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生态园旅游(江阴生态日)
城政发[2002]6号
有关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局、市直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江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条《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这些条款。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补偿安置的老年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的实施和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文物古迹的保护。历史遗迹保护,遵循公开、公平、等价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他的人;
非住宅是指已宣布暂停办理的相关单位。手续齐全、在手续未通知前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局依法设立的负责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市发展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2)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并分拆房屋租赁户名称。
第八条建设单位可以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房屋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暂停实施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事项。
因市政重大建设项目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规划、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拆迁。凭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相关暂停事项和期限。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暂缓办理相关手续期间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缓办理期限应当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届满,建设单位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暂停措施自动解除。
第十条 需要拆除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局提出申请,建设局应当在30内完成审核。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天数。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土地用途规划许可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方案及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该机构出具的不低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
(6 )产权清晰、无产权负担的安置房证明。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补偿金总额中低于保证金总额的部分的分期缴纳时间。安置房的数量和价值。
第十二条 建设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当地予以公示。 。发表于各大报纸。
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在拆迁范围及附近区域张贴房屋拆迁告示。
第十三条建设局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开展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出拆迁通知书,并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第十四条拆迁人不得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未经授权擅自拆除。
确需调整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申领拆迁许可证;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前向建设局提出延期申请,建设局应当自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申请延期拆除。
第十五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拆迁人拆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委托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签订委托拆迁合同,并15日内报建设局备案。
受委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建设局及其管理机构不得充当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掌握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业务知识,并经建设局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上岗证。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出具就业证。
第十七条 在建设局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时,拆迁人应当签订统一的拆迁文本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在5日内报建设局备案。
第十八条被拆迁房屋为代管房屋的,代管机构应当提交委托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并进行证据保全。
拆迁共有房屋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签订或者委托代理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按照规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条 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建设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决定。建设局属于被拆迁人,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部门作出裁决前,应当宣传解释拆迁政策,听取拆迁当事人的意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几天内就会做出决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m 裁决送达日期。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周转住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建设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相关事项向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
第二十二条 市政建设项目房屋拆迁,按照先腾出土地、后解决争议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并搬迁根据项目建设要求,按期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的转让,由建设局会同规划、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相关权利义务相应转移。转让给受让人。
项目出让方、受让方应当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局应签订拆迁补偿金使用监管协议与拆迁人及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凭证的金融机构核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
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建设局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拆迁人进行拆迁施工,必须遵守市容环境卫生和治安、道路、交通等规定。
拆除现场应设置围栏,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拆迁工作完成后,拆迁人应当向建设局提出申请,建设局对拆迁工程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局和拆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资料。健全拆迁物资管理制度,加强拆迁物资管理,将房屋产权证、土地、土地按照相关规定上交市房屋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使用认股权证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采用与货币补偿金额等值的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九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拆迁应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但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非公益性房屋附着物拆除时,产权不调换,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公益性建筑、交通亭、交通标志等公共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因房屋拆迁需要进行搬迁管理的,新建道路或铺设临时管道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根据城市规划需要新建或扩建各类管道以及道路扩建的费用,拆迁人不承担。
第三十条货币补偿数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并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一条房屋产权调换时,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少于两套经建设局批准的安置房供被拆迁人选择,并办理产权调换。差价。
第三十二条拆迁住宅房屋和双方协商租金标准的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终止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能达成协议终止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调换被拆迁人的产权。时间安置房由原承租人承租,并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拆除符合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具备合法租赁手续的公共租赁住宅。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将房屋的承租人安置。租赁关系维持下去。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并解除租赁关系,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但不参加房改的,拆迁补偿金额超过5万元的,按房屋承租人的80%赔偿。补偿给房屋承租人,补偿20%。致被拆迁的人们;不足5万元的,向房屋承租人补助5万元。被拆迁人不再享受20%的拆迁补偿费。如果房屋承租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拆迁补偿费将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后,拆迁补偿费不足五万元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补足五万元;不足五万元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补足五万元。被拆迁人也可以申请。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提供相当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出租,拆迁人应当在扣除场地补偿部分后支付拆迁补偿费。
第三十五条对符合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具备合法租赁手续的公共租赁非住宅房屋的拆迁,按照货币补偿的方式实施。
第三十六条拆迁符合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并执行的私人租赁住宅时,不实行管理住房政策且租赁关系终止的,被拆迁人原则上应当选择货币补偿形式,由拆迁人支付。将房屋拆迁补偿费的100%支付给被拆迁人(或房产管理部门)。
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但未参加房改且具备合法租赁手续的,拆迁人将房屋拆迁补偿费的100%支付给被拆迁人(或物业管理人)。部门),并额外向承租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80%。
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的补偿款应当全部用于落实房屋管理政策。
第三十七条:拆迁公告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无法解决的,拆迁人应当提出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建设局审查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现场检查记录,并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支付下列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固定设施搬迁补贴;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
因拆除非住宅房屋导致停产的拆迁人或者经营者,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过渡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延长拆迁过渡期给被拆迁人和被拆迁房屋使用人造成损失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可以由拆迁人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协议的规定,向被拆迁人开具有关银行的专用存款单。
专用大额存单不得转让、质押。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随拆迁人支付房屋购买价款的补偿款后,被拆迁人应当购买经市房地产管理局许可销售的商品房,并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报有关银行备案。或经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专项存款证明;有关银行应当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将专用存款单内的款项转给房屋销售单位。
用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的产权属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第四十三条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的价格高于专项存款单金额的,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构成犯罪的,由被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购买房屋的价格低于专项押金金额的凭证,余额有的可以现金提取。
被拆迁人在其他地方有住房且拆迁后不再购买房屋的,经建设局批准后,拆迁补偿费以现金形式提取。
拆迁人支付补偿费的时间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未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出原址后一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四条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拆迁人应当从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第四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江苏省城镇住房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依据《全国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南》和《江阴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及补偿标准》,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时,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到场,被拆迁人(包括房屋承租人)应当配合。
评估机构不得与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第四十六条 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复评估后仍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建设局指定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章处罚规则
第四十七条违反规定的,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由建设局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罚款。给予警告,并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建设局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百分之一以上以下的罚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3%以下。美好的。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局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以下罚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上的;情况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条 受委托拆迁单位违反本规定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建设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合同约定拆除服务费的25%但不超过50%。 。
第五十一条 建设局及其管理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所涉及的价格、收费标准,由市建设局会同价格、财政、房管、土地等部门制定。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国家、省和无锡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照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ce和无锡市。
第五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后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办法仍按照《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及其附着物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江阴市城市规划区农村房屋拆迁》。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江阴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5日起施行。
《江阴市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同时废止同时。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文仅供参考,以官方文档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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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1997年)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南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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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批(2003年)上海、宁波、福州、唐山、吉林、无锡、扬州、苏州、绍兴、桂林、绵阳、荣成、张家港、昆山市、富阳市、开平市、都江堰市
第八批(2006.01. 23)武汉市、郑州市、邯郸市、郎城市、长治市、晋城市、包头市、宜春市、日照市、淄博市、寿光市、新泰市、胶南市、徐州市、镇江市、吴江市、宜兴市、安庆市、嘉兴市、泉州市、漳州市、许昌市、南阳市、宜昌市、岳阳市、湛江市、安宁市、遵义市、乐山市、宝鸡市、库尔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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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批(2008年)石家庄市、迁安市、沉阳市、调兵山市、四平市、松原市市、常州市、南通市、江阴市、衢州市、义乌市、淮南市、铜陵市、永安市、南昌市、新余市、莱芜市、胶州市、乳山市、文登市、新乡市、济源市、舞钢市、登封市、黄石市、株洲市、广州市、东莞市、潮州市、贵阳市、银川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市、奎屯市6。江阴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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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阴生态园马尔道桃源山庄、道的苏南餐厅设有大型宴会厅华岛阳光生态园
8.江阴生态公园无锡公园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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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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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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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西递-
岛9.虎门一菜10.
11.宝界桥公园12.双红花园13.太湖之星游乐园(
游乐活动收费)14.
15.蠡湖桥公园16.长光溪
17.高子水居花园18.金城湾入口公园
19.南昌街-清明桥古街 20.
公园 21.
河流
22.太湖十八湾生态
带
9.江阴生态日是什么时候江阴南部孤山、长泾、朱塘、徐霞客、庆阳、月城六镇大约200平方公里的所谓“禁止开发区”,规划中称为“空间管制”,可分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在限制建设区域内,只能进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和风景区观光农业、生态农业的发展;禁止建设区内,原生态完整保留。这个计划至少会持续到2020年。“无开发区”只是一个俗称。要通过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利用,加强生态环境的恢复和保护,同时协调经济发展。没有发展并不代表没有发展。根据新规划,江阴南部孤山、长泾、朱塘、徐霞客、庆阳、月城6个镇约200平方公里被划为限制性区域。施工区域和禁止施工区域。在“非开发区”,江阴将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科学农业、高效农业,力争在苏南发达地区率先走出一条农业产业引领、优先发展的发展道路。自然生态,文化科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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