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造诚信安全的旅游环境

描述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不随意涨价

2.构建旅游诚信体系

发展乡村旅游必须立足于因地制宜,重点打造景区,民俗文化重点打造民俗文化。古村落的老传统一定要保留。农村美食特产的质量和数量要保持。美丽乡村不应该是统一的、标准化的,让每个村庄都有熟悉的感觉。我曾在家乡美丽乡村公众投票账号上留言:“美丽乡村无法制定统一标准,道路100%硬化的要求也不合适。古老的石板路铺着厚厚的水泥,单纯的美消失了,悠久的历史也被埋葬了。”这句话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鸣,现代人很累看到钢铁和混凝土。你让原本充满乡村气息的农村彻底变了味儿。我正在做山村旅游项目。很多都是用水泥、钢筋等现代建筑材料建造的。我们按照古法修复了路屋。建立了村庄的卖点之后,接下来就是如何吸引顾客。你要熟练使用现代网络媒体,比如头条、抖音等热门平台,要学会讲故事、讲创意故事来吸引粉丝,然后将其转化为客户。

3.如何营造诚信安全的旅游环境

1.安全出行不违规

深化文明交通行动,倡导文明出行。行人和车辆各行其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2.垃圾分类未落实

深化家居清洁g 用行动倡导清洁城市从我做起。呼吁公众自觉不乱倒垃圾、乱扔垃圾、高空抛物,积极参与道路、社区、楼道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整治,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3.节约吃饭,不浪费

深化节能行动,鼓励公民节约吃饭、安全吃饭、卫生吃饭、文明吃饭。在宾馆、大中型宾馆、小餐馆等餐饮服务店,宣传“文明就餐、节俭惜福”、“合理点餐、抵制浪费”的消费理念,并张贴节约就餐提醒牌。摆在每张餐桌上,真正形成一种光荣又浪费的氛围。可耻的好社会。

4.婚丧嫁娶不铺张浪费

深化婚丧嫁娶行动弘扬风俗习惯,倡导树立崇尚节俭的新文明风尚。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弘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精神,在群众中树立新事新事、简丧、富养、贫葬的浓厚氛围,努力营造变革的浓厚氛围。风俗习惯,反对隆重的婚丧嫁娶。

5.言语行为不庸俗

深化遵德礼仪行为,弘扬文明谦让行为。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不说粗话,不无理取闹,远离不文明行为。

6.文明使用网络,不低俗使用网络

深入开展净化网络环境专项行动,促进高雅先进文化传播,反对低俗庸俗,弘扬社会诚信。不传谣、不做事不破坏互联网秩序,不沉迷于虚拟空间。

7.旅游不任性

深化文明旅游行动,倡导自觉遵守文明旅游法规。旅游活动中注意文明形象,不在禁烟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吸烟,排队遵守秩序,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尊重各地风俗习惯,不乱涂乱画或刻在文物、纪念碑上,不得出国(境)。 )旅游期间不要损害国家形象。

8.经济生活中不失信

深化诚实守信行动,弘扬诚信。在全社会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意识,严厉打击商业欺诈、电信诈骗、合同违约、假冒伪劣、虚假广告等不良现象和失信行为。我们将重点严肃查处失信行为,大力培育守信店铺、守信商家。一街一诚信站,营造诚实守信、一诺金银的良好社会环境。

4.营造诚信营商环境

诚信建设包括全面推进政府诚信、商业诚信、社会诚信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主要关注: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推动地方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互联互通,逐步消除“信息孤岛”,构建信息共享机制,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等。依法对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认定依法透明、可核查,让失信行为无处藏身。

2.用好社会力量。企业要把诚信经营视为立身之本,切实重合同、守信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自律作用,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全社会参与和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

3.加快立法步伐。要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作为重要的基础性任务,纳入立法规划,尽快推动实施,让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

5.加强安全诚信文化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质量关系国家安全稳定。国家不断加强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社会信用体系也称为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或国家信用体系。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为核心;以培育和形成信用服务市场为动力;以信用服务业主体竞争力不断提升为支撑;有强有力的政府 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保障的国家社会治理机制。

其核心功能是记录社会主体信用状况,揭示社会主体信用优劣,警示社会主体信用风险,整合全社会诚信表彰和惩戒力量不诚实。充分调动市场本身的力量净化环境t、降低开发成本,降低开发风险,弘扬诚信文化。

它是规范我国市场、建立适合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转变的社会机制。从原有支付方式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到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这使得社会资本得以形成,直接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市场规模的扩大。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什么?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政务诚信。政府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政府各类行为体的廉洁水平对于树立榜样和引导作用具有重要作用。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 《信用中国》介绍,社会信用体系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为基础,以健全的信用记录和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从而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社会。

6.营造诚信环境 一是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切实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维护合同自由,鼓励诚实守信,支持保护私营企业不得进入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领域。行业和领域。

二是严格规范民营企业执法司法行为。政法机关在办理涉及私营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时必须审慎依法采取拘留、逮捕、查封、冻结、扣押、保全等强制措施。严禁任意占用企业资金、场地、交通、通讯工具,巧妙增加收费数量,涉案单位和经营者要承担责任,严禁非法干预民间经济严禁以服务为名,为民营企业谋取利益。

三是加大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探索建立“赔偿为主、处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

四是加大涉民企生效判决执行力度,充分发挥执行联动作用,公布失信名单被执行人等制度,确保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

7.建立健全旅游信用体系

答: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规范体系、高效法治 执行体系、严格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形成完整的党内法律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共同推进依法行政,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法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充足的规范供给,为全社会依法行事提供基本遵循。法律。

一方面要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制度包括公民大会、乡镇规章、行业规章、团体规章等。包括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治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我们要认真研究如何使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可执行性。无法执行的法律规范无疑会增加执行成本甚至执法、司法人员想尽办法也难以落实。因此,应特别关注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实施资源的匹配性、法律规范本身的可接受性以及法律规范自我实现的动力和能力。

第二,要研究法律实施所必需的制度和法律设施。国家必须为法律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制度、设施和物质保障。三要认真研究执法司法人员实施法律所需的素质和能力,为实施法律所需素质和能力的培养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机制。

3.严格的法律监督体系

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根本任何形式的法治;公共权力具有二重性,只有法律才能使其扬长避短。趋利避害;破坏法治的最大危险一般来自公共权力;只有制约公共权力,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才能安全实现。

4.强大的法律保障体系

依法治国是一项非常庞大、复杂的综合系统工程。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是一项艰巨而艰巨的任务。如果没有配套保障体系的支持,可能难以持续。普遍建立了法律咨询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8.建设诚信环境

绿色环保建设煤炭行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和绿色矿山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建设要求。

1.矿区环境优美

(一)矿区布局合理,标志、标牌等规范统一、清晰、美观,矿区生产、生活良好。经营有序,管理规范。

(二)煤炭生产、运输、储存、地面实行全封闭管理煤炭,实现“采煤不见煤”。

(三)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废水、噪声、粉尘等得到有效处置并达标排放。

(四)充分利用矿区自然资源,建设“矿区”因地制宜建设“巢穴式”矿山,矿区绿化覆盖率达到绿化面积100%,矿区环境基本实现天蓝、地绿、水清。

2.采取环境友好的开发利用方式

(5)煤炭资源开采要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因地制宜,选择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开采方式,友好型开采方式应积极采用充填开采、节水开采、煤与瓦斯协调开采等绿色采矿技术。

(六)原则上,中东部地区各地要采用条带开采、充填开采等绿色采矿方式,合理控制地面沉降,鼓励废弃物不从井中冒出,逐步消除现有废石,减少占地,减少废弃物排放。环境污染。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达到100%。中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开采方式应当符合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

(七)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义务,确保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符合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管理,确保矿区环境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

(8)如果多种资源存在重叠共生,应先开采后向下,逐层开采。煤炭开发不得对其他资源造成损害和浪费。

(九)全生产能耗核算体系应建立流程来控制和减少单位产品的能源、材料和水的消耗。

(十)煤矿废弃物应当集中堆放,并符合安全、环保、监测等规定。应采取措施防止散落、泄漏或其他二次污染,并不得泄漏到区域内。室外,造成环境污染。

3.煤炭及伴生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

(十一)综合评价煤炭及伴生资源,采取合理利用方法和处置工艺,确保资源综合利用。

(十二)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应先抽后挖、先抽后采,保持“抽采”平衡,合理利用矿井瓦斯;高岭土和石油与煤炭资源共伴生,如页岩必须有合理的利用和处置工艺,实现综合回收和综合利用。

(十三)煤矸石、煤泥等固体废物必须分类处理,合理利用,物尽其用。在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矿山固体废弃物填埋采空区、治理沉陷区等。

(十四)原煤精选率达到100%提高洁净煤质量。

(十五)采矿生产过程中,从源头减少废水产生,实行废水净化分流,充分利用矿井水,洗煤废水回收利用。废水回用率一般达到85%以上;在矿井水被矿区充分利用的前提下,剩余水可作为生态用水,阿姆兰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生活废水必须达标处理,并充分用于场地绿化等。

4.建设现代化数字矿山

(十六)生产技术装备现代化。加强技术和工艺装备的更新改造,采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按照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整合》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及时淘汰。

(十七)煤炭开采自动化。探索应用井下无人工作面采矿技术,积极推进机械化人力减员和自动化人力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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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生产管理信息化。采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控制技术、智能技术,加大“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在煤炭行业的应用,实现煤炭企业生产信息化、经营决策、安全生产管理、设备控制。

(十九)建立产学研科技创新平台,培育创新团队,矿山科研开发经费不低于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 。

5.树立矿山企业良好形象

(二十)打造特色企业文化,培育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发展理念和煤炭工业文化特色的企业。建立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和行动计划,并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二十一)建立企业诚信体系,坚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至少应在公司网站及其他用户容易查阅的地方披露:环境影响报告书、企业设立及后续建设项目的审批意见;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影响以及温室气体排放绩效;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部门及员工联系方式,确保与利益相关方沟通顺畅。

(二十二)企业经营业绩良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粘着剂以企业与土地共建、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理念,加大对矿区及周边地区群众的教育、就业、交通、生活、环保等支持力度,提高矿区群众生活质量。生活,促进矿区和谐,实现矿山一地经营、一方受益。加强利益相关方沟通互动,对利益相关方关心的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积极接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公众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投诉响应机制。风险事件发生后,及时接受并回应项目建设地、企业运营地人民、社会团体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违反环保规定的矿山企业责任违反保护、健康、安全等法律法规,给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十三)加强对公司员工和矿区群众的人文关怀,建立健全员工技术培训制度,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员工满意度不低于70%,矿区群众满意度不低于70%。低于65%的,各类利益纠纷要及时妥善处理,不得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9.政府如何营造诚信安全的旅游环境

(2013年11月18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适用本条例.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违反规定或者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的行为。以及不当使用公共资源。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严从简,勤俭办各项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内部规定。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严格遵守程序;坚持总量控制,科学制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支出总量,加强经济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确保公务活动正常进行。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公务活动中资金、资产、资源等的使用情况应当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节约和反浪费工作。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检查全国党政机关严格执行经济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处理具体事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严格节约、反对浪费的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按照《关于严格节约、反浪费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AWS 和法规。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和反浪费工作全面负责。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和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部门预算。

罚款没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等非税收入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处置和其他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任何形式的隐瞒、瞒报。截留、侵占、挪用、支出或者私分资金,严禁转入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 、转移或逃避预算资金。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临时出国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的购买和运输。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年度预算执行期间不再新增资金。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资金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性,防止年底意外支出。发生。

第九条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业务费用,充分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旅游、临时出国公务、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特点,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商品和服务,根据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公务活动范围和支出标准制定不同地区的支出。

加强相关支出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支出标准调整机制,根据相关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变化定期调整相关支出标准,增强支出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支出标准。

严格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对超出范围、超标准、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提升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境内党政机关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辆购置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费用,除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按照规定支付。法规。使用名片结账。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编制完整的采购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或者购买超出办公需要的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具体规定。以任何方式或出于任何原因或变相伪造品牌、型号或来源。采购招标金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公示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委托采购机构,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承包供货和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项目拆分承包供货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建立TS评价体系,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有效性、透明度和专业性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

第三章境内旅行和因公临时出国旅行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旅行内部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人数严禁无明确公务出行,严禁以公务旅行名义、以某种目的进行旅行,严禁在有关部门之间进行学习交流和检查调查。不同的地方,没有实质性的内容。

第十四条:国内商务旅客应当严格交通、住宿、膳食遵守规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商务人员住宿、餐食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须按标准支付住宿、餐食费用。出境人员除正常公务活动外,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要求,不得接受礼物、赠品、土特产等。

第十五条:协调安排年度临时出境旅游制定商务计划,严格控制团体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通融、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考察,严禁集中安排。禁止以任何名义携带公款出境旅游。严格执行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规定因公临时出国旅行,不将出国旅行视为私人招待或安排出国轮换旅行。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群体。

组织、外国专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出国培训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选派培训对象,健全培训制度。海外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境的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宜出境的团体进行调整或者取消。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资金预审制度。如果没有预算安排出国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严禁违规将出国旅游预算以外的资金作为出国旅游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转嫁出国旅游费用。< /p>

第十七条 出国团体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食宿。不得违规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或者外航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的住宿、住宿。不得擅自增加出境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

在国外逗留期间d、不得用公款与我国驻外机构及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互赠礼品、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招待。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国计划,加强出国出差审批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安排出国考察、组织考察、会议、培训等活动。内容充实。

严格遵守出国出差资金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过高规格的接待和高消费招待,不得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全国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官方接收党政机关人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和管理制度。没有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非公务活动严禁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收费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严格按照标准为受助人员安排住宿,协助安排餐食的,按照标准收取餐费。应当由受助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列入接待费,不得用于召开会议。以下列人员名义列出、转移、隐匿接待费用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受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接待外宾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互惠、务实节俭的原则。邀请外宾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严格控制外宾群体和接待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加强管理,严禁超标准、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宾馆、宾馆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动机关下属接待培训场地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完善服务运营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运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

第五章公务车辆

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车辆健全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 分类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公务用车新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物流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执法、机要通讯、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所需车辆以及其他按规定配备的车辆。普通公务旅行由公务员自主选择,由社会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将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当给予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汽车改装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第一条 党和政府机关要严格调配公务用车,实行定向保障。不得超越特殊用途或者其他原因变相公务用车的编制或者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置换、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单位。私人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车辆。

专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配置,不得擅自扩大专用车辆范围或者变相配置专用车辆。

严格控制执法车辆的装备范围、组织结构和标准。执法执勤配备车辆应当严格限于一线执法执勤,不得为机关内部管理、后勤岗位和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配备。他机构。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选择国产汽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期限换新。换证期满后仍可继续使用的车辆,必须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晋升、调动等原因提前换届。

公务用车的保险、保养、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营成本。

第二十八条除涉及国家安全、查处案件等有保密要求的特种作业车辆外,执行执法任务的车辆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志。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它我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改装公务车辆供执法、保密通信等个人使用。领导干部的亲属及其周围工作人员不得私用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用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会议人数、会期和参加人数。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在现场召开会议的规定ic 点。

第三十一条会议召开地点实行政府采购指定管理。会议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餐饮安排包括自助餐或工作餐。

会议期间,不得举办宴会,不得进行与会议无关的旅行和参观,不得以任何名义散发纪念品。

完善会议费用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且超出范围和标准的会议费用不予报销。严禁非法使用会议费用购买办公设备、列明公务接待费及其他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侵占会议经费。

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次数、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条纹严格执行培训支出分类标准,严格控制培训支出范围,严禁培训支出中列入公务费、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严禁以培训为名举办公费宴会、公费旅游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组织、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产品、设立单位、变更行政区划、基金会等名义举办活动。各类节日、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览。严禁利用财政资金举办商业晚会。严格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竞赛活动。

经批准举办的节日、庆典、论坛、博览会、展览、运动会、竞赛等活动必须严格控制规模和支出,不得向所属单位拨付费用,不得通过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不得支付超过规定标准的费用邀请名人、知名人士参加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器材,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价和标准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评审表彰项目费用由组织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办公楼

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对违规拟建的办公用房项目,要坚决终止;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止并没收;超规模、超标准、超出投资预算的办公用房项目在建的办公用房项目,超出部分的面积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出,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宇管理,促进办公场地资源公平配置和集约利用。占用、使用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出租办公用房的,必须搬离它;未经批准改变办公场所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办公场所。已出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更换、修缮、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采用置换方式配置办公楼的,必须执行新建办公楼的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回避审批。

条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工程应当遵循简洁、实用、安全、文明的原则节能,严格执行办公建筑施工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党政机关办公建筑不得谋求成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严禁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配套设施。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统一安排。土地收入和资产转让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楼修缮改造工程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无芽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拨付。

第三十九条办公楼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全过程的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度。

办公楼因使用时间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等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提高功能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办公楼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配置和管理。办公楼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单位“三定”方案严格审查和使用办公用房。超过标准的部分,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整。

新建、调整办公楼的单位应当遵循“新建、移旧”和“调整新、移旧”的原则。腾出、移交的机构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因机构规模扩大或者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场地的,应当在单位现有办公场地内解决;单位现有办公场所不能满足需要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调整办公场所空间资源;无法调整又确需租赁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以变相补偿的方式出租企业及其他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增设办公用房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旅馆房间作为办公场所。分配使用的办公场地应当及时腾出,退休或者调动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资源节约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改进能源、水、食品、办公家具、办公设施等。设备等提高设备、办公用品等的效率和效果,协调土地的使用,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用能、用水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积极使用节水器具,建设节水单位。

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第四十四条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整盘活现有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达到换新期限仍能使用的,不得报废和处置。

开展中心开展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弃物回收利用,促进回收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予以销毁。

第四十五条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实施,防止重复建设、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享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成本,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宣传教育

第四十六条宣传部门要把严格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的作用,重视利用互联网等。以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美德,宣传讲解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和先进典型的经验做法,倡导绿色理念。以及低碳消费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节约教育和反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和健全反浪费教育。完善常态化工作机制。各种铺张浪费的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并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构要经常揭露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把严格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式,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和培训。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以节约型机关建设为重点,组织开展各种易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质、金钱。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文化在全社会形成厉行节约之风的示范作用。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主体、责任、义务。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方式、程序等,加强定期监督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节约和反浪费的实施情况。部门、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工作。报告可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报告结合起来。

文章第五十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表现要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政绩报告、廉洁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审查。

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厉行节约、反浪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在适当范围内报告检查结果。专项督导可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结合起来,督导考核结果报送纪检监察机构以及组织人员的离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反纪律和法律行为。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节约并反对浪费。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耗的审计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督促整改,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移送处理。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必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还应当按照及时、便利、多样化的原则,以适当方式披露以下内容:

(一)预决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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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结果、采购合同等;

(三)批次、人数、资金总额等.国内公务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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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

(五)培训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

(6)节日、庆典、论坛、博览会、展览、运动会、比赛等活动信息;

(7 )办公楼建设、维护改造、使用、运营费用等;

(八)机关支出、公款消耗审计结果;

(九)其他内容需要披露这一点。

第五十五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机关支出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质询、询问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落实节约、反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中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查处媒体曝光的违法违纪违法行为。

充分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奢侈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责任追究制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对主要负责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干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拨付财政资金的;

< p> (二)以欺诈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更;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或者使用虚假信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人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依法追究责任:

(一)本地区铺张浪费的,部门、本单位奢侈浪费问题严重,发现问题未有效查处,干部群众反应强烈;

(二)授意、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未履行内部审批、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未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进步工作情况按规定做好节约和反浪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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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对铺张浪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职务、责令辞职、开除、降级等。

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责任追究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党纪政务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将追究其责任依法。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取得的经济利益,没收或者改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责令退还、赔偿。

第六十二条 被问责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认真受理申诉,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结论。

上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微型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若干规定》1997年5月25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严格厉行节约、防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政机关严格节约、反浪费的规定同时废止。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