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态农业与旅游农业

休闲旅游农业的最终目标是将生态、循环、科技、休闲旅游融为一体,形成一个终极目标:果园就是花园,赏花、赏果。常年;农舍是一个景点。吃、住、玩、购物全家人均可购买;野生动物是宠物,领养并尝试一下;基地是风景区,可以悠闲地远眺。

2.生态休闲观光农业

休闲农业是20世纪80年代末才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人们仍然不了解其真正内涵,因此很多人错误地将休闲农业视为旅游项目。如果把休闲农业园区当作一个景区来做,结果就是投入大、利润少。

1.如何理解休闲农业的内涵 我们认为休闲农业的内涵应该从四个不同的方向来理解。

1.休闲农业是在传统农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集生产、生活、生态于一体的新兴产业。根据实践经验,“三民生”的顺序​​应该是先做生态,再做生产,再做生活。否则,就会出现投资大、浪费、效率低的问题。

2.休闲农业是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与观光休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的新兴产业。休闲农业也是创意农业的一种,通过生产、加工、服务实现产业化、品牌化。休闲农业结合了农业和旅游业。首先,必须始终具有农业产业的文化内涵;二是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未来,必须打造一体化园区平台。旅游可以从五个方面去做:一是要有特色、与众不同;第二,要能引起讨论;第三,必须令人难忘;第四,要有艺术元素;第五,它必须易于制作并易于人们体验。

3.休闲农业的农业经营方式融合了农村的一、二、三产业,因此有专家称之为“六产业”。休闲农业园区不仅有第一产业(农业养殖业),还有第二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第三产业(休闲服务业)。这样,1+2+3=6,1X2X3=6,所以休闲农业被称为“六大产业”。在发展“六大产业”过程中,一二三产业“第一产业是基础,第二产业是重点,第三产业是重点”。因此,休闲农业必须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生产,使休闲体验活动成为亮点和流行。

从宏观角度看,休闲农业农业要重点发展一二产业才能找到出路,休闲农业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而第三产业对休闲农业的推动作用将是巨大的,必须大力发展休闲农业。

4、休闲农业也是进一步拓展农业功能的新兴产业,农业不仅具有生产功能,还具有生态功能、教育功能农业功能的拓展有利于农业效益的提高。

以上休闲农业的内涵表达我们从来没有从同样的角度来解释休闲农业。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休闲农业必须以农业为基础。在做好现代农业产业的基础上,通过休闲体验活动的创意设计,打造城市消费。参与者可以参与其中,丰富休闲娱乐活动,体验乡村民俗文化。休闲农业经营者,通过建设休闲农业园区(平台),可以实现。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城镇居民提供了多种实物产品和服务,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促进休闲农业可持续发展。

所谓休闲农业,是指对农村资源和环境的综合利用,包括自然环境、田园风光等。景观、农业生产、农业管理、农耕文化、农业设施、农家生活等。提供农业经营,为城市居民提供观光、休闲、体验等多种需求。它以农业为基础,以休闲为目的,以服务为手段,以城镇居民为对象。它贯穿农村一、二、三产业,集生产、生活、生态功能于一体,将生产、生活和生态功能紧密结合起来。连接农业、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的新产业业态、消防新业态。总之,它是“立足农业、创造新价值”的新产业形态、新消费业态。

2.休闲农业内涵的正确运用必须围绕以下几个主要方向进行。

1.重点发展农产品。德韦洛以种植农产品为基础发展加工业和乡村旅游,形成种植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链,实现园区资源循环利用,确保园区高效运行和长治久安。例如,种植水稻休闲农业项目以水稻种植为重点,发展稻鱼、稻虾、稻田蛙、稻甲鱼等生态农业种植养殖模式,并延伸到大米、米粉、粮酒加工等领域。 、米酒、酒类、年糕等产品,以及特色餐饮和休闲旅游活动,实现了从农业到加工业,再到旅游服务业的高度融合

2。注重农业资源利用。依托园区自然景观资源和农业生产条件,休闲等休闲农业经营模式房地产、医疗、养老、假期都延长了。通过改善原有居民的居住条件,吸引游客和新居民在乡村停留或定居。这种模式投入高、回收慢,但却是未来农村发展的出路。

3.注重乡村文化传承。休闲农业园通过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农业产业、挖掘乡村民俗文化,不断发展和传承乡村文化。如建筑文化、服饰文化、饮食文化、婚庆文化、游乐文化等。在营销模式上,可探索发展休闲农业园区、共享公园、田园综合体、会员制私人农场、农业教育等。 、运动休闲、陪伴体验等休闲农业经营模式。

3.生态与生态的区别特色农业和旅游农业

农业基地与农业景观的本质区别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农业基地强调生产的专业化和种植的区域化,使基地尽可能连片,形成规模;而农业景观则针对旅游市场的需求,从特色蔬菜、瓜果的引进种植入手,应用无土栽培、植物组织培养等高新技术成果,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旅游农业。

2.在管理上,农业基地强调生产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推行农资供应、病虫害防治等统一服务;农业景观则以“绿色文化、园林农业”为宗旨,不断深化发展。丰富生态农业内容,提高观赏性和娱乐性,最终形成集观、玩、吃、购、娱于一体的生态农业观光公园。

3.在运营模式上,积极探索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运营机制,推广“企业+基地+农户”、“市场+基地+农户”或“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等运营模式,促进基地生产、管理、运营一体化发展的良性循环。农业景观突出“市场供给、示范推广、旅游观光、素质教育”四大主要功能。

4.生态农业与旅游农业

1、休闲农业是在传统农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集生产、生活、生态于一体的新兴产业。根据实践经验,“三民生”的顺序​​应该是搞生态首先是逻辑,然后是生产,最后是生活。否则,就会出现投资大、浪费、效率低的问题。

2、休闲农业是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与观光休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的新兴产业。休闲农业也是创意农业的一种,通过生产、加工、服务实现产业化、品牌化。休闲农业结合了农业和旅游业。首先,必须始终具有农业产业的文化内涵;二是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是打造一体化园区平台。旅游可以从五个方面去做:一是要有特色、与众不同;第二,要能引起讨论;第三,必须令人难忘;第四,要有艺术元素;第五,它必须易于制作并易于人们体验。

3.休闲农业的农业经营方式融合了农村的一、二、三产业,因此有专家称之为“六产业”。休闲农业园区不仅有第一产业(农业养殖业),还有第二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第三产业(休闲服务业)。这样,1+2+3=6,1X2X3=6,所以休闲农业被称为“六大产业”。在发展“六大产业”过程中,一、二、三产业“第一产业是基础,第二产业是重点,第三产业是亮点”。因此,休闲农业必须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制作,使休闲体验活动成为亮点和流行。

5.生态农场与农业旅游

“农”是指农业旅游具有环境、生态美化、观光旅游等功能的保护性农业,是指开发和充分利用乡村空间、农产品等农业资源作为旅游资源,以产生农业生产以外的新价值的农业。与旅游相适应的形式观光农业园区:是指从事观光农业经营活动,具有观光、采摘、休闲、教育等功能,并能提供相应观光服务设施的单位,包括观光、采摘、垂钓等观光农业是一种以农业农村为载体的新型生态旅游产业。近年来,随着全球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人们发现现代农业不仅具有生产功能,还具有改善生态质量的功能。l 环境优美,为人们提供观光、休闲、度假的功能。

随着收入的增加、闲暇时间的增加、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竞争的日益激烈,人们渴望多元化的旅游,尤其是在典型的乡村环境中放松身心。于是,一种介于农业和旅游业边缘的新兴产业——旅游农业——应运而生。观光农业是观光旅游与农业相结合的旅游活动。它有多种形式和类型。根据德国、法国、美国、日本、荷兰等国以及我国台湾省的实践,规模较大的主要有五类:

(l)旅游农场:在城市郊区或景区附近开辟专门的果园、菜园、茶园、花圃等,让游客采果、拔花、赏花、采茶、赏花田园乐趣。

这是国外最常见的观光农业形式;

(2)农业公园:即按照公园的管理思路,结合农业生产场地、农产品消费场所和休闲旅游场所合二为一;

(3)教育农场:这是一种兼顾农业生产和科普教育功能的农业经营形式。

代表性例子有法国的教育农场、日本的学童农场、台湾的自然生态教室等;

(4)森林公园;

( 5)民俗旅游村:去民俗村体验乡村生活,感受乡村气息。 20世纪90年代,我国农业旅游在大中城市迅速兴起。旅游农业作为新兴产业,不仅可以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解决农业问题。解决农业发展问题的同时,也提供大量就业机会,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它还可以促进农村教育、卫生、交通的发展。发展改变农村面貌,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提供新思路。

可以预见,旅游农业这一新兴产业必将得到长足发展。

6.生态农业和旅游农业哪个更好?

1.生态农业的综合性:

生态农业强调农业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以大农业为起点。按照“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原则,全面规划、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实现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大力发展农村工业和一二三产业,使各产业相互支撑、相互受益,提高综合生产能力。

2.生态农业多样性: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资源基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生态农业充分吸收传统农业的精华,结合现代农业科学技术,为农业生产配备多种生态模式、生态项目和丰富多彩的技术类型,使各地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各产业与社会和谐发展需求和当地实际情况。 。

3.生态农业效益:

生态农业通过物质循环的多层次综合利用实现经济增值离子能源等系列深加工,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降低农业成本,提高效率,为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农业内部就业机会,保护农民从事农业的积极性。

4.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

发展生态农业可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维护生态平衡,提高农产品安全,改造农业农村。经济的常规发展是可持续发展,将环境建设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有效满足人们对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同时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增强农业发展潜力。

发展生态农业有何意义水产养殖对推动我国农业进步有什么作用?

1.生态观光农业是衡量农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2.生态农业是当前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准和发展方向。它是实现资源节约和利用的必然途径和重要平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3.生态农业是依据生态理念、生态理论、生态方法规划和建设的系统工程。同时,生态农业也是解决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基础性工程。

4.生态观光农业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在我国城市生活为主体的时代背景下,人们的生活质量日益庞大的城市公民群体得到全面提升。亲近自然、回归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日益成为广大民众的重要诉求。因此,发展现代生态观光农业也是城镇化和现代农业生产过程中满足社会需求的重要举措。

5.生态观光农业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在城市,基础在农村和农业。现代生态农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

6.生态观光农业建设的目的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因此,在生态农业建设过程中水文化,不仅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还要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关系,从而降低生态农业的建设成本。

7.生态农业旅游旅游观光农业旅游

我认为乡村生态旅游的发展应该从游客体验的角度来考虑,结合当地各种农业和旅游资源,如何开发它才能更好地吸引游客。

有十个因素需要考虑。

1.报酬。观光旅游,体验农业之美。 “欣赏”比“游览”更能体现休闲农业体验带来的精神愉悦。

2.挑选。采摘吸引人,带来财富,成本低,利润高。是休闲农业园区吸引游客、盈利的好项目。

3.品尝。当谈到食物时,人们不再仅仅想要吃饱了,而是想品尝独特的乡村美食,满足自己的味蕾。

4.学习。开展农业科普教育,让城市孩子更多地了解农业科技和各种农产品是怎么来的。

5.耕作。可以开展一些农业农耕活动,让游客参与和体验乡村人民的生产生活。

6.玩。组织一些轻松愉快的游戏节目,让游客和孩子在不知不觉中延长在游戏中的停留时间。比如抓鱼、抓螃蟹等。

7.涛.把你的各种优秀农产品带出来,让游客可以买到自己喜欢、想要的各种无公害农产品,减少中间销售环节。让游客轻松体验购物的乐趣。

8.休息。环境优美,住宿舒适,服务优质。它可以让游客o 玩耍后平静地休息并有宾至如归的感觉。

9、加注。乡村可以为游客提供新鲜的空气和美丽的风景,如森林氧吧,让游客体验乡村健康之美。

10、返回。生态农业要以生态乡村回归本源为原则,让游客有回归自然的感觉和归属感。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请您根据所在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以便更好发展。

8.生态旅游农业

农业产业化示范种植;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应用;观光农业发展;园林绿化;珍贵树种苗木;花卉、草坪、盆景的种植、销售;水果、蔬菜、农作物的种植、销售;家禽养殖、销售; F A农民的观光旅游;食用农产品销售。

9.生态农业、旅游农业行政管理人员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修订) 2017年1月5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次修订)

< p>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三章种植保护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p>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

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节城乡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节旅游开发与建设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p>

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提高秦岭山区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功能,建设国家重要生态旅游区。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行政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

第二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秦岭范围)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秦岭山脉以省界为界的区域东西向、南北向秦岭山麓,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城市。

第三条 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保护优先、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方针。以自然恢复为主,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确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各行政区域的布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划定并落实城市发展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管辖范围内的山脉。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法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指导设区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省级有关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审议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相关专项规划;

(四)开展秦岭生态环境调查,提出生态和环境保护建议环境保护政策;

(五)建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发布秦岭生态环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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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兼任,其组织机构和具体工作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确定办公室,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氩气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发展改革、科学技术、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工作。 、农业农村、商业、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保护秦岭生态环境。

秦岭山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地保护区(点)、管理机构重要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涵养、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等相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监测与维护、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相关资金依法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进行生态保护补偿。引导和提升生态环境效益。建立区域与生态保护区之间、上下游流域之间的横向补偿关系。

第九条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吸引境内外企业参与c(国内)和国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林业、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测绘、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进科技成果应用。

第十一条 报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媒体等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开展各类环境保护活动举办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改善公民的秦岭生态环境。防护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发展改革、科技、民族宗教、公安、民政等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部门、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测绘、气象、文物等,结合国家和省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远短期目标、重点保护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确定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域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区域和一般保护区,绘制分区保护图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根据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修订总体规划或者调整规划区划保护范围。

设区的市根据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图在本行政区域内,报本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公告实施。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专门划定保护范围。采取严格于本条例相关区域划分标准的措施,并在保护范围外围划定一定的建设控制区。各县(市、区)根据省、设区的市的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方案,并在年内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分区保护详细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设区的县(市、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准备、修改或调整勤礼时山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境建设标准和办法,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标牌、界桩。秦岭的保护标志、标牌和界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标志、牌、界碑设置的标准和办法,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涉及秦岭山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涉及秦岭山区的各类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下列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1)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2)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水资源利用和水土保持专项规划;

(三)自然森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

(四)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

(五)旅游专项规划;

(六)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要相互衔接,多项规划逐步融为一体。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按照专项规划实施的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形式按照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秦岭山区以内的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边界外:ng,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脉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主干支流两侧;

(2)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p>

(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及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相连,需要整合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第十六条 秦岭山脉范围内的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区和城市发展边界外,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1)海拔1500米至2000米地区;

(2)国家公园和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三)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等国家重要自然公园功能区。水利风景名胜区;

(四)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野生植物原生栖息地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大片区、中型水库、天然湖泊;

(5)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七条 秦岭山脉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外,为一般保护区。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规定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管理有相关规定。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内不得开展与生态保护和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开展与其保护功能不相适应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Pr在秦岭山区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建设活动应当遵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按照国家规定淘汰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落后产能。鼓励发展绿色循环经济,推进以生态工业化、产业生态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第二十条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应当实行国家级保护。ustry 访问列表系统。

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自然保护区体系的要求,制定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和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区产业准入清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产业准入清单要求严格审批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保护、封山保护等措施。禁牧、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水土保持。 、河湖整治、人工人工影响天气等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和自然恢复,改善秦岭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天然林和天然草原、草甸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秦岭植被保护。

国家确定的天然林保护范围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封山封山的范围和工作方案。按照生态保护的要求进行毁林、禁牧,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林业行政部门要加强封山管理和森林禁牧区管理,在封山禁牧区设置界桩、围栏和标志。

第二十四条 封山育林禁牧地区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垦、采石、采砂、取土;

(2) 榨油、割漆、剥皮、挖根等毁林活动;

(三)放牧牛、羊等草食动物;

(四)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标志;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秦岭山区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耕种、种植农作物。鼓励秦岭山地25度以下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

对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种植的农作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方案,采取以下措施:经济补贴和政策奖励,组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们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林、还草的土地,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和权属登记变更。 。

退耕还林范围森林、草原的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及五度以上的坡地上种植农作物时,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调节坡面水系、蓄水保土耕作等水土保持措施;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并将植树数量和质量作为考核目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第二十七条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禁止采伐。酒馆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益林,只能采伐抚育、更新。但由于科学研究的原因,有害林业不包括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抢险救灾等所需的采伐。

商品林采伐采伐面积要严格控制,按照国家采伐限额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

经批准在秦岭山区开展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l 实施前须经批准。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划定责任范围,落实防火责任,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森林草原防火。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危险时,当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并按照规定逐级报告。并按照国家森林火灾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启动相应的森林火灾救援机制。

第三十条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外来物种入侵对生态环境影响的风险预案。按照各自职责,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部门、海关应当加强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监测检疫,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依法做好防治工作,防止病虫害和有害生物蔓延。入侵和传播。

对省级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植物检疫对象,依法划定疫区、保护区,并采取封锁、消除等措施。采取措施防止植物检疫物的传播和传入。受感染的植物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应当及时清除。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涉及秦岭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依法治山的,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秦岭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秦岭山区水资源配置和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和秦岭水资源保护规定。和利用专项规划,确保河流合理流量和流量。湖泊和地下水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建设和运营涉河蓄水筑坝设施时,应当保证生态基流,并采取修建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减少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不得新建水电站。核心保护区内已建、在建的水电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撤销、拆除、恢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保护区内已建和在建的水电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评估、修复标准和处置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l 组织限期治理或撤回、拆除,恢复生态。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预防水灾害,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加强河岸管控,保障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的利用。

秦岭河流、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围河(湖)耕地、非法建造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储存物资、修建、设置擅自搭建旅游、渔业设施的;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其他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一定区域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设区的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部门决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当地人民群众设置标志牌、界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家和地方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地表水、地下水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管理,按照符合国家和省饮用水源保护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供水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五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条件的车辆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行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通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规划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线路或者改变运输方式,避免和减少对饮用水源地表水的危害来源。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上级人民政府规定。质量控制实施计划应当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必须符合排放标准,并符合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山区水质状况监测。发现监测指标超过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省林业、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项工作。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根据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分布情况制定具体措施,保护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对秦岭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 、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评估并建立秦岭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区档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植物保护行政部门应当对秦岭山区环境对野生动植物的影响进行监督监测。被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名录对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采取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迁地保护措施,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野生动物主要栖息的地区和水域建立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自然栖息地。生活和繁殖。集中分布区、有重点保护、有科研价值或代表性的湿地、面积集中连片的天然林区、重要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保护设施保护区(点)和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应当设置标志。

对于那些没有的人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或者水生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或者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划定措施。划定禁猎(捕捞、采矿)区域、规定禁猎(捕捞、采矿)期限以及其他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秦岭山区禁止下列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杀、采集国家和省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破坏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区及其环境;

(二)在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农药,污染其生存环境的;

(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他人的野生动物;

(四)损坏防护设施、防护标志的;

(五)非法引进、释放外来物种、随意释放野生动物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公安、交通运输、海关、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野生动物宣传教育。动植物保护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督检查植物及其产品的销售、收购、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查处非法猎捕、捕杀、贩卖、交易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依法。

第六章开发建设活动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二条省自然资源厅厅长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有关部门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划以及秦岭矿产资源分布和储量编制的秦岭矿产资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矿产资源清理方式和强度要求。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三条禁止在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和采石,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采石。已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l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撤离。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情况,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一般保护区露天采矿活动,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

在一般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以及在秦岭主梁以南一般保护区内采矿、采石,必须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局的要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与秦岭矿产资源开发编制专项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和开采,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资源,减少对水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已建成的项目采用陈旧、落后的工艺、技术、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暂停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恢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或者治理恢复不符合要求的,由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必要的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人民政府指定有关行政部门负责矿山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基金,按照企业开采、政府监管、保障需求、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用于本单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绩效。与土地复垦义务相关的费用。

第四十七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保障尾矿库安全运营。ds,确保尾矿库安全。终身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产生的尾矿应当按照尾矿库设计要求排放、贮存,尾矿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关闭尾矿库,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尾矿库联合检查和隐患排查。

对于已解散或关闭、破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的尾矿库管理,由矿产资源投资者负责资源开发企业或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尾矿综合利用,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八条 秦岭山区范围内的道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规划 根据要求,统筹规划,生态选线,科学选址,优先采用桥梁、隧道等工程技术措施,避免高强度、大规模开挖减少对秦岭、饮用水源地、植被等生态环境的破坏。

公路、铁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养护单位需要对已建成的在用公路、铁路进行养护、养护作业的,应当依法做好作业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九条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用或者少占林地,实施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工程环境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堆放材料,有效管理和综合利用物资收集场地、垃圾存放场地,做好道路两侧绿化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通设施投入使用后三个月内清理、拆除施工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并及时恢复植被。

第五十条 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采取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的措施。

封闭道路建设应当根据野生动物的生活习性、迁徙规律,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措施,消除或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对穿越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区的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时,其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当包括设置野生动物通道、交通减速等内容。关于设施和警告标志。

第五十一条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等内的道路设计、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批准的公园规划,并经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当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节城乡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和实施土地、空间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发展边界。

城市建设按照批准的规划在开发范围内实施。城市开发边界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核心保护区内,除原住民为保证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必要的基本生产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生态移民优先等措施,引导核心保护区居民有序搬出。

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内的村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实用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开发房地产。

一般保护区内的房地产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林的要求g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四条秦岭山区城乡建筑和环境设施的设计、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建筑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实施,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规模。

第五十五条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依法审查或者未经批准的经审查,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规划,科学合理安排和实施。确定安置地点,做好移民安置工作。

实施移民安置的,必须限期拆除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恢复生态。

第五十七条 秦岭山区城镇应当建设和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给排水等公共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组织推广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并统一安排一是建设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排放等设施。

第五十八条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或者异地改建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物改建、新建,寺观教堂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一般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扩建、异地改建必须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节旅游开发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九条旅游景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旅游景区规划应当突出生态旅游,符合要求修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省秦岭旅游专项规划》,并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 在依法批准的秦岭山区旅游景区开展生态旅游、建设旅游项目的,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旅游景区规划。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批准设立的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旅游景区内的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项目规划建设时,环境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依法进行,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秦岭旅游景区应当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明确最大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合理设计、总体布局。建筑风格、体量应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景区建设和运营应当提倡使用环保材料和运输工具,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旅游景点、设施损害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农家乐、民宿规划建设应当依托原有村庄和自有房屋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点内开设农家乐、民宿。禁止占用农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公路建设控制区开办农家乐、民宿。

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照规定设置产生的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装置,不得随意排放。

第六十三条:组织时在秦岭山旅游景区旅游线路外或者无道路通行地区进行直通旅游、登山等活动的,主办方应当向参与者进行风险提示,并依法事先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进入秦岭山区旅游的,应当遵守森林草原相关法律法规、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和游客文明行为规范,保护旅游资源,促进垃圾减量,垃圾自备。 ,保护生态环境。禁止乱砍乱伐、非法渔猎、非法野外生火、随意丢弃废弃物等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乡村旅游经营场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厕所、垃圾容器、垃圾收集设施的配备。建设和改造处理场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生活垃圾、污水统一处置。

秦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统一管理。先清运、集中处置;对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禁止随意丢弃、排放生活垃圾、污水。

秦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要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旅游车辆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保标准保护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做好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秦岭保护。

第六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建立区域协作机制。 、信息共享、定期会商、预警等机制d 应急联动、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合力保护秦岭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设区的市、县(市、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根据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综合执法机构,也可以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派驻执法乡(镇)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机构。或者委托相关保护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执法。

第六十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区域网格化管理体系,落实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应当为网格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农业农村、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做好依法做好水、大气、土壤、气候管理工作。监测森林、野生动物、自然灾害等生态环境要素,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和自然灾害编制预报、预报和预警信息,编制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确保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因保护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灾避灾、抢险救灾的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地区采取封闭措施的,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向社会公告三日提前。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有关部门和所属部门的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七十条对秦岭山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会同会同有关部门,与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协商。面试情况应向主管机关披露民众。

第七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依法查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单位和单位。个人责任。

对于破坏、污染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七十二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志愿者和其他公民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铁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方便社会监督。

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职人员秦岭山生态保护管理部门在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秦岭生态环境、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责人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预案、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授意、授意或者允许主管部门擅自批准不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的;(三)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非法开展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造成森林、树木毁坏的,应当给予赔偿。依法造成的损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毁坏树木数三倍补植,并处货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受损的树木。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限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逾期不解除其他补救措施的,由负责查处的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实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条件的车辆运载油类、粪便等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穿越地表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并可并处1万元罚款。处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山地采石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违法情形。处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000元;拒不制止违法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执照。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以以下罚款: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美好的。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八十二条法律、法规对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秦岭山区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行为人因同一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需要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并处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告知各方其请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请求复核。听力。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秦岭山脉主梁,是指西起陕西、甘肃边境,经秦岭山脉。玉皇山、敖山、太白山、终南山、草连岭、华山,东至陕西、河南交界处,渭河流域与嘉陵江、汉水、南洛河流域的分水岭;主干是指连接秦岭山脉、具有重要生态作用的主梁。海拔1500米以上的逻辑意义。功能需要保护的分支机构;主梁两侧各1000米、主枝两侧各500米以内的面积按投影范围计算。

第八十六条 秦岭山脉主要支流是指:黑泥支流(黑河与尼榆河的分水岭)、四方台支流(黑河与田峪河的分水岭) 、首阳山支流(天峪河与捞鱼河的分水岭)、丙井顶支流(捞鱼河与太平峪河的分水岭)、高台支流(高官峪河与太平峪河的分水岭)、子峪支流(紫皮山、紫白山)玉皇山一线(嘉陵江与汉江分水岭)、敖磨支流(敖山与磨天岭一线,包江与泗水河分水岭)、兴隆岭麸ch(滉水河与酉水河的分水岭)、酉津支流(酉水河与金水河的分水岭)、盐池支流(延平河与赤河的分水岭)、巡岳支流(酉水河与酉水河的分水岭)浔河与月河的分水岭)、浔安支流(浔河与淦河的分水岭)、幽河的分水岭)、四方山支流(千幽河与金井河的分水岭)、柳岭支流(丹江与银花江的分水岭)。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关于秦岭区划保护的规定与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执行。

第八十八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巴山属于确定的秦巴山地生物多样性主体功能区由国家决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八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10.生态农业与旅游农业的关系

众所周知,广义上的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五种产业形态;狭义上讲,农业一般指种植业,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绿肥等农作物的生产活动。

从相互关系来看,首先从农业角度:农业可以说为旅游业开辟了新的战场。广阔的乡村,可以在旅游方面大有作为;同时,引入乡村旅游可以增强农业活力文化产业让农业增产。其次,从农村角度分析:农村为旅游业提供劳动力的同时,旅游业通过多种方式增加了农业收入和就业;再次从农民角度来看:农民开展乡村旅游,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空间。市政旅游不限于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同时,在旅游的带动下,农民也能感受到乡村美化带来的各种便利。农村环境得到改善,生态更加宜居。