应当拥有运营客车50辆以上、载客量1500人以上座位数,包括15辆以上450座以上的中高端客车;或20辆以上自有600座以上高端运营客车;

(三)经营三类 经营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应当拥有10辆以上运营客运巴士,旅客座位数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线路的班车运营企业,应当拥有自营客运车辆1辆20辆以上;

(5 )从事省际客运包车运输的经营者,应当拥有20辆以上、600座以上的中高级运营客车;

(六)省内客运包车经营者应当拥有100座以上运营客车5辆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 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的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乘客急救基础知识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负同等或者更大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驾驶员、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申请经营道路客运线路,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车站规划。

第十一条申请经营客运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已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并已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站级验收合格;

(2)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及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分类及建设要求》(JT/T200)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和d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行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品检查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的区域内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各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向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 《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公司章程文本;

3.投资人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本;

5。投入使用车辆的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水平、座位数、客车长、宽、高。拟投入使用的客车已购置或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书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拟聘用的驾驶员的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rt,包括对申请的客运线路的客流状况、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对其他相关运营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

3.进站计划。已与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并经停始发站和终点站的,需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取得相应道路穿梭巴士客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线路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p>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经营与所申请客运线路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客运巴士,《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车辆保质期承诺书投入使用的情况,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水平、座位数、客车外部长、宽、高。投资客车为购买或现有客车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书及其复印件;

(4)拟聘人员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证明;

(5)本人身份证件负责人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经营客运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表》站”(见附件3);

(2)客运站竣工验收证书及站级验收证书;

(3)专业人员身份证明及职业证书及拟聘任管理人员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运力部署、客运线路布局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核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供需状况、普遍服务、并召集为大众服务。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道路客运经营和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按照这些条例中标准化的程序。以及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客运经营或者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验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客运站经营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的,证明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和许可事项。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线路种类;十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签发《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运营主体、班车类别、起终点地点、始发、终站、线路、停靠站、每日发车、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持证人颁发《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证》(见附件8),并告知线路始发地和目的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跨省客运专线的,应当向途经和到达目的地的旅客报送《道路客运专线经营管理许可决定书》副本。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签发《道路客运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 ,许可事宜是运营商的站名称、站地址、站级别及经营范围;并于10日内向持证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受理省际客运线路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出具征集函并附《道路客运线路经营申请表》。应用。传真至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下路旅客及目的地征求意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意见传真至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0 天内。不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说明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有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专线经营申请有不同意见,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其所属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符合第十九条、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第 2 条。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履行投资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持证人履行车辆投入使用承诺书、车辆符合许可条件后,向投入运输的客运车辆颁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还应当发放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尚未制作正式班车乘客标志的,应先制作临时乘客标志。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取得相应ROA后,d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证需要增加客运班车线路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各经营点注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级。对于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要求换发。

第二十五条以中外合资方式投资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还须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

第二十七条同一客运线路申请人数超过3人的,或者根据实际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实行服务质量招标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标,可开展跨省客运专线经营许可的实施通过联合招标、单独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招标的,不影响另一省招标的进行。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办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按照运力均等分配或者其他方式发放客运线路经营许可。不合理的理由。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航线运营主体、始发地、目的地及每日航班变化及变化客运站经营单位和场所按照换证办理。

客运经营企业、客运站经营企业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日未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停止运营超过180日的,将被视为自动终止其运营。

第三十条客运线路的运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线路经营者在运营期限内暂停或者终止线路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运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客运专线运营的,应当提前60天提出申请。矿石到期。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如果获得许可,必须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客运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原发证机关和车站经营人。原发证机关发现客运站关闭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分流入境车辆的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人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客运站业务终止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报送。

第三十三条客运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继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许可:

(一)运营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运营人在客运专线运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

(三)经营者在旅客运输过程中,未发生不良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客运服务线路运营过程中,未发生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p>

(五)按规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客运车辆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乘用车的维修工作项目和程序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企业指定车辆维修企业;实施车辆二次维修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道路检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验,车辆检验应当与车辆定期检验频率相结合。

客运经营企业必须到综合汽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车辆性能检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商用车综合性能要求及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形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进行检测,并颁发国家标准统一格式。检测报告,并根据检测结果,按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及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乘用车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车辆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合格证》上注明车辆的技术等级。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乘用车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合格证检验报告并建立车辆检验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查,每年一次。检查内容包括:

(1)车辆违章记录;

(2)车辆技术档案;

(3)车辆结构、尺寸变化;

(四)按要求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

(五)客运经营者的客运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

检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检验记录中注明。《道路运输证明》的ecord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设有较低行李舱的客车进行道路客运。对于没有下层行李厢或行李厢容量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车,可以在客车内设置专门的行李寄存区,但行李寄存区和乘客区必须分开,并相应设置行李寄存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行李寄存区严禁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客运车辆的型式和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分类和等级评定》的要求实施( JT/T325)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营运乘用车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规则》。

第四十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组装、不合格的客运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客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相关内容的记录应当及时、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企业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零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及二次保养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型号和型号等。成绩评估记录ds、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次维修和检查记录、技术等级

第四十二条 客运车辆办理转让、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企业应当移交完整的技术资料。车辆的档案。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车辆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 s并不得继续从事客运业务。商业。

第四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或租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文件。

第四十五条经营道路客运的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绝对控股子公司拥有自有运营客车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档客车5辆以上时一级经营客车,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证,可以从事客运经营业务。

本文所说的绝对控制,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客运线路属于公共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国家。线路客运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公众持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线路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航班、站点运营。旅客应当在规定的车站进、下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线路,不得在站外、沿途接载乘客。来招揽顾客。

经许可机关批准,乡村客运线路运营班车可以采取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临时发车点等灵活运营方式。

本条例所称农村客运线路,是指县域内或者相邻县之间且至少一端在农村的客运线路。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乘客乘车,不得将乘客转交他人运输或者中途倾倒乘客,不得敲诈勒索乘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妨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生意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满员时,不超过核定旅客人数10%的儿童免费乘车。

客运车辆不得违规载运货物。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货运有关规定,使用规定的客票,不得乱加价、恶意压低价格、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企业应当在外部适当位置印制公司名称或者标识。并在车厢内显着位置标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电话、票价、里程表。

8.如何申请旅游企业经营许可证

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业包括: 1、道路客运包括:班车运输、高速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包车客运交通等。

2.公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危险品运输、国际国内集装箱运输、大件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生鲜食品、果蔬运输、冷藏保温货物运输、搬家运输、货物租赁、快递货运、货物派送等。 3、车辆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维修、汽车维修、MI也不是汽车维修、特修、摩托车维修、汽摩配件销售等。 运输装卸包括:普通货物装卸、大件物品装卸、危险品装卸等。 4、运输服务包括:物流服务、货运代理装卸、客运代理、信息配载、仓储服务、流通加工、货物包装、货物中转、货物联运、停车场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集装箱中转站经营、零担站经营、汽车租赁、商品车交付、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员工岗位培训、业务咨询等。如果涉及旅游客运,则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9.旅游公司需要什么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资格:

1.进程办理程序

房务科受理审核→房管处处长审批→局发房产证

2.提交证书

1.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资质申报(年检)表

2.营业执照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和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法人房产证明或租赁证明;三级资质要求:商业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

五.验资报告(三级资质条件:注册资本20万元,全部由房产中介出资)

六.从业者(三级)条件:房间3房产经纪人,总经纪人2人):

1。身份证明

2.资格证书

3.人事代理合同(属地管理,签定h 公司注册地人才交流中心)

4.劳动合同(备案时提交。属地管理,经公司注册地劳动局审核

10.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需要办理旅游营业执照吗?

如何办理申请印刷经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向区政务中心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收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然后将材料提交给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出版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由新闻出版局颁发印刷企业营业执照省新闻出版局作出决定后1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授予行政许可。

11.旅游企业需要哪些营业执照和许可证?

需要建设规划许可证

1。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须提交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文件、图纸和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单位加盖公章)

2.项目核准回复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及附件(复印件)

4.工程合同(复印件)。

5.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1:500或1:1000测绘标界图(蓝晒图、现状地形图、长春市统一坐标、统一高程,包括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建筑等)三幅;具有测绘资质。结构位置),以及同时提供电子材料

6.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人委托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须出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