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旅游不诚实行为的看法(旅游中的不诚实行为)
夸大事实、伪善、不实
2. 旅游失信行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p>< p>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 p>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章1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尊重游客和旅游经营者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组织的旅游、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经营性活动,适用本法。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主义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应当体现公益性。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对为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游客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捷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综合协调旅游业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组织领导旅游工作,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法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交易。
游客有权了解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和折扣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帮助和保护。
游客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如实告知。告知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应当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临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不配合国家针对重大突发事件采取的临时限制旅游活动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跟团外出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游客不得在境内非法停留,游客随团入境的人员,不得擅自分团、离团。
第三章旅游规划与推广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旅游开发准备工作。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进行规划。利用跨行政区域且适合综合利用的旅游资源,由上级人民政府编制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评论。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等内容。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对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范特定区域旅游项目和设施,对配套服务功能提出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自然资源和文化规划相衔接。l 文物等人力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旅游利用自然资源、文物等人文资源,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生态环境。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区域完整性、文化代表性和资源的区域特殊性,并考虑到人们的需求保护军事设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建设。旅游休闲体系,采取措施促进区域旅游合作,鼓励开发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贸、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支持少数民族旅游业发展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宣传。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提升战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协调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旅游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当地的旅游形象宣传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咨询平台根据需要免费为游客提供旅游景点、线路、交通、天气、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聚集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在风景名胜区和通往主要风景名胜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导标志。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旅游中转站,为本市及周边地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章节4 旅游业务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并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旅游主管部门许可,并在当地办理:依法。工商登记: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3)有登记符合规定的资本;
(四)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导游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国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具体条件由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补偿旅游者权益受到的损害,以及在旅游者人身安全遇到危险时垫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发布吸引、组织旅游者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购物、加购旅游项目等方式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不得指定特定购物场所,不得额外安排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同意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行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办理退货并预付退货费,或者退还单独支付的旅行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体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体入境旅游,应当安排组团人员。领队或导游按规定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有关旅游行业组织登记的,可以申领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向导游全额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体旅游提供服务时,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具有相应学历,具有语言熟练程度和旅游从业经验,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四十条 导游、领队必须由旅行社指定,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从事导游、陪同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领队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并进行旅游文明宣传和讲解。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出行,制止游客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引诱、欺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额外付费的活动。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和系统,经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旅游景点、交通等单独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价格严格控制增量。如果是计划的话需要收取或者加价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游客、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风景名胜区不得增加附加收费项目,变相提高价格;新增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应当在显着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项目价格、团体收费价格。景区门票涨价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不同景区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点门票混售的,组合价格不得高于单项票价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单项项目。票。
景区核心旅游项目因故暂时不对游客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予以公告,并相应降低费用。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游客不得超过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景区应当公布经景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最大承载能力,制定并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以采用门票预订等方式控制景区接待游客数量。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风景如画现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分流、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乡居民依法利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中央政府。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通过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首页显着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信息。
网站发布旅游经营信息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第 49 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应质量等级的名称和标志。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行贿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公路旅游的经营者客运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在车辆上显着位置显着设置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志,并在车厢显着位置公示经营者。第五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住宿经营者将部分经营项目、场地转让给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的、观光、娱乐、旅游交通等,实际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活动给游客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境旅游,发现旅游者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甘斯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或者是我国驻外机构的报道。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实行责任保险制度。 。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的组织和安全安排旅游活动,必须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第五十八条跟团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基本情况;
( 2)旅游行程安排;
(3)旅游团最低人数;
(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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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6)自由活动活动日程;
(7)差旅费及付款期限及方式;
(8)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法;
( 9)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是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跟团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的,应当在跟团旅游中载明委托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合同。
旅行社按照规定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旅行社的本法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载明当地旅行社的基本情况。
安排导游为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服务费应当在跟团旅游合同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醒参加团体旅游的游客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旅行社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时,应当告知旅游者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宜参加旅游的情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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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注意的旅游事项 目的地的相关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不宜参加的活动符合中国法律等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在履行跟团旅游合同过程中,遇到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还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组团社可以终止合同。但国内旅游必须至少提前 7 天通知游客,出境旅游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
团队因未达到约定人数而无法外出的,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负责,受委托的旅行社负责适合旅游团组织机构。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合同可以终止。
因参团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而终止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退还给游客。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无正当理由旅行社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旅行社承担。和第三方。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的,组团机构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给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疾病的这可能会危及其他游客的健康和安全。安全;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拒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背社会秩序的活动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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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不听劝阻又无力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将余款扣除必要费用后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及其助手已行使合理用车仍无法避免的事件而影响旅行行程的e、旅游行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向旅游者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终止的,组团机构在扣除向当地旅行社或履行助理支付的不可退还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若合同变更,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游客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给游客。
(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共同承担。游客。
(四)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将由游客自行承担;增加的回程费用将由旅行社和游客共同分摊。
第六十八条 旅行行程中合同终止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履约助理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回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
经游客同意,旅行社将跟团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当地其他旅行社办理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与当地旅行社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权利。义务,向当地旅行社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复印件,并向当地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的费用。旅行社应当按照跟团旅游合同、委托合同的规定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跟团旅游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赔偿损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造成损失的,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旅行社有资质不顾旅游者要求履行合同,拒不履行,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旅行费。
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跟团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游客自行安排活动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提示和救援义务的,对游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因当地代理人、演出助理原因造成违约的,由组团机构承担责任;组团机构承担责任后可要求赔偿来自当地代理或绩效助理。
因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的过错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游客可以要求当地旅行社或履约助理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团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当地中介机构和演出助理寻求赔偿。但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旅游者索赔。公共交通运营商。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损害旅行社、演出助理、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从事活动或者解决纠纷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签订跟团旅游合同,旅游者要求改变旅游行程的,增加的费用应当承担由游客。减少的费用将退还给旅客。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为其预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并收取代理费用的,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项。旅行社因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游客委托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应当保证设计合理资料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向团体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向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住宿经营者应承担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而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游客安排住宿。
条例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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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旅游不诚信行为?旅游产品供需矛盾。
旅游市场供需矛盾的实质是供需矛盾以及二者能否适应、协调的矛盾。如果供需总体能够适应,矛盾不突出,则可以称为供需平衡;如果供给和需求根本不能适应,矛盾突出,就叫供给和需求不平衡。
旅游市场的平衡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不平衡是绝对的、无条件的。旅游供给与旅游需求相互要求、相互适应,表现出供需从不平衡到平衡、再从平衡到不平衡的循环变化过程,称为旅游供需矛盾运动规律。
4.旅游不诚信行为机构“黄山最大散客接待中心、国内团体旅游接待机构百强之一、安徽省五星级诚信旅行社”值得信赖。在当地非常有名。常用于道路上和景点附近。看它的车
5.旅游不诚实描述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不随意加价
6.关于旅游不诚实的英语作文说到诚实,相当很多人认为这对一个人的品格和成功至关重要。
他们的想法基于以下原因:一方面,成功的商业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相互信任;另一方面,历史上的伟大人物,如亚伯拉罕·林肯和乔治·华盛顿,为我们树立了诚实的好榜样,他们因为诚实而伟大。
7.旅游中有哪些不诚信行为1.安全出行不违规
深化文明交通行动,倡导文明出行。行人和车辆各行其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2.垃圾分类不力
深化居家清洁行动,倡导清洁城市从我做起。呼吁公众自觉不乱倒垃圾、乱扔垃圾、高空抛物,积极参与道路、社区、楼道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3.节约吃饭,不浪费
深化节能行动,鼓励公民节约吃饭、安全吃饭、卫生吃饭、文明吃饭。在宾馆、大中型宾馆、小餐馆等餐饮服务店,倡导“文明就餐、节俭惜福”、“合理点餐、抵制浪费”的消费理念,并提醒节约就餐每张餐桌上都放置了“er”标志,真正形成一种光荣浪费的氛围。可耻的好社会。
4.婚丧嫁娶不铺张浪费
深入开展移风易俗行动,倡导树立崇尚勤俭节约的新文明风尚。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弘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在群众中树立新事新事、简丧、富养、贫葬的浓厚氛围,努力营造变革的浓厚氛围。风俗习惯,反对隆重的婚丧嫁娶。
5.言语行为不庸俗
深化遵德礼仪行为,弘扬文明谦让行为。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不说粗话,不无理取闹,远离不文明行为。
6.文明而不低俗使用互联网ay
深入开展净化网络环境专项行动,促进传播高雅先进文化,反对低俗庸俗,弘扬社会诚信。不散布谣言,不扰乱网络秩序,不沉迷虚拟空间。
7.旅游不任性
深化文明旅游行动,倡导自觉遵守文明旅游法规。旅游活动中注意文明形象,不在禁烟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吸烟,排队遵守秩序,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尊重各地风俗习惯,不乱涂乱画或刻在文物、纪念碑上,不得出国(境)。 )旅游期间不要损害国家形象。
8.经济生活中不失信
深化诚实守信行动,弘扬诚信。在全社会树立诚信光荣的意识失信可耻,严厉打击商业欺诈、电信诈骗、合同违约、假冒伪劣、虚假广告等不良现象和失信行为。重点整治失信行为,大力培育守信店铺、守信商家。一街一诚信站,营造诚实守信、一诺金银的良好社会环境。
8.旅游失信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失信人员不得进入5A景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旅行或者外出旅游。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后休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行为:终身消费及非必要消费行为工作:
(1)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选择飞机、火车、轮船二等及以上舱位;
(2)在星级酒店进行高端消费等级及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
(3)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或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办公场所;
(五)购买非经营所需的车辆;
(六)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和金融产品;
(9)全部G字头动车组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及以上座位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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