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是我国最大的产业(旅游业是我国最大的产业发展)
发展旅游业可以有效缓解居民工作压力,增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提升田园风貌和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积极引导城乡居民生活方式共同转变。总之,旅游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不仅在于其为社会各阶层进行收入二次分配的经济意义,还在于它给各地区人民带来的生活方式、文化观念和价值观。和所有地层。等待交流和沟通。
旅游本身就是人们在解决基本需求——享受、休闲的需求之外,追求更高层次的个人需求。旅游业的发展也在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旅游业更能体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和谐社会也将不断带来旅游业的繁荣发展。其次,这些内容是互动的。对我们来说,社会主义社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旅游业的发展也彰显了社会主义社会的良好发展,进一步巩固了这一经济基础和环境基础。
2.旅游业是国家三大支柱产业旅游住宿业、旅游中介业、旅游运输业
1.
旅游业,国际上称为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依托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专门或主要从事吸引、接待旅游者,并为其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六大环节的旅游企业。娱乐。旅游产业由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三大要素组成。按业务类型,旅游业可分为组织国内游客在本国开展旅游观光活动、组织国内游客到境外开展旅游观光活动和接待外国人开展旅游观光活动。在他们自己的国家。
2.
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是旅游业生存和发展的三大要素。
3.
旅游资源,包括自然风光、历史古迹、革命遗址、建设成果、民族风情等,是经营旅游的吸引力能力。
4.
旅游设施包括旅游交通设施、旅游住宿设施、旅游餐饮设施、旅游休闲设施等。
5.
旅游服务包括结合旅游业接待能力的各种劳动和管理活动
3。旅游业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产业。产业在托马斯·库克的倡导下,现代旅游业开始成为世界经济产业。
托马斯·库克 (Thomas Cook) 1808 年 11 月 22 日出生于英国墨尔本。他是一位英国旅行推销员。
现代旅游先驱,最早组织团体旅游。
托马斯·库克是现代旅游业的创始人,也是“现代旅游业之父”。第一个组织跟团旅游的人也组织了世界上第一个环球旅行团。
4.旅游业在我国属于哪个行业?文化旅游产业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学术界和一些省市政府部门对文化旅游存在泛化现象行业。很多人把旅游产业视为文化产业的组成部分,包括旅游运输公司、旅游住宿公司、纯自然观光景点等。
其实,这是把旅游文化与文化旅游混为一谈。真正的文化旅游产业主要是由人文旅游资源发展起来的旅游产业。它是为满足人们文化旅游消费需求而产生的旅游业的一部分。其目的是提高人们旅游活动的质量。文化旅游的核心是创意。特别强调“创造一个文化符号,然后销售这个文化和文化符号”,并强调文化旅游的“文化”是一种生活方式,“产业”是一种生产和营销模式。两者的连接点是“创意”。因此,文化旅游可以理解为“包含生活文化的创意产业”
5.旅游业是我国第三大产业制造业、原始工业、服务业和旅游业是马来西亚四大支柱产业,橡胶、棕榈油、胡椒、电子工业、建筑业、采矿业等都是马来西亚主要支柱产业
旅游业排名第六。
6.旅游业是我国第三产业旅游管理专业是新设立的学科随着我国旅游经济和旅游业的发展。
本专业培养适应新形势下旅游企事业单位需求的一线服务和管理专门人才,他们具有旅游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管理、思想道德素质和综合素质,具有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发展基础,是能够在旅游行政部门从事旅游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各级艺术、旅游企事业单位。
就业方向:
旅游休闲管理专业毕业生可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咨询公司、旅游电子商务企业、旅游策划机构等工作、主题公园旅游经济管理和经营管理工作;或在旅游休闲行业自营职业。
旅游管理作为与工商管理并列管理的一级学科,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随着国际经济的全球化,旅游业日益繁荣,因此对旅游管理的要求也随之提高。现在开设旅游管理专业的学校很多,对专业能力和素质也有一定的要求。
7.旅游业是中国的支柱产业首先,它是一个产业生物工程等新技术产业化形成的产业链。 IT行业由于数字技术的发展也被认为是朝阳行业。
第二、1烟草、机械制造、电信等,第三、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生物育种、高端制造、节能环保。
第四石化产业、煤炭工业、纺织、服装、汽车工业、信息互联网、旅游、房地产等都是我国的支柱产业
8、旅游业是第一大产业发展我国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3 年 4 月 25 日公布,现予公布,自 10 月 1 日起施行。2013.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 p >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为了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规则市场,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并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旅游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折扣。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efs,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有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游客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跟团入境的游客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和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及促进措施等。
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和人力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保护军事设施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制定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一体化旅游业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协调组织对外宣传国家旅游形象,建立旅游形象宣传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免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等信息。 、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通往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g 前往主要景点。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旅游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收、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批准: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取得许可并进行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 p>(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s;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招揽旅游信息时组织游客,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行程的除外其他游客的安排。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聘用的导游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一次旅行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向游客告知、讲解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强迫游客变相购物或者参加需要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 p>(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拟收费、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要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一起出售的,合并价格不得高于单个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任何单个物品。票。
景区内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停开放,如开放或停止服务,应向社会公告并相应降低收费。
第四十五条:风景名胜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的。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海拔、高速、水上、潜水、旅游等高风险旅游项目。d 冒险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若已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其设施和服务s不应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在车辆显着位置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对经营者进行公示。放在车厢显眼的位置。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的从事住宿、餐饮、购物、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活动的,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处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 保险制度。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应当订立下列合同:e 与游客签订的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p >
(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日程;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者出行前向其提供旅游行程单行程开始。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以下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况;
p>
(二)旅游安全注意事项活动;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海关和目的地生活习惯、宗教禁忌、中国法律规定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签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团队对游客的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应当对组团机构负责。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未达到约定参团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危害健康的疾病以及其他游客的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道德;
p>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又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合同因以下原因终止: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旅游组团机构应当将扣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尽合理注意仍无法避免的事件,导致旅行行程受到影响的,旅行行程按下列情况处理:< /p>
(1)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应将余款退还给旅游团扣除支付给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的不可退还费用后;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摊。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若因下列原因终止合同d 由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办理,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他人办理的,由当地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履行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当地旅行社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当地旅行社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副本,并向当地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招待费和服务费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avel机构未履行跟团旅游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有履行资格,但不顾旅游者的要求,拒不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不少于1元的赔偿金。时间但不超过旅费的三倍。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得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代理人或者演出助理追偿。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然而,如果一个到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表演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的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遵守旅游规定的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向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然而,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住宿经营者无法提供服务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