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民宿试点激励政策(民宿扶持政策方案)
补贴标准:
民宿综合体补贴。对评定为民宿综合体,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5%的奖励,最大不超过200万。
2.民宿相关政策2018年8月,青岛市出台《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鼓励支持民宿产业,对新建五星级、四星级民宿给予支持。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意见》实施至2021年8月。
3.民宿鼓励政策我国民宿的发展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浙江省的民宿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国家旅游局出台一系列鼓励旅游业和旅游业的政策斯蒂克的住宿加早餐旅馆。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不再满足于传统农家乐、农场、旅游景点提供的服务,转而转向精致、高档的民宿进行休闲旅游。因此,民宿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4.政府对民宿有哪些扶持政策?成都市民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加强民宿规范管理,保护合法权益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民宿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以自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经营的住宅或者其他民用建筑,主人参与接待,为消费者提供当地自然、文化、生产的体验。生活方式小型住宿,配备接待设施。
第三条 单栋客房数量不得超过14间标间(或单间),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0平方米平方米。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服务经营场所,按照饭店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有条件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划定民宿发展区域,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五条遵循“科学规划、政策引导、部门协调、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的原则。《纪律》规定,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业主将住宅变更为民宿型商品房的,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可以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p>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宿聚集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建设民宿。规范标准、突出特色、培育品牌,对符合条件的民宿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民宿的开业、经营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创业条件
第八条 建筑物为合法建筑,符合下列条件:e 相关住房质量和安全要求;建筑物符合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重建建筑物不得损坏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物安全。
第九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宾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对居民进行实名登记,并按要求向公安部门报告。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客房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 (三)配备专(兼职)保安人员。
第十条民宿经营应当遵守消防管理基本要求如下:(一)使用村民自建住宅或改建其他住宅的民宿,应分别执行并参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指南》(试行)按照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改建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 50016的要求。
第十一条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工商登记,并在申请的经营范围内标明民宿服务内容;民宿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注册。商业执照。
查第三章申请与备案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开办民宿,应当向区(市)、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注册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民宿建筑产权证明(或住宅合法建造证明);租赁经营者还应当提供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五)营业场所各层出入口、内部通道、客房号等功能区域分布及监控安装位置示意图、消防及其他技术防御设施。
第十四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核查机制,指定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本地区设立民宿的申请。他们各自的管辖范围。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规划、建设、市场监管、安监、旅游、城管等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申报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核实。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出具核准证明;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及时一次性告知。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登记并自开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验证证明向区(市)、县或者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行政部门备案。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民宿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民宿产权、经营权、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民宿经营者决定停止经营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四章 经营标准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民宿经营者是民宿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生产安全的主要责任安全和消防安全。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于可能危及客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我们会提前向客人作出明确说明或警示。
第十八条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 从事餐饮等直接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第二十条 民宿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加强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传播、流行,保障人体健康。
第二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和广告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为消费者提供第三方在线交易平台民宿预订服务必须保证民宿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民宿提供汽车租赁、产品销售等服务,必须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三条鼓励民宿经营者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火灾事故保险、员工人身伤害事故保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直辖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民宿管理工作。 。
第二十六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辖区内民宿日常管理的牵头单位,向执法部门提供民宿违法信息。并协助调查。
第二十七条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民宿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指导民宿安装、维护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负责民宿的日常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 消防部门负责制定民宿消防安全相关技术要求,指导民宿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经营单位和业主对民宿建筑结构进行安全评价,协调空间和负责民宿聚集区布局,监督管理民宿聚集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
第三十条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民宿相关服务标准的制定,开展民宿的宣传推广,指导民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查处依法打击无证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
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卫生健康、环境保护、价格、食品药品监督、城市管理、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负责民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网监部门负责对网络平台网站进行监管,督促其发布广告信息前对房源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严禁发布非法无证住宿场所的宣传信息,及时掌握违法场所线索,通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鼓励成立民宿行业协会。民宿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
第三十五条鼓励社会机构开展民宿服务质量和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舆论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建筑安全、治安、消防等相关要求,或者无证经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究。调查。
5.民宿扶持政策重庆没有民宿补贴政策,至少我没有享受到
6。民宿相关扶持政策《青岛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中对旅游民宿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所谓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住宅等闲置资源,为游客提供住宿服务的小型住宿服务设施。体验当地的自然、文化、生产、生活方式。经合法登记,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消防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商务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并有专用楼梯间或入口CES 和退出;居民应按规定收集、登记信息;
对于旅游民宿来说,消防问题一直是一大难题。本征求意见稿明确,利用村民自建住宅改造的城镇乡村旅游民宿的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规范》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试行)》(建村[2017]50号)执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改造的旅游民宿,其消防安全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同时,公众也清楚地意识到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旅游民宿经营者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各级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对从事旅游民宿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其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推动旅游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实施,开展旅游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经营管理培训,指导旅游民宿提高服务水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等违法行为。区(市)政府要做好辖区内旅游民宿产业规划对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旅游民宿聚集地给予政策支持,引导旅游民宿规范有序发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民宿的日常管理工作。旅游民宿“谁负责”问题进一步明确。
旅游民宿应当按照规定登记住宿客人信息。登记时,应当核对住宿人员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事项如实进行登记。登记的住宿人员信息应当通过住宿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报送公安机关。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实时提交的注册信息需提交八小时内通过其他方式向公安机关报案。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置于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开其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促销应当合法。不允许虚假宣传,不允许欺骗、误导消费者。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7.民宿扶持政策方案模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村民宿经营行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乡村民宿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乡村民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利用农村居民合法住宅、农林场以及村集体住房、农林场等闲置资源房屋等,为消费者提供乡村生活和旅游体验。提供观光、休闲、度假等住宿、接待服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的开业、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乡村民宿发展坚持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的原则。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共享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鼓励乡村民宿家庭成员参与管理和服务,倡导乡村民宿家庭提供健康和谐的居住氛围和生活方式共享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AA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乡村民宿发展的指导意见》(琼府[2018]29号)执行。八)、加强农村民宿监管。村民宿管理领导人员,制定产业规划和相关政策,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如农村民宿综合管理)。协调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农村民宿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协调市场监管、公安、消防、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民宿日常经营进行监督管理乡村民宿的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民宿的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农村民宿安全管理工作。民宿办理相应依法办理程序。 ,合法经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民宿给予扶持。将乡村民宿产业示范工程纳入各级旅游宣传营销体系。
第七条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加入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农村民宿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维护乡村
8。民宿奖励扶持措施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粮食及农资直接补贴将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三项补贴内容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按确权登记的农村土地确权面积计算,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系数,西安农村每亩耕地补贴标准分别为73元。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一年可申请补贴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台(即主机2台、作业机械6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一年可申请补贴机械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台(即主机2台、作业机6台)。一年原则上不超过6台(即6台主机)。和18台作业机),同一购买者年内最高补贴限额为80万元。通用机械的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农业部规定的最高补贴金额。补贴金额按照上一年同类产品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原则上,e计算比例不超过30%。具体标准参见《陕西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金额补贴清单》。
3.煤改气、煤改电、洁净煤替代补贴(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1.煤改气补贴(一)实施煤改气壁挂炉采暖改造的居民用户,一次性补贴购买燃气壁挂炉、缴纳天然气费用等。燃气工程安装费。补贴比例为总费用的60%,每户最高补贴3000元。
(二)对已实施煤改气并签订煤改清洁气承诺书(协议)的城乡居民,在第一个采暖季结束后,按照供暖用户使用天然气购买缴费券,一次性补贴1元/立方米,最高补贴每户1000元。用气量低于1000立方米的,按实际使用量给予补贴。
2.煤改电补贴
(一)对居民户实行煤改电采暖改造的,对购买电采暖设备费用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补贴比例为费用总额的60%,每户最高补贴3000元,不足部分由居民自行承担。单件采暖产品采购价格低于100元的,不予补贴。
(二)城乡居民购买电采暖设备并签订煤改电合同(协议)承诺书的,第一个采暖季结束后,按规定收取电费按采暖期电费缴费凭证每千瓦时0.25元。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元。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居民还可享受峰谷电价补贴。
3.清洁煤替代补贴
针对不符合“煤改气”、“煤改电”条件,不享受农村居民高效清洁炉灶补贴的农村居民。对使用洁净煤替代劣质煤取暖的贫困户,每户每年可获得300元补助。
四.扶贫政策补贴
1.雨露计划资助标准
①贫困生高技能人才培养标准为实行一次性一年资助方式,学生第一年、第二年均可享受学校每名学生杂费补助1500元,生活费补助1500元。
②扶贫移民搬迁就业标准d 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为1-3个月,平均每名学员补贴1000元。
2.大学生直接补助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12000元,分四年,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 ,第三年2000元,第四年2000元。
3.产业直接补贴(主要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户)
发展传统种养业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规模农业。规模养殖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
4.安置搬迁资金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
社区建设每户12.2万元重新安置;社区平房安置每户7.4万元;集中安置每户7.4万元。补助6万元。
5.全村推广产业扶贫补助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
财政扶贫资金用于产业发展入户补助资金,每户发展传统养殖业、养殖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超过 5,000 个;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限额不超过1万元。
5.能源政策惠农
每户获得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财政补贴1200-2000元;各区县每年建设2-3座市级沼气池。沼气示范村,每个村都有财务子本人3万元;全西安市每年建设养殖场沼气工程10个,财政补贴12万元-20万元;西安每年建设10个沼气服务站,市财政对每个服务站补贴1万元。
6.畜牧补贴惠农
西安市凡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每头能繁母猪获得100元补贴(该政策不具有连续性);对西安市所有能生育的奶牛,政府按每头每年4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7.农机报废补贴
补贴金额根据拖拉机马力范围从500元到11000元不等;根据联合收割机收获的行数,补贴金额从3000元不等。 18000元至18000元不等。手扶拖拉机:500-800元;轮式拖拉机:1000-11000元;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5000-16000元;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5000-18000元。
8.永久退出宅基地补贴
西安市农村居民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的,每亩宅基地(含建筑物)给予22万元-25万元补助。
9.退耕还林还草补贴
退耕还林补贴每亩1500元,第一年8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退耕还草补贴每亩1000元,第一年600元,第三年400元。
10.休闲农业发展补贴
农家乐示范户每户奖励5000元;民宿示范户每户奖励1万元。对于连续新建面积30亩以上(含30亩)的大田果品生产基地,首年给予棚材、苗木每亩600元补贴,每亩补贴600元将在第二年和第三年颁发。补助管理维护费200元。
9.民宿扶持政策方案如何写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规范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民宿的经营管理,保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促进乡村振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条例》、《广东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其他条件经营的物业。民宿业主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和特色文化的机会。小型住宿设施,生活方式高效。
第三条民宿管理应当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和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运营管理业务培训。
公安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安全管理,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地方级以上市级消防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消防技术要求,制定本地方的民宿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办理民宿经营者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民宿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设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职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评定和审核,为会员提供服务。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纠纷协调等服务。
第七条支持旅游资源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专业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通过自主经营、租赁、联合经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粤南古驿道等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指导。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有条件的县(市、区)、镇(街道)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规划。
第二章开业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执行-2017)。单栋建筑面积客房数量不宜超过14间(套)。为旅游者提供住宿的场所,单栋建筑客房数量超过上述规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饭店业规章的规定管理。
对利用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等条件的民宿,有关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相应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要求。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前款规定的民宿面积要求。
第十条 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有关规定,并避开易于使用的地点。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地区。
第十一条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住房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
改造后的民宿建筑不得损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和安全评价,确保建筑物安全。
民宿的建筑风格应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设在城镇(不含县、镇)、乡、村庄内利用村民自建住宅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公安部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的规定执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民宿)建筑防火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p>
利用其他住宅改造的民宿,其场地规模和消防安全要求可参照前款规定的文件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改造的民宿的消防安全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 50016)的要求。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p>
(一)安装经公安部门认可的民宿宾客信息采集系统,并按规定进行居民实名身份识别登记及员工身份信息登记并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四条 住宿加早餐旅馆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应每客一换、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必须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经营,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阿蒂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风民俗,维护环境卫生,营造文明和谐、主客共享的旅游环境。
第十八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设立民宿旅游经营机构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民宿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宿所在地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民宿具体登记事宜。民宿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
民宿注册信息应与相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条民宿登记事项包括:
(一)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二)民宿建筑面积、门数建筑层数、客房数;
(3)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4)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件。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当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提交相关资料及民宿登记事项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业要求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的材料和承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通知更正。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二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文件置于经营场所显着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内容。服务收费标准,并明确标明标价。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于可能危及客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民宿经营者应当向客人作出解释或警告。
当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时,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及时采取暂停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等防灾避灾措施。组织人员疏散。
第二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允许虚假宣传,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鼓励民宿歌剧参与者公开承诺运营标准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和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管。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向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实名登记,并对民宿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发现虚假信息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产品销售等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七条鼓励民宿经营者应当购买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保险、人身伤害事故等商业保险为员工办理保险等,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章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宿发展需要,协调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民宿推介纳入年度旅游宣传促销计划,支持培育本土民宿品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和发布民宿名录。
第三十一条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养专业的民宿人才团队。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所辖范围内的民宿经营者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证经营或者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旅游、公安、消防、市场等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民宿经营的。违法经营活动及其他相关监督检查信息应当通报,必要时可以在辖区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门批准的民宿宾客信息采集系统的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未安装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罚款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登记客人真实姓名并及时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美好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民宿经营的,由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凭《无照无照营业执照》办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调查和处罚措施。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由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饮料条例》规定。 《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将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未在 t 时间内进行更正逾期,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设立的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办法没有规定处罚措施,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民宿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民宿。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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