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旅游APP上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然后爬了一座野山,不小心摔倒了,事故发生后被拒绝赔偿。 1. 基本案例

2019年6月,王某通过某旅游网站购买了高危户外运动保险,保障项目包括意外身故、伤残等,保额总额52.5万。

购买保险后,王某等7人前往四川省汶川县卧龙镇大雪塘非法徒步。王某过大雪塘关时,不慎摔倒,被发现死亡。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王某等7人明知该穿越点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止徒步等一切活动。

2021年3月,法定继承人王德、刁某等三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保险公司拒绝索赔,理由是:“被保险人的故意保险公司对因不安全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进入国家或地方政府命令禁止的路线或区域。

二、争议目的及判断依据

双方主要争议如下:<一是保险公司援引的保单内容为拒绝赔偿条款,以及该内容是否应当向投保人指出提示和明确提示;二是保险公司是否有根据免责声明第(3)点的规定,有权拒绝赔偿。

至关于争议标的1

本院认为,虽然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单的内容​​否认理赔,但保险条款的“免责”部分并未出现。 ,它在某些情况下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属于免责声明。

此外,“违反规定进入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明令禁止的路线或者区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履行对投保人的提醒义务。然而,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申请流程本案诉讼中形成了证明其履行回补义务的证据,并非对王某某当时的投保流程进行追溯。 、符号、字体或者其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并使投保人能够将豁免理由与其他内容区分开的明显标志。因此,保险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醒王某免责事由,刁某等三人有权主张免责事由不成为订立合同的内容。 。

关于争议焦点之二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提供了涉案保险条款,无法证明:他已履行了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第(3)点提醒投保人,因此刁某也有权主张该条款未成为合同内容,且该条款中提及的行为与王某此次行为不一致,n保险公司无权拒绝赔偿以这个为基础。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刁某等人支付合计保险费52.5万元。

典型含义及相关提示违法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项从法律责任上看,保险公司必须始终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本案的发生反映了保险公司互联网承保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投保流程规范化nce 缺乏。

传统的纸质投保文件一旦转变为电子投保申请,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保险内容的约定只能体现在网上投保单、电子保单和电子保险中条款。大量已提起诉讼的保险纠纷证明了投保流程的不规范,包括:免责声明未重复和解释、保险条款未出具等。就本案而言,保险公司虽然将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加粗、加黑,但并未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被延期的证据;对豁免了解不够,对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缺乏明确提示引用。

二是投保流程无法追溯,导致提示、说明义务不清。

发生争议时,在判断投保人是否履行了披露义务或者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解释免责条款的义务时,大多数保险公司并非无法提供实际投保流程的文件证明并且只能稍后提供。示威视频作为证据,导致证明力减弱,造成不良后果,本案就是如此。虽然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过程的视频来证明在投保过程中向投保人提示了保单的要素,但由于所提供的视频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投保意愿。无法反映投保时的情况,无法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建议保险公司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完善互联网投保流程和数据存储机制,包括完善互联网投保流程和数据存储机制。设计互联网投保流程,在互联网投保过程中严格履行条款的交付义务以及相应的提示和说明。同时,要加强数据存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证据保全知识,监控投保人在网上投保、投保等过程中的操作痕迹。该政策对保险申请人和其他信息。保险条件等被记录并存储。

二是加大免责问题的提醒和明确说明,保障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是建议保险公司更加熟悉免责条款,并注意散布在保单或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的提醒和清晰解释;其次,建议保险人注意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作为免责条款的提醒义务,这些条款应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定的条款进行回忆,相关条款的内容不应并在保单中载明,作为履行提醒义务的标准。三、建议保险公司回电并理赔向消费者提供此内容,以了解通过条款定义限制索赔范围来减少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